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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耶克的政府与市场职能观

来源:学术堂 作者:陈老师
发布于:2017-02-21 共6915字
  第 3 章 哈耶克的政府与市场职能观
  
  3.1 政府与市场的四种关系
  
  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主要体现在它们二者对经济生活的作用上。在这种相互作用的关系中,有四种必然的情形:政府与市场皆有效;政府有效,市场失灵;市场有效,政府失灵;政府与市场皆失灵。
  
  在第一种情况下,政府与市场都能通过行使自己的职权或功能来完成资源的配置工作。典型例子要数教育问题。哈耶克曾单独探讨过教育。他认为教育是很重要的。首先,没人能够否定教育对一个国家或民族的必要性:教育可以促使人们形成统一的价值观念,进而保证了人们在行动过程中可以更好的预期他人的行动,人们可以更多地从他人处获益;推行教育也是知识传播的最为便捷最为快速的途径之一,经由教育,一项技术或思想可以很快速地得以传播。
  
  其次,教育制度若是由高度集权化的组织或政府支配,则无异于将控制人们心智的巨大权力置于了权力机构的操控之中,将整个教育制度置于政府的权力范围之内,哈耶克认为存在着极大的危险。所以,与其他社会问题类似,政府的权力要限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哈耶克认为政府所提供的教育应是在私立教育无法到达或不能提供的时候,如偏远的山区这类情况。整个社会还应以私立教育为主,只有这样才不至于以一种教育方式扼杀本该存在的不同教育方式出现的可能,在教育领域,自由也是极有必要和助益的。
  
  在上述第二种情形下,政府显得尤为重要。哈耶克比较认同“最小国家说”的一些思想,但若把他的政府职能限定在维持法律与抵御外敌这两项简单职能又过于狭隘。随着现代经济学的发展,市场失灵已得到普遍认同,很少有人再把市场看作是无所不能的存在,哈耶克也颇为认同,他认为市场确实无法提供某些服务。在公共资源与公共物品方面的问题即是如此,在某些方面,个人收益与社会受益不相对等,这就势必造成个人不愿去提供这类服务,而政府却以其特有的威严或权威性采用强制性手段要求所有受益者为该项服务承担费用,这是政府天然的优势。尽管如此,哈耶克仍然担心权利会不加遏制的得以滥用,他继而强调,政府尽管在提供某些服务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但绝不意味着这项服务永远不能变为由私人承担,政府不能永远垄断对于该项服务的提供,相反,它应与私人提供者公平竞争(如果出现了私人提供者)。若该项服务暂时只能由政府去提供,此时政府作为服务的提供者也需得到该项服务等值的回报,若这种收益必须采取强制性权力实施,那么,这项权利必须严格限定在对于该项服务的收益收取方面,同时政府运用强制性权力的过程也要受到一般性规则的限制。
  
  上述第三种情况是经济生活中最为常见的情形,我们生活中的大多数商品与服务都属于此一范畴。此种情形并不是说政府就毫无作为,政府一样可以提供给我们相同的商品与服务,只不过在效率与成本等诸多方面,市场有着明显的优势。在公平的竞争下,政府没有获胜的希望,所以,随着社会的变迁,政府(或称计划形式)逐渐让位于市场的主导作用。在这时,政府绝对不应插手干预市场对于商品服务的提供,而只需做好维护秩序的工作。然而,最新的一些研究向我们揭示了不一样的结果,在某些情况下,政府在资源配置方面并不一定劣于市场,这无疑提醒了我们对于政府职能的一些新看法应予采用。
  
  上述最后一种情况虽不常见却也真实存在,最显着的例子当属宗教信仰问题。现代社会里,大多数国家都主张宗教信仰的自由,那么这等于说政府不愿干涉宗教方面的问题,显而易见的是面对信仰这类精神层面的问题,市场的作用会使得虔诚的信仰转变为利益的趋使。哈耶克没有讨论过这类精神层面的需求,但他并没有阻塞解决这类问题的道路,哈耶克并不反对人们自愿结成的任何组织形态,只要这种组织并不会强制其成员去按其意愿行事并保有充分的自由。所以正如我们看到的那样,民间团体这类组织形式很好的解决了这类精神需求问题,这也为中介组织的介入提供了一个很好的理由,在政府与市场之间诸如类似的组织的形成或许可以为我们提供诸多问题的解决办法。
  
  3.2 市场与经济自由
  
  哈耶克曾经谈到过市场的真正作用,之前的经济学家倾向于将市场看作是对稀缺资源进行合理配置的有效手段,这就在同时隐含了市场中的组织与个人的目的或目标可以进行恰当的排序,按照这种等级排序来确定资源如何分配。
  
  哈耶克对此并不认同,前面提到过,知识分散于无数个体之中且每个经济主体都必然的无知,市场的真正作用是给予经济主体重要信息,使他们知道如何运用自身的知识去解决自己所面临的他人未知的情势。所以,市场对维护个人自由具有重要意义。
  
  竞争性的市场具备了若干特征,这些特征使其与个人自由的社会相适应并互相融合最终缺一不可,竞争性的市场一定是非强制性的。个人通过他人传递出的价格信号知道了他人的需求或供给状况从而拟定自己的计划,这样的调整将会塑造出平衡的结果。市场过程是非强制的,所以它不同于中央计划的盲目服从,它充分给予个人经济上的自由,在这一意义上看,市场完全是自发秩序的典范。
  
  提到市场,与之相对的,往往是另一种模式:计划。哈耶克有过这样一段话很好地说明了计划的问题:“‘计划’受人欢迎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应归于这样一个事实,即每个人当然都希望,我们应当尽可能合理地处理我们共同的问题,并且在这样做时应尽量运用我们所能获得的预见。在此意义上,每个人,只要不是彻底的宿命论者,都是一个计划者,每个政治行动都是有计划的行动,因此只有好的和坏的、聪明而有远见的和愚蠢而短视的计划之分……问题在于,为了这样一个目的,握有强制权的人是否把自己局限于一般性地创造条件,使个人的知识和创造性有最好的空间,从而使他们能够最成功地进行计划。”计划对于我们的生活是必不可少的,每个人每天都在不停地做着各式各样的计划,区别在于,计划是完全交由个人去做还是统一由政府或某一组织去做。我们把前者叫做市场经济,而后者即所谓计划经济。哈耶克反对计划全权交由国家去做,把那看成是对于经济自由最大的妨害。
  
  然而对于市场攻讦最多的是市场经济易于陷入崩溃或危机。人们也常常以大萧条为例来说明这一问题,然而当代众多经济史家均已指出,大萧条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政府根据错误的认识干预经济造成的。这不失为市场平反,但尽管如此,市场确有其易造成混乱、投机等行为的一面,其实质在于个人经济自由的选择性运用上,这在上文已经有所论述。尽管市场也有诸多弊端,但终究是瑕不掩瑜,在哈耶克看来,它的作用在现代社会是无法被取代的。
  
  为市场辩护的部分理由在于它的效率,与计划相比,市场对于资源的配置效率要高得多。这一优点被哈耶克有意无意的忽视掉了,因为在他看来,市场最大的优势在于它能保障个人自由,如果将来的某一天,人们发现了一种全新的组织形式,它能更好的保障个人自由并最终引发人类的进步,那么,市场就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
  
  3.3 政府及其职权范围
  
  政府,一般被界定为一套业已确立且常设的机构,其职能是维持公共秩序和承担集体行为。政府应致力于法律的制定、实施与解释,这里的法律仍是一些普遍的规则。这样看来,政府系统应包含三大职能:第一,立法或制定法律;第二,执行或实施法律;第三,解释法律以及宣判、裁定其含义。当代大部分国家都把这三个职能分拆开来并由立法机构、行政机关、司法机构分别行使。
  
  一般地,行政机构即我们常说的“政府”.哈耶克也赞同此类“三权分立”学说,他认为司法机构的重要性还在于要监督政府的行政过程是否在一般性规则指导下进行。
  
  社会契约论把政府看成对抗邪恶与暴力的防御措施,政府是人们为了逃离混乱与无序而主动在相互之间达成某种协议(社会契约)而产生的。所以,政府是一种善的代表。自由主义者尽管相信并采纳了社会契约论的看法,但仍较为小心谨慎的看待政府,生怕一不小心放出了一头洪水猛兽。所以,自由主义原则倡导以严格的一般性规则去限制政府,在自由的社会大环境下的政府只能采取有限政府的形式。哈耶克认为,政府的职权要分为两方面来看待:其一是政府作为秩序维护者也即行政机构的职权;另一方面是政府作为经济生活中一种普通的经济单位而存在。
  
  先来看后一方面,政府也可看作是一种特殊的组织形式,在社会生活里,政府有采购办公物品、雇佣公务人员等需求,同时政府也有提供有用信息、宣传推广一些有用的知识等供给的职责。单从这一方面来看,政府与其他组织形式并没有太多不同,也没有任何特权,在规则允许条件下,政府有自由采取它所认为应该的行动而不受限制。正如戴雪所言,“政府在经营管理其自己的事物时,严格来讲,也需要有行动的自由,恰如每个个人在运作其自己的计划时必须拥有行动自由那般”.所以,只要政府管理的是自己的资源、处理的是自身事物,它就有权享有与其他商业企业在相同情形下所享有的一切自由权利。
  
  有关前一方面,哈耶克尽管从未说过强制是政府的首要职责,但其重要性却充斥在字里行间。如果如孟子那般相信人性本善,众人依靠仁义等道德观念自律,那么强制的存在也显得多余。所以哈耶克对于人性并没有抱持太大的希望,他希望有一种强制力量去额外约束众人的行为,这项强制力量的职责在于维护规则的执行,一纸空文没有任何威严,只有强制方能阻止强制的滥用。仅仅依靠道德与法律无法阻止个人侵损他人确获保障的私域,强制的实施是必要的也是不可或缺的。
  
  那么,现在的问题就在于,谁才拥有强制的权力以及该项权力是否具有垄断性。哈耶克给出了答案,强制的权力必须由政府垄断地实施,政府是垄断强制的组织机构。无论是何种政府理论,其相似的地方都有一点,那就是政府都具有确保有序管理的目标,除此之外,政府是否具有其他职能以及职能的范围与大小,各理论则不尽相同。哈耶克事实上分外推崇有限政府原则(在此种原则下,个人的权利与自由得到了政府的保护),但在哈耶克那里,可能走的更为极端。
  
  强制作为政府参与社会组织活动的必要手段也有着滥用的风险,所以哈耶克认为政府或国家威胁使用的强制须指向那些众所周知的且因此可以为任何人(一定要包括有可能成为强制对象的人)加以避免的境况,一个经济自由的社会所存在的强制应绝大多数属于此列。相反,如果政府所运用的强制对我们生活的干涉是不可预见的和不可避免的,那么该种强制无异于一种最大的恶,会造成最大的妨害和侵损,所以简单来说,政府使用强制手段也要被“规则”所限,政府使用强制应只限于一个目的:强制实施那些“善”的规则以保护个人自由活动的领域不受他人侵犯以使个人可以采用自己一以贯之的行为模式,从而形成自发的秩序。
  
  当政府行使的行政权力干预到公民个人私域的时候,这便是政府前一方面的职权。在这时,法治原则要求政府的一切行动受法律监督,政府在此时的一切行为不得以暂时性的目的或利益为转移,政府必须根据一般性规则的指导并以长远利益为主去执行它维护秩序的责任。
  
  哈耶克指出,“政府的任务在于调动和配置其所掌握的资源,以服务于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政府提供给公民的一切服务,从国防到道路维护,从环境卫生保障到维护社区治安,都属于这类任务。”为了使政府更好地完成这些任务,人们赋予政府诸多权力,如征缴税收、雇佣人员等。政府的产生以及伴随而来的诸多权力正是人们为了更好的生活而让渡给政府的一部分自身利益。
  
  3.4 政府与市场

  
  从前面我们可以看到,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自始至终贯穿着西方经济学的历史,各个学派争论不休,莫衷一是。问题的答案并不固定,还需结合当时的政治、文化、思想主张等诸多因素加以考量,片面的结论固然站不稳脚跟。
  
  哈耶克曾说过,经济学的主要任务在于维护自生自发形成的秩序,所以,他穷尽一生都在为这一理想而奋斗。
  
  根据哈耶克的论点,一种秩序的形成无疑是整个经济学研究所需追逐的最终状态,这种秩序在他那里便是自发秩序。由市场为主导的经济生活恰恰是这种自发秩序的典型代表,政府的职能仅在创制并维护秩序的良好运转。哈耶克所做结论产生的背景是他法治下的自由观的一种外化表现,而法治的法即是他所谓的一般性规则。这一规则是依据一定的历史条件以及传统习俗而产生的,更多的是一种理性不及的规则,根据不同的文化底蕴,所能产生的规则便千差万别,从而自发秩序并不会千篇一律。所以,哈耶克的贡献并不只是告诉我们政府与市场的职能究竟为何,更多的是一种方法论的启发,它给予我们一种理论上的指导。
  
  哈耶克对于古典自由主义的重新阐释与发扬正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兴趣,他所强调的自发秩序虽看起来遥不可及,但却能够无限逼近。用他自己的观点来看,人们的自由行动将会产生无数结果,社会在这些结果的无形推动下向前发展,社会未来的样子我们无法也无从知晓,所以他只是给出了当前的一种比较可欲的社会形态,而没有刻意去描画如何构建以及怎样构建这样一个社会。我们所能掌握的也只是,在他考察了英美等资本主义社会之后,他针对当时的一些社会问题追根溯源并最终开出了上述药方。
  
  3.5 哈耶克理论主张中的争论点
  
  3.5.1 公平观及政府的职责问题
  
  哈耶克有关公平公正等诸多问题的看法历来是其思想得以被诟病的原因之一,也因此牵扯进了有关政府职能的相关问题。
  
  1一般性规则。这看上去合情合理没什么值得争论的,但这句话暗含的意思是任何为了某些个人或集体的利益的举措都不该得以执行,比如社会再分配的政策。
  
  哈耶克反对税收上的累进制,他认为只有比例税制才是公平的,哈耶克也强烈抨击福利国家,他认为社会保障是一种扼杀人之自由的强制性措施。从上面的1为了哈耶克颇受争议的重要原因。
  
  如果清楚地知道哈耶克的思想脉络,也就不会对于上述事实感到惊讶,在哈耶克的思想里,一项规则的制定或成文法的出现的一个最为重要的准则在于该项规则或法律不能指向确定的个人或群体,也就是说法要有抽象性,若要指向某一群体则要满足两方面的条件:其一,因该项法的通过而受到损失的群体没有表达反对此法成立的想法;其二,该法所指向的受益者也不反对此法成立(当然,这一条件一般会满足)。所以累进税制是对公平的破坏,哈耶克承认人的不同,才能与运气等诸多因素使每个人获得的报酬不尽相同,若仅仅因为报酬较少的大多数表达了对于报酬较多个人的不满而采取一项措施去进行矫正似乎没有什么理由得到支持,缪尔达尔也曾表达过相似的公平观,他认为只应采取初次分配。
  
  社会保障的问题就更为明显,其一是社会保障是否要由国家统一管理,其二是这种带有强制色彩的措施是否为了保障个人的自由。哈耶克的回答是否定的。首先,没有任何历史经验曾告诉我们商业性的组织不能提供保障(保险)服务,而且,如让他们与国家竞争则在效率方面一定会做得更好。其次,之所以说强制性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对个人自由的限制是因为在没有这种制度之前,人们会自然而然地把自己的养老或其他需要保障的事项纳入计划之中从而采取行动,更何况有些人或者说大多数人并不需要这种制度的保障,从而事实上使该项制度成为了再分配的一种手段而得以执行,这就又归结到上述第一个问题上了。所以哈耶克认为应把这些社会保障都转化为具有真正保险性质的制度,在这种制度下,个人可以自由地向彼此竞争的保险机构购买保险。
  
  从上面两方面内容可以看出,哈耶克在人们普遍接受的事实方面也提出了全新的主张。这就把传统上政府的份内职责缩小了,从而相应地扩大了市场的职权范围。哈耶克所强调的毋宁就是这样一点:政府决不能将自身所认为的或某些集体所认为的善的事物强加于所有人之上。人们往往都是出于善良的目的而将事情导向了不可挽回的处境,哈耶克在这一点上显得冷酷无情,他不同意政府向那些因为自身原因而导致灾厄的个人施以援助,因为这不是政府应该涉足的领域。
  
  3.5.2 国家公有与个人私有的问题
  
  这是哈耶克思想中另一个引人注意的地方。在采纳国家公共管理还是私人占有一项,哈耶克也有着独到的见解,这个问题可以分两方面考察。第一,对于个人财产等涉及个人方面的一切财物都应采取私人所有形式,这在现在大部分国家都该是毋庸置疑的一点;第二,在当前普遍采取公有制或国家集中指导、管理的诸多方面,也应采取私人活动的形式。后一定恰恰是我们需要说明的。
  
  在现代社会,资源与环境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没有什么能比拥有大量的资源更值得他人羡慕的了,然而对于自然资源的管理长久以来都采用着国家或中央集中指导与管理的政策,支持此种观点的理论无非是说社会比之个人更关注未来且对未来具有更丰富的先见性知识。哈耶克(1997)认为,无论是可再生资源还是不可再生的资源,都不应由国家进行强制性的保护措施,资源的开采应以市场为主导,使资源所提供的服务性助益保持在一个可能达到的最高水平上。反对的声音不外乎强调自然资源的宝贵并要求国家出面采取强制性措施以使资源的产出维持在一均衡水平。哈耶克认为,最好的保护措施不在于政府,当资源真的十分宝贵的话,市场就会发挥出它的调节作用:当一种资源日渐稀少,其所生产的产品也会稀少,自然价格也会升高,这种可以预见的上涨必然导致对于其需求的减少,那么对于其开采也会降低从而得到保护。
  
  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哈耶克对于政府的职能问题采取了异常谨慎的态度,他所强调的是:政府或国家决不能以为子孙后代着想为借口而行使本不属于自身的职权。人类的历史延续至今不不是以资源的节约为基础的,如有必要,个人自然会形成为子孙后代造福的想法并付出行动,而这也并不是政府应加以干预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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