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章 寿险公司风险识别与管理的可行性建议
风险管理报告的披露是促进我国寿险公司提高全面风险管理水平的重要一环,保险公司自身全面风险管理水平的提升有助于公司自身风险防范及企业价值增加,有助于保险监管部门加强对寿险业的监管,也有助于投资者提升对寿险公司所面临风险的正确认识进而提高投资决策的正确性。基于前文中所发现的我国寿险业风险披露中存在的问题本文将从寿险公司与监管者角度提出一系列的政策建议。
5.1 寿险公司应提高风险识别的全面性
目前我国寿险公司中部分公司在风险管理报告中所披露的风险种类不够全面,甚至少数公司仅披露了保监会发布的《人身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实施指引》中的三种或四中,其中尤以对战略风险、声誉风险认识不足、披露不详或没有披露。这违背了全面风险管理的全面性理念,没能从整体上把握公司所面临的风险,因而在风险管理上就不能做到对症下药。因此,建议保监会加强对寿险公司风险披露全面性的要求,不仅横向上对每一类风险加强认识,还应把公司风险管理理念渗透到经营操作的各个环节。另外,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进行风险管理的基石,但目前很少有公司对自身的治理结构有较强的风险意识,所以健全公司的治理结构也是对风险全面性认识的重要部分。
5.2 寿险公司亟需做好风险识别的量化工作
我国寿险公司定量披露风险工作非常不到位,无论是在自身风险偏好体系中的风险限额设定,还是公司面临的风险总额或者是公司的在险价值(VaR)披露程度都很低。本文中样本公司风险信息报告中充斥着各种对风险的定性披露,例如“本公司市场风险总体可控”,但是却较少有量化的数字证明自身风险确实可控,这样使得投资者并不清楚该公司面临多少风险、是否可控,也不利于公司经营者对本公司自身风险暴露的把握,进而做出应对风险的正确决策。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样本公司怠于风险识别工作,因此寿险公司应该大力加强风险识别过程中对风险的定量分析。
5.3 重视风险信息披露形式
前文通过分析观察样本寿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报告可以发现其内容往往主次不分,含糊不清,甚至使信息使用者对风险管理报告中的信息产生误解,因而使得报告的可信性和可靠性大大降低。条理清晰、全面且重点突出的报告形式,对信息使用者来说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款可以清晰的掌握公司面临的风险情况,另一方面能够将不同公司的风险情况进行明确的对比进一步加深认识。本文在对比几种不同的报告形式后认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形式,能充分满足信息使用者的要求,值得其他寿险公司借鉴。
5.4 搭建健全的风险管理框架
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建立在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上,目前虽然保监会推动强化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推动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但是一方面作为基石的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视程度却还不够;另一方面,虽然各寿险公司在加大力度完善公司风险组织体系,但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管理层风险管理委员会、董事会层面的风险委员会和审计委员等机构总体程度来看健全程度仍有待大幅提高。健全的风险管理框架是全面风险管理理念执行的重要而且必要基础,对整个风险管理体系是否能够有效运行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反馈和改善具有决定性作用。因此,各寿险公司从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应该搭建健全的风险管理框架。
5.5 借鉴发达国家普遍使用的风险识别与计量模型
目前发达国家保险公司在全面风险管理过程中积累了先进而丰富的管理经验,其中一些风险计量模型得到普遍使用,如在险价值模型(VaR)被广泛的用来衡量金融风险,保监会应该确定一些经验模型并对相关模型假设条件进行统一规定,令寿险公司在风险报告中进行披露,进而使各公司风险披露信息具有横向对比的可行性。例如,在利率风险的压力测试中交银康联人寿的测试是利率变动对利润和权益的影响,而工银安盛人寿则测试的是利率变动对偿付能力的影响,表明即使寿险公司能够使用定量化的风险信息披露模型,但由于其没有明确规定模型的相关假设条件仍不便于对比使用这些信息,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了这些信息的使用价值。由于没有确定的模型使用会导致信息披露者没有足够的动力使用先进的模型促进全面风险管理的实施,所以保监会应确定部分风险计量模型必须披露在风险信息报告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