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我国动物保护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5. 1合理划分动物保护范围。
我国目前对动物保护范围划分的比较狭窄,而且界限也不够明晰,因此,要加强和完善我国的动物保护立法,我们就必须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合理的划分动物保护的范围,把这作为一项动物保护的原则加以坚守。我国对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界定的不是很清晰,这从第三章动物保护立法的反思中我们可以看出。因此,我们首先要对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进行合理的划分和扩大。最好是把一些珍贵濒危动物进行罗列和分类,把一般的动物进行分类,并对其进行特殊对待特殊管理。具体而言我们可以做这样的划分:
动物保护法所称的动物包括各种哺乳动物、鸟类、爬行动物、两栖动物、鱼类、软体动物、昆虫、腔肠动物等,但不包括微生物。对动物保护分类按照野生动物、经济动物、宠物动物、实验动物及其他动物。其次,我们应该借鉴国外的动物保护立法实践的先进做法,将动物福利引入动物保护范围的划分中来,针对不同的动物,们对其进行不同的划分和区别对待,不管是从生存环境上还是在生理需求上,对它们进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采取合理的措施进行保护,避免对其进行造成额外的痛苦和伤害。总之,合理划分动物保护的范围,是我国进行动物保护立法的重要环节,对全面、细致的保护动物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5. 2明确动物保护的基本原则。
5. 2.1尊重传统风俗,符合我国国情原则。
我国是由五十六个民族组成的多民族国家,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独特的传统风俗习惯。他们的风俗习惯很多时候都是与某种动物有关。这个传统如果要追溯的话就是来自于我国原始社会的图腾崇拜,几乎每个民族都有自己崇拜的动物。作为传统流传至今的风俗习惯也有很多。比如回族对猪的崇拜,有些地方现杀活羊的习惯等等,我们就不能笼统的认为这是对动物的杀害。而是要充分尊重地域民族风情,了解不同民族的生活方式和风俗习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样才能使动物保护立法得到很好的推行。所以,我国的特殊国情决定了我国动物保护立法必须尊重各民族传统的风俗习惯。
5. 2. 2逐步完善、循序渐进的原则。
我国2009年,在动物保护立法方面出台了两部专家建议稿,即:《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和《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稿)这两部专家建议稿已经推出,就引来了社会媒体的广泛议论,褒贬不一。其主要观点还是说动物保护立法还是要循序渐进,逐步完善,切不可盲目的照搬照抄,因噎废食。比如外国的《动物福利法》对动物保护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是不难发现这也是根据外国各国社会文明发展程度一步一步逐渐探索和发展完善起来的。就如同罗马不是一日就建立起来的道理一样。如果与社会发展现状不符,就可能起到相反的作用。比如我国目前如果对动物保护进行福利立法,就与我国目当前的国情不符。因为毕竟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还没有达到国外发达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程度。动物福利将会消耗很大的社会成本,这对目前我国的具体国情来说是相当不现实的。所以说,路漫漫其修远兮,我国还必须进行脚踏实地、循序渐进的逐步探索,逐步完善,切不可裹足不前。我国的动物保护立法的道路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只要坚持逐步完善、循序渐进的原则就好。
5. 2. 3明确立法目的原则。
我国在制定任何一部法律时,都有其明确的立法目和宗旨,这是制定该部法律所要达到的目标。对动物保护立法,我们同样要遵循这一原则,使制定的整部法律的条文都紧紧围绕本部法律的立法目的。国外关于动物保护的立法目的都很明确,都是以保护动物的生命和福利为宗旨,立法所要实现的目标就是尽量为动物提供合理的外部需求,使动物避免遭受不必要的虐待和痛苦。国外的立法目的也体现了人类对动物的尊重和对生命的重视。这些都体现了国外从微观视角对动物进行保护。相比之下的我国,关于动物保护的立法目的往往从宏观角度进行把握。把促进动物经济发展的目标以及重视人类利益需求和社会生活秩序作为动物立法的目的,这严重偏离尊重动物,保护动物的立法宗旨。因此,笔者认为,我们可以适当的借鉴国外关于动物保护的立法宗旨,把尊重动物生命和尊严,保障动物的基本利益作为动物保护立法的明确宗旨和目的。
5. 3完善动物保护立法。
5.3.1完善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我国目前实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对野生动物保护的对象和范围规定的比较狭窄,因此我们必须要扩大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野生动物的范围,秉承尊重生物多样性的原则,在修订法律时重视对一般野生物种的保护,而不能仅仅局限在珍贵濒危动物,而是要根据我国不能地区的特殊情况,不同野生动物的习性和生理特征进行细致合理符合人性的保护。
5. 3. 2制定《反虐待动物法》。
2009年,我国出台了《反虐待动物法》的专家建议稿,但是具体的法律草案还没有制定实施。面对我国目前社会上存在的残忍虐待动物的事件以及为了单纯的经济利益在动物养殖过程中磨灭动物天性,对其进行激素注射、化学物质催肥等严重虐待动物进而波及人类健康的损人不利己行为进行法律上的惩处和规制,我国急待制定《反虐待动物法》。要出台《反虐待动物法》我们首先要对虐待的定义进行法律上的区分,S卩:法律上没有承认行为人的该行为能够获得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也就是指那些为了满足某些行为人不健康或者扭曲的心理对动物进行残害的行为也包括虽然属于合法的利益但是手段却极其残忍的行为。反虐待动物的立法宗旨应为保护动物福利为目的,内容应该包括各类动物的反虐待措施、反虐待动物的主要制度以及反虐待动物的具体行为和情形。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适当的考虑动物的痛苦、感受,尽量从人性的良知和道德的仁爱关怀去考虑,以达到真正保护动物和保障人类食品卫生安全健康的目的。
5. 3. 3明确动物保护的法律责任。
我国不仅要完善动物保护立法,而且还要明确动物保护的法律责任。其中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关于动物保护的民事责任一般包括经济赔偿或者补偿,在责任承担的过程中要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内容;刑事责任主要应该对一些用残忍手段伤害珍稀野生动物的行为处以刑事处罚。而要明确动物保护的刑事责任,就要明确区分动物犯罪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即主体必须是自然人和单位这种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应该是存在明显的故意,客体应该是侵犯了动物的生命权和我国对动物的保护制度,客观方面必须是作为或者明显的不作为。对符合这些构成要件的行为,我们就要对其处以相应的刑罚处罚或者罚金;相对与动物保护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确定就比较容易一些。我们都知道一般的行政责任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进行行政拘留等。我们应该赋予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以行政处罚权,对违反动物保护行为较轻的情形如对动物造成的轻度损害进行警告。如果对于某些行为人进行警告后仍然不予改正因而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后果处于一定数额的罚款。对于从事动物饲养加工的行为,如果不遵守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则行政机关就可以对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公安机关也可以就严重违反动物保护规定的行为,如故意虐待动物使其遭受不必要的痛苦进而造成严重社会负面影响的行为进行行政强制拘留等等。
5. 3. 4完善动物侵权的损害补偿制度。
目前我国要完善动物保护立法,对动物的权利进行全面的保护,就必须完善对野生动物的侵权损害补偿制度和非野生动物的侵权损害补偿制度。针对我国的野生动物侵权,我们必须对补偿的具体程序、方式、和标准在动物立法中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所以说,针对野生动物侵权,因为目前我国野生动物的所有权是属于国家的,因此就要求我们明确野生动物侵权后的责任承担主体。在明确责任补偿主体后,国家还必须在地方上建立动物保护专项基金和救助基金,不能由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作为损害补偿的的资金支持,这很容易使我国野生动物侵权的损害补偿落实不到实处。而且补偿的范围和标准也要根据不同的情形和地区做出具体的规定,力求做到合乎情理。对于非野生动物的侵权,这主要包括流浪的动物和饲养的动物及宠物。对于流浪的动物侵权,我们可以参照野生动物侵权的补偿制度,设立专项基金进行补偿,而对于饲养的动物和宠物,我国民法的侵权责任法部门已经对动物侵权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但是即便如此,我们还是应该在动物保护立法中加以细化和规定。
5. 4构建动物保护的基本制度。
我们在完善我国的动物保护立法的过程中,不仅要完善动物保护的基本原则,而且还要完善动物保护的基本制度。其中最主要的基本制度包括改革动物管理体制,实现垂直管理权限与部门制度、公众参与制度、动物侵权的损害补偿制度、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制度等等。
5. 4. 1建立垂直管理的权限与部门制度。
我们都知道,目前我国动物保护立法的部门比较混乱和庞杂,主要有国务院的各个部委,即农业部、科技部、卫生部等,国务院下属的各个地方的动物保护部门。这些部门之间关于动物管理权限的划分很不清晰,各个部门之间权限的重叠、空白等,就造成了他们在履行职责时互相推诿甚至逃避自己应有的管理责任,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建立垂直管理的权限和部门制度。即应该由国务院对动物保护进行统一领导,对动物保护的财政支出统一由国家划拨,而不是由地方政府承担,对管理权限要分级分层的进行明确合理的划分,将动物保护的责任承担落实到具体的管理部门,尽量使动物保护工作能够有条理的全面展开、顺利进行。
5. 4. 2确立公众的动物保护参与权与监督权。
人类和动物天然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对动物的保护立法,我们要积极征求公众的意见,鼓励公众积极的参与,这样就能在为动物保护立法提供支持与建议的同时,也实现了对政府工作的监督。但是目前我国在动物保护立法中,公众参与的意识并不高,一般都是国家直接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和法律规章,这就导致很多政策措施和规章在实践操作中很难实际运用,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完善我国的公众参与制度是非常合理且必要的。公众参与制度主要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1)制定生物多样化的保护制度,特别是对野生动物产权多样化的保护,这样就改变了以往国家所有制的产权单一的局面,实行国家所有、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三种所有权形式,为公众的积极参与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有效途径。让更多的组织、集体、公众参与到动物保护立法中来。(2)要完全实现公众参与制度,我们就必须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我们要使动物保护的信息公幵透明,充分扩大和提高公众参与的程度和水平,让政府要勇于接受公众的意见和监督。(3)我们可以立足我国目前公众保护野生动物、救助流浪动物意识和力量普遍薄弱的基础和国情,适当的使用奖励和罚款措施和手段以达到提高公众参与的积极性[24].
5. 4. 3建立国际交流与合作制度。
我们都知道,生态系统不管是在哪个国家都具有统一性,而且各个国家的生态完善动物保护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制度,生态系统具有一体性和全球性,各个国家的生态系统是相互影响密不可分的。比如有些野生动物由于其自生的生理特征和生活习性,会随着季节的变化进行迁徙,所以说,我们应该积极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制度,使动物保护具有全球化的特征。在实际操作中,我国政府部门可以与我国有动物迁徙所涉及的国家协商制定联合保护制度,实现对动物的全程保护;其次我国政府部门和民间动物保护团体可以和国外政府部门及动物保护团体建立定期交流合作制度,学习国外动物保护的长处,实现取长补短;最后建立国际动物保护基金,资金来源可以是世界各国政府出资,也可是是社会团体出资,也可接受社会捐助,为动物国际保护交流提供物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