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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实习生报酬问题探析绪论(3)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9-12 共10638字

  (3)关于保障实习生获得实习报酬对策方面的相关研究

    通过检索分析有关保障顶岗实习学生权益的文献发现已有文献主要是从四个方面对保障顶岗实习学生的报酬权提出建议和意见。

  从企业层面分析为保障顶岗实习学生获得一定的报酬,实习生应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合同,就实习工资(或津贴)等问题事先作出约定予以保护,企业按照实习协议的规定支付给实习生相应的实习报酬或实习补贴。这方面的相关文献如苏运来《顶岗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保护问题初探》;骆源、李向阳《谈职校生实习期间的权益保障》等。

  从学校层面分析保障顶岗实习学生 0 文献颇多,如骆源、李向阳在《谈职校生实习期间的权益保障》一文中指出学校要尽可能与实习单位签订书面实习协议。对实习报酬、加班补贴等事项作出约定,此外学校要加强学生在实习期间的管理。[20]这方面的文献还有乔宏哲在《高职学校顶岗实习权益保障风险分析及防范对策》等。

  从实习生层面分析保障顶岗实习学生获得报酬的文献较多,如王志雄在《高职顶岗实习生法律身份定位与权益保护研究》一文中通过对实习生法律身份的定位,将实习学生的权益保护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对不具有劳动者主体资格的高职院校顶岗实习生的保护,另一种是对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的高职院校顶岗实习生的保护。前者主要要求企业、高职学校和学生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实习报酬和各种实习补贴。如果没有签订实习协议或者实习协议中关于实习报酬的相关规定不明确的应根据地方行政法规对顶岗实习生的报酬权进行保护。文中列举了《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见习条例》,对于后者高职顶岗实习生如果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构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其法律身份定位则应定位为企业正式员工,适用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类似文献有乔宏哲的《高职学校顶岗实习权益保障风险分析及防范对策》等。

  此外,顶岗实习学生要提高法律意识,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报酬权。类似的文献主要有庞红新的《论中职学生顶岗实习期间权益的法律保障》等。

  从法律法规层面保障顶岗实习期间学生报酬权的相关研究较多,如黄晓华在论《顶岗实习生劳动报酬的法律规制》一文中从法律角度探讨了我国顶岗实习生劳动报酬法律规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的成功的法律规制实践,提出了我国劳动报酬法律规制的建议。;姚会平、王劲夫的《大学生实习报酬的法律思考》一文提出四点立法建议:一是通过立法将实习报酬条款列入《实习协议》中。二是提出了实习报酬的原则。三是规定了实习报酬的标准和数额,文中指出实习单位有义务支付实习生的实习报酬,且实习报酬不得低于实习生所在地的最低生活标准等。四是针对不正常支付实习生实习报酬的单位采取相应的强制处罚措施;[23]骆 源、李向阳在《谈职校生实习期间的权益保障》一文中提出三种处理实习待遇的方式:一是依据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二是对于实习生、学校与实习单位签订了实习协议的这种情况,在协议中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就可依据协议的具体规范处理;三是通过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保护实习报酬权;[24]徐芳宁在《浅析顶岗实习学生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一文中指出保护顶岗实习学生劳动权益的法律对策包括职业学校与实习单位应当签订实习协议、加强对实习学生的监管保护和扩大劳动基准制度的适用范围,将其适用于顶岗实习学生本身。[25]此外类似的文献还有张勇的《论大学生带薪实习及其权益保障》、喻莎的《浅析大学生实习权益的保障》等等。

  综上所述,通过对已有实习报酬研究文献的梳理,我们可以发现,已有研究已经比较丰富、研究内容比较全面,为当前和今后的理论参研究和实践指导提供了参考,已有文献主要是从企业、学校、学生、法律法规四个方面对保障顶岗实习期间学生的权益提出建议和意见。但针对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期间报酬权的研究仍旧欠缺,且已有研究的视角较为单一,多数是政策性的措施,针对性较差,付诸实践的效果并不理想。本文力求全方位从四个角度逐一分析,从四个维度探讨保障高职院校学生获得实习报酬的对策。

  (4)关于顶岗实习期间实习报酬的相关法律政策

  《职业教育法》第 37 条的规定是顶岗实习学生劳动报酬权的直接法律依据。教育部相关政策文件也规定了“接收学生实习的企事业单位,有责任向顶岗实习的学生支付相应的报酬或补贴”.[26]

  财政部 2007 年颁布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实习单位应向实习学生支付合理的实习报酬。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扣发或拖欠实习生的实习报酬”.该政策体现了对实际动手能力有优势的技术类学生的制度倾斜。

  这一规定是强制性规范,意味着实习协议中,实习报酬是其必备条款。[27]广东省人大 2010 年颁布的《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中第 28 条规定:“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当按照同岗位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向学生支付实习报酬,具体比例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28]

  北京市 2000 年出台的《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规定》中指出:“用人单位可与学生双方协商劳动报酬标准,但不应低于北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且不得克扣学生的合法劳动报酬。”该规定以勤工助学为主,覆盖范围较小。[29]

  综述所述,已有法律法规对保障顶岗实习学生获得实习报酬做出了相关规定,部分地区也给予地方性政策的保护。但由于这些原则性的规定缺乏标准和可操作性,加之目前尚缺乏保障顶岗实习学生报酬权的专项法律法规,实习生的报酬权益还得不到法律的庇护。所以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顶岗实习报酬的专项法律法规迫在眉睫。

  2.国外研究

  顶岗实习作为创新性的教育模式,近年来国内教育界关于这方面的研究颇多。国外没有顶岗实习这一说法,但发达国家关于这方面的法律法规较为健全,实习生制度也比较完善,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

  国外很多大学都非常重视教育实习,关于实习报酬的相关法律法规也较为完善。针对实习报酬的给付问题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观点:英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大学在校生的实习一般都是不带薪的,而美国《公平劳动标准法案》则允许企业对包括实习生在内的五类人员支付低于最低工资的劳动报酬,实习生的工资水平规定为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 75%,或者每小时 3.86 美元。

  关于实习生报酬问题,德国在《联邦职业教育法》中有着较为详尽的规定。

  首先是在双方签订实习合同时,合同必须要有“报酬支付与金额”内容,这就解决了报酬支付纠纷问题。第 17 条第 1 款明确规定:“教育提供者应为受教育者提供适当的报酬”,为更明确保护受教育者报酬提供形式,第 2 款又规定:“实物报酬不得超过受教育者报酬总额的 75%”.其次,对报酬的计算与支付日期有明确要求:报酬按月计算,按天计算时每月以 30 天计;每日历月的报酬应最晚在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支付。

  德国不但对顶岗实习学生的报酬权不但有详细明确的规定,而且实行统一的实习合同范本。如德国《联邦职业教育法》第 10 条第一款对教育企业直接规定:“招收他人接受职业教育,须与受教育者签署职业教育合同”.

  为保障顶岗实习学生的利益,新学徒制要求提供学徒培训的雇主与学徒之间要签订培训合同,同时培训合同要在相关的州和地区的培训局注册。根据《法国劳动法典》的规定学徒有权获得工资。除此之外,澳大利亚成立有专门的培训服务机构协助维护顶岗实习学生的报酬权。

  综述所述,国外关于实习期间实习报酬的相关法律法规较为完善,对于实习生获得实习报酬的形式、标准金额等都作出具体的规定,并且规定实习生与实习单位签订规范的实习协议等等,国外的成功经验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但针对实习生实习报酬的专门研究相对较少。

  通过对国内外相关研究分析得出,已有研究专门针对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实习报酬方面还比较薄弱,有待完善。本研究力求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通过文献研究和调查研究法,试图全面准确地分析我国高职院校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出现的报酬问题,并从各个方面深入分析其原因,提出建设性的对策与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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