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农业互助保险概述
2.1 农业互助保险概念
一些具有相同生产活动,面临相同的自然风险的生产者自发主动的组织起来,先预交一定的保费,在日后的损失中可以获得补偿的一种保险形式,称为互助保险。它具有群众性、互济性、公益性、民主性和灵活性五个特点。农业互助保险则是指农民按照自愿原则,通过事先订立的保险合约,对每一位农民征缴保费,从而一定规模的基金,目的是为了分散成员所面临的生产风险,这种互助行为是不以盈利为目的,参加的农民同时拥有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的双重身份。农业保险合作社、农业互助保险公司以及农业互助保险社都是农业互助保险常见的组织形式。
2.2 农业互助保险的优势
2.2.1 贴近农民需求
农业生产有易受气候、土壤等自然条件限制和影响的特点,洪水、干旱、霜冻和和虫害等自然灾害都会让农业生产产生损失。同时,农业生产产品的生产周期相当长,长时间内所受到的影响因素也会随之更加繁多和复杂,这些都会使农业生产有很多不确定性因素,农业生产的风险也随之增加。其次,农业风险复杂多样,不同的地域条件会出现不同的灾害,一些地区甚至常年出现同一灾害,因此寻求农民最需要的农业保险险种是扩大农业风险保障的前提条件。参加农业互助保险的农户通常都在同一地域从事生产活动,他们对于农业生产的基本情况都了如指掌,对面临的自然灾害种类及影响后果都比较了解,针对自身风险状况可以进行相应的农业保险险种开发,避免浪费资源开发当地不需要的险种,贴近农民的真实需求,从而更好地发挥农业保险的风险保障作用。
2.2.2 有效控制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是指参与合同的一方所面临的对方可能改变行为而损害到本方利益的风险,具有潜在性、长期性、破坏性和控制的艰巨性等特点。农业保险过程中的道德风险表现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两方面。其中,保险人可能利用信息不对称,隐瞒保险合同中对被保险人不利的条款,待到发生保险损失时致使被保险人无法得到保险赔款。被保险人可能在投保前编造虚假信息,将不可保标的投保,或存在谎报损失、夸大损失等情况均会产生道德风险给保险公司带来巨大的损失。农业互助保险组织的成员既是被保险人又是保险人,保险组织的运营情况与其自身利益息息相关,存在共同的利益关系,由于自身利益的考虑,组织成员之间会自发形成相互监督的机制,提高相互监督的积极性,道德风险可以有效避免或者及时被发现。同时,自发的相互监督机制还可以使得保险人利用信息不对称损害投保人利益的可能性大大降低。成员间的利益同质性还可以提高参保农民防灾防损的积极性,精心预防农业风险,降低损失发生概率。在英国,互助性质的组织开展的关于奶牛和猪俱乐部所承保家畜的死亡率,要比由股份保险公司承保的死亡率低得多。可见,农业互助保险可以有效控制道德风险,充分保障互助组织成员的利益。
2.2.3 提高农业保险覆盖率
农业保险的被保险人具有特殊性,有保障需求的农民保险意识不强,对农业保险的认识存在不足和偏差,这就造成农业保险的开展非常困难,风险保障率不足。作为财产保险的有机组成部分,农业保险是为农民进行的农业生产服务的一种风险防范工具,在社会和经济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农业互助保险的实行,可以加强组织成员间的交流和沟通,传播保险意识,以成员间真实获得赔款的案例增强农民对农业保险的正确认识。农业互助保险贴近农民需求,可以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的作用,增加农民参保的热情。同时,农业互助保险有利于提高参保农民的集体主义意识和互助合作精神,对推动农业互助保险组织进行的农业保险活动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农业互助保险组织的工作顺利进行可以进一步提高农民风险保障范围,扩大保险覆盖率。
2.2.4 有效控制成本
农业互助保险组织开展农业保险与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不同,首先,农业互助保险组织不需要像商业保险公司一样设立庞大的营业机构,并且农业生产者对农业生产过程中可能遭受的灾害和损失都比较了解,大大减少商业保险公司因不了解当地情况而进行的组织工作和调查工作。其次,农业互助保险组织不以盈利为目的,可以减少利润分配的负担,避免保险人和保险组织的利润分配,将可用资金全部利用在保障参保农民的利益上。最后,参保对象多为合作社而非零散农民,这就大大降低了经营管理费用,经营成本的降低可以进一步降低保险费率,使参保农民以较低的保费得到较高的风险保障,取得农民的信任,降低道德风险带来的交易成本,更有助于农业互助保险组织的业务顺利开展。
2.2.5 完善农业保险风险保障体系
防灾减灾是保险互助组织提高保险经营效益、降低保险经营成本的一项主要手段,也是保险制度得以有效运行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在农业保险经营中就更加显得尤为重要。为了避免和减少农民受到灾害后的损失,扩大农业保险的保障范围,互助组织会完善防灾减灾体系,及时提供农户及时的有效信息,例如今年的自然灾害发生率的预测,对农户的生产活动提供建设性意见,在业余时间对农户进行风险意识的相关培训,增强农民保险意识和防灾防损意识,在灾害发生前做好防灾的工作,在灾害发生后能够及时的采取减损措施。同时,利用互助组织的技术管理可以加大农业生产的科技支持力度,有利于减少农作物受损面积和赔偿范围,提高生产率,既保障农户利益,增加收益,又能减少保险互助组织的保险赔偿,进一步推动农业保险业务的实施。
2.3 农业互助保险的劣势
2.3.1 立法严重落后
农业互助保险的健康稳定发展,只有互助组织的管理是远远不够的,如果政府各级相关部门不能形成相关的政策法规积极支持,就不能形成良好的法律环境。我国 1995年通过的 《保险法》中未对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做规定。2009 年 2 月再次修订的《保险法》中第 6 条规定,保险业务由依照该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第 183 条规定,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依法设立的保险组织经营的商业保险业务,适用该法①.2002 年 12 月修订的《农业法》中第 46 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扶持农业生产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建立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服务的互助合作保险组织。该规定内容虽鼓励了农业互助组织的建立,但相关监督管理制度匮乏,缺乏可操作性。2012 年 10 月 24 日国务院公布《农业保险条例》,自 2013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条例》对农业保险合同、经营规则和法律责任等都做出相关规定,但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情况千差万别,不能一概而论。且目前的条例本身主要是原则性规定为主,还是缺少针对性的法规。《条例》虽然对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作了粗线条的规定,但县域保险市场长期处于监管真空、市场竞争无序状态,加之《条例》的配套政策尚未出台,导致一些实际无资质的保险机构充斥农业保险队伍,扰乱农业保险市场。 可见,我国仍需要继续加强农业保险法律法规的完善,建立稳定有序的法律环境。
2.3.2 组织规模较小而无法应对巨灾
农业保险具有发生风险概率高、产生赔付数额大的特征,往往一个自然灾害就可能影响很大一部分地区,尤其是洪涝灾害,干旱灾害这些自然灾害一旦发生就会殃及千千万万农户以及上亿公顷的农田。农业巨灾风险就使得农业互助组织具有很强的风险分散机制,高效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是农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有力保证,是农业保险制度中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一般农业互助保险组织筹措资金的能力不足,导致资金实力有限,互助组织的资金规模太小就无法应对产生巨灾的较大风险或发生频率高的较小风险,风险的过于集中很难得到分散。较小的资金规模还约束着必要的防灾防损设备的购买,无法提高风险分散的效率。同时,资金有限使得农户的风险保障水平下降,打击农户参保的积极性,不利于农业的顺利发展。
2.3.3 互助组织缺乏专业人才
农业互助组织成员多为农民,农民的文化程度普遍较低,互助组织管理人员对风险分散的专业知识掌握的较少,又因互助组织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组织,相关人员的薪资水平较低,无法吸引较强专业性和技术性人才留存。这就导致不能构建一支集定损理赔、风险管理、事故救援、财务核算等多项技术于一体的高素质团队,专业人才的匮乏导致无法科学的预测风险发生概率,不能制定高效率的防灾防损措施,带来了很多不必要的成本和损失,致使农业生产管理工作效率降低,影响农户的收益,对农业保险的开展十分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