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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P2P网络借贷风险监管机制、存在问题及原因(2)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6-01-06 共3045字

  地方金融办公室为负责地方金融发展、金融服务和金融市场建设工作的政府直属机构。在金融监管领域,地方金融办公室主要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核和监督管理职责;同时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变更等行为进行审批并对日常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同时地方金融金融办公室也承担对金融中介机构的指导和管理工作然而笔者通过对我国地方金融办公室制定的金融政策进行整理和汇总时并未发现有地方针对P2P网络借贷平台出台专门的针对性监管措施。2014年1月份浙江省经信委制定和颁发的《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参与P2P网贷平台相关业务监管的通知堤目前地方金融办公室发布的唯一与P2P网络借贷平台相关的政策文件。该文件明确规定:严格禁止融资担保公司和机构参股或直接各控股P2P业务平台;严格禁止融资担保公司开展P2P网络融资业务;严格禁止融资担保公司为股东及利益关系方开展的P2P业务提供担保服务,杜绝担保机构股东及利益关系方通过P2P平台融资活动为自身筹集资金,防范变相集资导致的投资者利益受损和金融风险。该通知关注的重点在于防范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经营风险向融资性担保公司扩散,而非真正地关注P2P网络借贷平台本身的风险。因此该通知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缺乏借鉴意义。

  4.2我国现有P2P监管机制存在的问题

  银监会最新的机构设置是P2P的监管职责由普惠金融部旗下的网贷研究处负责。据媒体报道,网贷研究处目前由三人组成。网贷之家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4月底,全国正常运营网贷平台达1819家,仅三人编制的网贷研究处实行监管很难。目前看来,该行业对其风险防范完全依赖于行业自律和企业自律,完全依靠各地网贷协会或金融办资源建立统一、信息共享的自律组织。鉴于目前P2P网络借贷行业己具备相当的规模,因此如何建立一套监管体系以适应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的监管现状将成为一个十分紧迫和现实的问题。在这一问题上,P2P网络借贷的发源地美国的监管措施对我国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通过上表对我国目前P2P网络借贷平台相关监管政策的整理,可以看出: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目前对PZP网络借贷平台的性质、经营模式的合法性及监管文件等相关问题仅出具了一份初稿。当下媒体传出的3000万注册资本和10倍杠杆,这统统只是初步讨论阶段传出的消息,离文件明确结论出台规定还有一大段路要走,因此,在金融监管的层面上,P2P网络借贷平台处于严重的监管真空状态。
  
  4.3我国现有P2P监管机制缺失的原因

  P2P监管机制缺失主要有两个原因。其一,对P2P网贷平台的性质未有决定导致监管机制和监管制度缺失。中国P2P的定位为信息中介还是信用中介(金融机构)都尚未下定论。最近监管职能部门初步成立,看得出构建于传统金融之上的金融监管体系已经不适应金融新生态。银监会最新的机构设置仅3人的网贷研究处应该只是过渡。金融的移动互联化和新型机构的不断涌现,导致现有监管架构己经不适应创新型金融监管需要,监管的不适加剧了金融市场的行为扭曲:”只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来”的长时间监管缺失,让P2P这场以普惠金融和技术革新驱动的变革,异化为一场疯狂的监管套利“圈地运动”,泥沙倒下,倒逼监管的同时也构成了一种监管绑架。网贷之家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4月底,全国正常运营网贷平台达1819家,仅仅2015年1季度全国多地发生了160家P2P企业成为问题平台。而多数平台脱离了P2P的本质,变成信用中介。在金融向移动互联化、数字化、跨境化、跨业化、场景化、泛资管化演进的大趋势下,单个金融机构的功能综合化,难以准确定性机构的单一属性,按机构划分的分业监管很难进行全方位的监管覆盖。而监管缺位所导致的金融风险,殷鉴不远。其二,监管挑战是现实的,难度颇高。P2P的本质,是投资者与融资者通过互联网低成本达成交易,是一种直接融资。投资者持有经拆分的债权,通过小额分散投资来接近市场风险均值。而平台起到的是信息和交易撮合的作用,并通过信用评分等进行风险审核。从这个意义上说,P2P是对银行的一种颠覆,它颠覆了银行作为信用中介的间接融资模式。但这种纯粹的P2P很难实现,最大的难题,正是风险评估。当前基于大数据的探索,尚难完成信用风险的精准评估。由于其借助互联网完成的信用评估能力有限,且要绕道监管,通道费用高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效果打折。毫无疑问,面对百花齐放、加速演化的P2P平台,庞大的监管体系、监管力量投入的传统金融监管方式,己经不适用。借助互联网和云计算,构建全新的数字监管系统,是中国堕需完成的金融基础工程。此监管数据库将天然形成一套征信数据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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