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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实习的法律性质分析(2)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10-17 共7220字

  1.2.1实习大学生旳劳动者身份肯定说

  (1)实习大学生具备成为劳动者主体资格的构成要件。中国人民大学的关怀教授认为:”劳动者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②邓风芳认为劳动者主体资格的构成要件包括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其中形式要件包括年龄、文化、劳动能力和行为自由四个标准,实质要件包括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劳动专属性、报酬对价性和责任分担性五个特点?,基本上认可实习大学生的劳动者主体资格。无独有偶,孙俊强④通过研究我国关于劳动者资格认定的相关法律规定也表述了相似的观点。上述研究者的共同观点大致是,我国全日制在校大学生的文化水平较高自不必赘言,年龄也绝大多数满足最低就业年龄16周岁的要求,同时能够服从实习单位的管理安排从事业务实习,尽管仍是在校状态的学生身份,但不妨碍其成为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法定劳动者。

  (2)实习大学生未明确排除在劳动法律规范之外。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概念的规定是相对模糊的,都是通过对用人单位的限定来界定劳动者,特指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是指必须与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建立劳动关系,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是指与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组织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②同时,除了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③以及法律有特别规定的群体不适用《劳动法》以外,现行劳动法规未作其他明确排除。也就是说,目前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指出实习大学生不能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

  (3)实习大学生是因立法缺失导致的制度性弱势群体。实习是大学生完成从学校到社会角色转换的关键时期,这个庞大群体要面临我国因经济社会转型带来的各种错综复杂的不可抗压力,”实习难“己成大学生毕业就业的瓶颈:实。

  习大学生大多会借实习契机来提升自己的实践能力,以期为顺利就业添加法码,多抱有烧幸心理而不会过多考虑实习安全问题;实习单位则可能会侵犯缺少法律保障的实习大学生群体的合法权益,借机降低用工成本,使用廉价劳动力;高校往往会因为过分关注提高就业率,而忽视了对实习大学生群体的安全教育和提供安全保障。正是由于实习关系中三方的”不理性“心态和政府的”弱作为“态度,导致了实习大学生人身权益频频受损而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的现实困境。r然,实习大学生群体已经逐渐演变成了因政策不公导致权利致贫的制度性社会弱势群体。④而旨在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劳动法》,应该从救济弱者的角度出发,把具有准劳动者身份的实习大学生群体纳入其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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