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依宪执政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党和国家提出依法执政方略,这标志着我国开始有意识地彻底告别人治,而走进法治。随后,依宪执政的理念又进一步被提出,意味着宪法的地位被进一步重视和提升。
经过多次的修改和完善,我国宪法对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提供了坚实保障。而以往,由于我国沉重的历史包袱,以及新中国成立以后长期的政治动乱,都使得民主和法制被破坏殆尽,没有形成良好传统。政府的行政权力无限制扩张,公民自身权利被极大压缩,而公民也缺乏权利意识和宪政意识。监督和审查体制的缺失,使得国家权力被极大滥用。这些诸多问题的存在,曾给我国社会带来长期的干扰和困境。宪法在此过程中,真正成为了故纸堆中的文物,而没有能够真正发挥作用。宪法的权威也无法被真正树立。对此,我国目前需要正视,并在已有的基础上踏踏实实推行依宪治国之路。
(一) 依宪执政面临的问题
1. 执政主体的宪法意识有待提高
近代中国出现宪法,实际上并不是执政者们真的怀着美好的愿望想要推进国家的民主政治,而是将其作为装点门面的工具,挽救岌岌可危的独裁统治。而在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第一部宪法也没有真正发挥其应有作用,而仅仅作为一种政治工具在存在,以保障党的方针路线的持续不变。这种情况一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才有所改变。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开始将重心转移到了现代化建设上,并为此制定了新的宪法。新的 1982 年宪法在保留了原有宪法的基本原则下,废弃了其中许多已经不符合需要的内容,随后,我国又陆续进行了四次宪法修改,在政治、经济等方面补入了一系列与时俱进的内容。同时,我党也深刻意识到,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它是一种制度性约束,它不能是党的政策的汇集文件,同时也需要保持自身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
宪法不需要与政策同步,相反,党和国家的政策应当在宪法框架内被制定并通过,它和宪法是被领导和领导的关系,而非反过来。以政策的频频变化来修改宪法,并非一个合适的理由。因此,虽然由于历史上许多原因,我国宪法曾经修改多次,但是我国应当越来越意识到,宪法保持稳定性的必要,不应当频繁修改宪法,而应当努力让宪法系统化、统一化,并通过其他法律的配套制定增强其具体实施的可操作性。
2. 依宪执政的制度体系不够完善
宪法虽然作为根本法,但是很多时候它的规定比较抽象和根本,原则性概括性强,操作性不强。而社会生活如此的生动细微,又是流淌变化的,如果宪法不能通过配套法律进一步细化,增强可操作性,那么宪法就无法进入到社会实际生活中,也无法被公民所接受和运用,这样,人们对于宪法的理解就会始终是模糊的和浅薄的,宪法不能真正发挥实质作用。
宪法要在现实生活中被具体落实,就必须要有一个围绕它而展开的法制体系,这个法制体系使得我国的社会能够和宪法精神之间有一个沟通桥梁,使得国家的各个立法者、司法者、守法者等能够有具体的遵循标准。这样,宪法才能充分地在现实社会中发挥它的作用,才能深入人心。虽然我国针对宪法的实施已经制定和颁布了大量的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等,建立一个庞大的法律体系,使得社会生活各方面做到基本上的有法可依。但是宪法由于修改频繁,其他法律却无法同步更新,其中难免也出现了一些谬误、矛盾和空白等,使得宪法和社会生活之间未能很好相互对照。比如,我国虽然将人权保障和私有财产保护作为基本原则写入宪法,但是目前为止,尚且没有一部相关的具体法律对该原则的操作进行具体细化。而所有法律中,由于欠缺违宪审查制度,有些法律即便违背了宪法的基本精神,仍旧继续存在,导致在法律适用上存在混乱,一个案子所依据的不同法律彼此之间存在矛盾,导致案件的审判结果可能迥异。对此,我们必须要认清现实中的不足,为宪法的运行提供另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使得整个法律环境能够更有利于宪法的实施,也更有利于人民权利的保障。
3. 普通民众的宪治认同感比较薄弱
宪法和法律从来就没有尽善尽美的时候,只是看其是否满足社会的需求,满足民众的需要,是否在民众中获得较高的认同感。而我国宪法长期以来由于没有发挥实际作用和效果,所以导致人们对宪法的认识十分模糊和浅薄,并没有切实感受到其最高的法律效力。而宪法作为整个法律体系中的根本大法,本应该被法律人和民众们所信仰,但是长期以来,人们更熟悉的往往是一些部门法,这些法律和民众生活密切相关,似乎只有他们才是我们眼中真正的法律,并被我们遵守。那些写在宪法中的内容,或者太遥远而和日常生活无关,或者就是存而不用,人们并没有真正感受到它的实现等。所以,宪法徒有根本大法之名,却处于尴尬的傀儡地位上。
我国现行的宪法在序言部分庄严宣告了宪法的基本内容、任务、地位、效力等,表明其实各政党、社会团体、事业组织和个人的基本活动准则,宪法的尊严不可被触犯。
但是,该内容却长期以来没有得到应有实施,它被高高在上捧着,却没有降临到人们实际生活中。宪法的最高效力似乎只是名义上的,不能进入司法。在司法审判中,无法直接采用宪法,而必须依据具体部门法的情况,正是现实写照。无论是法官、其他法律人还是国家官员等,闭口不谈宪法的实际操作,如此情况下,宪法也根本无法保证公民的权利实现,公民因此对于宪法非常隔膜,更不用说对其的认同。所以,长期以来,人们认为,宪法是政治宣言,而不是法律,否则为何其不能进入到司法审判中被实际使用。
这也导致了人们对于宪法的原则、价值、精神和内涵缺乏理解和尊重,意识淡薄,也没有宪法思维,在社会运作和日常生活中,宪法始终扮演着这样一个虚无缥缈的角色,违宪行为更是无法被人们看到和认知。人们这种对于宪法的淡漠和不理解,实际上也是使得自己的权利救济之路被阻碍,但是这并非民众的问题,说到底,是宪法未进入到现实生活中进行适用的结果。
比如,网上常常会有公安机关对一些卖淫嫖娼人员进行信息公开和示众,人们对此纷纷评论,却很少有人意识到,连作为执法者的公安机关也没有意识到,这些卖淫嫖娼人员的隐私权、人格尊严权等在这样的公开和示众中被侵犯。比如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分局洪山街派出所就曾公告了其所查获的卖淫嫖娼人员的具体信息,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三中派出所令抓获的卖淫小姐赤足、戴铐、牵绳游街未众,并在当地媒体上公布其照片。
虽然这些行为是被公安部三令五申禁止的,但是由于人们并没有意识到这样的行为性质的严重性,它违反了我国宪法对公民权利的基本保护,即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由于对这一点缺乏认知,所以一些公共机关的工作人员才会一而再再而三犯各种低级错误,践踏他人的人格尊严,并公开羞辱了宪法尊严。而这些公共服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尚且素质如此,普通民众就更加不用说了。那些受到如此不公正对待的嫖客和小姐们,也没有意识到自己并不应该被如此,因为自己的这些基本权利是不容侵犯的,可见,对宪法的淡漠和不了解,不仅仅会导致其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伤害他人的基本权利,甚至也使人不能认识到,自己的基本权利也在持续的、不断的被伤害。这既是公共机关的悲哀,更是宪法的悲哀。
而公民对于宪法认知的普遍缺失,导致了一些国家公权力机关也对宪法十分漠视,公然在工作中以权压法,以言代法,没有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事,特别是一些基层机关,在工作和执法中非常粗暴,缺乏对人的基本尊重,缺乏一个国家工作人员应有的态度和素养,在执法过程中激发了许多民众和政府部门之间的矛盾,导致社会中充斥戾气。故宪法之治需要宪法的思想理念首先深入人心,获得人们的认可,让人们能够主动用宪法自我维权和保护。
4. 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有待完善
宪法贵在实践,宪法的生命力在于它能够在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中不断通过宪法解释来适应人们的需求,不断对社会中各个层面各个团体进行全面的覆盖和应有的保护,在民主、自由、秩序和尊严等价值基础上实现其真正意义。而目前,我国宪法并没有如上的状态,虽然名为国家最高位阶的法律,是根本大法,是公民的权利保障书,但是实际上这些都是名义上的宣称,并没有被真正落实。宪法实施效果差,甚至根本就没有实施,已经是目前不争的事实。虽然我国几代领导人都力图改善宪法实施的现状,在各类讲话中,都不断强调宪法的作用和实施的必要,但是受制于客观现实条件,以及一些政治上的考虑,很多言论仅仅停留在了言论上,始终未进入到具体实施环节中。
的确,宪法之所以仅仅成为人们口中“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我们探究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没有一个基本的制度和程序,来保障宪法的有效实施。
世界上各国对于宪法的实施都规定了相应的违宪审查制度,我国也不例外。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是宪法的监督机关。但是,这一规定存在一些现实难题。从法律法规上看,我国违宪审查制度主要是由宪法的第 5、62、67 条和全国人大组织法、立法法等法律规范共同建构起来。但是,目前虽然我国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的基本框架,但是实际运作上却未能真正启动。目前为止,我国也没有对任何一部法律或任何一种行政行为宣布其违宪。而我国之所以在违宪审查制度上存在困境,主要还是当初制度涉及上有许多不完善和缺陷的地方,其具体为:
第一,违宪审查主体上的双重性。我国宪法上对违宪审查规定了两个主体,一个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个是其常委会。尽管前者主要对宪法监督是原则性的,后者才是真正能够展开违宪审查可能的常设机关。但是,违宪审查权由全国人大和其常委会同时拥有,会导致作为一个整体权力形态的违宪审查权自身的弱化。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可能因为彼此都享有该权利,且权责不明,而怠于行使该权利。
第二,违宪审查权行使主体的组织形式和众多职权妨碍其对违宪审查权的真正行使。全国人大和其常委会在工作中的基本原则是民主决策,但是二者都是人数众多,前者接近 3000 人,后者成员总数也常在 100 多位。各成员的法律专业素养水平不一,指望其真正行使违宪审查权力,显然难以进入实践。此外,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的职权都非常多,比如全国人大有 14 项职权,人大常委会有 20 项职权,违宪审查权只是其中的一项,很难被专门行使。
此外,我国在违宪审查制度的规定上也非常原则化和抽象,仅仅在宪法和立法法的几个条文中进行了概括说明,但是对于如何实施违宪审查权却没有明确说明,甚至连违宪审查的概念、审查程序等都没有具体规定,审查主体的权力边界和行使要求等,同样缺乏,导致该制度难以真正启动。
违宪审查制度难以真正运行,那么其他法律法规也就无需必然在宪法框架内制定和运行,因为并没有与之相应的审查制度,这些都只是凭着立法者自己的自觉。久而久之,人们就无法感受到宪法的地位和作用,也就不会意识到依法治国过程中宪法有什么存在的作用和必要。这导致我国在依宪治国和依法治国的道路上将受到许多阻碍,整体速度也会较为缓慢。故而,目前我国迫切需要建立违宪审查机制,使得宪法的真正权威和根本地位能够被保障。也使得宪法真正成为人们的行为规范、权利保障书和值得信仰的对象。
(二) 依宪执政面临的挑战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当今社会在不断发展变化,我们党也面临着一系列前所未有的风险,当然,风险之中也蕴含着机会和挑战。可谓优势与劣势并存。在这样变化发展的国内外环境下,如何做出正确判断和决策,是至关重要的。而十八大召开前的时代背景,也是我当十八大中做出的一系列重大决策的基本依据。
1. 我国人治传统的挑战
我国在改革开放以后,虽然经济水平飞速发展,人民的生活也有了显著提升,特别是在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的经济实力总体上跃居世界第二,东部沿海等地区已经总体上实现了一定程度的富裕。但是,我国仍旧也存在许多问题,特别是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情况下,也导致了很多矛盾的激化,不平等状况在社会中进一步被拉大,许多结构性难题凸显,需要我们共同努力和解决。对此,中国执政党和全体人民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巨大难题,如何克服这个难题,跨过“中等收入陷阱”,仍旧是任重而道远。
而目前,虽然我们的执政党一直在自我执政能力和水平提升上持续努力,全面提升自己依法执政的能力,但是自身的不足依然明显。对此,我党不能气馁和放弃,而需要在全面自我认知的基础上,对于自己的错误正视并逐步纠正,对于内外难题更要平静对待,坚定地寻找克服方法,努力去克服。用旺盛的革命斗志和不屈不挠地决心迎接和度过新的挑战。
而一直以来,我党在执政治理上都没有彻底解决好人治难题,如今,在内外形势的变化下,我党依靠传统的人治已经无法维持,必须要尽快建立党内党外的依法执政、依宪执政的秩序,从而满足我国广大民众的期待。特别是在对党员干部的素质、作风和能力上不能放松,要紧抓力促,让党员干部起好带头作用。党员干部的思想意识对于整个社会的发展有很大影响,不少党员干部在进入工作岗位之初,能保持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全心全意扑在工作上。而一旦手中掌握了大权,又受到了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等不良思想的腐蚀,就很容易迅速孵化,特别是在监督机制尚且不全的情况下,党员干部自己的一念之差,可能导致自己迅速腐败和堕落。而外部环境对于执政党的考验是长期的、复杂的,执政党如果没有深刻的危机意识,对内部不从严治理,就会慢慢失去竞争力,最终可能丧失执政党地位。因此,党的内部建设和国家的未来紧密相连,我们要对党的自身建设不断加强和提升。
2. 西方宪政模式的挑战
我国的依宪执政总是被国内外一些主张自由宪政主义的人以及一些对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信心不足的人和西方宪政模式划为同一边。我国和西方所践行的无论是从国家制度还是权力主体,从理论基础到宪法依据,都存在着根本的不同。
目前,世界上各个国家都在努力自我发展,而经济全球化、信息全球化、文化多样化和价值理念的多元化也在这个时代里深刻地改变着我们的世界。国家之间的界限日益模糊,相互依存和沟通更为紧密,科学技术则迅速发展,每时每刻都在改变着人们的生活。在此过程中,我国要保持自己的竞争力,在国与国的竞争中不能日渐落后,而要保持旺盛的斗志和强大的竞争实力,更好地迎接未来的挑战。从另一方面来看,目前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仍旧没有消除,世界格局也不稳定,局部战争和冲突依旧存在,各种霸权主义、干涉主义仍旧打着各种旗号而继续存在。这个世界并不太平,战争的阴影随时可能降临到人类的头顶。
我国在以往的世界格局中,处于一个弱者地位,无法在世界格局中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而目前,我国已经对于世界格局有了较为清晰的认识和积累了一定的应对经验。对此,我国如果能准确把握国际时机,抓住各种发展的机会自我发展,就能在未来真正发挥自己作为一个大国应有的作用,和现有的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平分秋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