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者,行政部门在监管过程中不仅具有行政主体的角色,同样是以“经济人”角色出现,各个行政部门也有自己不同的利益追求,这就导致了各个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时难免会出现趋利避害的现象,造成了有利可图的环节各部门抢着管理,对于那些无利可图的环节就会互相推诿,最后容易导致重复监管和出现监管真空的现象。
这样不仅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行政资源的浪费,甚至有可能助长贪污腐败的不良之风。
从“瘦肉精”事件来具体分析,就能看出我国这一监管制度的缺陷所在。在“瘦肉精”事件中,各部门的监管职责是:农业部监管养殖,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屠宰环节,销售环节则由工商部门监管,加工环节交由质检部门监管。“瘦肉精”事件发生后,各部门在调查阶段就出现了互相扯皮,推脱责任的现象,造成此事件到最后也没有具体的部门来负责。
法律具有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然而由于现实中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过程中极其纷繁复杂,没有一部法律可以做到对各个环节的职权都详细的一一列举。我国对于监管部门之间权责不清的现象也经过几次的调整,但是并没有取得实质性的突破和成效,因此今后还要为解决此类现象做出长远的努力。
2.2.3食品安全检验技术比较落后
一个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技术的核心标志是检验技术,这也是一个国家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我国在检验方面也做出了很多努力,但是还是存在很多问题:
首先,检验水平有限,出现了 “检不了”的现象。判断一种食品是否含有有害物质,仅仅靠眼睛看、鼻子闻是不能达到检测的目的的,必须依靠先进的检测设备进行精密的测验。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在检验技术方面尚属于初步发展阶段,检验机构的设置也较为分散,而且也缺乏先进的检验设备和技术,因此,在现实操作中出现“检不了”的现象也就不足为奇了。我国早在10年前就禁止在食品中使用苏丹红,但是很多检验机构根本没有可以检测苏丹红的设备,三聚氰胺亦是如此。也正是由于存在这样的问题,有些食品中的有害物质因为没有能及时发现而最终酸成了食品安全事故的后果。
其次,检验投入经费短缺。检验经费的投入不足会严重制约工商部门对食品质量检验的监控和管理,造成了检验的范围小,检验周期长等问题,对于保障食品的安全也无疑造成了不小的影响。再者由于检验的经费短缺,检验机构分散等问题,导致了进行检验的费用也是非常高的,致使食品安全检验不能日常化,不能更好的保障广大消费者的权益。
2.2.4食品安全信息体系的不健全
健全的食品安全信息体系对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具有重大的意义,它不仅可以为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提供基础,在食品安全监督执法的实际操作中也起到重要的支撑作用。但是,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还处于不断发展的时期,食品安全信息体系也相应不够完善,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食品安全信息的不对称是一个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由于在市场中,政府和经营者享有更多的信息,也掌握着市场的主动地位,消费者相对而言就处于被动的地位。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政府不能及时正确的发布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那么受害的就是众多的消费者。但是目前我国食品安全信息体系还存在着诸多的欠缺和不足,造成食品安全信息的共享等方面还有待提高,各部门各地方之间信息交流不够畅通,给国家社会乃至消费者都带来了不少的不便,甚至是不小的损失。再次,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消费者投诉的处理做出详细地规定,导致最终投诉经常没人管,这不仅挫伤了消费者维护自己权益的积极性,更是让违法企业对于消费者投诉也极不重视,结果是消费者的合法利益自然也得不到保障。
2.2.5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不健全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有些企业为了更大的利益而生产有毒有害的食品,不仅危害消费者的健康,更严重破坏了市场秩序,导致食品安全事故频繁发生,这反映出我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还不够完善。主要存在的问题有:
首先,法律法规的支持不够。完善的法律法规是信用体系健全的基础和保障,许多城市和行业也相继出台了许多关于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制度规范。但是由于国家社会信用体系的滞后,食品安全信用体系还不能得到更高层次的法律保障,这也是造成信用体系不完善的原因之一。
其次,食品安全监管只靠政府的监管行为是不够的,需要企业自身也有积极配合。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市场中的很多企业还是更加看重经济利益,没有特别强的企业荣誉感和社会责任感,甚至许多企业非但没有建立起这一意识,还对食品安全信用系统的建立造成了许多阻碍。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建立少了企业的积极主动就不能达到其所追求的效果,也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食品安全监管的难度。政府在引导企业的积极性方面还需要加强,因为只有建立了完善的食品安全信用系统,才能更加全面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最后,惩罚力度不够。对于违反食品安全信用的行为,惩罚力度不够就造成了许多企业只看重利益从而伤害到消费者的健康,没有重视食品安全体系建设的意识。这也是我国在完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中需要加强的地方。
2.2.6食品安全标准旳不完善
随着工业技术的进步、新技术的不断涌现,落后的食品安全标准给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带来了隐患。很多发达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修订周期一般为3-5年,但是我国的很多食品安全标准都存在“超期服役”的现象,标准的制订和更新速度也赶不上技术的发展。由于我国同时存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因此各个标准之间可能会存在交叉重叠的现象,甚至是互相冲突的,这样数量众多的食品安全标准急需要整合和清理。目前我国仅仅有23%采用了国际先进标准,这说明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标准要想与国际接轨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如果这样的话,我国在进行食品对外贸易的过程中,有很多产品会因为没有达到国外的标准或者国际标准而被拒之门外。长久下去,不完善的食品安全标准不仅不利于我国国民的身体健康,更是不利于我国的国际出口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