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章 我国商业银行小微融资业务拓展与创新途径
5.1 提高贷款审批和发放效率
针对小微贷款业务,商业银行的贷款审批程序也许做出调整,以适应小微企业贷款需求急切的特点。目前我国大多数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审批需要 7 个工作日以上,而实际拿到贷款则很可能需要 1 个月之久,审核周期过长必然难以满足小微企业的经营需求,因此配合信用担保来针对小微贷款设计创新型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提高信用审批效率方面,商业银行一方面应当简化审批程序,设计一套既能够满足自身信用审核标准又能够高效运作的审批流程;另一方面则需要建立更加便利、高效的信用审批方式。具体工作当中,商业银行可以设立小微企业信贷执行官,提高其贷审额度,减少贷审环节,压缩贷款周期,提高办贷效率;提高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容忍度,对于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只要操作合规、用途合法,即可免责,以解除信贷人员后顾之忧11;利用电子信息技术为小微企业实现远程服务、电子银行、电子账单结算等等;利用第三方银行网络融资平台,实施融资渠道网络化,事先办妥授信(包括抵押、质押、符合要求的保证等),一次审批后可在一定期限内随用随贷,随贷随还,循环使用;开发小微贷款审批的信息系统建设,通过信贷项目风险评估自动产生高分区、中间分区和低分区三条路径,分别进入自动接受、转入人工、自动拒绝的审批流程,缩短贷款等待时间12。
5.2 建立创新服务机制
担保方式、审批流程和信贷产品方面的创新是商业银行在硬件层面对市场的主动适应,而服务模式的改进与创新则属于其在软件方面的提高。创新服务模式是指商业银行改变其对小微信贷现有的观念、业务结构以及风险管理方式,在整个小微信贷服务中加强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作为商业银行,其金融信贷资金的投放会对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商业银行还应当将服务模式着眼于整个市场环境和供应链当中,结合小微企业所处的区域经济环境和产业链条结构,建立完整的服务模式,从而为其提供更加便利、专业的服务。同时,商业银行还应当与小微企业建立和谐、互惠的合作关系,使二者之间能够针对服务需求进行沟通与改进,从而商业银行为小微企业提供其切实需要的服务内容,使小微信贷业务的改进形成良性循环。
服务创新当中,商业银行一是可以根据不同的小微企业的信贷需求特点,来将自身服务细化,充分满足小微企业的服务需要,为其提供更加便利的金融服务。二是根据其可能面对各类经营和融资问题,为小微企业提供包括融资、结算、财务顾问、财富管理、私人银行、投资银行、企业并购重组等一揽子综合性金融服务,以及技术培训、业务咨询、疑难解决、市场推广等中间业务服务,以此作为改进服务模式的切入点。三是引入流程化运营模式,对小微信贷服务设立具体易行的服务标准,并将其应用于具体服务流程中。同时,商业银行应当细化小微信贷的各个环节,通过科学规划,使授信审核、审批流程、风险管理和贷款回收等各项工作依据量化标准运作,从而大幅度提高小微贷款的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5.3 定制小微金融产品
商业银行的小微金融业务创新必然需要建立在小微企业金融需求的基础之上,经过上文对小微企业金融需求特点以及融资困难的主要原因进行分析,商业银行小微金融创新路径中,必须要对融资产品进行重新设计,为小微企业量身定制信贷服务。
首先,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小微企业的不同需求,对小微金融服务产品进行详细分类,以担保方式、贷款额度进行、紧急程度等标准进行划分,从而更加有针对性的推出适合小微贷款市场的金融产品。
其次是针对企业成长性及盈利能力的不同,来对小微信贷产品进行设计。小微企业分布于各个行业,所处的市场环境和成长前景各不相同,风险收益水平也有所区别,因此商业银行首先应当对各个行业、产业链条各个环节的市场环境进行了解,将其风险与收益水平按照一定标准进行分类,作为设计金融产品的主要依据,针对风险管理成本较低、成长性较为稳定的行业,推出专门的信贷产品,并适度放宽担保限制。
另外,不同小微信贷产品之间相互区别,覆盖整个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
商业银行应当将其小微信贷融资产品终端业务链条进行丰富,针对不同的需求特点设计出不同的产品,例如根据贷款需求的长短设计出不同贷款周期的产品,使贷款风险能够合理把控;针对资金需求紧急的情况推出快速打款的贷款产品,从而解决小微企业的燃眉之急;根据小微企业的资产状况设计担保方式灵活的贷款项目,从而解决其担保困难的处境。
为了增强小微信贷产品的创新性和灵活性,商业银行还可以依托小微企业家族管理的特点,采用家族保证融资的模式,使信用担保扩大至更大的范围内,责任承担主体也被放大,从而将风险控制在一定的水平之内。
5.4 拓宽小微企业担保方式
担保困难是小微企业难以获得银行贷款的原因之一,如果能够解决小微企业在担保方面的困难,小微贷款业务将能够顺利进展。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贷款申请中所接受的担保形式主要以不动产抵押和质押为主,因此拓宽小微贷款业务担保方式则成为拓展与创新小微企业融资业务的主要途径。
首先,拓宽可接受担保品种类。对于大多数小微企业而言,不动产投入较少,可用于抵押担保的资产价值有限,尤其对于创业初期的企业而言,资本积累尚未完成,几乎没有可用于抵押的不动产用于贷款。尽管缺少可以作为担保的抵押物,但并不意味着小微企业中缺乏成长性,针对其缺少抵押物的状况,商业银行可以将担保品的范围拓宽,针对不同小微企业以及其经营特点,来划定可接受的担保品,开发出新型小微贷款产品,例如专利权质押贷款、商标权质押贷款、贵金属质押贷款、土地林权证质押、订单贷款、苗木贷款等各类非固定资产抵押贷款品种。
其次,引入信用担保。迄今为止,我国商业银行并不会直接接受信用贷款,而是通过信用担保公司来对下位企业进行信用担保,然后对其发放贷款,实质上是将信用风险转移至银行以外的担保公司。但是通过担保公司获取贷款无疑使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大幅上升,压榨小微企业营业利润,增加小微企业经营负担。因此在风险管理妥善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可以适度进行信用放款,为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提供更多便利。目前,不少商业银行已在这方面进行了一些探索,创新了诸多信用贷款产品,如组合贷、积分贷、小额信用贷、小额便利贷、电销网贷、POS 贷、展业宝等。特别是光大银行创新的采用根据企业纳税情况,反推企业销售收入的方式,核定贷款额度,完全采用信用方式放款,解决小微企业信用不足,贷款难的难题。
第三,支持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信用体系目前在我国尚不成熟,尤其是在小微企业信贷当中,信贷体系的雏形尚未形成。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为小微企业建立专门的个人信用档案,并通过信息化对其进行管理,将司法、政法、工商、税务、海关、环保、质检以及水、电、煤缴费信息全部整合到小微企业的信用记录当中,方便贷款申请和审批工作的进行。健全的小微企业信用体系还能够反作用于商业银行的业务创新,根据小微企业信用来为核准小微贷款额度,对于信用较好的企业,还可以放宽担保方面的要求,或延长其贷款使用期限。同时,针对信用舞弊者则可以采取提高贷款审查审批要求、提高贷款利率、提前收回贷款等手段管理小微企业信贷。
最后,加强混业合作,建立再担保机制。我国商业银行还未实现混业经营,因此通过拓展自身业务来建立信用担保体制的途径并不可行。但是,商业银行可以通过与银行、信托、担保等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尤其是积极与全国、地方的再担保机构进行合作,来为小微企业信贷的担保审核提供更多可选择方式,同时为信用风险建立更加多元化的风险处理与消化机制,通过再担保方式来降低小微信贷的违约风险。
5.5 建立网络化融资信息平台
通过网络信息化技术对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进行管理,或者依托信息平台来营造一个客观而理性的小微企业信贷环境,对于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创新而言,可以作为可行之举。网络化信息平台可以将小微企业信贷额度及主要产品信息予以公开,多家银行之间通过联网实现共享,小微企业可以通过该平台来在线申请贷款,也就是说将商业银行的小微贷款业务放到网站上来进行自助式销售,从而降低经营成本。同时,该信息平台还应当与工商、税务等部门建立信息联网,从多个角度获取小微企业的信用信息,将此作为小微企业信用数据库,从而建立公平、公开、客观的信用环境,降低双方的交易成本。最后,商业银行的网络化融资信息平台还可以与保险、担保等机构进行合作,使多方式、多层次的小微金融业务支持环境在网络信息平台中相互渗透,彼此支持,从而形成更加多元、灵活的小微信贷服务环境。
5.6 提高小微金融业务的竞争力
小微金融业务目前并不是大多数商业银行的业务重心,但是由于我国金融改革正处于深度试水当中,经济环境的变化也使国家在政策上做出相应调整。
近期,我国开始施行定向降准,对符合审慎经营要求且今年 6 月末“三农”和小微企业贷款达到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降低 0.5 个百分点。从政策面可以看出,国家上层已经明确表达了希望通过政策来引导小微信贷市场健康发展的意图,随着国家政策上的支持,以及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对商业银行小微信贷监管力度加大,因此各家商业银行可以通过这次契机,加强自身竞争力,大力开拓小微金融业务市场。
首先,商业银行那个建立科学的贷款定价机制,对小微信贷施行利率优惠政策。一是只有制定出最贴合小微信贷市场的定价机制,以合理的价格为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才能够真正掌握小微信贷业务。商业银行应当联合营销、信贷、财务管理和风险管理等银行的各个部门,对小微金融业务开展最为详尽的调研与项目可行性分析,提高自身的定价能力,为小微企业客户提供最为公道的金融服务,以此来打开小微金融业务市场,提升小微信贷的创新与服务能力。二是通过利率优惠政策可以直接提高小微企业申请贷款的积极性,也能够促进商业银行在此业务领域的发展。商业银行可以通过灵活的经营模式来给予中小商家利率优惠,例如利息补贴、利息退还、免息免手续费等等,这种营销模式可以刺激小微信贷市场快速、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
其次,加强自身小微信贷服务。我国商业银行归属于央行管制,针对商业银行当前的业务格局,仅仅通过市场供需还难以改变商业银行的业务结构,因此通过政策来引导商业银行介入小微信贷市场、增多小微信贷授信额度是可行之举。政府可以适度放宽民营银行的准入门槛,设立政策性的民营银行专项经营小微信贷业务,还可以在小微信贷业务增量方面予以指导,确保小微企业贷款投放量稳步提高。
最后,争取担保模式创新。商业银行在当前的金融体制下,颠覆性的担保体制创新还有难度,这需要整个金融环境的配合。因此,作为推动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动因,政府及相关部门可以鼓励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进行深度合作,对小微企业贷款申请实行多品种担保品、部分担保和再担保等方式,同时加强对国家和地方公立担保机构的支持力度,从而帮助小微企业跨越担保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