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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皇家检察官规则概述(3)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12-19 共1184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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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英国皇家检察官制度探析
【第2部分】英皇家检察官体制分析绪论
【第3部分】 英国皇家检察官规则概述
【第4部分】皇家检察官规则特色内容
【第5部分】皇家检察官规则实施困境
【第6部分】英国皇家检察官规则对我国的启示
【第7部分】皇家检察官规则体系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而在案件起诉之后,进入审理阶段,原来的英国检察官只能在治安法院提起公诉,如果是皇家法院审理的案件,必须另行聘请大律师出庭,表面上的是皇家检察署代表公权力,如果允许检察官在法庭上进行辩论,会动摇法庭的中立性,实际上的理由,则可能和律师有利益瓜葛。不过,在最近的一系列司法改革措施后,已允许检察官在法院担任控诉者。

  英国的刑事诉讼强调检察官的公益性质,检察官代表公益提起公诉,并实行公诉,检察官在决定是否起诉时,证据只是考虑的因素之一,还必须考虑起诉是否关乎公共利益,皇家检察官规则在规定公益性考量时,特别是 1953 年的检察总长肖恩克洛斯演说,认为不应采用法定起诉原则,[23]而应考量一些其他因素,以及其他公诉替代处理。下面将大概介绍一下皇家检察官规则的基本框架内容。

  英国皇家检察官规则在形式上总共分为总则,犯罪控诉等相关问题是规则的主要内容,以及附则,共计 247 条。主要和实质内容还是以公诉为中心,向周边开延出来的问题。

  总则以皇家总检察长代表皇家检察官们以及其他皇家检察署的工作人员提出该准则的价值追求:皇家检察官规则在其开篇以皇家检察官检察长为代表提出了任务和价值追求:第一,我们将在每个案件中不偏不倚,独立的做出起诉和控诉以便实现司法公正。第二,我们会运用法律解释阐明我们的解释决定,设立清晰的公众期盼公诉服务标准,并且诚实地面对我们所犯的错误。第三,我们会相互尊重和互信,包括我们的同事,同行,以及最重要的公众,尊重每一个案件的被控诉人和被害人。第四,我们会协同一致,寻找全新的更好的方式为公众提供公诉服务,有责任地和有效地利用纳税人所缴纳的税款。”

  然后规定英国皇家检察署简要的组织机构设置和皇家检察官规则的出台前的简要背景和时代情况,接下来规定了皇家检察官规则的一般性原则规定。皇家检察官规则由检察长(DPP)根据 1985 年《犯罪起诉法》第 10 节签发。检察长是皇家检察署(CPS)的最高领导,皇家检察署是英国的主要检控服务部门。检察长在律政司的督察下独立运作,律政司就皇家检察署的工作对国会负责。该规则为检察官在运用一般性原则做出检控决定时提供指导。该规则主要为皇家检察署的检察官签发,而其他检察官则按照惯例或被法律要求这样做而遵循该归则。在该规则中,术语“嫌疑人”用来描述一个还未成为正式刑事诉讼主体的人;术语“被告人”用来描述已被指控或传唤的人;术语“犯案者”用来描述已向一名警察或其他调查人员或检察官承认他或她有罪或在法庭中被判有罪的人。

  皇家检察官规则的主体部分,总共有 7 节内容。第一节内容规定了:对于是否进行控诉,检察署对从警察部门接收的每宗案件都要复审,以确保接着进行起诉是正确的。在更严重或更复杂的案件中,检察官决定一个人是否应被控有刑事犯罪,以及如果被控有刑事犯罪,应该是哪种罪行。在第二节内容也是本规则的核心内容,主要规定了:对于证据是否充分以及公共利益的审查,在做出决定时,检察官应自问以下两个问题。起诉被告的证据是否充分?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提供“定罪的现实前景”来起诉被告。定罪的现实前景是一种客观测试。它意味着陪审团、裁判官或者法官单独问案,得到正确指引并根据法律行动,这样就更有可能以主张的罪名判决被告。这个测试不同于刑事法庭必须应用的测试。裁判官或者陪审团只有在确定被告有罪的情况下才能给其定罪。在决定是否有充分的证据起诉时,检察官必须考虑该证据能否在法庭上使用、是否可靠。这意味着在做出决定之前,他们必须评估所有证人提供的证据的质量。如果存在定罪的现实前景,则检察官将自问下一个问题。起诉是否为公众利益所要求?在每个案件中,检察官必须考虑起诉是否为公众利益所要求。除非趋向于反对起诉的公众利益因素超过赞成起诉的公众利益,或者检察官确信公众利益可能得到适当保护,否则通常会提出起诉。在第一种情况下,为罪犯提供庭外处理的机会。影响提出起诉的决定的公众利益因素视具体案件而异。罪行越严重,或者罪犯的犯罪行为记录越严重,则出于公众利益而要求起诉的可能性就越大。另一方面,如果发生以下情况,则不大可能要求起诉。第三节内容主要规定了阈值试验审查阶段。在有些案件中,在指控后不适合取保候审,但是还没有建立是否有“定罪的现实前景”的证据。例如,在指控之前的有限时间内还没有获得医学或者其他专家证据。在这种情况下,适用阈值试验。为应用此试验,必须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在合理期限内会有进一步的证据;案件的严重性或者情况能够证明做出立即起诉决定的合理性;并且有反对保释的理由。第四节内容规定了指控选择的内容。在复审案件时,检察官必须始终考虑针对被告的指控是否正确。他们必须确保指控能反映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和程度并为法庭提供足够的审判权力。指控的选择与数量应使得案件在法庭上以一种清楚、简单的方式来解释。这意味着,如果有更适合犯罪情况的指控,检察官可能会不时改变针对被告的指控。第五节主要规定了接受有罪答辩得内容。有时被告可能承认被指控的罪行中的一些而不是全部,换而言之,承认一些不那么严重的罪行。检察官只有在认为法庭能够给岀与犯罪严重程度最匹配的判决时才能接受被告的答辩。检察官不能要求法官或者裁判官给岀某种特殊类型的判决。在决定答辩是否可以接受时,检察官应保证当决定是否因公众利益而接受答辩时,应考虑受害人的利益,或某些相应案件中受害人家人的观点。第六节规定了庭外处置的内容,决定案件是否应在法庭受到起诉时,检察官应考虑在适当情况下采取其他替代措施。这包括对成年人给予简单警告或者附条件的警告,对于青少年进行惩戒、告诫或者附条件的警告。当我们受理警察部门提起的诉讼时,检察官将阅读案卷并确定是否有足够证据起诉被告以及起诉是否为公众利益所要求。由于情况可能变化,检察官应持续审核案件。如果检察官考虑改变指控或者停止案件,只要可能,将与警察部门联系。这使警察部门有机会提供更多可能会影响到决定的信息。尽管检察署与警察部门密切合作,但是两者之间完全独立,并且决定已被指控的案件是否进行起诉的最终权力在检察署一方。第七节主要规定庭审模式的内容,而有关青少年犯罪处遇问题主要规定在这一节当中。

  附则当中详细列出了各个部门的联系方式和地址以及电子邮件地址。比较有特色的是受害人支援联络,“如果您需要更多帮助或者支持,可以拨打受害人支持热线。该热线由受害人支持会(一家独立的慈善机构)管理,其经过培训的员工和志愿者可为受犯罪行为影响的人们提供情感支援、信息和实际帮助。受害人支持热线是本地号码,也是受犯罪行为影响的任何人的联系要点,无论该罪行是否已被举报。相关人员会解释透过受害人支持提供的免费和保密服务,如有必要,还会让您与其当地受害人支持计划或者证人服务或其他组织联系。”

  2.4 主要作用

  皇家检察官规则主要围绕是否对被告人提起控诉以及其他有关控诉的考量因素。首先,针对哪些案件需要提起控诉,并且需要不断对这些案件进行复审。

  其次,决定在一些较为严重和复杂的案件中进行控诉并且对警察在法律程序较早的侦查阶段提出意见和建议。再次,准备提起控诉和出席法庭。最后,为受害者提供信息和法律援助同时保护刑事案件的证人。同时,在皇家检察官规则提到:“通过独立和有效的追诉犯罪,皇家检察官规则在刑事犯罪法律追诉体系中居于领导地位,并在最近的一系列改革中显得更为突出。”①并且通过有效和独立的追诉犯罪,形成优秀优异的法律文化品质。

  在英国皇家检察署的网站上,我们同样看到,英国皇家检察官规则不仅作为皇家检察官的控诉准则,同样也是皇家检察署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守则。皇家检察官规则为其他工作人员提供一般性的法律指导和甄别案件性质时,提供一般性的法律概念。当然,其他工作人员对于案件性质和属性的鉴别并不能和皇家检察官对案件做出是否起诉的决定相提并论,他们在这方面提供的资料只是意见性的。同时,皇家检察官规则只是指导皇家检察署的法律工作,该规则并不能代替其他有关刑事案件的法律规范与文件,如果该规则中的有关内容与一般刑事法律规范文件相冲突,则适用一般刑事法律。还有,皇家检察官规则强调,该规则并不会为检察官们提供任何具有强制性的权力,在任何法律程序中不会为检察官提供强制性的程序。另外,皇家检察官规则作为提起对案件提起公诉的主要依据,不仅是皇家检察署的办案和其他工作中的守则,同样也是严重欺诈犯罪调查局、财税案件追诉署的进行追诉的参考依据,因为这些部门在追诉的案件上存在局限性,在控诉上遇到有关问题和法律程序必然要遵循皇家检察官规则,体现了皇家检察官规则的基础地位和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皇家检察官规则在苏格兰地区有些差异。苏格兰法律制度曾经曾受罗马法影响,苏格兰皇家检察官规则规定的特点是检察官角色较为主动。检察长为苏格兰检察机关的首长,为行政部门的一员,检察官是检察长在各个地方的代表,有权指挥警察,主动侦查犯罪,询问证人,进行类似于预审的程序。皇家检察官如果认为以不起诉为宜,得对被告科处刑罚[27],口头警告,令被告接受心理咨询,或要求被告与被害人和解,皇家检察官有权暂缓起诉。根据苏格兰皇家检察官准则,皇家检察官应遵守法律,独立、公正、客观地执行职务。而在证据审查和公共利益审查阶段,苏格兰则更加看重证据是否充分的审查阶段,对于公共利益审查则相对较粗,不会像证据审查阶段那么充分。

  2.5 本章小结

  纵观各国的检察官或检察院规则规范体系,英国皇家检察官规则有其自身的优点和缺点。从中世纪到现代,英国的法律体系一直处于不断变化发展当中,个人主义色彩非常浓厚,前期甚至对于公诉案件,也只能依靠私人自诉。而到后来,逐渐加强国家宏观的法律指导,这或许是对国家秩序和社会体系的有意调控,但同时也应该看到,国家政府对于法律尤其是公诉权的主体范围界限的划定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通过这一章,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从内容的角度和作用地位的角度,对英国皇家检察官规则有一个横向和纵向的认识,这对于我们后面更加深入探讨和研究英国皇家检察官规则颇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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