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我国P2P网络借贷风险监管机制、存在问题及原因
4.1我国P2P网络借贷风险机制
4.1.1金融监管部门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
早在2011年银监会即发布了《关于“人人贷”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其中列举了人人贷的七大风险'5,并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风险隔离工作。但是迄今为止,银监会尚未出台一部专门针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相关管理办法,也未对P2P网络借贷平台出台任何针对性的监管措施。银监会在上述《通知》中也提到:“当前的监管职能,在相应领域的职责不明晰,法律依据也不充分;立法环节的欠完善,是导致监管部门职责不清、权限不明的主要原因,同时也缺乏对“人人贷”业务的性质确定和法律界定。,,因此目前银监会对P2P网络借贷平台基本处于没有明确监管的现状。中国人民银行目前也尚未出台有关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措施,目前仅能够通过其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评价来判断央行对该领域的态度。在2013年由银监会牵头的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相关人士对“以开展P2P网络借贷业务为名实施非法集资行为”做了如下风险提示:首先,对于当前相当普遍的理财-资金池模式,采取此类模式的P2P网络借贷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次,P2P网络借贷平?台未对借款人的身份信息、信用信息等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可能导致部分借款人利用虚假的借款人名义在平台上发布借款信息,涉嫌非法集资。再次,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发布虚假的高利率借款标用以筹集资金,涉嫌集资诈骗。
4.1.2工商管理部门和信息网络管理部门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
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商事主体,需要在工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在现在阶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督主要集中在登记时对其注册资本的核实。由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性质不确定,尚不属于需要特许的企业类型因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只需依照普通企业注册时的标准对其名称在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公司章程、经营范围等事项进行核准。由于大量利用互联网开展业务,P2P网络借贷平台属于经营性网站的范畴。
根据《经营性网站备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盈利为目的的网站必须向主管行政机关进行申请备案,在获得通过后,由管理机构授权其网站首页备案电子标识,并将网站的备案信息进行登记整理并向社会进行公示。同时该管理办法也规定经营性网站不得含有可能对社会公众造成欺骗或者使公众误解的内容。
综上所述,无论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是互联网登记备案部门,这些登记注册都是按照普通的商事主体的方式进行的并没有因为其业务的特殊性一一互联网金融服务一一而采取特殊的手段。因此,工商管理部门和信息网络管理部门只能在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注册登记的真实有效性和遵守互联网法律法规方面进行核查,无法对其业务内容进行监管。
4.1.3地方政府金融办公室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
2013年7月份,重庆市开展面向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整肃活动,此次整肃活动由重庆市打击非法金融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主办府重庆银监局等多个?部门配合,使地方政府金融办公室在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活动中从幕后走向台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