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车险反欺诈的对策建议
5.1 制定并完善保险欺诈相关法律法规
法制性是市场经济特征之一,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四大基本原则之一。目前,我国保险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运行,其法制和诚信问题非常突出。在车险欺诈方面,主要表现在我国有民法等对欺诈罪进行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但关于保险欺诈的法律主要是 2009 年新出台的《保险法》。然而,《保险法》仅对保险欺诈做了简单但不全面的界定,对于欺诈行为的处罚并未作出明细规定。在实际处理车险欺诈的案件时,多数只是进行批评教育,向欺诈者说明欺诈的后果,劝说欺诈者放弃保险索赔,而很少有行政或是刑事处罚,打击力度不强。借鉴美国反保险欺诈的经验之一就是制定完善反欺诈的法律法规,如《保险反欺诈法》、《保险欺诈调查法》等,对欺诈的处罚做出明细规定,使车险反欺诈有法可依,处罚有据可依,用法律的威严威慑诈骗犯罪分子。所以我国应尽快完善保险行业法律相对缺失的局面,制定针对保险欺诈的法律法规,遏制车险欺诈不断蔓延的趋势,净化车险市场。
5.2 建立完善的车险反欺诈组织体系
目前,我国车险反欺诈主要是保险监管机构与公安经侦部的合作,尚不成组织体系。
在这一方面,可以借鉴已经相对成功的全美保险欺诈联盟,其包含代表各方利益的众多主体,如政府机构、保险公司、执法机构、学术机构、以及消费者等。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可以建立涵盖保险监管机构、保险团体(保险行业协会、学会)、交通部门、执法机构、汽车维修行业协会、保险公司、医院、消费者等多方面,形成一个"政府主导、执法联动、行业协作、公司为主、消费者参与"的反保险欺诈工作体系,对欺诈犯罪进行有效遏制,提升欺诈风险的防范化解能力。
5.3 建立健全车险欺诈信息共享平台
虽然近几年我国各省车险信息共享平台相继上线,比如河北省车险反欺诈信息共享平台、上海的车险发欺诈信息化预警机制,还有北京、黑龙江等地区,但是这仅仅是局部的信息共享,仍给异地欺诈留存了不少的空隙,原因在于车险欺诈跨区域化,反欺诈工作已不是一个地方和一个公司的事情,所以应建立健全车险欺诈信息共享平台,先对已建立的地区进行完善,之后结合各地区的特点,依据已有相对完善的平台在全国各地区进行性推广,同时进行数据汇总建立全国性的车险信息共享。其中,包括高频事故类型预警,识别"险后投保"、"重复索赔"类案件,疑似车辆和人员、修理厂、查勘员黑或灰名单等。这样,一方面可以有效缓解产险公司在承保和理赔环节的信息不对称,方便各产险公司车险承保和理赔信息的查询;另一方面车险市场的信息披露便于保险监管机构的实施监督,亦方便各产险公司的相互监督,避免恶性竞争。
5.4 端正保险公司对车险反欺诈的态度
保险公司应首先端正对车险欺诈的态度,不能为抢占市场份额、留住客户,而对有骗保嫌疑的诈骗案件进行赔付。这无疑纵容了诈骗分子继续作案的欲望,使得车险欺诈案件的屡禁不止。保险公司应该认识到这是由于诈骗显现的泛滥,才造成车险市场微薄盈利甚至亏损的状态。虽然,车险反欺诈然重道远,困难重重,保险公司作为受害者不应向这股恶势力低头,积极推进车险反欺诈工作的进行,给诈骗分子以严重的打击。
5.5 完善承保核保和理赔环节的反欺诈机制
从风险管理的角度看,车险反欺诈应该从源头抓起,对欺诈这种风险进行事前控制,所以保险公司要在车险承保核保的环节严格把关。要充分了解投保人及被保险车辆的详细信息,对投保标的进行查验,然后再就是否承保及承保费率进行洽谈。查验保险标的主要是为了防范空标承保、事后承保、带"病"投保等保险欺诈行为,这样做对保险公司欺诈风险的防范是有效的。据保监会数据披露,一般营运性质的机动车辆的赔付率大概是 80%,非营运性质的一般为 45%.在核保时,根据机动车辆性质实行差异化核保,注意对不计免赔额的限制,进一步完善无赔款有待制度,对于欺诈行为进行加费,减少被保险人的道德和心理风险。同时,加强完善岗位责任追究制,尽量从源头上防止车险欺诈的发生。
保险公司在理赔车险环节的反欺诈应注重以下四个方面:(1)全面推行双人查勘第一现场的制度,提高第一现场查勘率。双人查勘第一现场目的在于使二者相互监督,相互制约,降低理赔人员参与车险欺诈的可能性;提高第一现场查勘率,认真比对现场车辆损失部位与客户报案时陈述,对于不吻合情况一查到底,这是防范车险骗赔最重要也是最有效的手段。(2)加强理赔队伍建设,制定奖罚分明的奖惩制度,提高查勘员责任心和职业道德。对查勘人员发现假案进行奖励,激励查勘人员认真尽职,减少由于疏忽致使假案获赔情况的发生;对参与骗赔的公司内部员工予以罚款或是开除,并在行业内进行通报以作警示。同时,落实理赔监督机制,从而对查勘员参与车险欺诈进行有效地内部控制。(3)重注先进车险欺诈风险识别体系的建立和车险反欺诈经验技术的应用。
防范车险欺诈的发生的关键在于整体的风险控制,因而建立一套先进的车险欺诈风险识别体系显得尤为重要,该体系主要是凭借理赔人员平时的工作经验总结,找出欺诈案件的共性,建立欺诈数据库,运用关键指标法,总结车险欺诈的风险特征。当案件有欺诈特征时可将其视为疑似案件,并转入疑似案件处理程序。如旧车高额投保、出险时间与投保时间或者合同满期接近、夜间或者节假日在郊外或者三不管的地方出险的、由汽车修理厂代为报案的、标的车的车牌号、发动机号、车架号与抄单不一致的、损失情况与现场痕迹不吻合的、有意贿赂或者态度粗暴恶意投诉查勘员的、车损严重没有拆解照片一次性协商定损的、配件价格和工时费明显偏离实际情况的额、未按责免赔损失、照片缺失、查勘费列支不合规定等,均可作为疑似车险欺诈案件进行处理。(4)理赔时注重处理与修理厂商的关系。建立合理奖惩机制,规范修理厂商的行为。汽车修理厂是车险欺诈的主要参与者,有时甚至是策划者,为减少汽车修理厂的欺诈行为,对其可采取合理的激励、惩罚和约束措施。一是运用市场这只无形的手,建立产险公司和修理厂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激励约束修理厂商的行为;二是对汽车修理厂代理报案、代理索赔、代理定损等案件的情况认真研究,防范车主或产险公司的利益受损。
5.6 建立并完善车险欺诈事故处理中心
现阶段,车险欺诈事故处理中心只是在较少的公司中较少的地区存在,并且尚不完善。由于环境问题、限购等政策的制定并实施,车险发展的趋于平稳化,对于以车险为龙头险种的产险公司,要想持续健康发展,车险市场的维稳并发展是尤为必要的。而车险市场的持续发展的关键在于车险反欺诈工作的推进,所以各产险公司在其主要的地区建立车险欺诈事故处理中心是非常必要且紧迫的。建立车险欺诈事故处理中心主要在于提高车险欺诈识别的专业性和效率,减少公司不必要的赔付支出。
5.7 加强与相关部分的协调合作
车险欺诈案件的发生往往涉及多方面的人员,主要有车主、查勘员、汽修厂、医生、交警、律师等多个角色参与。因此,防范车险欺诈的发生要多个部门协调配合,信息共享,减轻由于信息不对称给保险公司带来的劣势。(1)与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实施区域性行业车险理赔定损核价标准,防止查勘定损人员与汽修厂的不法行为,也可防止交警阴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出现,还可以提高理赔工作效率,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与汽车维修厂和医院等部门协作,拟定区域车辆配件、工时行业标准和医疗费用标准,方便各保险公司联网查询,公开透明汽车维修费和医疗费用。(3)加快推进对保险公司和理赔人员的监督,不给欺诈分子留下制度漏洞。
同时,注重与多部门共建共享车险信息平台。车险欺诈案件的侦破多数离不开公安部门的配合,尤其是较大的车险欺诈案件更需要公安经侦大队、法院以及行业协会及各大保险公司的共同配合。现阶段,北京、河北、黑龙江等地方的保险行业协会官网已经有专门的车险信息平台,各大保险公司在处理疑似车险欺诈案件要注重行业信心平台的运用,调取有用信息对案件进行筛选,注重与其他部门的合作,提高车险反欺诈的效率,维护车险市场的稳定。
5.8 加强对车险欺诈危害的宣传
车险欺诈的蔓延对社会的方方面面都有严重危害,而社会公众对车险欺诈的正确认识存在着欠缺。正确宣传车险欺诈的危害以及车险反欺诈的紧迫性,呼吁全民参与车险反欺诈尤为必要。(1)通过正确的宣传引导,才能从意识层次调动人们车险反欺诈的积极性,摒弃"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思想;当认识到欺诈的存在对个人和社会的危害后,车险反欺诈行动推进将会得到人们的支持,反欺诈工作可以顺利推进。(2)通过正确的宣传引导,才能使社会公众增强维权意识,提高辨别真伪的能力,提高对利益诱惑的警惕性,不给犯罪分子任何可趁之机,净化社会不良道德风气。(3)通过正确的宣传引导,反对欺诈,提倡诚信,才能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