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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依宪执政的建议与对策

来源:学术堂 作者:陈老师
发布于:2017-04-06 共1068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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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依宪执政面临的困境研究
【引言】我国依宪执政问题探究引言
【第一章】依宪执政的主体、内涵与法律意义
【第二章】依宪执政的基础与条件
【第三章】依宪执政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第四章】 实现依宪执政的建议与对策
【结论/参考文献】如何开展依宪执政工作结论与参考文献
  四、 实现依宪执政的建议与对策
  
  得益于七十年代末至今改革开放所取得的举世成就,我国经济与发展实现了根本性的跨越,整个国情也较大程度的不同于以往。正是这一时代背景的要求,现阶段我国政治体制改革也应适时呼应社会环境的变迁,积极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的建设。按照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政治学的基本逻辑,上层建筑能够反映出经济基础的现实情况,政治、法律生活的原则应该与经济生活的原则相匹配。以党的十八大为新的机遇,为推进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进一步发展,依宪执政应当成为党和政府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的基本前提。
  
  (一) 完善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

  
  1. 完善宪法实施制度体系
  
  为适应社会与经济的发展,宪法的适时调整与修订应属绝对,同时,基于维护法律秩序的原则,保持宪法的稳定性又属相对。换言之,能够与社会与经济发展相协调的宪法理应保持其稳定性,但这一论述仅为相对原则,原维系宪法的稳定,并非意味着宪法规范的不可调整和宪法文本的不能修正。宪法的稳定性要以符合时代的要求为前提。我国现行宪法能够正确反映我国的基本国情,符合现阶段我国政治、经济体制的基本需要,维系这一国家根本大法的稳定性是必要的。更为重要的是,宪法是国家政治体制的基础,国家局势的稳定要求必须保证宪法的稳定状态。然而,“宪法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时代发展以及法律实践也要不断自我完善,从而符合国家和社会的需要。从实践中抽象出来的经验和认识往往对于宪法的完善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宪法如果能及时对此跟进并相应地进行自我补充,则宪法就能真正和社会生活接轨,与时俱进。”
  
  第一,重视宪法解释工作。
  
  宪法自身多属原则性规范,为使宪法作用真正发挥于社会实际,应当对宪法进行必要的宪法解释。缺乏对成文宪法的解释,宪法所确立的法律制度必然会形成僵化及残缺的状态,这也就决定了宪法实施和调整离不开宪法的解释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宪法解释权及各级权力机关享有的对违宪法律法规的撤销权等形成了我国现行宪法的基本保障制度,然而现实情况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迄今为止从未颁布过正式的宪法解释,也没有一起行使撤销权的案例,这一现状在社会中形成的直观反应便是宪法保障机制的形式化:宪法监督权、宪法解释权和违宪审查权甚至是宪法所明确的公民各项基本权利完全被束之高阁。学者们普遍认为,在保持稳定性以维护宪法权威的同时,通过宪法解释来实现宪法对时代和变化的适应,是一个重要的方式,也是宪法解释本身应当具有的功能。故未来需要努力的方向便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应适时行使宪法解释的权力,保障使宪法解释在宪法反映社会经济发展新常态的重要调整作用,进一步提高宪法的包容与适应能力,使宪法适应经济与政治体制改革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的发展趋势,成为能够适时反映社会大环境、反映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的宪法。
  
  第二,健全宪法保障制度。
  
  宪法规范难以落地,宪法所确立的基本制度无能充分且有效地实施一直都是我国宪法历史上无法回避的重大议题,究其原因便是我国宪法监督和宪法保障制度难言完善。
  
  现行宪法的实施系由高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完成,这一制度的设定应当给予肯定,但从二十多年来的法律实践效果来看,该制度的价值目标无法有效实现。当前学界的普遍共识是,“专职化、专业化”应当成为宪法监督制度的必然要求,同时实质性的违宪审查也应当成为宪法监督制度的核心组成。具体而言,当前宪法监督制度的设计有几种不同的1[27]
  
  有学者认为,在坚持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专门委员会的宪法监督委员会,具体针对宪法解释发表意见,对法律、法规等下位规范是否同宪法抵触进行重点审查,对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提出意见。亦有学者主张,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同一层级上建立宪法委员会,使之与前者相并列,同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职责权限是对各级立法机关进行监督,享有特别事项调查权。其二,参酌域外国家的宪政制度与宪法保障经验,我国可以考虑设立宪法法院。
  
  该法院成员系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位阶同全国人大常委会平行。宪法法院应当履行主动审查及受理控诉同步开展的工作制度,遵循公开审查的活动原则,其违宪审查工作实行合议制。
  
  其三,主张宪法司法化标准,主张由普通司法机关,重点由最高院行使违宪的司法审查权,按照司法“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则,司法机关就违宪事项行使事后的、具体的个案审查。
  
  其四,主张复合审查。一方面在全国人大下设立宪法委员会,对涉及违宪的事项进行事前审查;另一方面也在最高院下设立违宪审查庭,具体分管违宪侵权诉讼。
  
  第三,建立宪法诉讼制度。
  
  宪法在实施的过程中,如果在当事人之间引起纠纷,特定国家机关将在争议双方之间进行的诉讼行为即为宪法诉讼制度。一般认为,针对宪法纠纷而产生的宪法诉讼是民主宪政国家确立宪法权威,保障宪法充分落实的基本制度。依法治国、法治国家建设的过程当中,要真正确立宪法的权威性,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法治国家,宪法诉讼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非常关键的。
  
  宪法具有根本法的法律地位,在法律体系里具有最高效力。法治原则要求,任何公民、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党团以及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依宪活动。鉴于目前我国宪法保障机制存在固有的局限性,宪法的最高地位与效力在社会现实中无法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适用于政治经济、法律关系时,往往被束之高阁,乃至被理解成为政治合法化的教条。
  
  在此基础之上,确立追究违宪责任的机构和工作办法,从而通过宪法诉讼制度来保障宪法的实施。确立宪法诉讼制度,规制违宪行为的发生。在法治国家建设的过程中,“宪法属于软法的范畴,民刑事法律规范属于硬法的范畴”“不怕违宪,只怕违法”等错误的观点不同程度的存在与人们的认知当中,这同与缺乏宪法的程序性规定有很大的关联。宪法诉讼制度的存在,使宪法监督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通过诉讼制度制裁违宪行为,是实现宪法制度落实的重要保障手段。
  
  宪法诉讼制度是对权力运行规范的必要救济手段。国家机构的组织、权限及其权力的运行宪法及其宪法性文件均有明确的规范,国家权力的运行都需要被纳入到法律的框架之中。权力本身内部的制约相当重要,宪法诉讼制度就是以权力制约权力机制中重要的一种。对违宪行为进行审查、裁判、制裁,从而能及时制止和纠正权力的违宪现象,制约国家权力、严格按照宪法规定的轨道规范地运行。
  
  第四,建立违宪审查制度。
  
  构建合理的宪法监督制度,应当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该制度的设立与完善特别是需要合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根本政治制度,并在我国当前政治体制的框架之下。笔者认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可考虑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其一,宪法明文应当首先确立违宪审查的基本制度。“违宪”的前提就是规范性法律文件内容的制定与国家工作人员执行此类文件的过程中,其具体的行为与宪法原则与内容相抵触。“违宪审查监督制度”,则是对国家的立法或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宪法的精神和原则以及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对于违宪的情况及时纠正并制裁的过程。违宪审查制度的宗旨在于形成体系化的违宪审查、纠正机制,将宪法确立的原则及规范落于实处;凭借对违宪行为的纠正与制裁,使公民权利和自由获得法律的保障,确立宪法的权威地位,以宪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宪法所确立的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等方面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现阶段,我国违宪审查仅仅局限于对立法的违宪审查,其他类别的违宪行为未被纳入到审查的范围之中。国家民主法治社会构建的过程中,若没有设置相应的违宪审查制度,缺乏对违宪审查的及时有效监督,不仅将难以确立宪法权威的权威地位与国家法制的统一,更将有碍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基本国策的最终实现。
  
  2. 完善宪法监督制度
  
  第一,用宪法健全程序机制,有效制约行政权力。
  
  宪法的宗旨在于规范与约束权力,其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政府履职的基本框。
  
  从法律层面上做到对权力制约应当重点明确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权力法定。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必须根据法律的授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中,权力的行使必须可控,行政机关必须受制于“越权无效”的基本原则,树立法无授权即为禁止的法治观念。二是程序法定。行政机关对于权力的运行应当依据法定程序,国家权力的运作过程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程序违法则政府行为无效。伴随民主政治与法治国家建设的深入发展,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程序合法与正当原则处于优先地位。
  
  从我国的法制发展进程来看,司法机关必须彻底转变传统“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观念,健全程序性规范,如告知制度、听取陈述和申辩制度、听证制度、回避制度、说明理由制度,等等。三是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在公益诉讼制度的规范体系中,拓展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适当将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到行政诉讼之中。同时,诉讼主体方面,具有我国国籍的公民均享有诉权。四是政府的公信力的提升。诚实信用原则已然不仅仅是民事行为规范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更应该作为公权力规范运行的基本原则。在规范行政权力中,为践行这一原则,例如,应当取消行政主体对行政合同拥有的优先变更权;对行政行为的自由裁量权做出明确的量化标准,避免公权力机关的滥用。
  
  第二,用宪法完善监督制度,形成社会氛围。
  
  民主制度的建立要求权利必须被束缚于牢笼之中,历史教训带给我们很多的反思,权力是腐败的源头。监督制度作为保证民主政治的重要手段,也是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必要途径。在依法治国法治国家的建设过程中,强化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职责处于关键性地位,同时,权力的监督也为依法行政、司法公正及惩治保证提供了非常重要的政治基础。党和政府提出依法治国的国家政策以来,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各个层级的立法工作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建成,然而在相关的法律规范适用过程中,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和不足之处,这将直接导致权力运行不规范等问题的不断显现,部分行政官员及司法人员的腐败问题也颇为引人关注。在法治国家的建设的过程中,加强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职责的落实已成为整个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宪法监督属于国家权力机关核心的监督职能。新中国成立六十多年以来,仍未形成体系健全的宪法监督与违宪审查制度,实属遗憾。从域外国家立法的立法经验来看,法治国家均已在宪法监督,特别是违宪审查领域做出了长期的努力,并以获得了丰硕的成果,对于其本国法治环境的建设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鉴于我国在此领域内的不足,未来对宪法规范与宪法制度进行适度调整的同时,可以考虑在全国人大下设立宪法法院,构建符合中国特色和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宪法审查制度。
  
  (二) 依宪规范执政权力
  
  1. 用宪法加强党的领导地位
  
  从中国共产党的地位看,它是我国唯一的执政党,也领导着新中国的发展。而其他党则都是参政党。这是中国政党制度和世界上其他国家不同的地方。历史表明,新中国的成立,是由于共产党的带领,而共产党的执政地位,也是人民做出的理性的选择。同时也是历史的选择。在国家宪法中,明确规定了中国共产党执政党的地位,规定了中国人民需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道路,坚持走改革开放之路,不断完善我国各项制度,健全民主法治,逐步将我国建设成为一个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上统一协调发展的富强国家。宪法的这一规定明确了中国共产党的政治地位和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使得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权力的行使上既具有权利,又是一种义务和责任。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因此也具有了强制性,其强制性并非表明执政权一定归属于中国共产党,而是中国共产党行使执政权的方式一定要根据宪法的规定,通过人民民主专政方式进行,并时时刻刻代表人民利益,和人民立场一致,获得人民的认可。
  
  2. 依宪规定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
  
  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作为党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并认为,依法治国的基本出发点,是保证国家的各项工作都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当然,执政党的执政也要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中国共产党进一步指出,依法执政要作为一个重要指标,来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使党的领导在制度和法律的框架内进行,从而提升依法治国的进度。
  
  它表明,党的一切活动都要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而宪法和法律的权力根本上又来自于人民,故而党的一切活动都是从人民这里获得授权,并要对人民负责。
  
  依法执政、依宪执政首先表明,治国理政中,法律是基本手段,也是最高准则和行为规范。其他任何政策和规定,都不能与此相冲突,也不能驾凌其上。遵守宪法和法律,在其范围内活动的原则,实际上就是将代表了群众意志和根本利益的宪法与法律放在最高的位置上,不允许其上再有别的权力或个体。中国共产党在执政的过程中,要对于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扎扎实实遵守,对于其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的活动还要遵循符合人民利益标准的原则。
  
  此外,党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另一个意思表明,党如果一旦出现了违宪和违法的领导或执政,也要对此承担责任,党组织和党员个体也要按照法律的规定被制裁。
  
  此外,为了保证党的领导中每个具体领导者的个体工作能够忠实地从依法执政原则出发,能够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很好地展开,我们还要完善党的监督和制约措施。使得任何的个人和组织都有明确制度的规定,有明确的内外部监督,从而正确认识到党的各项活动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的规定的意义,使其树立明确的守法、护法意识,并自觉主动接受民众的监督和制约。因此,完善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可以使得领导者能够切切实实履行自己的工作,而减少其中饱私囊、变公为私的投机思想,同时也有利于避免决策的失误,这些最终都将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升党执政的质量。
  
  因此,党的执政权能的法治化具体包括:对各级党组织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领导权限、活动范围、地位和作用等都要在宪法和法律中明确规定;而各级党组织和党员也要自觉地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勇于接受民众的监督。如此,党的执政的法治化才能真正得到推进。
  
  3. 依宪规范党政关系
  
  依宪法和法律规范党政关系也是一个重要方面。长期以来,我国在政治发展中常常未能理顺党政关系,导致各种弊端影响了党领导法治建设。这对于推进党的法治建设来说,非常不利。因为,党政不分导致国家权力机关和政协组织在整个政治生活中,没有体现其实际应有的地位,也没有发挥其实际应当发挥的作用,没有能够真正表达民意、沟通民意和反映民意,那么,他们为人民当家作主和参政议政的角色也就没有达到当初制度设计的目的。特别是在党政不分的时候,许多地方党委将地方上一切管理事务都掌握在自己的手中,将行政权、司法权等都收括在自己的范围内,以权力干预实际事务,向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发号施令等。而一旦出了问题,党委的责任承担却是不明确的,也无法向其追责,故而很长一段时间里,党委只享受权力,却不用承担义务。这实质上是形成了党当家作主的现象,而非人民当家作主,党也不需要向国家权力机关负责,不受其监督,后者的权力被虚化,并且没有发挥应有作用,这种权力运作方式最终将上海的是党和人民之间的关系,使得党不再代表人民利益。故而,各级党委尊重和支持地方独立工作,是党政关系合法化的关键一步。
  
  我国虽然在宪法中也规定了党的领导地位,但是对于如何领导的细节等,尚未涉及。
  
  党和行政、司法等机关的关系如何处理,也有待进一步规范化。对于党来说,其有义务引导和监督各级国家机关的公共管理,提升其依法行政的水平,不仅仅是国家机关本身,也包括其工作人员。中国共产党已经对此明确说明,这种具体制度要逐步建立起来,使得党更专注于对国家宏观走向、决策上的引导,而具体事务则由具体的国家机关负责。
  
  这一趋势也使得党在梳理党政关系上迈出了更重要的一步,也使得党有了具体明确的处理方向。党委的合理放权,才意味着国家机关可以真正依法用权,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
  
  实际上,放权并不意味着失去控制,因为我国行政机关中大部分领导干部也都是党员,要受到党组织的约束和党章的约束,他们如果自身真正建立了依法行政的意识,有正确的权力观,能够在工作中强调法律之上,对人权尊重和保护,自觉坚守外部的监督,平等待人等等,那么他们就能够代表党很好地行使权力。因此,提高各级机关和其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是党政关系法治化的另一个重要要求,而这一点不仅关系到我国的法治进程,更关系到我们的执政党是否真正能够执政为民。
  
  (三) 提高依宪执政能力
  
  1. 发展和强化依宪执政的经济基础
  
  市场经济是依宪治国产生、发展的前提和基础,这是由三个因素决定的:第一,在经济关系上,使得利益主体进一步多元化、平等化和自由化,这是依宪治国的基本前提;第二,市场经济促使政治关系向民主化演进发展,而依宪治国正是这种民主化的政治关系的产物;第三,依宪治国的发展,离不开市场经济的推动,因为宪法是上层建筑,必须要有扎实的下层建筑作为基础,经济即是这一下层建筑。对于我们国家来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才能推动宪法在此基础上的全面实施,人民的权利和在政治活动中的尊严也能够在此过程中更好地实现。没有坚实的经济基础,宪法往往很难良性运行。故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夯实党依宪执政的经济基础,也至关重要。
  
  2. 建构立体化和均衡化的权力监督体系
  
  从政治哲学角度看,任何公权力要能够得到限制,都必须有一个预先设定的完整的框架,比如宪政。理想的宪政权力框架也是一种均衡的权力框架,在国家权力的塑造上,宪政提供了方向性和层次性。在这种制度框架下,政府的权力将寻求一种理性的切入方式,使自身的政治权力结构能够在保证宪政框架范围内的情况下很好地呈现出来,故而宪政体制要求政府权力在呈现上要均衡,并展现立体化。
  
  第一,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制度化。
  
  政府权力制约的实现,需要制度保障。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政府能够有自己的裁量权和灵活度,但是这种裁量权和灵活度又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而不能超出法律的框架,否则权力可能导致滥用。当宪法有效实施时,以宪法为出发点,法律将会在一个正当的程序内实现着对政府权力的控制,后者也将在前者的整个框架内运作。故而,宪法往往通过程序性的规定来规范权力的行使方式,使得形式上的合法性成为体现法治合法性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于一个国家来说,行政程序是否正当和发达,往往和其行政法治程度密切相关。我国现在尚且没有行政程序法,而对于法治社会来说,程序本位是基本的理念,也是宪政实现的一个重要方面。如果没有树立程序本位的这样一种观念,也无法真正实现宪政对于国家行政权力的控制和规范。故而,我国应当更多着眼于行政程序,制定完善法律,保证行政权力的行使在程序上有法可依。
  
  对于权力透明度的增强也要有制度保障。从实践来看,近年来我国制定了许多制度以增加权力运行的透明度,比如召开新闻发布会、公示制度、公开听证和政府政务公开等,都有效提高了权力在运作上的透明度。而国内外的经验也表明,如何保障这种公开透明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方面法律要制定完善的程序制度,另一方面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好社会喉舌的作用。
  
  第二,建立有针对性的权力制约机制。
  
  首先,对于政府决策权力,要加强对其的制约。对于政府的决策过程,要将控制腐败源头作为重中之重。特别是要通过加强对一把手决策权力的制约,来平衡好权力和法治,建立一种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此外,还要将改革措施和法律制度结合起来,使得改革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所有的执政党的决策都要和执行相分离,前者立足于宏观环境下的政策制定,后者则对政策实施后违反的行为进行纠正;而政策制定中如果有违反程序和实体法的环境,也要对其追究责任,使得权责对等,权责分明,不同部门之间各司其职,彼此之间形成监督制衡关系。权力的运行,当与责任挂钩时,就能形成更为高效、公开的体系,而其与执法部门的分离,也能使得执法部门能切实监督权力运行的现状。第三,对于行政审批权力也要进行改革,建立真正的制约机制。近年来,我国在该方面的改革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步子迈得不够大,改革尚未能真正到位。对此,发达国家成熟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我们应当一方面借鉴国外已有的成熟经验,另一方面则对我国国情进行深入调研后,探讨一条适合我国走的新思路。第四,建立财政预算管理的权力制约。财政资金往往是由政府进行配置和使用的,但是政府在这方面的配置上往往由于自主权力过大,而未能科学安排,有些政府追求眼前短期利益,或者个人的升迁,将财政资金不合理运用,比如进行一些投资等,而没有服务于公共建设的需要,这导致了地方政府在财政资金上的危机,一旦出现意外,损失将是非常大的。对此,我们要认识到,财政资金的支配上,过度的“积极干预”是不合适的,而要以公共建设和公共服务为基本出发点,根据各地实际财政情况,合理分配,管理好收支两条线。对此,中央政府也要出台相应的制度,使得地方财政收支上脱钩和分离,确保资金能够全部收归国库,并合理利用,而不被部分官员中饱私囊。
  
  (四) 强化宪法宣传和普法教育
  
  1. 把法治实践和法治教育结合起来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体系的健全和发展,同样也需要有良好法治意识的社会和社会公民的支持。法律不能超越社会而存在,必须在社会的水平状况的基础上出发,超前的法律,往往不能真正被有效利用。而一个社会中,如果公民普遍缺乏法律意识,法律观念淡薄,不懂法,也不热衷于学习法律,那么法律会因为没有能被遵守而失去意义。
  
  所以,提升公民的法治意识,非常重要。对此,我国多次推行普法教育,通过各种方式来提升公民的法治意识,让公民在日常生活中以法律规定为准则,依照法律行事和生活。
  
  在普法教育中,我们还要注意,普法对象虽然主要是普通群众,但并不局限于普通群众,许多基层的领导干部同样需要法治意识,需要接受法治教育。因为,基层群众往往政治觉悟不高,对法律的了解也较少,而其由于处在和群众打交道的第一线,如果法治意识缺失,就会使得其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出现很多伤害民众利益的地方,激化执政党和民众之间的矛盾。故而通过法律教育提升群众与基层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在纠纷解决过程中,用法律来作为根本标准进行衡量与解决,也是加强社会和谐的重要方面。
  
  我国基层民主建设的实践也表明,基层群众接受教育是非常必要的,而单一的法治教育模式已经不适合现代社会的需要,正面的教育也往往容易导致不佳的效果,真正关键的,是将群众自身的法律实践和法治教育结合起来,使其认识到,法律教育是有用的,是对自身权利更好地保障。而这个方面,过去往往没有被意识到,导致政府认为民智未开,却找不到合适的方法帮助人民提升法律素养,中国推行民主选举多年了,但是基层贿选之风依然非常盛,故而我们需要寻找深层次原因。
  
  从新闻媒体中我们常常看到,农村村委会选举的过程中,总是有许多不规范、不守程序的地方,许多人参与选举不是为了真正的造福村民,而是为了给自己谋取私利。而国家对于基层选举的放权,用意本是好的,要实现村民真正的民主自治,结果却恰恰相反,在一些所谓的基层民主选举中,甚至选举的底线也被频频突破,在民主选举中,体现的反而不是民主法治,恰恰是无序自由状态下导致的失控和专制,宗族势力、社会黑势力等把持着选举,反而进一步排斥了民主法治。因此,我们需要意识到,民众没有真正建立法律意识,没有真正树立正确的民主选举意识,民主的选举注定只能以失败告终,而随时会走样。故而基层法制教育既要常态化、持续性,也要多样化,并且和人们的生活紧密结合,使得人们能够逐步提升法律意识,依法办事。
  
  法治教育要抓好两方面:一方面是抓好法律的意识教育,让人们意识到现代社会公民在民主社会生活需要什么样的法律知识,如何按照法律行事,在遇到纠纷以后,怎样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此外,让基层干部知道如何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使权力,如何在遇到和群众之间的矛盾后,依法解决。这些都是法治教育的目标。我国曾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处于无序的状态下,废弃法律,以阶级斗争为纲,全民搞革命,使整个国家陷入到一种几乎瘫痪的状态下。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反思总结以往的教训,深刻认识到了法律的重要性,于是在整个国家的范围内力图逐步重建法律秩序,各级党委都设立了法制办公室,领导干部们接受法律教育也成为一种常态。各类媒体上也纷纷推出相关的法治节目,让人们感受到了时代的变化。而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民众的整体法律素养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不过仍旧还有很大的进步空间,特别是在法律意识上,距离真正宪政的要求,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此外,我国目前还存在一个问题,即司法机关中很多专业司法人员自身的法律能力和素养还不足,比如法院中很多军转干部出身的法官,其对于法律的认识和学习是在日常工作中逐步推进的,而缺乏系统的训练,使得法律在他们手上体现出较为明显的工具主义倾向。而目前在法院中真正参与到审判工作的专业法律毕业生的比例还不是很多,这些大大制约了地方上法院的业务能力和判案水平。通过普法教育的持续推进,也有利于督促法院在人员选拔上更多选择专业人员,而非军转干部,从而提升自己的整体业务水平。
  
  2. 提高全民的宪法和法律意识
  
  法律只有在社会中得到普遍尊重并被遵守,才能真正使得社会成为一个文明的法治社会。对此,***同志曾经明确提出,对于党和全国人民来说,法律非常重要,宪法尤其重要,我国的宪法是一部良宪,所有人对于宪法的基本知识和内容都要深入学习,并且在社会中形成一种崇尚宪法和维护宪法的良好风尚。而人们学习宪法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宪法的宣传教育进行的。对此,要确保宪法教育工作的持续性和实效性,从而能切实提升所有人的宪法意识和法律意识。
  
  宪法的权威和根本地位,不是写在纸上的,而需要真正深化到人们的内心中,落实在人们的行动中。它不仅仅规定的是国家相关的基本构架、政治生活的组织形式,也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
  
  就国家方面来说,宪法经过正规程序转化为具体的国家方针政策,形成国家意志,籍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而就公民来说,宪法既规定了其权利,也同样规定了其义务。或者说,和国家权力机构的设置相比,这才是核心部分。宪法要保障每一个公民都能享受到其基本权利,并履行其基本义务。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其实宪法正是通过这种方式,深刻影响着公民的行为规范和生活。因为,从国家层面来说,一个宪政国家给予公民的生活氛围、政治环境和个人感受,与一个非宪政国家相比,肯定是不同的。而公民拥有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往往也决定了公民选择什么样的生活方式,以及对于国家、社会和法律有什么样的观感。故而宪法其实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公民的生活状况,与公民生活紧密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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