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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与现状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03-17 共600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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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我国企业年金市场需求的影响因素与对策
【第2部分】我国企业年金市场需求研究绪论
【第3部分】 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与现状
【第4部分】我国企业年金存在的问题
【第5部分】影响我国企业年金需求因素的实证分析
【第6部分】推动我国企业年金政策建议
【第7部分】企业年金市场需求问题探讨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 2 章 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与现状

  2.1 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历程

  1984 年以前,我国实行的是在全国进行大统筹的养老保险制度,因为这与我国的计划经济体制相符合。在这个时期,现收现付制的养老保险制度主要是在城市和企业所实行,而且覆盖面较狭窄,仅有一些大型企业去执行。所谓的现收现付制就是用同一时期的缴费去支付现有人们的退休金。随着社会的发展,企业开始扩大其自主经营权,越来越成为一个个独立的主体去运作,先前大统筹关系开始改变。在老龄化到来之际,现收现付养老模式逐渐不适应这个大背景,加强社会与个体的联系将会是未来主流趋势,以往的养老保险制度进入了改革的历程。

  在 20 世纪 80 年代末和 90 年代初,中国开始产生企业年金,制度改革历经三个阶段: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阶段、企业年金的初步试点阶段和企业年金的规范发展阶段。

  2.1.1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阶段(20 世纪 80 年代末至 2000 年)

  在中国存在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企业年金是其中的一个层次,它是从企业补充养老发展而来的。它的建立与发展和企业的发展情况紧密相关,同时也会受到国家政策的影响。处在这个时期,国家制定了许多政策来确保养老体系的规范化,并且大力支持企业养老保险体系的发展。但是在这个阶段,理论界对企业养老保险的补充体系以及具体的操作和监管方针存在很大的异议;在法律法规上,政府同样也没有提出明确的政策扶持等鼓励性举措,企业补充养老发展与政策实施操作上应保证政府与企业间的良好协作,所以,当前时期对企业养老保险体系的研究体现形势多样化复杂化。

  1991 年国务院提出搭建由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保险三者相结合的养老保险体系,第一次表明政府支持、引导各单位加入到补充养老保险的行列中。在国家相关规定的支持下,部分区域性的社会保障机构也积极响应号召。

  1995 年《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由原劳动部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相关决定精神拟定出台,文件中提出,在企业已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以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前提下,为提高离退休人员退休后生活水平,号召并引导公司形成公司与个人相结合的养老保险体系,阐明了补充性养老保险形成的重要意义。

  1997 年国务院强调各个区域要积极响应政府的相关政策,在政策带领下大幅度推动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发展,并且突出了个人储蓄性商业保险的地位。规范化的企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政策的出台体现出建立保障层次多样化、实施个体多渠道的一个方向。伴随政策的出台,一些地方相关部门结合地域特点开始制定补充养老保险的试行办法,学者也开始对此进行不同程度的探索。

  1998 年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具有推动发展的一年,在这年国务院将有关部门整合重组,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和中国保监会陆续建立。1999 年为解决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缺陷,详细规定了补充养老保险体系的改革方案。

  经历了十年的发展历程,如何规范和促进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发展,成为政府、企业和各经办主体共同面对的问题。

  2.1.2 企业年金的初步试点阶段(2000 年至 2004 年 5 月 1 日之前)

  2000 年企业年金开始尝试在试点运行,2000 年首次对“企业年金”做出内涵说明,即企业年金是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养老金计划,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取个人账户管理方式,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年金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四点核心:首先将补充养老保险规范成企业年金;其次明确通过个人和企业账户实行运作;接着出台税收减免措施,企业支付工资总额 4%以内部分可以享受税前列支;最后确定参照市场运营规则进行管理。经过对不同行业的筛选,决定选取电力行业作为实行企业年金改革试点的首批行业之一,电力行业在建立企业年金发展历程中具有身先士卒的榜样作用。

  2.1.3 企业年金的规范发展阶段(2004 年 5 月 1 日至今)

  伴随着前期各地试点经验和理论界对发达国家推行企业年金制度的过程经验教训的逐步了解与借鉴,企业补充养老金制度愈来愈规范,2004 年定制的企业年金实施政策,代表了我国将企业年金制度推行纳入国家监管范畴,推动企业年金制度规范化。试行办法确立企业年金计划采用信托管理模式,规范了企业年金方案内容,为企业有了更加实用的内容范本;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对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的职责及基金投资的方向进行了全面的规范整合。

  同年对《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做出了完善与补充指导意见:暂时允许企业将企业年金托付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但要选择恰当的时机,逐步将企业年金管理权力交由权威专业的部门与组织并遵循市场运营原则。

  同时,政策的实施离不开财税方面的优惠与扶持,为推动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财政部和税务局对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展开调研,此前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公司多为国资委下属企业或是央企,为了规范国有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规范,2005年国资委下发指导意见书,对建立企业年金的重要意义、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原则、建立条件和提交企业年金方案的具体要求和市场运营管理方面做出了重要批示。

  除了以上对于政策法规的完善和对特定公司的补充说明,也重点推行了企业年金增值投资的操作和监管的规范化。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的安全稳健和增值程度影响着企业年金制度的稳健与发展。

  2004 年 11 月,劳动保障部和证监会联手公布通告,首次详细揭示了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投资账户的开户过程、清算估值模板和备付金账户监管等问题的要求,用完善的制度保障企业年金市场化的顺利运行。

  根据 2004 年审议的关于基金管理机构的认定办法对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进行了职能明确,2005 年由劳动社会保障部评定了第一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获准的包括银行、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 29 家,获批管理资格 39 个。

  2006 年 7 月,“上海社保案”激起千层浪,发现共有 34.5 亿元社会保障金出现违章挪用现象,其中企业年金占据多数。一石激起千层浪,2006 年 9 月劳动保障部公开说明,规定明确不再允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受新的企业年金计划,之后企业年金计划由具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管理运作。上述法规的颁布,标志着中国企业年金制度开始进入规范化的市场化管理运营。

  伴随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2011 年 2 月 20 日审议通过基金监管新措施,规定中将基金投资比率、结构优化、投资监督管理与集合计划等做了完善修正,新《办法》并没有调动股票证券等权益类投资产品及股票基金、混合基金等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比例上限(30%),但是取消了对股票投资比例上限为 20%的限制,这就意味着未来股票投资比例上限最高可放宽到投资组合的 30%。

  2013 年 12 月政府职能部门为发展企业年金通力合作,就企业年金的新发展提供了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关于企业年金 103 号文个人所得税递延通知,它确定了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税收模式,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惠利于民,为在职职工未来的养老保障带来福祉。由此中国养老保障体系改革拉开大幕。

  2.2 我国企业年金市场发展的现状

  随着十多年的时光流逝,我国企业年金制度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与进步,其中有探索也有挫折,但是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持续推进与深化的背景下,人们对企业年金制度了解认识的持续增加的现实中,我国企业年金市场找到了适合我国国情的运作方式,担任市场执行主体的各家金融机构也在不断创新寻找自己的路子,经验的总结使得我国企业年金市场积累了一定的发展经验与条件,接下来就是对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现状进行陈述。

  2.2.1 企业年金市场需求巨大

  伴随着 103 号个人所得税递延通知和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政策的出台,利好消息的推出对金融市场上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来说可谓是极大的机遇,无论是专业的养老金公司还是具有投资优势的基金公司,都想在政策利好环境中抢占客户,力争企业四方管理人,深入企业年金市场。

  很多机构活动异常之多,在于他们都认为企业年金未来前景很好。面临着人口老龄化的严峻形势,光靠基本养老保险去解决未来退休生活的压力极大,政府也不再把人们养老负担由自己承受,而是通过政策出台转移到企业和个人身上。通过市场化调节,企业年金不再是大型企业或地方龙头的专属,占大多数的中小型企业发展企业年金所带来的促进效应,更会使企业年金未来的需求剧增。

  通过相对比较,从表 2-1 可以看到,截止到 2013 年,有 6.61 万家企业建立企业年金,2056 万人企业职工参加,积累基金达到 6035 亿元,基金规模年均增长在 30%以上。

  但是就目前 2.39 万亿元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资金累计结余来说,我国的第二支柱企业年金相对较少,前者是后者的将近 4 倍。而且截止到 2012 年,企业年金积累规模仅占 GDP的 0.9%。与我国企业年金市场有明显对比借鉴的当属美国 401K 计划,401K 计划是美国于 1978 年在《国内税收法》新增的第 401 条 K 款的规定,由企业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建立的完全基金式养老保险制度,国内税收法规定在缴费时、投资运作时都是免税,只有在领取时缴税的一种税优模式。这种税优模式广泛被应用,也对养老保险计划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推动力。在此政策运行下,美国企业年金基金占 GDP 的比例高达 20%左右,对美国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建立有极大的推动作用。相比之下,美国 20%的比例与我国 0.9%的比例比较而言,面对着企业年金未来走势的不断攀升和中国个税递延政策的出台,我国未来企业年金市场需求巨大。

 论文摘要

  2.2.2 市场已初具规模

  由中国人力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数据可以看到,2004 年作为企业年金规范化发展的重要节点,2004 年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有 2.25 万家,共有 703 万职工享受企业年金的保障,积累基金规模 500 亿元。关于如何运行企业年金的试行办法在 2004 年实行之后,我国企业在年金问题上发生了思想转变,市场得到了全面的规范和发展,企业年金计划建立透明度加深,基金运作安全也得到完善。截止到 2013 年共有 6.61 万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2056 万人已经加入到这个计划中来,资金总共加起来高达 6035亿元。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熟知企业年金,将企业年金退休保障和人员留才机制得以完美结合。政府同样伴随市场反应为企业年金发展提供政策支持。

  2013 年 7 月由人社部和民政部制定的 51 号文正式出台,政策对于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团体提出鼓励其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这项政策的出台对企业年金实施主体扩大范围提出了政策导向,企业年金市场从而更加活跃起来。相信此举将会进一步推动我国企业年金的迅猛发展。

  2.2.3 愈发完善企业年金基金保值增值途径

  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年金都是企业职工的养老钱,从投资业绩上看,社保基金成立以来年平均投资收益率为 8.29%。而企业年金之前由于投资渠道不合理,大多是企业年金基金流向银行存款或购买国债,偏向保守投资,因而投资效益不佳,加之没有专业化人才和机构的配合,内部运营存在实际风险。随着政府政策的不断更新出台,2005年首批获准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正式投向市场化运作,安全性和稳健性得到充足发挥,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率有明显提升。从表 2-2 可以看到,2007 年-2013 年,年平均的当年加权平均收益率达到 7.67%,高于同期通货膨胀水平,较好地实现了保值增值。

  因此,市场化投资运作的效果逐步显现。

  再加之关于企业年金投资渠道拓宽和投资养老金产品多样化的办法于 2013 年 3 月由人社部出台,新政的出台代表着国家大幅度拓宽了年金的投资渠道,增加的产品有很多,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或是基础设施债权计划等等。投资渠道的拓宽和产品类型的丰富使得企业年金增值保值渠道逐渐完善。相信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未来还会扩大投资产品和渠道,基金适度投资海外市场,通过多元化和多样化的投资方式,降低风险,保证企业年金基金收益率不断提升。

 论文摘要

  2.2.4 养老保险公司的作用日渐突出

  现实情况下养老问题突出,退休人员未来养老支出成本过重,伴随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多家金融机构如保险公司、基金公司、银行、证券公司都愿意在企业年金市场上分一杯羹。除去 2005 年和 2007 年前后两批发放企业年金管理资格,人社部也在不同时期对管理资格到期、提出申请机构进行审核评定。从表 2-3 可以看出,到目前为止,年金领域共拥有各类金融机构 35 家。虽然各家金融机构都在不断做大做强企业年金市场地位,银行、基金公司凭借其原来固有的市场地位,霸占着一席之地,但是对于养老保险公司的作用同样不容小觑。

  当中除了长江养老没有投资管理人资格以外,其他四家养老保险公司均获得受托资格、账管人资格和投资管理人等三项资格。该数据的呈现表明从事专业企业年金的养老金公司在发挥着其重要战略意义。他是将专业的服务、体系化的运作,基金投资监管谨慎性于一体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尤其养老保险公司在受托方面的巨大优势,凭借对企业年金管理运作有着精准的把握和了解,深谙其中管理之道,充分调集企业集团内部各专业子公司的优势资源,将受托、投管资格有效地分离又高度的整合,实现专业的机构做专业的事。企业无外乎对安全、收益、服务去做选择。对于安全,在企业年金机制的设计,这一点需要托管行的把握,而收益靠投资管理人数据说话。但是对于服务,正是由于养老保险公司专业的特点,业务的专业性,拥有独创的服务平台系统,专业的服务态度,感同身受的了解客户需求,实实在在为客户解决问题。因而随着市场激烈竞争,养老保险公司的作用也会日益显现。

  论文摘要

  2.2.5 个人所得税递延利好政策出台

  2013 年 12 月 6 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一起发布《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 号),确定我国企业年金制度采取缴费阶段免征个人所得税,递延至领取阶段缴纳的税收模式。

  面对着企业年金103号文个税递延政策的开始,新一波的企业年金发展将拭目以待。

  新政的意义是对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的明确、EET 模式与国际接轨的改革。103号文的出台,主要涉及四点核心:首先是与国际接轨的 EET 模式,即在缴费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环节免征所得税,领取时计征个人所得税,但是应该注意的是 103 号文的目的是与国际惯例接轨,延迟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并不是不交税。其次,对企业缴费免个税,即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为个人账户缴费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再次是明确税收递延的比例上限为 4%,在此比例下个人缴费免个税。最后对于领取方面,限制一次性领取,103 号文说明除死亡或出国定居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则不允许采取分摊的方法,而是就其一次性领取的总额,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由此确定了我国企业年金制度采取缴费阶段免征个人所得税,递延至领取阶段缴纳的税收模式。

  此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从 2014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对于各家基金管理机构而言,无论是政策内部宣导或是年金运营系统模块更新正在有条不紊的进行着,虽然对企业所产生的积极反应还没有正式显现出来,但相信随着机构专业化人才队伍的提升和人们意识的增强,对企业年金的需求会进一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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