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数学者认为逮捕的程序性目的包括两种情形,分别是保证到案和保全证据。世界刑事诉讼领域内基本赞同逮捕的这两种程序性目的。程序作为工作步骤,对相关当事人具有普遍的约束性,程序设计是否合理,直接关系逮捕制度的目的的发挥。
通过以上分析研究,刑事诉讼领域中逮捕条件的适用所依据的正当程序理论本质是,公检法三个机关能够科学设计程序、严格按程序办事,这样才能使触犯法律的人受到应有的公正惩罚,刑事诉讼程序的进行尤其是逮捕条件适用程序的设置符合社会公众所追求的公正、平等以及保障利害关系人能参与到诉讼活动中来,实现对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的正确、合法的合理分配,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二)贯彻正当程序理论的法律依据
正当程序理论在我国的法律中并没有具体规定,但是正当程序在立法者修法的过程中、办案人员执法的过程中、尤其是逮捕条件适用中得到贯彻执行。在法律条文中,正当程序理论的精神指导无处不在:《立法法》第 5 条为了体现民主、人权,规定了多种可以参加立法活动的程序。此条的规定为正当程序理论在有效地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方面提供了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 37 条是有关拘留程序的规定,第 31 条是有关保障被决定行政处罚的当事人知情权的方法步骤,第 32 条规定了当事人按照程序发表意见的步骤。无论是涉及刑事案件的法律,还是有关行政案件的法律中,都为贯彻正当程序理论提供了依据。
另外,在 2012 年《诉讼法》修改后,公检法三个机关在诉讼程序中有了进一步明确的不同的任务。决定逮捕机关与执行逮捕机关不同的程序设置科学合理,有效加强了司法机关相互的监督,避免司法腐败。在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中,听取代表不同利益各方的陈述,保障从维护自己权利的出发的观点能让司法机关了解。还有在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中,设置陈述权,体现程序正义性和目的性。第78 条和第 86 条主要体现了法律程序的严格性,司法机关严格按程序办事,才能保障没有触犯法律的人权利不受侵害,使触犯法律的人受到应有的公正惩罚。第88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批捕和不批捕的处理程序。这些都体现了逮捕条件的适用应当贯彻正当程序的法律依据。
(三)对逮捕条件适用的指导作用
正当程序理论本身的价值体现在它是对国家公权力制衡的必要机制,为公民人权实现的提供必要性保障,极大范围内能够起到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和法律尊严,为实体正义的实现提供了有效、准确和合理的途径。基于正当程序理论本身的价值,联系逮捕条件适用,正当程序理论能够在逮捕适用条件的多个方面对其进行系统性的指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审查活动的合法性
正当法律程序对国家公权力行使的要求是以限制和制约国家公权力为目的,通过规制一定的程序路径或方式使国家司法公权力按照正当的程序预先设置的路径或方式运行,使公权力按照正当的程序轨道方向运行来达到法律预期的立法目的和实体目标。
正当程序一方面不仅设置合理路径使法律能够按照合理的路线运行,以实现法律的实体目的,另一方面正当程序设立给予正确适用法律的积极作用又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提升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因为司法活动是法律实体实现的工具载体,司法公正的实现又要依靠对法律的正确理解和对法律的正确解释。正当法律程序在上述法律正确理解和解释环节能够起到很好的规制作用。
通过以上对正当程序在合法性方面的分析,体现在逮捕条件适用方面的规制作用主要表现在对犯罪嫌疑人适用逮捕措施应当在刑诉法规定的条件范围内行使,应当严格地按照刑诉法的规定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逮捕条件,禁止突破法律的规定滥用逮捕措施。
2.审查主体的中立性
审查主体中立性是依据正当程序对诉讼活动参与者角色分化这一理论提出的。关于角色分化理论的要求主要是指对程序法律规定的不同内容进行归类,按照这些内容性质,确定适用这些内容的角色载体,通过不同角色载体在程序中表现出来的权利与义务的履行情况,来体现程序法的内容。角色分化是以程序法内容为标准对参与角色进行分类,角色中的各个当事人只是程序法内容的抽象载体,按照程序法的规定履行相关的权利与义务,"程序参加者在角色就位后根据程序法的规定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互相牵制".在逮捕审查主体面前,应当只能是提请审查主体和被审查主体等角色存在,而不应该增添其他程序外的社会因素等方面的非程序法定色彩。刑诉法赋予的逮捕审查主体中立的角色定位要求他们根据法律赋予该角色的权利和义务,公正、公平的以该角色的独立性特征对逮捕条件的适用进行审查,在保障刑事程序顺利进行的同时又兼顾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维护,对是否决定逮捕作出公平的决断。
3.审查方式的科学性
审查方式的科学性在逮捕方面的体现主要是要求审查机关遵循法律中关于逮捕条件的规定,通过采取一定科学合理的方法和标准对适用逮捕所需要的客观证据进行审查,达到对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事实及其社会危险性的准确认定。有学者指出,对犯罪嫌疑人涉罪事实的正确认定,审查主体才能以此为依据作出公正的决断,而公正的程序决定了这种事实认定的准确性与否。正当程序有助于审查主体按照正当程序设立的法律规定需要达到的证据标准对嫌疑人是否适用逮捕条件进行审查,遵循符合正当程序要求的证据审查标准,从而利于司法公正在逮捕适用方面的实现。
4.审查对象的参与性
审查对象的参与性主要依据的是正当程序对处在对立面的活动参与者应当进行双方意见交涉的要求。有学者指出,"正当程序意味着建立制度性妥协的机制,使交涉过程制度化。"在正当程序设置的框架下,处于对立面的活动参与双方所代表的利益追求或者想要的实现结果是矛盾与冲突的。按照正当程序的要求,若要实现某一法律规定的内容,就需要参与活动的双方为追求对自己有利法律目的的实现而互相作出行为表现。正当程序的这一规制目的是通过对抗双方的意见交流,使审查主体对双方提供信息进行汇总、比较和分析,在中立的立场上得出一个公正、合法、合理的审查结果。对逮捕条件适用的审查俨然也需要这种正当程序的规制,正当程序是平衡公权力与公民权利的有效手段,在国家公权力与公民权利不对等对抗的机制中,正当程序能够起到制约公权力行使的作用,通过制约公权力让其按照合理路径行使,进而在与公民权利进行对抗时,能够最大程度地保障公民权利的积极实现,减弱国家公权力与公民权利不对等的状态。所以这为逮捕条件审查过程中,侦查机关与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均应参与逮捕审查这一模式提供了准确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