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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域外立法和司法实践(2)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10-08 共526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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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中的问题研究
【第2部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概述
【第3部分】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域外立法和司法实践
【第4部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之不足
【第5部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之完善
【第6部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优化分析结论与参考文献

  
  3.山东青岛李沧区法院"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封存制度"

  2008年,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在本区幵展了未成年犯罪人前科封存制度的试点。该试点在制度执行上呈现出多个亮点。首先,多部门共同参与,通力合作。相较于四川彭州法院,李沧法院联合了更多的部门参与。在最大限度地保护罪错未成年人顺利复归的原则下,为保障该制度的有效实施,编织了由9家部门参与的大网。同时由9家部门派出各自代表,成立了 "联席会议",负责解释相关制度规定和执行封存工作。其次,设置了未成年人考察机制。联席会议作为前科封存决定机构,不是光靠纸面文件对未成年人是否符合封存条件进行判断,而是釆取实地考察手段。工作人员在受理申请之后,将赴未成年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街道、社区,向亲属和相关人员了解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了解生活近况和表现。在联席会议上,通过对未成年人品行的审核,决定是否对其采取前科封存措施。再次,公检法设立了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库,专人专管。未经公安、检察院、法院同意,任何人不得查看、摘抄、复制。任何接触过信息的人员应当承担信息保密义务,不能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予以披露。最后,未成年人封存条件的设置有所不同。只有初次犯案,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缓刑、管制、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才能申请,这意味着被判处3年以上徒刑的人将无缘封存。

  通过制作《封存通知书》的方式,向各个封存单位送法。各单位立即将未成年人涉及犯罪信息的档案列为机密,与其他档案资料相分离,自成一册,独立存放。未成年人接收《通知书》之后,表明其犯罪记录被依法封存,今后未成年人回归社会一大障碍被扫除,罪错未成年人将不受任何人的歧视。

  李沧区的前科封存制度的实施,立竿见影,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未成年人及其亲属纷至沓来,络绎不绝地向法院提交申请。可见,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能够使罪错未成年人重新鼓起勇气,找回自己的那份信心,重树生活的信念。社会公众中要求重新认识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更加宽容地谅解、接受他们回归社会的呼声也越来越强烈。
  
  4.我国各地司法试点的比较与总结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各地如火如荼地进行,在适用条件、程序上呈现着各自的特点,在名称上更是"百家争鸣",如"前科封存制度"、"污点限制公开制度"、"前科消灭制度"等。五花八门的名称,在执行手段实为大同小异,即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各地均采取了档案资料分开保存,不予公开的手段。

  因此,无论是"消灭"也好,"限制公开"也罢,各地对犯罪记录实为"封存".

  各地公检法机关对试点工作的一腔热血,为今后犯罪记录封存的建立和完善积累了丰富和有益的经验,将成为制度最终完善的第一手宝贵资料。

  总结各地的手法,不难发现,各地的制度试点所要达到的目的是一致的,即社会无从得知罪错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保障罪错未成年人不受歧视,顺利回归社会;所釆用的手段是一致的,即釆用加密成册,分离保存,不予公开的手法;所体现的基本理念是一致的,即恢复性司法理念,修复破坏的社会关系,助犯罪人顺利复归社会,重塑社会的和谐。尽管名称上因地域差异各不相同,在具体适用条件上,仍然保持着众多相似之处:封存对象仅限于未被起诉或者被判处3年或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罪未成年人;封存程序上多设立了考察程序,要求未成年人在考察期内没有重新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且确实端正了品行。

  试点过程中的差异性和各自遇到的困难是今后推陈出新,"顶层设计"的沃土,必将为制度的稳固和发展提供给养。

  第一,在实施封存的手段上,做法多样、封存条件和程序各有不同,取得的效果也良赛不齐。除了形形色色的制度名称,在适用主体上,某些机关如青岛李沧区法院针对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而其他机关如上海检察院则针对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在校学生。毕竟是制度试点,在封存范围的决策过程中各部门无不谨小慎徼。受适用范围之影响,即使执行效果再好,在制度试点中受益的也仅仅是一小部分未成年人。因此适用范围上仍有待拓宽。另外,在封存程序上,是否需要当事人申请,还是各家机关主动封存,在接受相关部门的封存决定书之后统一封存还是各自执行。

  第二,对于一个未成年人案件,往往经手多个部门机关。各个部门在各自档案资料上都会留下罪错未成年人的信息记录。哪些该封存,怎么封存,是统一封存还是各管各家,这些问题的出现都体现了实务部门尚不通常的交流合作。甚至某些部门考虑到日常工作的操作秩序,拒绝将某些涉及未成年人的材料隔离保存,导致信息泄露的可能大大增加。这不仅使封存效果大打折扣,乃至功亏一养,而且削减了其他封存部门的工作积极性。实践中,各部门往往根据自身的职能来安排各自承担的封存责任。作为多数刑事案件的侦查机关,公安机关往往是第一个接触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部门。对于撤销的未成年人案件,公安机关是承担保密义务的首要部门。对于不起诉的未成年人案件,检察机关即可作出封存决定。

  法院对经历审判的未成年人有权作出封存决定,包括其后执行刑罚的监狱、看守所,法院皆能够要求将未成年人的刑罚记录封存。但是较多试点地域的公、检、法等机构各干各的,不免重复劳动、浪费了司法资源;个别机关封存了,其余机关却没有封存致使"犯罪人"的标签再次暴露在公众面前,未成年人深受其害。

  另外,"百花齐放"的规定不利于罪错未成年人的统一保护,平等享有权利缺乏现实的法律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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