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眼于未成年人犯罪越来越严峻的形势,我国在司法改革中愈发重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无论是中央司法行政机关,还是地方公安检察法院等实务部门,都勇于尝试和积极推动新制度的建设。在保护少年犯热烈的社会呼声之下,一度甚器尘上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制度在立法意见层面被首次提出。?其后,相关国家部委、两高都相继制定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制度。1'这些规定表现了中央对于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改革的肯定态度,也表达了对于建立和推进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制度的坚定立场和信念。在规定中,中央竭尽制度之可能,对犯罪记录制度做了广泛和前卫的规定,比如在封存内容上,不但要封存刑事犯罪记录,行政处罚信息也一并纳入封存之范围;对犯罪记录更倾向于直接消灭,而不是仅仅是封存。因此,国家部委、两高接踵而至的指导意见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法律上的成形打下了坚实的基础。2012年,随着建立我国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的印发,审后保护犯罪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制度基础得到填补,有利于保护犯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
(三)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法律后果
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虽然各地犯罪记录制度的叫法各异,但是检法等部门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法律效果上分歧不大,无论是"前科消灭"、"限制公开",其手段皆为封存相关资料,限制查询,不为外界所知。尽管主张完全、彻底消灭还是有条件的大有人在,但是,大多数的检察院和法院都倾向于釆取相对不公开的封存模式,即未经相关机关批准,不得随意对外披露。13法律后果与制度的价值紧密关联,封存之法律后果也正是该制度被寄予厚望,万众瞩目的原因。
1.犯罪记录限制查询
涉及未成年人犯罪信息的档案材料,包括立案、侦查等文书分别保存在相应的公检法机关,个人或其他单位人事档案不得记载未成年人的犯罪信息。对未成年人犯罪启动犯罪记录封存后,相关档案和信息数据便被保密,未经法律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询、阅览。只有因办理案件、未成年人犯罪研究或者依法律规定个别岗位的招聘需要查询之外,不得查询和接触犯罪记录。查询之后,相关人员应当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对外泄露未成人的身份信息。作研究资料之用时,未成年人的姓名和其他包涵、能够借以推测出个人身份的信息应当隐去。
2.前科报告义务的免除
犯罪记录被依法封存的未成年人将同其他人一样,平等地享受权利,在求职求学中,公平竞争,不受任何区别对待。虽然犯罪记录封存并不是将己有的记载犯罪信息的相关档案简单地从物理上消灭,但是对于符合封存条件而被依法封存犯罪记录的人,当入学、求职、成年时再次犯罪被询问犯罪记录情况时,其有权作出否定性回答,具体答复为"无犯罪记录".
3.刑事法律后果不变
根据现行立法,犯罪记录并未消灭,依然保存在相应机关的档案之中,依法可供査询。"可见,未成年人仍然为有犯罪记录之人,当司法机关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依法查询之时,其仍然被认为是有记录的,仍然是犯过罪的人。但这并不阻碍其在接下来的社会生活中享有同其他人一样的权利,因为封存制度能够保障其犯罪记录不被外人所知,当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允许其对外表明未曾犯罪,法律地位不受任何歧视性待遇。
4.封存效力的持续
持续是指不间断,状态的继续。记录的封存,不会受任何外界因素的影响,封存的状态不会中断,更不会结束。如果犯罪记录的封存不具备持续性,那么封存之效果将无从保证。因为每一次的查询,都是罪错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外湾",如相关人员不承担起应有的保密义务,封存之效用将前功尽弃。所以,记录一旦被封存,无论其被依法查询过几次,由何机关查询,用作何用,相关人员必须为此承担保密义务。查询之后,对于符合封存条件而已经封存的前款犯罪记录,不因此种查询行为而解除。
(四)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意义
1.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的基本人权
国家的行为能够影响民众的心理,这种影响是潜移默化的,民众在互动中相互影响,国家残忍民众更残忍。根据贝卡利亚的观点,国家对于民众的犯罪负有责任,因此国家有责任去树立更加人道主义的风范,维护社会原本的秩序。未成年人心智尚不成熟,容易受到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虽然未成年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是加害者,但同时,其何曾不是一个受害者。国家具有改良社会风俗,保护未成年人不受社会恶习的侵害。正是由于国家在维护良好的社会风化,缺乏对未成年人成长环境的足够关注,才使得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相较于成年人?已罪,未成年人可塑性强,其人身危险性和给社会带来的危害性更轻,社会对未成年人应有更多的宽容,未成年人的权利和尊严也应受到尊重。刑法对人权的保障,包括对犯罪人人权的依法保护。我国存在前科报告制度,在刑法修改之前,犯罪人员包括未成年人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曾受过刑事处罚。刑法给每一个犯罪人施加了报告的义务,却没有赋予犯罪人在一定情形下享有拒绝回答或者表明无犯罪记录的权利,这本身就是对人权的忽视。
在人格与心智尚未完全成熟,缺乏是非辨别能力的未成年时期,初犯错误,留下的痕迹尚浅,未成年人容易改正。如果仅仅因为一次幼年的过错而将其打入另册,便断绝了未成年人再一次健康成长,回归社会的机会。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更加关注人性,尊重罪错未成年人的人格与价值,是一种体现人道主义宽恕的措施。
2.有利于未成年人再社会化
"标签理论"指出:"社会以如此喧噪和引人注目的形式宣告犯罪人的前途,以致他和社会都承认判决是确定的记述。" 15在社会公众眼中,自发评价已形成,最错的未成年人已是黑暗角落里遭人嫌弃,不被直视,得不到信任和怜悯的"二等公民".犯罪记录的存在不仅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更不利于其实现再社会化。
少年强则国强,未成年人决定着一个国家的未来,因而永远是需要社会关注和倾注爱心的对象。即使他曾经犯罪,我们也不应该遗弃任何一个孩子。我们应当以发展的眼光来看待未成年人,坚信每个未成年人都有发展的潜力,每个未成年人都应当受到社会的关怀,揭掉附着在未成年人身上的标签,促使其回归社会,才是法治理念题中的应有之意。"德国刑法学者曾说过,"必须在国家和社会可信赖的关于刑罚和保安处分判决的信息手段的利益,与刑满人员的再社会化的利益之间找到平衡点。"'7简言之,犯罪记录的保留,意在保护社会,将危害社会的可能性降到最低,而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则是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需要,保证未成年人能够端正品行,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回归社会,为社会的进步贡献自己的一份力。这样兼顾了社会和个人利益,达到了两者利益的平衡。
3.有利于完善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
刑罚的功能体现在对人们产生的作用,不仅包括对他人对社会施加危害的犯罪人,也包括受害人和社会公众。通过刑罚,罪错得到了谴责和改造。当犯罪人真诚悔过,树立了正确的人生和价值观,其人身危害性也随之降低、消除。同时,被害人及其亲属,由于加害行为而对犯罪人的怒火和敌视也将平息,社会公众对于危害社会安全的犯罪人的憎恶也会随之消除,社会秩序得到恢复和巩固。这样,刑罚的目的业已达到。当犯罪人回归社会,发现公众仍然对其仇视,得不到应有的尊重时,犯罪人的内心倍感孤独,容易走向极端,随之而来的可能是再次犯罪甚至是更加严重的犯罪。可见,尊严的践踏,价值的延低,将使得刑罚之功能付之一炬。我们更不想看到的是这样的践踏和艇低发生在身心尚不健全的未成年人身上。
作为多项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国际公约的签署国,我国正不断建立和完善着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体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与特别的保护。未成年人享有司法保护,包括未成人犯罪案件,相关媒体不得将可能含有未成年人身份信息的资料公布披露。可见,两部法律己深刻表现出了人道主义和非刑罚化的倾向,即在其回归社会后,人身不被歧视,信息不被公开,把未成年人顺利复归社会当作最好的教育改造手段。无论在刑事政策上的从宽处理,还是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试点,罪错未成年的回归之路正在不断地被拓宽,其合法权益正在不断地引起重视。但是由于社会的接受能力往往慢于新制度的出现,长年累月形成的社会理念并不会转瞬改变。罪错未成年人回归社会之路依然漫长而坎坷,犯罪标签依然在未成年人身上时隐时现,相关试点措施由于各方面的阻力,在一定程度上仍流于形式。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为未成年人回归社会排除障碍,重树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的威信,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