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温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理论基础及概况
第一节 相关概念及政策基础。
一、行政审批基本概念。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法规通常限制的情形下,行政实施方依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受理和审核,通过颁发营业执照、许可证等形式,给予或确定行政相对方从事经营活动的法律准入资格与权力的一种行政行为。
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自然人、法人等市场主体提出的申请,经过依法受理和审查,采取同意、备案、年审等方式,准予其从事特定经营活动、确认其资格资质、认可特定民事关系和权力行为的行为。
政府管制,又称政府规制,是指政府为维护和达到特定的公共利益所进行的管理和制约,其宗旨是针对经济发展中的市场主体制定规则与规范,从而有效弥补市场缺陷、保证微观经济运行、创造社会福利最大化。
我国多用"审批"一词,而国外则多用"规制(我国译为管制)"一词。余晖指出,行政许可与管制是一种同质的行为,它们都具有微观取向性、合法性、权利约束性、自由裁量性和要式性等特征。
因此这几个词,在某种情况下都可以指称行政审批。
二、政府机构职能转变。
2013 年全国两会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重点指出政府职能转变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关键,必须处理好各方关系,由此延伸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着重加强取消下放整合力度,减少微观事务管理,改善和加强宏观管理,形成完善的职能体系。其内容提出,要改革工商登记制度,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将"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并放宽工商登记其他条件。
根据该方案,国务院 2014 年通过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主要内容有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改革年度检验验照制度、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等。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进一步放松市场主体准入管制,严格市场主体监督管理,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促进信用体系建设、激发市场主体创业热情。
同年通过了《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将31 项前置许可审批改为后置许可审批。即只要是从事后置许可项目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可以先到市监部门办理好营业执照,然后再到其他许可审批部门办理后续审批项目。这有别于过去的"先证后照".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市场主体的准入"门槛",即市场主体在市监部门领取执照后,就可以开展一般经营活动,若是涉及到许可经营项目,则在向许可审批部门申请办理的等待过程中,被准予开展相关筹备工作,为市场主体的先期发展提供时间便利。
三、基于放管结合的简政放权。
2015 年通过的《2015 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明确了各项任务的具体分工和进度安排,将任务逐项分解到位、落实到人。与本文相关的有深入推进行政审批改革、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深入推进监管方式创新,并提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等保障措施。
其中对企业切身影响较大的有两项政策。一是出台了"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制度改革意见,即通过"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次告知、一份证照",将由市监、质监、国税、地税、人力社保、统计等部门分别办理、各自发证(照),改为由申请人"一表申请"、市监部门统一收件,并与各部门并联审批,统一核发加载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社会保险登记证号和统计登记证号的营业执照(正副本),以"一照一码"形式实现"五证合一".二是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全国一张网"建设,即该系统公示的主要内容有:市场主体的基本登记信息、许可审批、年度报告、行政处罚等信息。该信息主要由市场主体主动进行网上报送相关信息,其信息准确性与合法性由市场主体自行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