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本文精选六篇恐怖主义论文范文供大家参考。
第一篇恐怖主义论文范文:
“安宁”、“祥和”,这两个词寄托了人们对美好生活的无限向往和憧憬,也表达了刑事司法工作者对社会的最高期许。可是,仅在 2016 年一年当中,布鲁塞尔恐怖袭击、伊朗恐怖袭击、孟加拉恐怖袭击接踵而至,在连年不息的恐怖主义新生代的惨无人道的暴戾面前,安宁与祥和离善良的人们那么遥远!
14 岁的我们,可能正平静地坐在桌前读书,可能正精力充沛地征战绿茵球场,可能正朦朦胧胧地向偶像致敬,可能正在聚精会神地驰骋网络,可能正肆无忌惮地挥洒着青春活力。但是,英国一名 14 岁少年却计划于 2015 年澳新军团节期间在澳大利亚发动恐怖袭击,他据信是英国目前所逮捕的最年轻的恐怖袭击嫌疑分子。恐怖分子本·拉登就曾在接受采访时候公开表示“正在物色 15 至 25 岁之间的年轻人,作为该组织的普通战士来说,他们是最有价值和最容易调教的”。令人唏嘘的是,恐怖主义活动中常常活跃着像英国这位孩童一样的青少年,他们在沦为恐怖主义犯罪势力裹挟的帮凶后,又将更多的苦痛施加于无辜平民,其中不乏像他们一样的青少年沦为恐怖主义犯罪的被害人。
在中国的恐怖主义犯罪中,也不乏青少年恐怖分子的身影。警方公布的数据显示,2014 年乌鲁木齐“5. 22”严重暴力恐怖案件发生后,新疆各级公安机关在 5 月 25 日凌晨实施的零点抓捕行动中,共抓获了 200 余名犯罪嫌疑人,基本以 80 后、90 后为主。新疆喀什艾提尕尔清真寺着名的爱国宗教人士居玛·塔依尔大毛拉于 2014 年 30 日上午在前往清真寺办公室途中被一伙暴恐分子残忍杀害。杀害大毛拉的恐怖主义犯罪分子的两名主犯仅18 岁和19 岁,他们有很多相似之处,比如说文化水平不高、均接受了极端宗教思想等。
在世界各地,包括在我国,这些青少年都在一些外来因素的作用下走上了暴恐道路。我们也要注意到,从事暴恐活动的这些青少年,一方面他们受到了来自跨国界的蛊惑和刺激; 另一方面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一种裹胁的力量在驱使他们进行暴恐活动。
有鉴于此,我们有必要认真应对青少年受这些恐怖主义犯罪侵害的现实,有针对性地采取一系列措施。首先,我们要让青少年接受良好的教育,尤其是针对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中的青少年,培养和提高他们自己的辨识能力。其次,善用宗教的教导人向善的力量,培育真正的宗教和平氛围。针对当前中国南疆地区讲经点以家庭为一个基本单位的态势,加强宗教对青少年家庭的积极影响。再次,政府部门和NGO 组织应会同其他机构继续合作,极力避免青少年受“伊斯兰国”网络宣传影响而误入歧途。最后,全社会应共同行动,向恐怖主义犯罪宣战,揭露它们的丑恶嘴脸,形成人人喊打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二篇恐怖主义论文范文:
摘 要:恐怖主义所赖以滋生的根源除了国际政治经济格局的巨大不平等,还有一个方面就是亨廷顿所谓的“文明冲突论”。随着冷战结束和社会分裂的加剧以及非政治学导源因素的增多,恐怖分子追求的目标已在悄悄变化。恐怖主义与全球化趋势并存且愈演愈烈恰恰说明全球化作为一把“双刃剑”所带来的不公正、不平等,以及不同国家之间贫富差距的不断拉大这一事实的存在。
关键词:恐怖主义;公共外交;意识形态;贫富差距
一、从社会学角度认知犯罪属性
如果不是处在信息化时代,恐怖主义犯罪行为不会产生这样强烈的对国际社会的心理冲击和视觉惊颤。而今天通过各种媒体以及网络、手机等新媒体,恐怖袭击引发的一系列连锁反应都会被迅速扩散、繁殖,迅速对袭击目标以外的国家和地区造成恶劣影响。其负面效果可能与其袭击手段不成正比。
恐怖主义犯罪往往产生于相同的思想根源和社会根源,即恐怖分子往往先是受到恐怖主义意识形态思想的传播渗透,进而人格、心灵都被催眠。可以推断,恐怖主义思想毒瘤的破坏力通过衍生效应而不断繁殖。反恐行动的有效性往往在于首先对所要治理的地区内恐怖主义滋生的社会根源有一定的掌握。
以俄罗斯为例,俄罗斯联邦反恐委员会的主要任务之一即是研究恐怖主义所赖以滋生的根源。这一点对于中国的反恐机构职能的设置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我们必须看到,对恐怖主义产生根源问题的认识和研究,以及最终将其消除,这些也是反恐机构重要的职能之一,也是反恐行动本身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如果单纯治标,而不去治本,反恐将收效甚微,事倍功半。理论研究与行政、司法机构在实际执行中的效力是密不可分的。
当然,社会根源的客观存在不能为恐怖主义的反人类暴行和残忍手段进行罪责开脱,世界各国以及联合国为代表的各国际组织一致认为,恐怖主义是全人类的共同敌人。某些西方国家实行双重标准———即认为一些人眼中的恐怖分子是另一些人眼中的自由主义战士———对别国国内发生的恐怖主义暴行通过各种形式暗中予以支持,包括言论上的支持,这对于有效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是非常有害的。
出于国际引渡合作的需要,有必要在国际和各国国内立法上对恐怖主义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不予界定。由于恐怖主义犯罪目的带有一定的政治性 (尽管不属于政治犯罪),应该从政治学和社会学根源上进行研究和治理。而在立法层面上,只有抓住其犯罪的行为要素,才能易于达成国际共识,有利于推动国际反恐立法和司法合作。因此,我国刑法今后的完善和细化,应更多着眼于恐怖主义犯罪类型、行为特征、所侵害的客体等方面的界定,而非犯罪目的和动机。
如果说 20 世纪七八十年代,大部分恐怖主义组织只基于有限的政治动机,利用袭击、杀人事件引起人们注意,那么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随着冷战结束和社会分裂的加剧以及非政治学导源因素的增多,恐怖分子追求的目标已在悄悄变化。现在从事恐怖主义犯罪的犯罪组织已突破传统的对政治目标的追求,出现了动机复杂化的现象。有的恐怖主义组织实施恐怖主义犯罪的动机就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如从事毒品交易的黑社会型恐怖组织。[1]
故此,跨国有组织犯罪研究与恐怖主义犯罪研究绝不仅仅是由于犯罪性质的关联性或上游犯罪的因果联系而产生的学术必要性;而毋宁说,跨国有组织犯罪与恐怖主义犯罪就是一体之两面,两者之交集甚广。赵秉志在其主编的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与中国的贯彻研究》 一书中提出的观点,即跨国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动机必须是出于经济利益,而恐怖主义犯罪由于其政治动机,故不属于跨国有组织犯罪的概念范畴。而本文对这一观点持保留态度。
在可供查找的史料中,学术界发现近代国际反恐合作肇始于 1934 年的亚历山大国王在法国马赛遭遇的暗杀事件中。反观这次暗杀事件,由于早期国际法律机制的不完善,国际社会在合作中表现出了一定的局限性,例如对暗杀者给予政治庇护的意大利,由于考虑到其政治动机,而将此事定性为政治犯罪而拒绝采取引渡合作。在今天,国际社会已经认识到,恐怖主义由于其手段的残暴和违反人类良知的卑劣本性,而被国际条约或立法排除在政治犯罪之外。同时国际反恐立法在对恐怖主义定罪方面,也不予考虑其行为的动机和目的,而只以其犯罪行为来定性。
事实上,恐怖主义的动机和目的千差万别,根本无法以此来把握恐怖主义的共同本质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