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逮捕条件适用现状分析
一、逮捕条件适用的现状
实践中,关于逮捕条件适用的情况主要表现在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过程中,对不同案件情形和身份特征的犯罪嫌疑人适用某一要件的批捕数量的统计,通过对实务部门近几年来的各要件框架下逮捕数量的汇总、分类和比较,进而能反映出检察机关在逮捕条件适用方面存在的趋势和现象,能够观察到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时各条件的操作标准,以此来研究逮捕条件在适用现状背后隐含的适用问题。
现介绍如下:
(一)逮捕比率趋低但绝对数值畸高
笔者通过查阅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3 年和 2014 年所作的工作报告中获取了2012 年和 2013 年逮捕适用的数据,见表 1.最高检 2013 年的工作报告中没有涉及 2012 年全年批捕总数量,所以笔者引用了 2012 年和 2013 年二者报告中所共有的某些社会危害性较大的案件中的刑事犯罪嫌疑人批捕的数量进行比对。全国范围内,2008 年-2012 年 5 年内逮捕人数为 2642067,起诉人数 2965467,逮捕率为 89.09%;2013 年逮捕人数为 500055,起诉人数为 580485,逮捕率为 86.14%.
?有学者指出,在对美国的未决羁押率的研究中发现,2001 年至 2007 年间其比率由 2001 年的 53%增加到 2007 年的 64%.该比率的增加引起了美国法律界的注意和高度警惕,美国司法部委托相关部门对 2001 年至 2007 年间的刑事案件进行分析,并且建议相关部门建立有效的风险评估机制以应对审前羁押风险,达到降低该比率的效果。该学者指出,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逮捕率一般都控制在 50%以下,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逮捕率的范围浮动在 10%--30%之间;该学者也指出,我国逮捕率的整体比值在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范围内是最高的。
通过上述学者对世界范围内的某些国家和地区的逮捕率的研究,结合笔者对我国全国范围内的逮捕率以及部分省市逮捕率的数据统计结果,我们不难看出,我国逮捕率平均数值的变化趋势是逐年下降的,但是逮捕率的百分比位段仍然处于高位阶。虽然自 2012 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2013 年度的逮捕率较之前数据有所下降,但是其百分比大小仍然明显高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整体水平,所以分析逮捕率的整体趋势对研究逮捕条件的适用具有积极的意义,之所以得到这样的结论是因为逮捕条件如何适用是决定是否逮捕的关口,适用的准确与否关系到逮捕制度功能的发挥,关系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二)社会危险性审查认定依据不足
社会危险性条件是一般逮捕三个要件之一,即《刑事诉讼法》第 79 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在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双重条件下,还要满足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犯罪嫌疑人发生几种社会危险性的条件。虽然社会危险性是一般逮捕要件之一,但是对于逮捕的其他两个条件来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也贯穿于其中,虽然在法条上没有体现出来,但是 "十年徒刑"和"曾故犯罪"两个条件也是从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角度出发考虑设置的。所以对于逮捕的三个条件,社会危险性或明文、或隐含的包含在三个要件其中。
以上引用的相关学者的调查数据显示,在各项社会危险性评估方面,"审查逮捕意见书予以说明的"和"公安未提出但审查认定具有危险性"的这两方面所占人数与其他情况所占人数相比较来看,前二者所占人数比值很大,这说明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的过程中,在缺乏侦查机关提交的关于社会危险性认定证据材料的前提下批准逮捕现象较为普遍。
(三)部分径行逮捕要件适用比例高
径行逮捕要件中的"曾故犯罪"的条件适用数量与其他条件的适用数量相比,前者所占比值较大,且该比值业已超过总量的半数;其次"十年徒刑"条件的适用比值位列其次,适用数量占比也远远超过"身份不明"条件的适用比值。
(四)捕后处理结果的差异性较明显
捕后处理结果的差异性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被批捕而预期将承担的徒刑以上刑罚责任与实际法院宣告刑为缓刑或者轻刑之间产生的误差。这种误差客观地反映了在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的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处断刑预期评估存在失误,这种失误结果体现在与法院最后的宣告刑种类的差异上。正如笔者对有关作者的调研数据.
引用显示的那样,该数据中 2010 年-2012 年间捕后判处缓刑率达到 14.42%,捕后判处轻刑率达到了 2.5%,二者相加得出的捕后误差率为 16.92%;2013 年 1-5 月份的数据分别为 10.41%、2.76%、13.17%.虽然这些统计数字看上去数值较小,但是误差率达到 10%以上的背后隐含的是逮捕条件适用中存在的问题隐患,这是值得警惕和深入研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