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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完备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12-31 共4772字

  第四章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完善建议

  4.1 建立完备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

  4.1.1完善食品安全标准制度

  《食品安全法》将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分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三个层次。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目前来说还不够完善,只有40%左右等同或者等效于采用了国际标准。而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德国、法国等国家采用国际标准就已经达到了 80%,可见我国食品标准要达到国际标准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制度主要存在交叉重叠、缺乏统一性、技术指标落后等问题,尽快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制度是保证食品安全的当务之急。

  首先,全面清理和整合现有的食品安全标准。由于我国同时存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很容易出现重复交叉的现象,再加上我国现存的有些食品标准长时间都没有经过修订,已经不能满足现在食品安全的需要。因此笔者建议对于那些陈旧的或者不利于公共利益的食品标准进行全面的清理、修改或者废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和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证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科学性。同时,在整合和完善的过程中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使得我国更多的食品安全标准可以和国际接轨。

  其次,保证标准的全面性。由于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食品的种类越来越多,除了以前传统的食品种类之外,还出现了转基因食品等新型种类的产品。为了保证各类食品都能有相关的食品标准来规范其安全性,食品安全标准应该覆盖到食品问题的各个方面,应该做到对食品原材料、食品的生产加工和食品的运输销售等所有环节都有科学的食品安全标准来进行规范。因此,食品安全标准只有做到了全面性和完整性才能更好地避免出现标准盲区的现象。

  最后,保证标准的时效性。由于经济的迅速发展,为了保证食品安全标准的与时俱进,必须根据不同时期的社会形势和时代要求,定期对食品安全标准进行修订,才能更好的发挥其的重要作用。例如,日本的法律规定每5年对法律进行修订,是食品安全标准也与食品行业的现状相适应。因此,我国也可以借鉴这种做法,定期对食品安全标准进行修订,使其可以与时俱进,更好的适应经济的发展,从而更好的发挥其在食品安全监管之中的作用。

  4.1.2严格推进食品市场准入制度

  从对食品安全控制的时间角度来看,食品市场准入制度在本质上一种食品安全的事前控制手段,符合《食品安全法》提出的对食品安全重在预防的法律控制理念。由于我国目前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点放在最终食品的监督上,这是一种滞后的表现,也是与国际通行的做法不符的,与现阶段的市场经济也不相匹配。因此,我国需要严格推进食品市场准入制度的建设,这样不仅有利于维护食品市场的经济秩序,保障了人民的身体健康,同时也有利于有效的进行食品安全监管。

  首先,严格管理食品市场准入制度,防止其流于形式。食品市场准入制度是一种事前的激励检查制度,可以起到预防作用。因此严格管理食品市场准入制度,对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来说是十分重要的。我国的食品市场准入制度包括三方面内容,分别是生产许可制度、强制检验制度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制度。其中,生产许可制度是核心内容,也是我们要抓好的重点工作。对于生产许可证的发放,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该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来进行,绝对不能流于形式,掉以轻心。对于没有达到准入条件的企业,无论大小都不能发予证书;对于那些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的企业更是要进行严打,绝不允许其进入市场。严格的食品市场准入制度从源头上切断了食品危害的可能性,这样才能更有利于保障食品安全,使消费者的生命健康不受到侵害。

  其次,实行分级管理。现行的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以食品种类为分类标准,每一种食品实行统一的“一刀切”的高标准。这种做法表面上看起来实现了平等对待每个企业,但是实际上忽略了企业规模的多样化及食品生产工艺的多样性。这种单一化的管理是不科学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该进行分级管理,由国家质监局统一领导的前提下,省质检总局负责实施,市级和县级质监局则负责具体工作的开展,深入一线狠抓食品安全准入工作[22].

  4.1.3完善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安全法》虽然对于食品召回制度做出了规定,但是食品安全事故频发,充分说明了我国的食品召回制度还是存在一些问题,而且我国的食品召回制度与国外相比还存在着较大地差距。因此对于我国的食品召回制度,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首先,完善食品召回制度的法律体系。要建立我国的食品召回制度,就必须制定相关的专门法律法规,并配套建立相关的管理制度,才能形成有机的法律体系。《食品安全法》虽然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规定了国家食品召回制度,但是由于规定比较具体,难以进行实际操作,所以我们应该首先在完善食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法规方面努力,以打好完善食品召回制度的基础。

  其次,加强召回之后的监督管理制度。我国法律中对于召回的缺陷产品的处理方式包括由食品生产者进行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要求及时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召回和处理的情况。从表面上看,这一规定明确了食品召回之后的处理方式,似乎对于企业形成了一定的约束力。但是实际中,很多黑心的商家不顾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只为谋取利益而把召回的食品储存起来,然后通过更改商品包装和生产日期等方法将不合格的食品再次投入市场中。所以健全的食品召回制度也需要有完善的召回之后的监督管理制度,否则就难以避免召回食品再次流入市场,从而再次造成损害的结果。

  我国的食品召回制度对于召回之后的食品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和处罚措施,《食品安全法》中也没有规定关于召回之后的食品再次出现问题时所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对于将召回食品再次投入市场的这种行为,只有加大惩罚力度来能对企业造成威慑作用,才能更好的避免这样的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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