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当庭处罚权是某类藐视法庭罪的处罚模式。它起源于英国,而后被其他国家纳入到本国法律体系中。当庭处罚权授予法官立即处罚藐视法庭者的权力,这对于恢复被破坏的法律秩序从而保障法律的正当程序、确保司法公正有重要的意义。
只有针对发生在法庭之上的藐视法庭行为即直接藐视行为,法官方可适用当庭处罚权予以处罚。具体而言,它的适用范围包括:行为人扰乱法庭秩序的藐视行为;行为人侮辱、不尊重司法及司法人员的直接藐视行为;律师所为的直接藐视行为;陪审员所为的直接藐视行为;证人所为的直接藐视行为;行为人利用电子设备进行的直接藐视行为。
随着对当庭处罚权缺陷的进一步认识,法官的这项权力在西方国家遭到限制甚至被取缔。美国的当庭处罚权适用范围仅限于在微罪、紧急情况下,同时规定针对法官个人的直接藐视行为不得适用当庭处罚权;而欧盟随着 2004 年欧洲人权法院对 Kyprianou v Cyprus 案的审理最终基本上否定了当庭处罚权。
"文化大革命"后,我国在重构法律体系时将当庭处罚权纳入了我国法律体系中,不过直到 2013 年 4 月 3 日靖江市人民法院对王全璋律师适用当庭处罚权处罚一案发生后,我国才开始关注当庭处罚权。我国的当庭处罚权存在着缺乏对行为人的程序性权益保障、仅存在形式上的救济程序、法官滥用当庭处罚权的缺陷,需要在限制法官当庭处罚权的适用范围、完善我国相应的司法复议救济程序以及对法官适用当庭处罚权进行法律监督这三个方面着手规范。
关键词:藐视法庭;当庭处罚权;程序性权利;
目 录
引 言
第 1 章 当庭处罚权概述
1.1 藐视法庭罪
1.1.1 藐视法庭罪的起源、特征及发展
1.1.2 藐视法庭罪分类
1.2 当庭处罚权
1.2.1 当庭处罚权概念
1.2.2 当庭处罚权的适用条件
1.2.3 当庭处罚权的适用范围
第 2 章 考察西方国家对当庭处罚权的改革
2.1 西方国家对当庭处罚权的争议
2.2 西方国家对当庭处罚权态度的转变
2.2.1 美国对当庭处罚权的态度
2.2.2 欧盟对当庭处罚权的态度
第 3 章 我国当庭处罚权存在的缺陷及规制
3.1 我国当庭处罚权的缺陷
3.1.1 缺乏对行为人的程序性权益保障
3.1.2 仅存在形式上的救济程序
3.1.3 法官滥用当庭处罚权
3.2 规制当庭处罚权
3.2.1 缩小法官适用当庭处罚权的范围
3.2.2 完善司法复议的救济程序
3.2.3 对法官适用当庭处罚权进行法律监督
结 语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