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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财务舞弊的对策和建议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5-22 共540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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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绿大地公司财务造假案例分析
【第2部分】绿大地舞弊案研究绪论
【第3部分】财务舞弊理论基础
【第4部分】绿大地财务舞弊案例背景
【第5部分】绿大地舞弊的内外部原因分析
【第6部分】 防止财务舞弊的对策和建议
【第7部分】绿大地公司财务舞弊问题分析结论与参考文献

  5防止财务舞弊的对策和建议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件接连不断,严重侵害了资本市场各方参与者尤其是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本文对绿大地案例进行了仔细研宄,从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提出避免公司财务舞弊的对策和建议。

  5.1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5.1.1优化农业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是否有效依赖于股权结构是否合理配置,因此股权结构的优化将改善我国农业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在我国农业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着“一股独大”的现象,例如绿大地的董事长何学葵,个人持股就达到了近47%.可以说完全没有制衡她的力量,公司的决策也几乎由她一人决定,这样一来公司的股东利益就会受损。然而在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所属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上市公司股份过于分散,这样就很容易被有心人操控。所以,必须要合理配置股权,使农业上市公司的持股股东们,尤其是大股东们的控股比例应该合理化,避免“一股独大”的现象。

  再者,农业上市公司还可以引入部分机构投资者,不仅会有优化股权的作用,还能为企业提供先进的管理经验。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结构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它能够促进公司业绩的增长。引入机构投资者只是其一,重点是要发挥机构投资者的作用,使农业上市公司能够形成相对控股股东,因而优化均衡股权结构。

  5.1.2健全农业上市公司董事会职能

  董事会是公司治理职能有效发挥的关键。因此健全农业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只能,是完善农业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要塞。董事会管理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并根据公司情况作出相关决策,它还要负责监督公司的高管人员。董事会的职能是否健全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起决定性的作用,所以必须要明确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而治理结构应该以董事会为核心构建。

  首先,公司的董事长绝对不能兼职总经理。公司的法人代表结构应该是多元化的。在两权分立的农业上市公司中,董事会是作为协调股东与经理人之间利益冲突的机构存在的,股东们希望董事会替他们监督经理人来保护他们的利益。因此,董事长如果跟总经理这两个职位由一人兼任,那么监督也就不复存在,董事会的价值也无法体现,董事会的存在就会成为形式主义。所以,董事长与总经理这两个职位决不能由一人兼任。

  其次,要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的设置也是为了监督和制衡企业,所谓独立董事最重要的就是“独立” 二字。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行权能力决定了他们能够保持比较客观公正的立场,遇到问题时可以质询,批评甚至公开谨责公司的管理层,对公司的治理守则起到良好的约束效果,从而保护了中小型股东和公司整体的利益。与此同时,他们的专业特长确保和提高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为了确保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独立董事的甄选程序成为了其中一个重要的环节。公司董事会内,独立董事的监督对象主要是控股股东及其派出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为了避免独立董事的公正及独立性受到影响,控股股东及其控制董事会就不应该参与独立董事及其候选人的提名和决定。

  独立股东候选人的提名应该在公司股东会上,而不是由董事会单独设立,大多数由中小型股东组成的提名委员会负责。而在选举方式上应该沿用股份制公司在其股东会上的普通选举方式,每个法人股东与自然人股东的投票权都限定为一票,即“一人一票制”.

  然后考虑到我国的股权结构以“一股独大”为主普遍存在,“一股一票”的实施将限定独立董事将来的选择,他们的权利也会被控股股东所控制。由此,为了确保更好得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保证其公正性和独立性,独立董事的选举方式必须避免“ 一股一票”.

  5.1.3增强监事会作用

  监事会虽然是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可或缺的存在,但是很多公司的监事会的存在感极弱,甚至可以说是形同虚设。监事会的作用是监督和制衡董事会与经理层,它直接隶属于股东大会。为了实现监事会其存在的真正作用,必须要对上市公司监事会存在现状进行改革。

  首先,保证监事会的独立性。独立性是监事会发挥其作用的前提条件。监事是由股东大会根据相关规章制度选举,绝不能够出现以股权的大小来决定监事的人选以及相关待遇,这样就会导致第一大股东一个人就能决定整个监事会。且上市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出现问题负连带责任,这样也更能够使监事人员履行其作为监事的责任并保持其独立性。第二,监事会人员要有专业素养。农业企业的监事,应当既了解农业知识又熟悉相关法律和会计政策,这样也能够保证监事人员的独立性,对农业上市公司的管理水平起到提升的作用。

  5.1.4岗位权责分离

  首先,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内部各层级机构设置、职责权限、人员编制、工作程序、相关要求的制度安排。严格各层级的职责、人员的任职资格、议事规则、工作流程和工作程序,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管的履职情况,确保决策、执行、监管三权分离,形成制衡。

  第二,处理好治理结构设置、权责分配、机构运行三者的关系。保证治理结构设置的科学性、权责分配的合理性和机构运行的效率性。所谓科学性是对组织架构设置的基本要求,是基础,是组织架构合理性和效率性的前提,根据多年理论总结和实践积累,组织架构的科学性已经取得人们的共识,股东大会如何设置,董事会、监事会如何设置,已经有一些成熟的模型可以参考,具体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性质、规模、类型具体剪裁;所谓合理性,是组织架构的基础,也是建立组织架构的边界和约束条件,它需要明确组织架构各层级、各部门、各岗位的权力和责任的关系,以及相互制衡的关系,这些都是内部控制关注的重点;所谓效率性是组织架构的目的,组织架构的设置,最终目的是要运行流畅,运行效率高,内部控制不是目的,是手段,是健康运行的基础,没有约束力可能对运行带来致命的影响。过分牵制,为牵制而牵制,可能影响效率。因此,科学设置组织架构,不重叠、不多余、不交叉、不缺失、不错位、不扯皮、分工明确、责权明确、流程明确、方向明确、程序明确、岗位明确,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制约、互相协调,达到运行流畅、责任可查、流程清晰规范设置的目的。

  5.1.5完善农业上市公司管理层激励机制

  可以说,我国大部分农业上市公司管理层的公司与公司的绩效并不挂钩。这样就会导致管理人员为了个人利益而牺牲公司业绩的情况。所以,农业上市公司人员应当完善管理人员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使经理人的个人目标与企业目标是同向而行并息息相关,从而能够缓解股东与经理人之间的委托代理毛肚。

  第一,激励的方式要多元化。多元化的激励方式非常普遍,如何使各种激励方式有机的组合才是关键。第二,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樣合。这种方式主要是为了是管理层在进行决策时考虑公司的长期发展,比如授予经理人员股票期权,让公司业绩与经理人的个人利益直接挂钩。第三,个性化的激励方式。在制定激励方式时,可以根据不同员工的个人需求做出适当的调整,“私人定制”员工激励方式,这样也能是员工对公司更满意,工作态度也更加端庄。

  5.2加强企业内部审计建设

  保持独立性是完善内部审计规范制度建设重点改革部分,首先要注重内审人员的选择。企业的内审人员都是由企业内部自己选取出来的,尤其是内审人员可以说是由董事会决定的,他们很可能为了保全自己的利益而选择对于舞弊事件视而不见。因此,为了有效避免这类事件,在企业的内部审计部门中可以引进类似基金或信托这样的机构投资者,由他们来决定部分内审人员的人选。他们不参与企业的经营,但是他们却最关注的企业的发展,由于持股比例较低他们无法进入董事会,只能指望着企业每年的财务报告来观望企业的发展。如果企业进行财务舞弊,受损失最大便是这些中小型投资者。如果由这些机构投资者来决定内部审计部门中的部分人员,例如1/3,这样更能够有效地制衡企业,使企业能够更健康的持续发展。其次,给予内审部门更高的权力。我国上市公司现存审计部门可以说是平行于其他要塞部门的,因此在审计的过程中还存在着诸多顾忌。

  因为级别是一样的,其他部门的人可能会隐瞒某些重要事项,而跟内审人员打马虎眼儿。内审人员级别高了,就有威慑力了,在审计过程中也更得心应手。最后,还要追究内审人员的连带责任,责任大了,胆子或许就小了,做事也能更仔细了。公司出现舞弊现象,说明审计人员审计没有完全到位,应当追究审计人员的连带责任,且这个责任力度不能小,要让内审人员明白如果他们同流合污的下场会得不偿失。

  5.2.1完善法律法规建设,加大执法力度

  政府监管部门及早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共法理角度出发,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加以约束。对于目前存在的未有立法明确针对的违规行为以及部门量刑不当的违规行为应及时通过立法手段进行补充和修订。证券监察机构同司法机关应一同加大上市公司的违规案件的执法处罚力度。对于涉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保荐人等应公开曝光,同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完善民事责任赔偿机制,让这些参与财务造假等违规行为的中介机构也要对其行为追究民事赔偿责任34.

  5.2.2提升证监会的监管力度

  过去,我国的证券发行一直实行的是严格的核准制,我国的证券市场上世纪90年代才建立起来,很长一段时间,存在大家对如何在证券市场进行投资都经验不足,机构投资者规模和影响力极小,投资服务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道德水平偏低、相关法律法规建设不健全等现象。因此,选择核准制有积极的意义。

  但是经过多年的实威,核准制对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弊端逐渐显现出来。具体到绿大地的案例。我国证监会在审查上市公司的资格时,除了证券法上明文规定的条件外,还会附加很多潜规则,比如对行业的喜好,对成长性的要求等。绿大地的上市过程,就伴随着庞明星的财务专家团队对证监会偏好的研究和有针对性的“反向工程”.

  虽然证监会这种行为的本意是希望为市场预选出一批有投资价值的企业。减少投资者的投资风险。但是也正是证监会的这种行为,大大的削弱了资本市场自身的功能。本来,发现有价值的企业应是资本市场的事,而且,靠发审委有限的几个专家的工作,其价值发现功能远远比不上市场上数以万计的投资者的共同智慧。相反会激发企业造假的动机。

  因此监管部门有必要将本该属于市场的功能还给市场。例如11年底。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创业板发行监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预先披露时间等何题的通知》,加强了社会对拟上市企业预披露信息的监督。未来,监管部门将更多对企业投资价值的审查工作还给市场将是监管思路的重要取向。

  同时,可以考虑在IPO过程中,以券商为主体,由券商来雇佣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使这些中介机构由为上市公司服务变成为券商服务。有利于改善中介机构的独立性问题,也可以减少监管的复杂性。

  5.2.3提升会计师事务所作用

  上市公司或者某个公司准备上市要进行财务造假的话,都会请第一流的会计师来亲自操刀。本文中绿大地的财务报表就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庞明星会计师亲自完成的。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审计机构,最重要的就是保持其独立性。但是从频发的财务舞弊事件中可以知道有不少的会计师甚至是事务所为了利益而选择与要财务舞弊的企业“同流合污”,帮助他们掩饰真实的财务信息。要提升会计事务所的作用,可以从如下两个方面来谈:

  第一,加大对涉嫌帮助企业财务舞弊的事务所的惩罚力度。在很多财务舞弊的被曝光的事件中,尽管上市公司收到了重创,但是事务所却可以不受连带责任,只是去企业审计的注册会计师担当责任或事务所仅仅是第三责任人,这就助长了事务所帮助企业财务舞弊的火焰。就算事后曝光,有责任,也仅仅是一般程度的罚款,相对于事务所从企业获得的利益根本不值一提。如果注册会计师违背了独立客观的原则,在利益驱动下提供了虚假的审计报告,他应当为此受到严厉的处罚。首先是必要的经济处罚,其次应当对其违纪审计行为造成的危害程度进行评估,根据其危害程度给予暂停执业、吊销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等处罚,此外,如果该行为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还应当追究其法律贵任。而且不仅是针对注册会计师本人,对于注册会计师所属的会计师事务所也应追究连带责任。

  第二,企业在选择事务所的时候,不能由董事会凭借股权的大小来投票决定。而是要采用一人一票制,甚至是可以引入机构投资者的意见。如果由控股股东决定聘用哪家审计机构,控股股东很可能为了某种目的而选择跟能与他们“配合”的事务所进行合作,他们需要漂亮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小股东持股比例少,无法左右控股股东们的权利。而小股东们是最关心企业的效益的了。实行股东们按人头投票选举会计师事务所,更能够防止财务舞弊现象,也能够让事务所能更大程度上维持其独立性。

  5.2.4加大政府监管作用

  政府监管是外部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政府监管部门在监管舞弊企业的过程中,应努力提高技术水平,改进监管方法,大幅度降低成本,提高核查特别是核实合谋作假的概率。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监管成本,我国政府部门对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监管存在权利交叉的现象,不仅会因为推诿贵任降低监管效率,还会由于重复监督提高监管成本。

  政府部门应该明确职责,合理分工,避免重复监管浪费社会资源,同时提高治理效率。在我国目前还没有像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那样的独立监督机构的情况下,应充分发挥社会监管体系的作用,实行全方位、多元化的监督。当然,我们也不赞成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选择上的极端主义倾向,即从“唯有市场”的极端走向“唯有政府”的另一个极端。就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而言,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而不应该成为市场的替代品。实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应充分体现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政府监管为主导,以行业自律为从属的三位一体的基本思想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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