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探寻犯罪的原因是犯罪学理论研究的核心问题。挫折—攻击理论、社会反常理论、认知失调理论、实力理论、暴力亚文化理论、文化冲突理论与标签理论等犯罪原因理论从不同的观察角度与侧面对当代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影响因素做出了相对合理和科学的分析,但均具有解释力的不足。基于对前述研究成果的继承与批判,在建构一个具有整体性与综合性的恐怖主义犯罪罪因机制的理论分析模型时,有必要搭设“宏观——微观”的双层罪因理论体系,上述犯罪学理论能够在该双层理论体系架构下获得新的空间。
关键词: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罪因机制;犯罪学理论;双层罪因理论体系
一、前言
犯罪是人类行为的极端表现方式。研究犯罪,总离不开对“犯罪是什么”与“为什么会产生犯罪”问题的探讨。特别是当认识到犯罪是“人类社会不可避免的现象”“一种社会的正常现象”[1]的时候,人们就更加关注“为什么会产生犯罪”这个话题,以希望能够找到预防、遏制犯罪的方法。恐怖主义犯罪是一种最为极端的犯罪类型,它给人类社会带来了无穷尽的痛苦与灾难,故被称作“和平时代的战争”。研究恐怖主义犯罪的原因,就是为了使我们形成对恐怖主义犯罪的正确认知,进而为恐怖主义犯罪的防控对策提供合理、科学的建议。恐惧来自未知。恐怖分子的可怕之处源自我们缺乏对他们的了解。每当提到“恐怖主义犯罪”,在我们脑海中瞬间浮现的往往是鲜血淋漓的场面、被害人无助的哀鸣与恐怖分子扭曲、邪恶的脸孔,这加剧了我们对恐怖分子的愤怒、憎恶与排斥,并促使政府与国家选择更为严厉的镇压、打击策略。以暴易暴固然可以暂时弹压恐怖分子的嚣张气焰,但是无助于根本上消除决定恐怖主义犯罪生成的致罪根源。进而,犯罪原因的研究价值与意义得以彰显——它意味着我们尝试着去解读恐怖分子的内心,去把握恐怖主义犯罪现象背后复杂的深层次原因,从而寻找出合理的防控策略。
唯有借助深刻、科学与系统的犯罪原因理论,方能够正确认识恐怖主义犯罪的成因机理,合理解释影响当代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形成与变化的诸致罪因素以及诸致罪因素之间的关联结构。犯罪原因理论是犯罪学研究的核心问题,是犯罪学理论的重中之重。“犯罪原因是犯罪学研究中最为根本却又最为复杂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犯罪原因理论就是犯罪学理论。”[2]犯罪原因理论的构建离不开对前人研究成果的继承、总结与批判。对过去的了解有多深刻,对未来的把握才能有多透彻。一个能够对犯罪原因更具解释力的犯罪学理论并非“无根之木”“无源之水”,前人的理论成果与智慧结晶既是其“根”,也是其“源”。故本文择取犯罪学界主要的犯罪原因理论,尝试运用这些犯罪学理论作为说明、解释当代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形成与变化原因的研究模型,并进一步对这些理论在解释恐怖主义犯罪的致罪根源中所面临的问题与局限做出判断和分析。
二、挫折—攻击理论
最早提出挫折—攻击理论(Frustration-aggression Theory)的是美国心理学家索尔·罗森茨韦克。约翰·多拉德、尼尔·米勒、梅尔等学者对该理论进行了发展、修正。该理论的核心观点指出:挫折容易引发攻击行为产生。[3]申言之,人的挫折感是导致大量犯罪尤其是暴力性犯罪发生的原因之一。
但是在论证挫折—攻击理论时会发现,不仅遭受挫折的个人不一定会实施攻击性行为(他可以干脆选择放弃目标,或者积极克服实现目标的障碍或不利条件作为攻击性行为的替代选择),而且攻击性行为也不一定只能作为挫折的结果而产生(人在为了实现目标或者服从权威的情况下,也可能实施攻击行为)。所以,挫折与攻击之间的因果关联性备受质疑。但是,不少学者仍然坚持为挫折—攻击理论辩护。[4]
挫折—攻击理论为解释暴力性攻击行为的产生提供了很好的视角。对该理论的批评只能说明,暴力性攻击行为的产生确实有着复杂多样的原因,而单独一种理论是难以完全涵盖所有情形的。在这一点上,可以认为挫折—攻击理论存在不足。但是也必须承认,“挫折—攻击”确实会存在于暴力现象之中。当个体遭受某种挫折的时候,会有着复杂的认知与情感现象相伴而生。一般来说,经历挫折的个体,会产生强烈程度不同的失败感,在失败感中,掺杂着愤怒、委屈、羞耻等各种情绪、情感,这些因素极有可能诱发攻击行为。另一方面,攻击行为是否产生还取决于个体的归因认知。倾向于外部归因的个体,总会将导致挫折的来源归结于外部因素,因此会滋生对外部因素的谴责性认识,这种谴责性认识会强化个体的负性情绪的强烈程度,进而诱发对外部的攻击性行为。与此相反,倾向于内部归因的个体,会将导致挫折的来源归结为自身。后者一般不会对外界实施攻击性行为。
依据挫折—攻击理论,恐怖分子之所以实施暴力恐怖活动,是因为其心理上体验到了某种受挫感。这种受挫感可能源自恐怖分子所处的社会环境,如物质上的被剥夺、传统价值观受到威胁或者军事上的被占领。在巴勒斯坦的难民营,在阿尔及尔、开罗、巴格达、雅加达的平民窟,恐怖主义组织对这里的挣扎于困顿之中的人们总是富有极强的吸引力。Stern 指出,对于某些人群而言,恐怖分子甚至是一份好的职业选择。[5]
但是,也有证据表明,恐怖分子并非都是来自这样的极度绝望的阶层;而且即使来自这个阶层的人们中间,也只是极少部分人选择加入恐怖组织。活跃在上个世纪 70 年代的极左型恐怖分子大多数来自中上阶层。埃斯波西托亦指出,大约 65% 的原教旨主义激进派的经济状况非常良好,他们的收入一般与该地区的平均收入持平,甚至远高于平均收入。[6]
对此,相对剥夺理论(Relative Deprivation Theory)予以解答。该理论指出,人们总倾向于寻找一个参照群体,将自己的获得与参照群体进行比较。即便自己获得的绝对数量很多,但是如果少于参照群体,仍会产生受挫感。古语“不患寡而患不均”也是这个道理。
三、社会反常理论
默顿提出的社会反常理论(Theory of Anomie,又译为失范理论)对越轨行为的生成机理具有很强的解释力。恐怖主义犯罪也是越轨行为的一种,自然可以用社会反常理论来解读恐怖主义犯罪。社会反常理论的核心命题是:“越轨行为是由所处文化规定的目标与社会为实现这些目标所提供的途径之间相互脱离的一种表现。”[7]
该理论认为,社会结构中包括两个重要因素,一是文化目标,二是制度化手段。前者为全社会的人们规定了总体的奋斗目标;而后者则意味着这个社会所能够为人们提供的实现这些奋斗目标的合法方法。当一个社会特别强调由其文化所定义的目标(如追求物质利益、社会地位、社会名誉等等),但是所有社会成员基于地位、阶层的不同而未能平等地得到由这个社会所提供的实现目标的方法时,就会出现目标与方法之间断裂的情形,违法犯罪行为就是在这种社会反常状态下增长,尤其在那些缺少制度化手段的群体当中表现更为突出。
默顿认为社会中的个人有五种适应社会反常状态的模式,分别为:遵从型(Conformity)、创新型(Innovation)、仪式型(Ritualism)、退却型(Retreatism)与反抗型(Rebellion)。[8]根据社会反常理论,恐怖主义犯罪属于反抗型越轨行为。所谓“反抗”是指,置身于社会结构之外的人们设想而且寻求建立一种新型的,也就说是,一种进行过深刻改造的社会结构。恐怖分子们就是这样一群将自己置身于社会之外的人。他们对文化目标与制度手段均持否定态度,他们努力追寻的是一种新型的、经过改造后自认为更加合理的社会结构。他们将大范围内的挫折的根源归咎于现存的社会结构,并描绘出一个可能不会带来类似挫折的替代品。这就是恐怖分子们的“行动的宪章”。宗教极端恐怖分子否定世俗政权的合法性,追求建立一个宗教教法统治的“神的国”;民族极端型恐怖分子旨在建立一个本民族管理的国家;意识形态型恐怖分子为了以心目中理想的政治制度替代现存政治制度而奋斗。依据社会反常理论,恐怖主义犯罪产生的原因,是由于社会的文化目标与制度手段之间的断裂并引发了结构性的紧张,以至于恐怖分子感到“被边缘化”乃至被整个社会“遗弃”。恐怖分子偏执地认为,现有社会制度已经构成满足其欲望的最大障碍。唯有造反,唯有推翻现有制度,并重新构建一套他们自认为合理的有关文化目标与制度手段,他们才能得以存在。
值得注意的是,默顿还指出,“憎恨”是与“反抗”不同的类型。“憎恨”包括三个部分:第一,仇恨、嫉妒和敌意的情感融汇;第二,有一种无力向引发这些情感的个人或社会宣泄的感觉;第三,不断地重复这种无力的对抗。默顿认为,“憎恨”与“反抗”的基本区别是,前者不涉及价值观的真正变革。
“憎恨涉及一种酸葡萄模式,这种模式仅仅断言可望而不可及的目标实际上并没有包含备受推崇的价值——寓言里的狐狸毕竟没有说它已经放弃了吃甜葡萄的趣味,它只是说这些葡萄不甜而已。而反抗则要求变革价值判断,即直接的或引起共鸣的挫折遭遇导致对以前所推崇的价值的严厉谴责——反抗的狐狸就放弃了吃甜葡萄的流行趣味。在憎恨中,人们谴责他们私下渴望的东西;在反抗中,人们谴责渴望本身。”[8]
本文认为,根据默顿的研究,可以将恐怖主义犯罪与带有恐怖性质的普通刑事犯罪区分开。后者往往表现为,经历挫折的行为人出于发泄对社会不满情绪而向不特定多数人实施侵害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实施犯罪的动机不是为了反对现行国家体制,而是憎恶现行体制下自己受到的不公平待遇。这与直接反对现行体制、寻求彻底变革的恐怖分子是截然不同的。换言之,恐怖主义犯罪中还包含了政治理想(追求社会结构的革命性转变)的成分,这是其与普通刑事犯罪最大的不同。但是,也并不排除这样的情形存在:有组织的反抗在制度极为混乱之时还是要利用大量心怀憎恨和不满的人。
本文认为,社会反常理论运用文化目标与制度手段两个变量来分析恐怖主义犯罪的生成机理,不失为一种很好的观察视角。默顿认为,文化目标与制度手段断裂之处即越轨行为滋生之所在。但是面对文化目标与制度手段断裂的这种“社会反常状态”以及由此产生的紧张,不同的人会选择不同的模式来适应,追求手段革新的人成为了普通刑事犯罪人;拒却文化目标但尊重制度手段的人是社会上的奉公守法者;拒却文化目标同时也拒却制度手段的人,一部分人选择疏离于整体社会,另一部分人则选择用激进的手段试图“改造”社会,恐怖主义犯罪就产生于后者之中。为什么面对同样的反常状态,不同的人会选择不同的模式予以适应,这是需要作进一步分析的。此外,社会反常理论的不足之处还表现为:首先,社会反常理论虽横跨宏观与微观两个界域,但却并未详细解明宏观上的文化目标与合法方法的具体内涵。在这种情况下,默顿将文化目标与合法方法两个变量直接带入微观个体的解析之中,从而导致张小虎教授所言:“这两个变量的社会结构的蕴意显得模糊,相反却成了个体类型的抽象,从而构成了宏观解析与微观解析的含混”。[9]
其次,社会反常理论过分强调社会秩序与均衡的重要性,过于强调现存社会结构、社会规范与文化价值体系的合理性,往往将个人行为与社会文化规范的不一致性夸大为社会体系内矛盾与冲突的最主要根源,从而就不可能看到社会的经济矛盾、阶级矛4盾等导致越轨行为滋生的真正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