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商业银行信贷风险控制的理论基础
2.1 商业银行信贷风险概述
2.1.1 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定义
1901 年,美国学者 A.H.威雷特最早定义了风险的概念,认为风险是关于不愿发生的事件发生的不确定性的客观体现。后来美国经济学家法兰克。奈特在其经典着作《风险、不确定性与利润》中给出了一个经典的定义:风险是一种可测度的不确定性,通过概率计算获得其大小。此后,理论界对风险的认识逐步深化和层次化。
信用的本质属于商品货币中的一部分,而且它有其独特的价值运动方式,信用一般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有借有还,以偿还为基础;二是在还款期限来临时,债务人必须在归还本金的基础上,额外附加借款利息一并偿还,即还款总额为本息和。
因此,结合风险和信用的定义,可以将信贷风险理解为信贷活动的不确定性。商业银行信贷风险即借款方不能按期或者逾期也不能归还所欠银行资金而给银行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2.1.2 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分类与特征
a.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分类
根据信贷风险产生的原因,信贷风险通常可以划分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主要类别。
其中,信用风险是指交易的对方不履行或无力履行在交易中的义务,而引发损失的可能性。银行授信业务中的交易对方,如借款人、保函申请人,不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或无法履行由银行担保的责任,都会产生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也是银行面临的一种主要风险。流动性风险是商业银行虽然有清偿能力,但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应对资产增长或支付到期债务的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的不利变化而导致财务状况出现风险的可能性。对银行来说,市场风险指市场变化给银行带来经济危机的可能性。
操作风险是指银行在处理业务时因人员操作失误或操作不当而给银行带来经济损失的可能性。操作风险一旦发生,会给银行带来不可想象的严峻后果。例如英国历史上着名的巴林银行,因其新加坡分行高级管理人员越权交易而造成巨大损失,导致被其他银行收购,就是一起典型的由操作风险引起极大危害的案例。
法律风险是指交易合同不能得到法律保护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能性。
b.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特点
商业银行信贷风险具有客观性、相关性、损失性、可控性等特点。
①客观性
信贷风险的存在是事物变化中所固有的特征。在信贷业务经营管理中,不论其自身银行实力多强,业务规模多大,借款人信用高低,都伴随着信贷风险的发生。对商业银行而言,任何一个借款人有发生信贷风险的可能,只是影响程度不同。在信贷业务中,信贷风险一直是客观存在的,可以通过方法手段加以控制或防范,但是无法根除。
②相关性
风险不是独立存在的,而与内外部环境紧密联系。这个特征说明商业银行信贷风险除了与其自身经营状况有关外,还会受到借款人行为道德的影响,以及国家经济发展形势、市场竞争压力、外部监督机制等因素的影响。由于信贷风险具有相关性特点,所以更需要具备全面风险观念,从多层面去研究,进而采取有效的方案控制信贷风险。
③损失性
商业银行的经营对象是货币资金,因此其所面临的信贷风险将直接表现为货币资金损失的风险,风险控制不到位,银行将直接损失货币资金。
④可控性
信贷风险并不是一发不可收拾,而是具有较强的可控性的。因此在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过程中,防范信贷风险就显得至关重要。同时正是由于信贷风险具有可控性的特点,商业银行通过对信贷风险采取一定的管理和控制手段,是可以把信贷风险控制在可接受范围之内的。
2.1.3 商业银行信贷风险产生的原因
风险产生的根源是因借款人不能及时还本付息而给银行造成不能及时收回资金的损失。通常,关于不能及时还本付息的现象主要有如下几个解释:
a.关于信贷市场“逆向选择”的分析
很多研究表明,在信贷市场上由于贷款企业的风险水平各不相同,所以在银行贷款过程中,如果不能准确预估投资的风险或者在分析风险时成本较高的话,贷款利率就只能按照社会上的平均风险水平来决定。与此同时,对于那些风险规避型企业来说,信贷的成本就高于其理性预期,因此就会选择退出市场,从而信贷市场上就只剩下风险偏好型企业,这样一来,信贷的风险水平就相应地提高,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也随之提高,银行的潜在风险就增大,从而出现信贷市场上的“逆向选择”.
由于金融机构无法全面了解相关信息,所以对借款人的考察鉴别中,利率便成为一种检测信号,但利率的逆向选择会导致劣质品驱逐优良品的现象,借款人所付实际利率的提高便会引起违约的可能性。因为实际利率提高后,使得优质客户因成本的增加而退出市场,而风险偏好型借款人即劣质客户会趁机利用银行资金从事高风险项目,信贷资金受损的概率也随之增大,继而严重加大了银行信贷风险。
b.关于代理人“道德风险”的分析
在委托代理机制下,内部道德风险问题变得十分突出。一方面,由于委托人不再行使经营管理权,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便不能充分了解代理人的经营策略,作为代理的一方其机会主义倾向会显露出来。若此时代理人为私利违背委托人意愿将信贷资金投向高风险领域便会产生银行内部道德风险[37].另一方面,如果银行高管为了提高业务成绩,承受了高风险但没能取得盈利,此时的银行管理者是不需要承担失败的代价,而管理不善则会被辞退,因此在这样的激励政策下会促使风险的增加。同时,股东对管理者的监管成本又呈现递增趋势,这样也势必会减少股东对银行管理者的监管,进而提高了机会风险的水平。
对商业银行操作风险进行监控,能够有效降低信贷业务中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有利于信贷资产的安全。由于存贷利差收入是我国商业银行的主要收入来源,因此信贷资产安全与否便直接关系到商业银行的生死存亡。
2.2 商业银行信贷风险控制概述
2.2.1 商业银行信贷风险控制的定义
商业银行信贷风险控制是指商业银行在信贷资金运行过程中,运用系统的、规范的方法,有针对性的对识别分析出的风险因素采取各不相同的措施或方法,来降低信贷风险,减少损失、提高贷款质量,以达到增强银行风险控制能力和损失补偿能力的目的。
本文中所指的信贷风险控制是风险管理的一部分,其目标意义相同,即下文用风险控制代替风险管理进行描述。
2.2.2 商业银行信贷风险控制的目标及构成要素
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有共通性,风险控制的目标就是以最低的成本保障资金安全,实现最大收益,而商业银行在经营管理中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也是如此。所以说随着金融机构的逐步发展,风险管理已经成为金融机构经营管理的核心。商业银行信贷风险控制的五大基本构成要素是内部控制环境评价、风险识别与评估的评价、内部控制措施评价、监督与纠正评价、信息交流与反馈评价五方面。
2.3 与银行信贷风险控制有关的理论基础
2.3.1 全面风险管理理论
对金融机构而言,全面风险管理理论是指立足于金融机构整体而进行的风险控制,是对整个银行内各个层次的业务单位、各种风险的统一管理,并将风险管理贯彻于信贷业务全过程的每个环节[38]
.全面风险管理要求金融机构构筑整个风险管理架构,包括把不同风险类型,比如市场用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银行声誉风险等;对公客户、对私客户等不同类型客户;资产业务、负债业务和中间业务等不同性质业务的风险都纳入统一的风险管理范围,并将承担这些风险的各个业务单位纳入统一的风险管理体系中。
建立垂直管理和横向管理相结合的矩阵式管理体系,对各类风险依据统一的标准进行测量并加总,平衡风险和效率的关系。全面风险管理是现代银行业务多元化发展的必然要求,其优点是可以大大改进风险--收益分析的质量。风险管理部门通过风险管理规划、制定风险管理政策等方式,在银行系统内实现风险管理理念、目标、标准的统一,从而实现风险管理的全面化、系统化。商业银行的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如下图:
2.3.2 金融风险管理理论
金融经济全球化使得银行的活动及其风险特征变得更加复杂多变,与银行以往面临的传统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不同,操作风险越来越引起各国商业银行的关注和重视。
2003 年 4 月,巴塞尔委员会将操作风险列入第一支柱,使得操作风险成为资本监管的正式成员。这意味着,为有效评估和管理操作风险,银行以往以内部控制机制为主,审计为补充的方法已经不够,还需要建立特殊框架和程序。巴塞尔委员会将国际上对于控制操作风险的良好做法归纳为四部分:建立适当的风险环境控制;加强识别、衡量、监督和控制;突出监管者的作用;加大信息披露的作用。
中国银监会 2007 年 7 月印发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引》中所指的贷款分类是指商业银行通过参照风险影响程度的不同将贷款区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其本质是确定借款人是否能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通过《贷款分类指引》应达到以下目标:显示贷款的即时价值和风险高低,真实全面地反映贷款金额的质量;及时发现信贷业务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措施加强防控。
2.3.3 内部控制理论
内部控制理论是商业银行为实现以最低成本保障资金安全,实现最大化收益的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将风险防范控制在事前、事中、事后,并进行监督和纠正。针对银行内控建设中的薄弱环节,设计和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围绕风险控制这一核心目标采取适度措施。
在巴塞尔的《银行机构内部控制系统框架》中,巴塞尔监管委员会认为银行内部控制最终要达到三个目标:经营活动依法合规性、财务报告真实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为了实现这三个目标,将内部控制划分为五个要素,即控制环境、风险评价、控制活动、信息系统和稽核监督。通过这五个要素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协调作用,有效实现风险控制。
信贷风险控制主要是从三个方面进行监管,即通过事前识别出贷款人风险、度量风险大小;事中做到对贷款资金去向及用途做到实时监控,及时了解贷款资金安全性;事后对贷款收回金额和期限进行有效跟踪,以此达到控制风险的目的。可见,内部控制与经营管理目标是相互融合具有内在一致性的,两者相辅相成,都是以达到银行资金安全,顺利合规经营,实现盈利为目的。因此,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是否完善决定了风险控制是否有效。
为了进一步加强金融风险防范,完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机制,降低不良贷款率,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并且于 2007 年 9 月 7 日公布施行。《指引》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商业银行在内部控制理论和实践的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高度,并且与国际上的研究逐步靠拢。《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认为,内部控制是商业银行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指引和措施,对信贷风险采取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规定,内部控制应当包括以下要素: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内部控制措施、信息交流与反馈、监督评价与纠正。要求所有商业银行都应按照指引的标准去规范内部控制结构。
此外,还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以及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相互制衡、报告关系清晰的组织结构,为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提供必要的前提条件。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由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内控管理职能部门、内部审计部门、业务部门组成的分工合理、职责明确、报告关系清晰的内部控制治理和组织架构[39].
本章重点是对商业银行信贷风险和信贷风险控制做了详细概述,界定和分析了其涵义和特征,在此基础上,根据与商业银行信贷风险控制有关的全面风险管理理论、金融风险管理理论以及内部控制理论对银行内各种风险进行统一管理,为后续构建优化信贷风险控制分析框架提供了理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