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高校贫困生消极心理原因探析
高校贫困生自卑敏感、焦虑抑郁、自我封闭、偏执狭溢等消极心理,除开贫困生自我调节能力不强的原因外,也与社会、政府、学校、家庭等因素的影响有着密切关系。社会捐助缺乏尊重、政府救助欠缺关怀、学校教育缺少主动、家庭环境压力过大。
3.1社会捐助尊重不够
社会对于高校贫困生在内的弱势群体,通过形式多样的活动给予必要的经济捐助,这是一种社会爱心的表现。但是在这一过程中,笔者认为社会救助缺乏对高校贫困生等弱势群体的尊重,从而导致在救助过程中对高校贫困生心理造成负面影响。
3.1.1个人捐助对高校贫困生有道德要求
当前,个人捐助是社会对高校贫困生关爱的一个主要形式。社会爱心人士作为施惠者,在提供经济捐助帮助高校贫困生时,往往会附带有道德上的有形或者无形要求,比如有的要求受惠者高校贫困生说出感谢,有的要求保持通讯联系,甚至有的会要求逢年过节“汇报”学习、生活、思想情况。施惠者这些看似合情合理的要求,一旦在没有得到满足之后,就会觉得提供的捐助有如打了水漂,连一句“谢谢”都没有得到,甚至较为极端的是会中断捐助。
案例3受助大学生毕业后杳无音讯算什么事?香港人黎美和一直在宁波做生意,十分热衷于公益事业。2009年,在贵州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的推荐下,黎美和与4名贵州籍贫困大学生结为帮扶对子,为4名学子提供4年的大学学费及生活费。
随后几年,黎美和每年都会资助一到两名贵州籍贫困学子。至2012年,她一共资助了 9名贵州籍贫困大学生。她说,只要孩子们用心读书,大学毕业后考上研究生,也会资助到底。黎美和把贫困大学生当成自已孩子一样看待,甚至连贫困学子回家路费有困难也会伸出援助之手。
为更好的帮助贫困生,黎美和让公司员工为贫困生建立档案,每年按照资助时间表,为贫困学子寄送学费、生活费、路费。如果贫困生因为需要增加开支,黎美和让公司员工核实后,也会汇寄给贫困学子。2013年,受助学子毕业时,仅有一人向黎美和汇报成绩并表示感谢,其他贫困学子在离校后,香无音讯。黎美和说:“我资助贫困学生,并不希望他们回报什么,唯一的要求就是他们在自己有能力帮助别人的时候也能伸手帮帮别人。” '‘但是你一个大学生,对资助你上大学4年的人,毕业后没有一个交代,连电话、短信都没有一个,这算什么事儿啊? “案例4歌手丛飞资助178名贫困学子重病无人看望2005年,深圳知名青年歌手、爱心大使丛飞,在演出时倒在后台,经医院诊断为胃癌晚期,而丛飞家人仅能拿出1000多元医疗费。作为深圳知名歌手,丛飞怎么会缺钱看病呢?记者调查发现,原来丛飞的演出所得都用于资助了贫困生。
丛飞在沈阳音乐学院毕业之后,很长时间没有找到工作,直到广州歌手大奖赛获得优秀奖,才与一家公司签约。但丛飞当年参赛的报名费600元,是一位好心人提供的,后来,丛飞没有找到好心人无法报答,从此,丛飞决定将对个人的感恩转为对社会的回馈。
他因此成为深圳义工联合艺术团团长,仅在1998年,该艺术团筹集善款就超过100万元。他还6次前往贵州为贫困学子送去学费。为了帮助贫困学子完成学业,丛飞有时一天连演几场,最终,旧疾胃病加重病倒,而这时,他已经为178名贫困学子等捐款超过300万。
丛飞住院后,他曾经资助过的个别贫困大学生就在深圳工作,但没有一个人来看望。而一位受助贫困学子的家长在此期间还打来催款电话:”你不是说好要将我的孩子供到大学毕业吗?他现在正在读初中,你就不肯出钱了?你这不是坑人吗? “这样的案例形成的道德舆论在很大程度上都对高校贫困生展开了道德的遁责。这跟中国知恩图报、有恩必报的传统文化有着密切的关联。但在实质上,付出要求回报的个人捐助与商业交易有着类似的特征,看似是在张扬道德的崇高美好,实际上限制了道德行为,因为没有回报哪怕是道德上口头上的回报,道德行为就会终止。笔者不怀疑少部分高校贫困生在道德上具有缺陷,但是笔者更认为高校贫困生有自己选择回报的方式。附带道德要求的个人捐助,极易导致高校贫困生背上道德的”十字架“.在高校贫困生的信件中,就有类似的情况。
我也曾经打过几个电话给王总,其中,我绝对是充满感激之意的问候。至于有些事,陈爷爷您也知道,我在此就不提了。如果有他日,有人提及,那就当做晚辈的不是算了。但晚辈实在绝非那种忘恩负义的小人,我也曾经想过登门拜访,但有些顾虑阻碍着我。我不是一个夸夸其谈的人,所以有些感激我始终都是记在心里,我一直在想,在我没有成就之前,就算天天登门,那也是无益的。我只是把那种支持,关心,当做鞭策自己的动力,当做自己的内心感激,这是我的方式,不知对不对?
3.1.2组织捐助对高校贫困生有形式要求
除幵个人捐助外,公益组织以及企事业单位对高校贫困生的帮助,因为组织力量较为强大,效果更为显着,已经在国内逐渐取代”一对一“的个人捐助形式,成为一种主流趋势。从捐助目的上看,组织捐助不仅仅在于帮助高校贫困生解决经济难题,某些组织在这一过程中更为看重的捐助活动能够给组织带来的知名度、美誉度。组织的公益行为讲究一定的效果回报,本身无可厚非。但是,在一些组织的捐助活动中,为了更好的展示捐助的效果,会在形式上要求与受惠者高校贫困学子合影,甚至会邀请媒体进行报道,而在报道过程中,某些组织甚至希望这种怀慨解囊的行为会让贫困生感激淋涕,从而强化组织帮助的效果。而在高校贫困生看来,”贫穷不是什么光彩的事情“,当这样的情形经过媒体的报道广而告之之后,他们”如玻璃般脆弱“的自尊心,受到了深深的打击。
3.2政府帮助欠缺关怀
教育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对于一个国家而言,保障人的受教育权,不仅是政府的必须履行的责任与义务,同时,这项权利的保护对于一个国家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国政府通过”奖、助、贷“等方式,有效缓解了高校贫困生的经济问题,但是,在解决过程中,政府的关怀并没有完全落实,还存在一下问题。
3.2.1资助法规不完善
虽然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定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各种形式的助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高等学校应当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并进行引导和管理“.
这些规定,没有明确资助的权利、义务,对于资助主体与受助客体之间的关系表述较为模糊,特别是对于受助者的权利、义务没有任何规定。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高校贫困生不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权利,比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一旦他们的申请没有获得批准,他们怎么维护他们的权益,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又如,高校对勤工检学给予支持,实际上是一项鼓励性的规定,并不是强制性的要求。更为严重的问题在于,资助法规的不完善,导致了资助政策与相关方案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可能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起落而起伏,从而较大程度上影响资助的稳定连续性,政府对高校贫困生的关怀不具有法律约束,高校贫困生的受教育权利得不到法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