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章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概念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资源
2.1 高新技术产业的语义分析
2.1.1 高新技术产业的涵义
对于界定高新技术产业的概念,各地区的表述不太一致。美国在评价一个产业是否为高新技术产业时主要是依据两个指标进行判断:一是专业人员在整个行业总人数的比例是否较高;二是科研资金占销售收入的比重是否合适。因此根据上面的标准,美国劳工统计局认为,高新技术产业应是科研经费和专业人员与职工总数的比例高出 1 倍于制造业的产业[10].美国国立科学财团认为科研资金占销售额的比例在 3.5 倍以上,每千人中有 25 个以上的科研人员的产业即为高新技术产业[11].美国商务部认为研发费用在销售额中的比重以及拥有高级工程师等职称的专业人才在总职工人数的比重为 10 以上的产业为高新技术产业[12].英国认为高新技术产业应不同于制造业,它应是由一组高技术性企业集聚在一起形成的,具体应包括信息技术、生物技术和其他处于技术研究前沿并被科研人员广泛研究的一些技术群体[13].法国则认为高品质的技术产品应是由高素质的员工使用流水线的作业方式生产出来,且这种技术拥有较大的市场份额并出现了其他研究分支的产业就是高新技术产业[14].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认为 R&D 密集度高于其他制造业 R&D 密集度的产业为高新技术产业[15].欧盟认为高新技术产业应是反映一国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且具有良好的市场潜力的这样一种产业,同时用列举法明确了八大产业为具体的高新技术产业,它们分别是航空航天制造业,化工产品制造业、医药品制造业、汽车及零部件制造业、科学仪器制造业等[16].我国认定某产业是否为高新技术产业的做法与欧盟类似,都是以列举法具体指出哪些产业可称作为高新技术产业。2000 年之后我国不断涌现新的技术部门,之后高新技术在我国迅速发展,2002 年国家科技部应相关部门的要求,开始对高新技术产业进行认定,他们认为高新技术产业应是一个技术群体的集聚体,它应是不同于我国传统产业的新群体,即显着区别于农业、一般工业的全新产业部门,代表着一个时代最新的先进技术以及世界科学发展的方向,并且这种产业是能够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并且反映人们对新技术的需求,以及能够反映着国家的国际竞争力的一个产业大类,在此基础之上细化了具体的概念,公布了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等 11 个新技术产业为高新技术产业。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的,以前被认定的高新技术随着技术的进步已可能不在先进,传统的以列举法认定的某类产业为高新技术产业可能已经不在适用,因此对高新技术产业作一次重新定义是有必要的。综合各地区的具体表述可这样认为,高新技术产业应是是一个动态的、相对的概念,可表述为由高技术成果转化形成的具有知识密集、R&D 投入高、附加价值高、增长速度快、技术进步快等特征的先导型产业。
2.1.2 高新技术产业的特点
高新技术产业和传统的装备制造业相比,既有共同的地方即都需要人力和财力的支持,但二者体现更多的是不同点。高新技术产业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高智力性。传统的装备制造业只需要简单的工艺并稍加打磨即可,高新技术产业是由大量的先进技术集聚在一起形成的产业,这些技术往往都是世界前沿的科技。同时相对于传统产业来说,高新技术产业的收益大多取决于技术的创新与自主知识产权,而这些都来源于人类的聪明才智,且高新技术产业聚集了世界上最多的科研部门以及最优秀的人才,因此其具有高智力性的特点[17].
(二)高投入性。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无论是技术的研发、推广还是商业化使用,其无一例外都需要大量的资金作为后盾,所以高新技术产业的实质就是资本密集型的产业。同时高新技术产业又不同于其他制造业,它的发展需要各种各样的人才,人才的引进及安置同样需要大量资金。在初次创新获得成功后如果不继续追加投资研发新技术,就有可能被后续新的技术所淘汰,总之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每个阶段、每个过程都需要资金的支撑,因此可以说其具有高投入性的特点。
(三)高风险性。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过程中,其每一次技术性变革都会1术相比,其代表的是科学的前瞻性,所生产的商品只是在实验室被证明是安全可靠的,同时由于人们生活观念的不同,这种新的技术会不会得到人们承认,这些都是不确定的,因此可以说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过程中往往会伴随高风险性的特征[18].
(四)高效益性。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商品是以智力为生产要素所造出的产品,知识产权是高新技术企业的重要财富,由于高新技术带来的是知识产权的垄断使用,使得其他企业不易轻易模仿自己的产品,进而能够在一定时期内占领大部分市场为企业带来利润,与此同时在已有的新技术、新发明上进行再加工即可以创造出新的知识产权、新的产品,从而不断的为企业开创新的利润增长点。
2.2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2.2.1 知识产权法律运用制度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知识产权法律应用制度是知识产权领域中一项比较重要的法律制度,它主要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所有人,既包括个人也包括有处分权的单位,通过转让、许可使用等相关方法谋求手中知识成果的转化与应用,从而获取比较可观收入的一种法律制度。高新技术产业区别于其他产业的一个显着特征就是创新资源丰富,产业内拥有很多高科技成果。加快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与应用,促进产业的良好发展,进而推动我国经济的发展,是知识产权法律运用制度的一项基本功能。对于这种运用制度我们可从两个方面进行理解:其一是把理论焦点聚集在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方面。知识产权有别于其他权利,它体现的是人的聪明与智慧,运用法律制度来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劳动成果,使他们能够获得经济利益,进而激发权利人的创新热情,从而设计出更多更优秀的科技产品投入社会生产,进而促进社会的发展与进步[19].其二从国家制度层面考虑。随着国际经济的融合与发展,各国综合国力的较量变得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血腥与激烈,之前的生产要素之争以慢慢被淘汰,反之知识从之前的辅助要素变成决定因素,未来经济的增长将取决于知识的存量以及科技创新的速度,同时知识产品不可能自行传播开来,更不可能自己走到市场中去交易,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将知识产权之标的通过特定的形式传播开来,并得到相应的对价,不但满足了社会对知识产品的需求,也促使知识产权向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的转换[20].知识产权法律运用制度开创了一种全新的法律制度,对于推动我国经济的发展,促进知识成果的转化大有裨益。
高新技术产业不同于传统产业,它是由一批先进的创新型的技术群体组成,是人类智慧与脑力劳动成果结晶的一个产业部类,同时高新技术产业由于集聚各种创新资源,科技成果也比其他产业丰富,但是权利人手中的专有权却很少得到产业化运用,究其主要原因是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律追求的是知识成果的快速增长,忽视高新技术科技成果的转化,从而导致知识产权很难商业化使用。
因此在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律基础上,完善知识产权法律运用制度,促进高科技成果的转化与使用是当前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知识产权发展的紧要问题。纵观美国、日本等知识产权发达的国家,知识产权运用制度主要体现在专利权制度方面,其先后在专利权制度方面制订了一批促进专利转化与应用的法律条款。如日本为了促进专利许可和技术转让,在 1988 年颁布了《促进大学向产业界转让技术法》,以使高校内的的科技研究成果可以顺利向高新技术产业转移,与此同时根据日本《促进大学向产业界转让技术法》规定,凡是被法律认定的技术许可机构可获得政府每年 67%的资金资助,直至到下一个评审日[21].这部法案的公布,使得日本高新技术产业的专利许可和技术转让市场变得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活跃。美国从历史上就一直很注重专利的商业化运用,其中最着名的一部法案就是《拜杜法案》,该法案规定由国家财政出资成立国家技术转让中心,它的主要任务是把联邦政府资助的国家实验室、大学和私人研究机构的科研成果迅速推向社会和工业界,使之尽快产品化。
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运用制度虽起步晚,但发展却很快。1996 年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在开篇第一条就确定了我国科技成果应在自愿的基础上实现知识成果的转化,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时为了保护知识成果权利人的利益,在该法第三章规定了促进知识成果转化的保障措施,同时规定国家金融机构、国家财政等相应部门应在知识成果转化方面给予资金的支持。1999 年为了让科技成果转化法和高新技术产业更好的相融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该规定主要鼓励知识成果应多向高新技术产业进行转化,明确职务发明的归属,并对积极推动知识成果转化的个人和单位给予高额的奖励。经过十余年的发展,我国的专利申请量已稳居世界前列,然而专利质量不高,专利商业化使用不足等问题十分突出,这些已严重制约着我国经济机构的调整以及未来经济的走向,2010 年新修订的《专利实施细则》强化了专利的强制许可,其主要的目的之一就是让知识成果不仅仅只停留在设想和实验室这种初级阶段,而是让知识成果能够流向市场,促进知识成果的转化。
2.2.2 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高新技术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目标是以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为主,但是其并不仅仅局限于司法手段的保护。高新技术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手段是丰富多样的,它在法律保护的主体框架内不排除有益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其他保护手段的运用。在法律保护这个主体框架内,以法律授权的行政保护手段来共同构筑高新技术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如此多种保护手段协同运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才能健康有序,因此高新技术产业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是由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这个二元体系共同构筑。高新技术产业的司法保护是指权利人、侵权人将彼此之间的法律纠纷诉至法院,人民法院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双方的纠纷予以处理,同时判处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处罚责任。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之所以能够得到承认与执行,其完全是凭借国家的强制力作为保障,以司法判例、司法处理意见以及司法的惩罚机制来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着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传统的知识产权法都对各自专业领域内的侵权行为以及侵权后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如着作权法在第 47 条、48 条、49 条以及专利法在第 83、84、85 条上规定了具体的侵权行为以及侵权人在侵权后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这些规定同样适用于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内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这是因为:
(1)法律责任是侵权人因行使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权益受损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是对侵权行为人进行的强制性惩罚措施。虽然侵权人承担责任的方式与种类会因侵权行为的性质与损害后果的程度而有所不同,但是侵权人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是相同的[22].(2)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呈几何倍数的增长,并且由于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高新技术的需求也变得比以往更迫切,这一趋势使得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周期变短,如此循化,新的技术及科技成果不断涌现,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范围也会越来越广,客体所具有的技术性也会不断增强,但是和传统的知识产权侵权相比,高新技术产业内的侵权也是因为侵犯了权利人的无形财产权,其不会因为侵犯客体的不同而承担不同的法律后果。
当然,和其他产业相比,高新技术产业具有高智力性、高投入性、高风险性和高效益性,同时高新技术产业代表着一国的综合实力,其与知识产权的联系也越来越紧密,因此对于高新技术产业的知识产权,法律应该给予更严厉的保护。
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在一定的范围内成立专门的执法机构应对本地区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同时根据权利人的要求以及依照法律的规定给予侵权行为人相应的行政处罚,从而保证知识产权法律在实际生活中得到贯彻和执行。纵观我国的着作权法、专利法,其无一例外的都规定了行政保护的处罚条款,如《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其他人不得侵犯权利人的专利权。对于侵犯权利人专利权的,权利人有权请求相应的管理部门予以查处。目前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内的行政保护体系较为齐全,在中央和地方都成立了相应的行政管理机构,如专利局管专利的审查与保护、商标局管理商标的申请与保护以及版权局对着作权的保护等,同时为了更加有效的打击知识产权侵权事件,各行政管理机构还建立了工作联络机制,如此一整套的行政管理行为有利于综合的查处知识产权侵权事件,对于各行各业的知识产权能够起到很好的保护作用。由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确立了由人民法院和行政机构共同保护的二元体系,这就使得其能够给予高新技术产业乃至其他产业在知识产权发展方面更为全面有效的保护,从而为产业的良好发展提供制度上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