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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耶克自发秩序思想概述

来源:学术堂 作者:陈老师
发布于:2017-02-21 共6858字
  第 2 章 哈耶克自发秩序思想概述
  
  有关政府与市场,我们可以从诸多角度去理解,哈耶克分别从经济学、法学、政治学等诸多方面给出了他的解答。我们截取其中有关经济的方面加以理解,希望不会断章取义。从经济学的角度理解,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便可以简化为资源配置问题,即在哪些方面该由市场进行资源的配置,而哪些方面应交给政府。
  
  哈耶克对于政府与市场关系问题的结论源于其贯穿始终的经济自由思想,也可以说哈耶克是“大市场、小政府”的扞卫者,但如果仅此而已,似乎并不会触及哈耶克思想中真正哲学的一面。哈耶克对于市场的功用与政府职能的诸多看法皆源自他对于自发秩序或称自生自发秩序的向往,理解了秩序的形成,其政府与市场观也便清晰明了了。因为市场正是自发秩序的完美代表,所以在现代社会,让市场充分发挥其作用便是各国政府所应考虑的最为重要的问题,而政府作为秩序的扞卫者的形象出现便不会显得有太多奇怪之处。为了理清哈耶克有关政府与市场各自职能的思想是如何形成的,我们有必要对其逻辑推理的过程做一具体分析。
  
  2.1 经济自由思想
  
  2.1.1 经济自由的起源与定义
  
  经济自由思想起源于古典经济学并被新古典经济学发扬光大。古典经济学以及新古典经济学最重要的理论契合点就在于经济自由主义思想的一以贯之。这一思想的核心是市场的作用被无限放大,政府充当市场的保护者。
  
  古典经济学派的代表人物当属亚当·斯密(1974),在其代表作《国富论》中他提出一种思想,即“看不见的手”的思想,他指出:在市场中,“各个人都不断地努力为他自己所能支配的资本找到最有利的用途,固然他所考虑的不是社会的利益,而是他自身的利益,但他对自身利益的研究自然会或者毋宁说必然会导致他选定最有利于社会的用途。”这一思想到哈耶克那里会被进一步阐释并发扬,同时,亚当·斯密的理论也是哈耶克经济自由观的理论来源之一。“看不见的手”完全肯定了市场的作用,而政府的职能则被“守夜人”这一经典论述所概括。但是值得我们予以注意的是,后来的一些无政府主义者对其思想的解读存有偏颇,亚当·斯密从没有否定政府的作用,这也就是为什么他的思想可以被概括为有限政府论的缘由,有限绝非无用,与此相反,在斯密的眼中,政府的作用非常之重要。首先,政府有维护社会稳定与市场秩序、保护本国居民生命财产安全等责任,这需要政府等相关机构拥有行政、司法等职权;其次,政府要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这里的公共产品与服务是更为广义的说法,其中也包含了提供教育与保障等职责;最后,政府还可以制定一些行政法规、政策指令等命令(命令一说是哈耶克对于政府等行政机构所颁布规则的概括性陈述)以期能够更加完美的完成自己作为经济等领域“守夜人”的使命。除此之外,对于经济领域所发生的一切事务都需交由市场完成,这就在无形之中在政府与市场之间划好了一条不可逾越的界限。
  
  新古典经济学在继承古典经济学经济自由主义思想的同时也在不断地吸纳许多全新的经济思想,然后利用这些新的思想去进一步完善经济自由主义的内涵。马歇尔作为新古典经济学的集大成者,丰富和肯定了市场的核心地位,但同时他也注意到了一个全新的问题,即所谓外部性的问题,这引领他及其学生庇古阐述了政府干预经济的全新思想。所以新古典经济学在政府与市场关系的问题上的最大贡献在于加入了政府的经济干预,因为亚当·斯密的政府论没有对经济进行直接干预的描述。但是这里的政府干预还只是初级的,没有涉及到经济运行层面,与之后凯恩斯革命所阐述的思想完全不同。尽管马歇尔提到了政府干预经济,但其理论核心仍是坚信市场力量的经济自由主义思想。但是,哈耶克对于新古典经济学基本上采取了一种批判的态度,他认为新古典经济学的一些理论假设前提就是错误的、无意义的。从而由这些错误的、无意义的前提所推导出的市场均衡以及失灵就更无根据可言,进而在市场失灵时要求政府干预就纯属无稽之谈。
  
  哈耶克在批判继承上述思想的同时发展了自己的理论。哈耶克的大多数理论主张是符合古典经济自由思想的,这也使得哈耶克成为了古典经济自由主义思想的扞卫者,这在当时凯恩斯主义盛行的条件下更显难能可贵。了解哈耶克的经济自由思想首先需要了解自由的问题。自由在哈耶克书中出现的次数难以计数,其分量也可见一斑,而哈耶克对于真正的自由的向往是真诚且痛心的。
  
  如果追问全人类所能共享的普遍价值观都有哪些,无论你是处于社会主义社会还是资本主义社会,也无论你经历过几千年的文化传承还是刚刚出现几百年的新兴国家,总有那么一些想法或者主张能得到全人类的赏识与信奉,而自由恰恰是其中之一。然而说到底,自由也只是一种主观的、相对的价值形式问题。
  
  我们不能比较自由的多少与善恶,但至少我们可以信誓旦旦的说,如果一种境况比另一境况能使人拥有更多自由,除此之外则无甚差别的话,那么前一境况一定是更为可欲的。至少,这是我们能够做到的。
  
  在经济学上,自由被看作一种社会关系(安德鲁·海伍德 2014)。我们所研究的经济自由其实是一种社会生活中的经济关系。无论如何,对于这种概念来说,定义它的反面要更为简单,即何为不自由。自由即是对于不自由的否定,否定之否定是语言定义的一种方式。哈耶克(2012)在其书中也是采用了类此于此的方式去定义自由,简单说,自由即是他人强制的不存在,或者说自由是指一种状态,“在这种状态下,社会中他人的强制被尽可能地减到最小限度。”
  
  以此类推,经济自由是指在我们的经济生活中,个人可以随心所欲的采取有利于自己的行动以使自身利益最大化,在规则允许的范围内,他人无权干涉个人采取上述行动。可以看出,经济自由思想是对“经济人”或“理性人”假说的一种部分肯定,古典自由主义思想里“理性人”的假定是对于人之理性的充分肯定,在哈耶克看来,只有首先假设个人采取的行动是充分理性的,给予他这种经济自由才是必要的。
  
  那么,给予这种经济自由到底在人类文明的进程中有何作用,又与政府和市场有何干系?从历史上看,人类已经分别走过了原始社会、奴隶制社会和封建社会,现在我们正处于资本主义社会与社会主义社会并存的状态之中。按照哈耶克的观点看来,正是经济上的充分自由创造了现代文明,使得社会得以不断向前发展。所以,论述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实际上是在探求在何种秩序下经济自由能够得到最为有力的贯彻与保障。
  
  2.1.2 经济自由的组织形式
  
  经济自由想要得到发挥必定依托于一定的经济组织形式。我们在经济活动中无外乎两种主要的行动方式:其一是完全采取个人的形式,其二则是众多个人组织起来一起行动,即采取集体的行动方式。而二者最为核心的差异在于计划的实施,第一种组织形式是把计划归于个人,而第二种则把计划的权利归于组织或集体,个人在其中行使表决等诸项权利,而一项决议产生之后个人只能无条件执行。这里的问题在于,经济活动在哪种组织形式下可以使得经济自由得以最大的保障,又在哪种组织形式下可以使得经济活动的效率最大化。
  
  哈耶克通过他的知识论给出了初步的答案。知识,从最为广泛的意义上讲,是指对每一个独立的个人在利用手段达到目的的过程中所有有用的东西。知识塑造了行为并指导着人们的决策与行动。一方面,知识是无穷无尽的,相对于无穷的知识而言,我们每个人的所知又是极少的,这也就是说,我们每个人都处于必然的无知状态之中,这也就是整个知识论的基础。强调人的必然的无知,不在于诋毁知识的重要性,而恰恰是要让人们更为重视知识的作用,正是由于人人都是无知的,才不可能产生一个全知全能的计划者,所以独裁统治的政府是一种恶。无知使得全盘计划成为了幻想中的产物,正是如此,哈耶克所寻求的秩序便一定是适应无知这个基本事实的产物。另一方面,知识又是散存于每个独立个人身上的财富,这也就是知识的分立性。知识的分立使得个人计划成为可能,这一特性在关上全盘计划这扇窗的同时,为我们打开了通往经济自由道路的大门。
  
  在我们所处的经济活动中,我们每个人都在面对着不同的人、不同的事物,我们运用自己有限的知识去处理解决我们在所处经济环境中遇到的一切问题,处理的结果无法为我们掌控,但我们在特定的境况中所做出的努力一定是为了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在每一个特殊的情境中,我们运用自己独特的知识去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相比于我们自己,任何不在同一境况的他人是无法完全掌控当时的全部信息的,必然的无知导致他人无法指导我们该如何采取最有效率行动,最有“发言权”的人是我们自己。所以,哈耶克告诉我们,只有第一种组织形式可以充分发挥经济自由赋予我们的创造力与无穷的可能,只有第一种形式才是最有效率的经济组织形式。
  
  所以,哈耶克坚信个人才是整个经济活动中最为基本的单位,整个社会的经济行为必须以个人的行为为依托,哈耶克信奉西方的个人主义。但此处的个人主义并没有与集体主义针锋相对的含义,真正的个人主义事实上承认集体在某些事情上的重要性,只不过其侧重点在于相信个人才是行动的主人与计划者。
  
  哈耶克相信经济自由只有同个人主义结合起来才会发挥最大的力量,个人在经济活动中自由选择成本最低的方式行动,这同时也就预设了计划之于个人的可欲性。哈耶克将计划的权利返还个人,强烈抨击政府作为全权计划者的诸般行径。在经济活动中,个人根据自身所可能掌握的所有信息(个人的所有知识)加上主观的合理判断所采取的行动才是最符合当事人根本利益的。
  
  但是,为使自身利益最大化,是否有必要一定采取个人主义的方式仍有待商榷,正如上文所说,真正的经济自由思想并没有预设行动应该采取的方式,所以哈耶克并不怀疑个人在自由意志的情况下采取集体行动的可欲性,他所反对的是扼杀个人表达意见的“民主”以及遵从政府意志的所谓集体主义。如果大多数个人在经济自由的条件下渴望联合起来进行生产等诸多经济活动,那么这种集体行动也就顺理成章。所以哈耶克的个人主义所强调的是给予个人充分信任与尊重,至于结果如何并不是他关心的问题。
  
  2.1.3 经济自由的重要意义
  
  保障经济上的充分自由的最为核心的意义在于它是形成自发秩序的关键。
  
  哈耶克的理论中,自发秩序的形成是最终的目的,然而任何一种秩序的形成都不会凭空产生,总是存在一个本体的或称为形而上的核心价值,哈耶克认为经济自由思想恰可称为他的秩序观的本体。那么,经济自由到底有哪些具体的作用与意义?
  
  经济上的自由极大提高了人们的生活水平。哈耶克认为,如果没有经济自由思想占统治地位的历史时期,我们当前的物质生活水平远不会达到现在的样子,是经济上的极大自由赋予了社会众多的可能性,从而产生了诸多适用到现在的经济政策与金融工具。
  
  经济自由思想与市场相辅相成,激发了市场的活力。在市场中,个人自由进行买卖交易等活动,促使物资得到充分流通与使用,经济自由促进了市场的繁荣;同样,市场的有序运行也给予了个人以信息上的良好反馈,使得个人在行动前能够更好地进行决策。
  
  经济自由需要政府的积极参与来稳定导向乱序的经济社会。单纯的市场调节无法保证个人经济自由所导向的乱序问题得到解决,市场的过度繁荣产生了众多的可能性,而这些可能性之中有些并不是可欲的,所以我们需要政府的支持,这是经济自由政策的必然结果与推论。
  
  2.2 进化的社会与秩序
  
  查尔斯·达尔文于 1859 年发表了《物种起源》,这部着作对于生物学与生命科学的重要作用已不言而喻,但同时,它的核心思想--进化哲学--再一次引起了包括社会学家、经济学家等社会科学理论家的关注。尽管进化哲学思想在当时并不新鲜,比如黑格尔就早已阐述过进化论的有关概念并用之于形而上学,马克思有关人类社会的历史学说也引入了这类思想。所以《物种起源》
  
  的重要意义不在于它是第一次提出了这种观点,而在于它采用了科学的实证主义手段去论证进化思想在人类形成过程的正确性,这使得人们看到了将进化思想运用于其他学科的希望。
  
  哈耶克巧妙地将进化思想运用于他的自发秩序思想之中。哈耶克设想,在人类产生之时,便同时有了思想、有了理性以及理性不及的诸般规则。在漫长的人类进化过程中,规则也随着人的进化而进化,那些有着诸多相同或相似的理想信念或价值观的个体组织在一起形成了原始的部落,不同的部落适用不同的规则,那些拥有更适合生存下去的规则的部落逐渐兴盛繁荣并最终繁衍下去,而那些拥有被历史证明为失败的规则的部落则日渐衰亡。在自然面前,这些“规则”没有好坏之分,只有适与不适的差别,“适者”生存并逐渐固定形成了我们今天成文的规则或仍旧理性不及的规则,而那些“不适者”则被淘汰。“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丛林法则仍然在我们人类自身上演着,只不过时至今日,我们不再担心生存的问题,取而代之的则是我们生活水平的差异,那些坚持好的规则的个人能够在经济生活中获得更多的利益从而生活的更好,从而使其坚持的规则为他人效仿并壮大,反之亦然。
  
  通过观察人们的经济活动,我们发现社会要想进化--经济更加繁荣--需要不同个体对其坚守的规则的不断竞争,由于在我们的行动中充斥着诸多理性不及的因素,所以给予个人经济上的自由行动是社会得以“进化”的保障,个人在自己意愿的条件下行动,其行动的结果为社会选择,从而保证了整个选择过程得以不断持续。
  
  上面提到的理性不及因素是很重要的概念,哈耶克(2000)认为理性不及的因素多出于传统、习俗、一些约定俗成的习惯与做法等等仍未成文的道德或类似自然法的规则。这些因素在我们从事经济活动时并不为我们所知,在我们运用他们时也多在潜意识中进行,尽管它们现阶段仍未为我们所知,但一旦有可能我们仍会努力使之成为成文的法律或道德准则。理性不及的因素在人类的社会进程中是如此重要以至于其作用可能远超我们现在所知的法律的作用。
  
  哈耶克之所以采用与自然选择极为相似的进化思想,其深层原因还在于,他认为人的行为异常复杂,以往的经济学只是简单的对其进行假设而从没有深究个人行为的内在基础。整个社会的复杂程度就更是不能依靠简单的引入参数来进行相关变量的调控与分析,哈耶克认为人类社会是更接近于生物有机体的复杂系统,从而想要完全建构出一套切实可行的计划或型构一种秩序出来无异于空想。但我们的社会之所以能够久远的存在下去,秩序的存在又是必要的,法律,毋庸多言,自有其威严存在,我们都在内心知道与人交往不可伤害他人,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法律仍远远不足,法律无法渗透到方方面面,那些法律允许却会使人反感的行为之所以并不经常发生,正是因为那些我们无意识其存在的无形规则的束缚,法律的产生也源出于此,甚至亦有观点认为法律也应通过竞争产生。理性不及的这类规则为经济自由上了一道保险,保证了一种可欲秩序的形成。这种秩序就是哈耶克所谓的自发秩序或自然秩序。
  
  类比似乎是哈耶克最为钟情的论证手段,谈到自发秩序的形成,哈耶克首先想到其在自然界的表现形式。化学上,我们不能通过操控所有原子使之处于恰当位置来形成所需化合物,但我们可以创造外部条件,以使原子能够在这种条件下按其选择的方式(如果它们真能选择的话)自行安排与组合;自发秩序源出于个别要素対具体情势的调适,这些情势所直接影响的只是这些要素中的一部分且其作为整体无需为任何个人所知[11].这也就是说,我们可以自发运用有序化的力量去促成一种自发秩序的形成,但我们对于其发展结果却一无所知,亦即对于其诸多细节,我们总是显得颇为无奈。尽管这样一种未知性让人恼火,但我们无能为力,这是为了促使文明前进我们所做的诸多牺牲之一。
  
  之前的内容已经指出,对于支配自发秩序要素行动的规则,无须是为这些要素“所知”的规则,即是说这里的规则并不以明确阐释出来的为限,而只是意味着人们有可能发现个人在行动中事实上遵循的规则。我们仍需担心,因为仅此而已不一定会产生秩序,取而代之的可能是混乱失序,如果一个民族遵循了“错误的”规则而产生无序的状态,这种状态的持续会使其逐渐衰亡,能够重新引导它走回秩序之路的一定是拥有“正确”规则的民族的兴盛。在这里,竞争与选择不可或缺,竞争是选择的基础,选择给出竞争的答案。
  
  与自发秩序相对的,是一种过分相信人之理性的秩序观,这种观点认为我们可以依凭知识去建构一种人为的秩序,从而使整个社会得以良性运转。到这里,哈耶克已经给了我们充分的自信去反驳这种观点,秩序的复杂性是单个人或一小部分人无法认识的,想要约束无数个体并使之按他们要求的规则去做,无异于对于自由最大的侵犯,所以哈耶克认识到,当时的一些国家正逐步走上奴役人民的道路,尽管其出发点或许是善良的。
  
  2.3 自发秩序与经济自由
  
  自发秩序思想是经济自由主张的合理延伸,一个经济上充分自由的社会是最有可能导向形成自发秩序的社会,个人在经济上被赋予了充分的自由,这种自由可能导向乱序或失序,上文也提到了政府此时应该采取行动维护秩序,但同样的,更为重要的还在于那些理性不及的规则的适用。在亚当·斯密之前,人们可能并不知道自己大多按照“理性人”的方式行动,但人们在经济交易之中下意识的都在假设对方是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与自己交易。在现代社会,经济交易越发频繁,种类越发复杂,之所以还能形成一种自发的秩序也多依赖于这些规则的适用。所以,规则下的经济自由才是哈耶克自发秩序理论的落脚点,有限制的经济自由才会形成自发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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