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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监护权分析结语与参考文献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11-13 共224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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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离婚家庭中未成年子女监护权问题探究
【第2部分】未成年子女监护的基础理论
【第3部分】离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的立法模式问题
【第4部分】离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行使问题
【第5部分】 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监护权分析结语与参考文献

  结 语

  孩子是祖国的希望和未来,孩子身体和心理的健康成长关系着国家和民族的长远利益。家庭作为孩子成长的港湾发挥着不可替代的情感功能、道德功能、抚育功能。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师,但是当今社会离婚已经成为一个越来越普遍的社会现象,成长于破碎家庭之下的子女的监护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离婚意味着一个家庭的碎裂,离婚后家庭的功能不再完整,这一点对子女、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影响十分巨大,处之不慎就会使未成年子女陷入父母离婚的阴影中长久不能走出,这对于子女性格的形成、人格的养成、心理的健康都是非常重要的。为了将父母离婚对未成年子女的影响降至最低,促进其拥有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法律应该对离婚后父母监护权行使的问题作出妥善规定。

  然而遗憾的是,我国法律在这一方面仍然存在着很多不足与空白。集中表现在如下几点,首先,我国采取的离婚父母共同监护子女的立法模式仅存在理论上的价值,实际上已经不符合我国的实际需要,甚至会将离婚的负面情绪带到子女的成长当中;其次,我国法律关于离婚父母对子女监护权的内容、行使方式以及许多司法实务中的具体问题存在着漏洞,例如法律没有规定关系子女的重大问题决定权的具体行使;离婚父母对子女侵权后的损害责任赔偿问题规定不够细致;对离婚后再结婚然后又离婚的情形下,继父母与继子女的监护关系问题未与详细释明;最后,对离婚后行使探望权的主体规定过于保守,将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排除在外与我国现实情况及人伦情感不符。

  本文针对以上问题,总结出问题的原点在于监护权行使模式的选择,故此围绕此点借鉴国外监护权模式的立法例,总结优劣,认为我国应该确定“子女最大利益原则”,采取共同监护模式和单独监护模式并举的立法,并将法律制度细化,以解决司法实务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没有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就没有祖国未来的发展,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就会是一句空话。英国学者费里曼(MichaelFreeman)在其着作《儿童的道德地位》中指出:“一个处于童年期的儿童被认可具有一定的道德地位,在这种地位中他的权利受到了认真的对待,这就是一个好的童年。”离婚家庭是未成年子女的成长中问题的多发区,如何带领孩子走出父母离婚的阴影,如何维护子女成长的最大利益,是婚姻家庭法学领域永恒的课题,本文对此仅作了初步的探究,希望对我国立法有所启迪。


    参考文献

  一、着作及译注类

  1、杨立新着:《人身权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2 年版。

  2、马俊驹,余延满着:《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 2011 年版。

  3、张俊浩着:《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 年版。

  4、王洪着:《婚姻家庭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5、曹诗权着:《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

  6、程晓堂,郑敏着:《英语学习策略》,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2年版。

  7、王丽萍着:《亲子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8、王雪梅着:《儿童权利论:一个初步的比较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年版。

  二、编着类

  1、杨大文编着:《亲属法》,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

  2、侈丽华主编:《未成年人法学家庭保护卷》,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3、吴汉东主编:《私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张贤钰主编:《婚姻家庭继承法》,法律出版社 1999年 版。

  三、杂志类

  1、孙若军:《父母离婚后的子女监护问题研究》,载《法学家》2005年第6期。

  2、王丽萍:《美国离婚后的子女监护制度及其启示》,载《法学论坛》2008年第2期。

  3、Patrick Parkison,“Family Law and the Indissolubility ofParenthood”,Family Law Quarterly,Vol.40.2006.

  4、N.V.Lowe.“The Allocation of Parental Rights andResponsibilities-The Position in England and Wales”,Family LawQuarterly,Vol.39,2005.

  5、薛方晴:《论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制度》,载《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第9期。

  6、陈群峰:《我国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监护制度的探析》,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9年第4期。

  7、史卫民:《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监护问题探讨》,载《南方论刊》2007年第10期。

  8、陈苇:《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问题研究--兼谈我国婚姻法相关内容的修改与补充》,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3期。

  9、洪新民:《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问题研究》,载《经营者管理》2009年第3期。

  10、王晖,池中莲:《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与监护研究》,载《长春师范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8期。

  四、学位论文类

  1、赵妍:《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之研究》,大连海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年。

  2、杨婉青:《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研究》,大连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

  3、李敏:《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行使模式研究》,北京化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 年。

  4、刘海燕:《中韩两国探望权制度比较研究》,延边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年5.

  5、戚煜珩:《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

  五、网站类:

  1、王竹青:《论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河北法院网,2、访问时间,2014 年 10 月 10 日。

  3、景春兰,《探望权及其主体扩展的立法思考--以“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为视角》,载法制网,发布时间2014年4月,(访问时间,2014年10月10日)。

  4、曾凡平:《本案件中双方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解除》,载《光明网》,2012年12月6日,(访问时间:2014年10月8日)。

  5、(访问日期:2014 年 10 月 9 日)。

  6、北大法律信息网,(访问时间:2014 年 10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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