2 车险欺诈概述
2.1 车险欺诈的界定
保险欺诈在国际上一般也称为保险犯罪。其实,从严格意义上讲,保险欺诈较保险犯罪含义更加广泛。国外学者在 1992 年的国际保险学术会议上,对保险欺诈进行了界定,即保险欺诈是一个鼓励利用保险合约谋取利益的行动,这一行动基于投保方的不正当目的。而保险公司经营的实际中,保险活动参与者均有可能是保险欺诈的行为主体,如保险人、投保人以及第三方。在国际上,通常根据保险欺诈的性质,将保险欺诈分为保险硬欺诈和保险软欺诈。保险硬欺诈是指投保方在保单承包范围内,故意编造或制造保险事故。保险软欺诈是指投保方夸大合法的索赔。
车险欺诈是保险欺诈具体险种的表现形式,车险欺诈的参与人也包括保险人、投保人和第三方,如汽车保险投保前,投保方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后骗赔;保险代理人订立假合同,故意制造事故;汽车修理商与车主或被保险人、理赔人员串谋欺诈保险公司;保险人不诚信经营等。
车险欺诈在现实中具有一些较为明显的特征,比如:现场没有警方的报告、损害车辆比较旧、没有受伤的客观证明、索赔人精通索赔技术、被保险人感到很生气拒绝承担责任、受伤与警方报告不一致和有多次按摩治疗等。
2.2 车险欺诈的特点
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车险保费收入由 1980 年的 728 万元激增至 2013 年的 4720.79 亿元,增速保持两位数增长,保费收入比重也从 2004 年的 66.22%螺旋上升至 2013 年的 72.84%.车险已成为财产保险的龙头险种,在整个产险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然而,车险的赔付情况不容乐观,赔付支出占整个产险的赔付支出均在 70%以上,赔付率基本在 50%以上,基本高于产险整体的赔付率。车险欺诈无疑是造成车险赔付率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之一。据相关资料统计,我国每年汽车保险骗赔金额约占理赔总额的 20%左右。
近些年,车险欺诈呈现出团伙化、专业化和职业化的特点。
2.2.1 团伙化
团伙化,即车险欺诈人员内部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如今涉及伪造、编造修车发票,伪造公安交警部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伪造车主身份证等骗保的多为团伙勾结作案。
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车主自己勾结同伙实施骗赔,修理厂、代理机构实施团伙骗赔,保险公司与社会人员内外勾结骗赔,车主与医院联合造假骗赔等。比如,在深圳罗湖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车险诈骗案提起公诉,某保险公司查勘定损员谢某,以女友的名义购买了一台福特二手车后,勾结其他查勘定损员与汽车修理厂员工,商量好用这台车和在修理厂的宝马、奔驰在安排好的地点相撞"做事故现场",故意制造虚假交通事故,骗取保险公司的赔偿。这就是典型的车险骗保的团伙作案,即"保险公司人员+汽车修理厂人员"模式,组织严密,分工明确。
2.2.2 专业化
专业化,即车险欺诈作案手法专业性越来越强,极具隐蔽性。由于参与车险欺诈的作案人员对于车险查勘定损及理赔的流程比较了解,作案现场布置的很有迷惑性,再加上现如今高科技的发展,伪造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医院的诊断证明等材料,在相当程度上能够以假乱真。比如,刘某等利用公司对异地保险事故查勘的漏洞,借开展业务之机获取他人机动车辆驾驶证、车主行车本等资料,利用网上造假身份证模版制造客户的假身份证投保交强险,在东莞、揭阳等多地与他人串谋作案,伪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死亡证明等资料,谎称标的车辆在外地出险,骗取保险公司赔款。诈骗实施人思路清晰,手法专业,利用了异地出险查勘理赔程序的漏洞。
2.2.3 职业化
职业化,即车险欺诈由起初的机会型欺诈逐渐向职业化转变。所谓机会型欺诈是指事故发生后,伪造现场,找人"顶包"、理赔时夸大损失、上路碰瓷等行为,主要是诈骗实施主体的侥幸心理所致,而此类诈骗查勘时比较容易发现疑点。随着车险市场的发展,或极为特殊的诈骗成功事件,使得人们为追逐利益而铤而走险,做起了专门进行保险诈骗的勾当。这其中既有专门制造假事故、伪造理赔资料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骗取保险金的,也有制售假保单,出具假保险证、收据、印章等,骗取消费者的保费,最后卷款跑路的,严重影响着保险市场的秩序。
2.3 车险欺诈的危害
2.3.1 增加保险公司经营风险
车险欺诈的存在使保险公司经营面临的风险增加。(1)假车险事故的发生后,保险公司在对保险事故进行调查要付出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而带有欺诈性的事故调查更是困难。因为车险欺诈案件往往具有极强的隐蔽性,作案手法具有极高的专业性,欺诈证据获取非常艰难,这样使欺诈者较易得逞,公司作出赔付致使其经济利益受损。(2)如果公司对案件的调查需要更长时间的取证,欺诈者为逼迫保险公司赔付,就会在社会公众面前散布谣言,损害保险公司的声誉,致使保险公司现有客户和潜在客户的流失。(3)车险占据产险公司业务量的绝对数额,由于车险赔付率较高,盈利状态维系艰难,将会影响产险公司整体的可持续发展,甚至出现偿付能力不足,濒临破产的境地。
2.3.2 侵犯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车险欺诈的存在侵犯了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1)据美国商会估计,车险欺诈致使非寿险业的费率上升了 25%,保险研究理事会估计每年仅人伤案件中的欺诈金额就高达 52-63 亿美元。
根据经济学的需求弹性分析,消费者对车险,尤其是交强险的需求弹性(0.56)很低,即对保险产品的价格变化不敏感,保险公司会将由于车险欺诈造成的成本上升通过提高保险产品的费率转嫁给消费者。即车险欺诈导致保险公司增加的成本,都是由众多投保人承担的,间接侵犯了消费者的利益。(2)那些制售假保单和打着本不存在的保险公司的旗号进行车险经营的假机构,以优惠活动进行车险促销,招揽投保客户的,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就逃之夭夭,使得被保险人得不到应有的赔偿,这是对保险消者合法权益的直接损害。
2.3.3 损坏保险行业形象
车险欺诈的存在严重损害了保险行业的形象。(1)由于假事故的大量存在使得保险公司为转嫁成本的上升而提高保费,同时严格审查投保条件和理赔条件,使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存在隔阂,加重了客户对保险行业的疑惑感,不利于保险行业的公信力建设。(2)由于假保单的泛滥,不少保险消费者深受其害,花钱买到的不是保障,而是不能兑现的承诺。保险消费者由于保险业的诈骗行为的存在,对保险行业整体的信任感下降。
2.3.4 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
车险欺诈的存在破坏了和谐社会的构建。(1)败坏社会道德风气,利益驱使诈骗分子以身试法,采用各种手段诈骗保险公司的赔付和保险消费者的保费,是对诚信道德底线的严重践踏,败坏了社会风气。(2)车险欺诈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不仅引发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还滋长了行骗获利之风,严重影响着保险发挥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功能的发挥,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