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车险反欺诈的必要性及现状
4.1 车险反欺诈的必要性
4.1.1 降低保险公司经营成本的迫切需要
车险业务占到财产保险公司七成以上,可以说车险业务经营状况直接影响产险公司的经营利润。车险诈骗的存在,一方面由于是假事故报案,产险公司派出查勘员进行现场查勘,增加了产险公司的人力物力成本;另一方面由于诈骗团伙作案的专业化,往往会蒙蔽查勘员的眼睛,使产险公司对假事故做出赔付,这样直接提升了产险公司的赔付率。为扭转产险公司车险综合成本居高不下,盈利不乐观的局面,促进产险公司健康经营,车险反欺诈势在必行。
4.1.2 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
保险业在宏观层面上担负着社会稳定期和经济助推器的社会责任,在微观层面上看,保险则是让每一个人都拥有保险保障。车险作为保险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存在的意义就是在于给每一个车主提供保障,倘若事故发生不至于让车主及其家人不知所措。然而,车险欺诈的存在,一方面使部分车主无法获得保险保障,尤其是假保单的泛滥;另一方面使车主承担比正常水平要高的保险费,主要是诈骗团伙在车主不知情的情况下作案骗赔。无论从哪一方面讲,投保人作为消费者其切身利益都遭到了侵害。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车险反欺诈势在必行。
4.1.3 改善保险行业形象的迫切需要
虽然保险无论是对社会稳定、经济发展还是个人保障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保险行业形象不佳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主要表现为"三个不认同",一是消费者不认同;二是从业人员不认同;三是社会不认同。车险作为有车一族必须具备的保险产品,涉及众多各行各业的投保人员,车险服务水平直接影响着广大消费者对保险的认可程度,一定程度上代表了社会的认可程度。然而,车险欺诈的存在不仅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而且损害了保险行业的形象,让客户对保险产品的可信度产生怀疑。为了改善保险行业形象,改变"三个不认同",车险反欺诈是在必行。
4.1.4 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的迫切需要
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诚信体系由社会诚信制度、信用管理和服务系统、社会信用活动和监督与惩戒机制四方面组成。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之一就有最大诚信原则,所谓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诚信顾名思义,就是讲诚实、守信用。然而,车险欺诈的存在不仅冲击着保险市场秩序,更是对社会诚信的一种践踏。既让客户对保险公司的信任度下降,也使保险公司对客户出险的真实度产生怀疑,严重影响社会信用活动的正常进行。为促进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车险反欺诈势在必行。
4.2 车险反欺诈的现状
4.2.1 车险反欺诈的成绩
车险欺诈伴随着车险的发展而产生,随着其危害被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车险反欺诈的迫切性日益显现。随着车险反欺诈工作的推进,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主要有以下两点:
(1)监管者对车险反欺诈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
第一,促进更广范围的合作。2014 年 12 月 8 日,保监会、香港保险业监督处和澳门金融管理局在澳门签订合作协议,旨在加强三方监管机构在反保险欺诈方面的合作。这将便于三方监管机构相互沟通合作,有效监管三地保险欺诈行为,有助于提高三地防范跨境保险欺诈风险监管效益,有利于培育安全和稳定的保险市场,实现保护投保人权益的宗旨。
第二,督促各省份车险反欺诈信息共享平台的建立。2014 年 5 月河北省车险反欺诈信息共享平台上线,依托省保险协会官网运行。2014 年 10 月由上海保监局推动,建立了车险反欺诈信息化预警机制:①行业协会通过信息系统,定期向保险机构发送反欺诈数据预警通报,包括高频事故类型、疑似车辆、人员、地区等数据信息。②保险机构根据预警信息,能够有效识别"先出险后投保"和"重复索赔"类案件,进而开展反欺诈工作。③部分保险公司深度利用预警信息,建立反欺诈系统,比如高风险客户、车辆、修理厂和查勘员的黑名单系统,自动进行欺诈风险识别。除此之外还有北京、黑龙江等地区也建立了类似信息共享平台。有利于各产险公司会员通过该平台查询高风险三者车的信息,防范打击车险欺诈,维护并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三,开展打击车险欺诈试点工作。开展或参与试点的有浙江、宁波、福建、厦门和江苏保监局,其中,浙江开展的"安宁"行动尤为突出。从 2014 年 8 月份开始,浙江保监局组织辖区内保险业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安宁"行动,重点打击车险欺诈犯罪。
截至 2014 年 10 月 31 日,浙江省已破获保险诈骗案件 64 起,总涉案金额在 1600 万元以上,取得不错成绩。
(2)各产险公司在车险反欺诈方面做出了有益探索
第一,华泰财产保险公司学习国外先进经验,与费埃哲公司签约。华泰财险引入费埃哲的预测模型,可以发现理赔初期的欺诈行为,有效控制保险公司不必要的赔款支出。预测模型不仅为华泰财险提供反欺诈技术参考,也同样为全行业提供技术思路。
第二,有些保险公司成立了车险欺诈调查小组,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调查,并借助移动 3G 视频设备,将事故现场的影像资料传到公司理赔部门,加快了理赔效率,同时也大大控制了欺诈风险。保险公司内部也采用双人定损查勘政策防范内部人士作案的风险,降低损失。
总之,保险公司在车险反欺诈方法上初步形成了独立的调查人、调查人、医疗费用审核、集中定损、定损复核、理赔审计和信息技术平台等方法。
4.2.2 车险反欺诈存在的问题
虽然车险反欺诈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发反险欺诈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工程。现阶段,我国车险反欺诈仍存在着诸多问题有待解决。
(1)对于保险欺诈我国没有形成完善的法律法规。在我国《保险法》仅对保险欺诈做了简单而不全面的界定以及没细化的处罚。2009 年新《保险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主要包括故意虚构保险标的、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及原因、夸大损失程度、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等行为。第二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评估人、证明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同时,在第一百一十六条和第一百三十一条分别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保险活动中不得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而美国在上世纪 90 年代之后,制定了大量反保险欺诈的政策法规,如《保险欺诈调查法》、《保险反欺诈法》、《汽车理赔信息存储法》等,还设立了专门的反保险欺诈机构--全美反保险欺诈联盟制定法案。
(2)未形成涵盖范围广的车险反欺诈组织体系。现阶段的车险反欺诈主要是保险监管机构与公安经侦部的合作。而在美国成立的全美反保险欺诈联盟,包含众多主体,有保险公司、政府部门、学术机构和消费者群体,为反保险欺诈做出了重要贡献。可以说,目前我国车险反欺诈组织体系与美国相比显得尤为单薄,仅仅依靠与公安部门的合作只是针对破获诈骗案来说起着重要作用,对于防范车险欺诈的发生则显得力不从心。
同时,我国缺乏专门的车险反欺诈机构直接指导反欺诈工作。目前,我国车险反欺诈隐形的指导机构是保监会,然而,保监会在保险业作为监管者担负着多重责任,车险反欺诈这样具体到某一险种的事情再由监管者指导会分散保监会的精力,反而会不利于反欺诈工作的推进。在美国,反保险欺诈是由全美反保险欺诈联盟指导和监督反欺诈工作,查处重大保险案件,而不是由联邦保险办公室进行直接指导。
(3)车险反欺诈信息平台涵盖范围不够广泛。目前,我国建立起车险反欺诈信息共享平台的省份并不多,建立起的地区也仅仅是实现了省内的信息共享。而目前车险欺诈犯罪出现跨区域的特点,因此,车险反欺诈必须发动全行业建立全国范围内的信息共享,从而更好的控制道德风险,筛选逆选择行为。
(4)保险公司对车险反欺诈认识不到位。车险欺诈对于产险公司来说是一颗毒瘤,对公司的经营埋藏着深深的隐患,类似于坏账对于商业银行威胁着着其安全和稳定。然而,商业银行积极采取对策整治坏账,通过贷款分级处理、设立专门的资产管理公司、加强监督管理、加大信息透明度、专岗专人负责等方法降低坏账比例。保险公司却动作很少,与商业银行形成鲜明对比。究其原因可以归结为两方面,①保险产品是被动消费的,而贷款却是主动需求的。倘若保险公司对车险欺诈查的太严,势必会造成一些"问题"客户退保,甚至会对公司的形象造成不良影响。因此,保险公司对车险欺诈手段选择有限治理,对于有欺诈风险但额度比较小的,保险公司通常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对其进行赔付。②保险公司虽然讨厌车险欺诈,但是对于反欺诈的方法并不多,认为真正实现防范控制车险欺诈的发生几乎是不可能的。而参考国外国家的经验,保险反欺诈已是保险公司运营理念的重要内容,保险公司可以借此经营客户关系,对客户进行教育,双方共同担负着维护社会诚信的责任,相比较之下,我国保险公司对车险欺诈则尚显感性。
(5)保险公司缺乏车险承保理赔环节的反欺诈机制。随着车险市场竞争激烈化,保险公司为抢占市场份额对投保条件的审查放宽,甚至承保不符合投保要求的被保险人及其车辆,使得欺诈风险没有得到很好的事前控制。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往往只派出一名查勘员进行查勘,这样就给了有诈骗念头的当事人可乘之机,以赔款的 20%甚至更多作为诱惑,查勘员在利益面前丧失原则,将假赔案坐实,向保险公司提交看似真实的索赔申请资料,得到赔款诈骗得逞。
(6)保险公司尚未全面建立专门的车险反欺诈部门。目前,只有个别公司的个别分支机构建立了相对完善的车险反欺诈部门。比如人保财险深圳分公司在 1997 年率先在系统内设立了疑难案件调查科,2003 年又对特别调查科进行重组,主要涵盖疑难案件调查、医疗费用审核和全车盗抢三方面,是我国保险公司建立的最全面的反欺诈机构。
而人保其他地区和其他保险公司专门的车险反欺诈机构几乎是空白。
(7)缺乏完善的专业人才培养体系。保险公司是负债经营,需对风险有完整的控制机制。对于车险欺诈的识别既需要专业的技术,更需要查勘经验丰富的专业人才的指导。然而,保险公司对核保、核赔这些风险控制岗位的人员任职资格要求仅是大专或者本科以上学历,熟悉相关法律知识、保险相关政策,两年以上工作经验等等,却没有从业务流程的熟悉程度及全面风险管理的高度去要求。
(8)社会公众对欺诈保险公司,骗取赔款基本是默许的态度,车险反欺诈参与程度不高。目前,我国社会公众的保险意识尚在提高阶段,而有保险意识的人们也对保险的认识存在误区。他们认为既然缴纳了保费,能够通过一次事故赚回部分或全部保费是个"不亏的买卖".绝大多数人们对车险欺诈的行为并不认为是犯罪,骗取保险公司赔款对保险公司来说是无关痛痒的。除此之外,社会公众的维权意识和识别假保单的能力不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