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预定代表结构比例影响选区划分的平等性
力求实现代表的广泛性是我国人大选举中的要求。选举中一般将代表分为工人、农民、干部、知识分子、妇女、少数民族等阶层,要求各个方面都有适当的代表,以保证代表的广泛性,保障社会各行各业都能参与国家管理和行使国家权力中去。对代表广泛性的要求,既体现了对少数特殊群体在选举中的特殊照顾,又能发动更多的群众参与选举,有其存在的意义。但另一方面,为了实现代表性,实践中在选区划分、分配代表名额时,过于注重代表的结构比例,将预设的代表结构比例和名额直接分配选区中,按照预设的比例去选举,如要求选举妇女代表几名,非党代表几名等,所在选区为了实现上级预定的目标,容易出现指定选举的情况,干预了选民自由选举。以 2011 年陕西省旬邑县选举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为例,县选举委员会发布了表 3-1 的选区划分及代表名额通知,并要求各镇选举委员会,县直机关各选区等"遵照执行".
从该选区划分及名额分配表可以看出,在选举开始之前,县选举委员会已经将每镇应选的干部、工人、农民、妇女、非党、少数民族等各方面的代表的具体名额下达到具体的选区,各镇需遵照并执行上级的意图。该县城关镇共分配到县人大代表名额 14 名,这 14 个名额中要求干部 5 人、农民 7 人、知识分子 2人、妇女 4 人、非党 5 人,要求十分具体、细致,且没有浮动的余地。面对这样硬性的规定,各镇选举组织机构只能遵照执行来实现上级的意图,否则便是完不成上级交办的工作。如此一来,对选举的操纵不可避免。
在选区中预定代表结构比例,实际上导致该选区选民的可选择范围限定在有限的几个候选人,选民名义上有选举权,但是选择的余地较小,选举权受到了限制。而在没有代表结构比例要求的选区,选民的自由选择范围更大,有代表结构比例要求的选区的选民选票效力大大低于没有代表结构比例的选区,形成不同选区之间选票效力不一致的局面。
(四)单位选区的不合理
按照选举法的规定,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虽然选举法突出了优先按照居住地划分选区,但实践中特别是城市中单位较多的情况下,按照单位划分选区的现象依然较多。例如上海市2011 年人大代表选举中,"各区都是以联合选区和混合选区为主,约占选区总数的 90%"[37].按照单位划分选区虽然便于组织选举工作,降低选举成本,便于选民对候选人的了解,但仍有不合理之处。特别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公民个体从计划经济时的单位人逐步过渡到社会人,其不再是附属于某个组织来进行活动,独立性越来越强,单位与员工之间的角色关系发生了巨大变化,员工作为独立个体与单位的依附关系淡化。人大代表选举中按照单位划分选区的弊端也愈加明显。
1.选民的选举权利受到限制
按照单位划分选区的情况下,由于单位具有严格的上下级隶属关系,且单位领导掌握更多的选举资源,占据选举优势,在单位选区内部,该单位领导或者领导指派的人被提名为候选人及当选的几率更大,选民的选择范围被人为缩小,选举权利受到限制。另外,在选举实践中,有的地方硬性规定某些单位的选民只能在该单位进行选民登记和选举,导致其不能参加居住地的选举,变相限制了选民的选举权利。
2.少数人意见不能得到代表
几个单位组合为一个选区或者单位与当地的居民组成一个选区,容易产生少数人意见不能得到代表的局面。邱家军在 2011 年上海市选举观察中曾记录了这样一个片段。某(片) 选区: 有选民 7000 多人。
第一次,根据本选区的情况,推荐初步候选人,比如本选区教育、企业占的比重大,希望每个行业都能推选代表。在推选的过程中,各个行业都非常积极地推举自己的代表。比如中学教师就认为应该多选老师做代表,小区的除了大力推举居民代表外,还认为附近的几个幼儿园对小区发展太重要了,他们大力推荐幼儿园老师做代表,企业则认为企业界为该镇的发展做出了非常突出的贡献,应该多推选企业界的代表,这样一来,推出的初步候选人有 30 多个。
……第三次, 把每一个企业、学校、居民小区的联络员都召集在一起, 大家协商。结果联络员都互不相让, 学校的老师解释说自己推选的校长、老师非常优秀,得过很多大奖, 工作、人品都很优秀, 绝对要推上去; 企业的联络员说自己的老板对员工多么关心,为杨浦纳税多少,也一定要推上去;相对而言,小区里倒很老实, 没有太费力争取。经过激烈的争论和协商后, 到了 4 个人, 但是正式候选人只有 3 人, 最后,居民小区又做了让步, 3 个正式候选人企业 1 人,教育行业2 人。企业的 1 人主要是因为本选区必须要有一个非党员,不得不选他。[38]
选举实践中,在一个单位不能组成一个选区的情况下,往往将几个单位合并划分为一个选区。"上海的选区划分采用了'基数+ 户籍人口数+ 大小街道' 协调的基本原则来划分选区, 并且尽量把单位和居委会混在一起, 多搞联合选区和混合选区, 以'便以大吃小'."[39]
这种情况下,大的单位更易产生代表,该单位产生的代表一般会从自己单位的利益出发提出相应的议案,导致小单位的利益处于无人代表的状态。在单位和附近居民联合划分为一个选区的情况下,单位和附近居民的利益往往不一致,甚至是冲突的。这种情况下,若单位人数多,其产生的代表很难去代表附近居民的利益;若附近居民人数多,则其产生的代表很难代表单位利益。
3.不便于选民对代表进行监督
单位选区中,单位领导更容易被选为代表。单位一般都有隶属关系,在单位内部,该领导与员工是上下级的领导关系,选民(员工)对代表(领导)的监督关系,在单位内部的管理关系特别是经济利益面前,只能让位于员工对领导的隶属关系,选民对代表的监督很难落到实处。行政隶属关系的存在,使得单位选区的选民选举权受到影响,也失去了选举本来的意义。
(五)大选区易使选举被操控
按照选区的规模可将选区划分为小选区、大选区,产生一名代表的为小选区,产生两名以上代表的称为大选区。我国选举中选区划分一般是大选区、小选区相结合。实践中一个选区选 2 或 3 名代表的情况不在少数,甚至有的地方在选举时的选区全部为大选区。
大选区制的优点主要表现在:一是降低选举的成本,选区划得越大,同一行政区域内所需设置的选区越小,相应的工作人员配备、选举经费等投入也越小,选举成本降低;二是在大选区内候选人被选举为代表的机会更大,选区越小,差额幅度越大;选区越大,差额幅度越小。但其也存在弊端,在大选区内,上级内定人员、指派人员更容易"当选"为代表。
1.大选区易于指定的代表当选
大选区的候选人容易被选为人大代表这一优点,也正是其缺点所在,在大选区制之下,选举操控更容易实现。在人大代表选举过程中,有的地方为了保证部分党政领导干部当选为代表,就安排其下派到各选区去参加选区,通过种种"努力"使其当选为代表。就笔者搜集到的数据看,凡是明确要求有下派代表名额的选区,均是在 2 人以上的大选区,因为在小选区只选一名代表的情况下,下派代表到小选区参选,承受的来自选民的抵抗可能更为强烈。在大选区,下派代表成为候选人、选为代表的可能性都更大,这也是很多地方特别青睐划分大选区的原因之一。
2.大选区不便于选民参加选举、对代表监督
选区规模越大,其区域相对就越大,空间距离也越大,选民相对分散,不便于选民参加选举。空间距离大,选民与候选人相对生疏,选举的积极性也就降低,选出人大代表后,也不便于选民对代表的监督。另一方面,一个选区选出 2 名以上人大代表,导致选民与代表之间的委托--代表关系不明确,代表之间可能互相扯皮推诿,对选民的诉求都认为不是自己一个人的责任,代表的责任意识没有在单一选区那么强烈,选民的监督对象也没有在单一选区之下那么明确。大选区制之下可能产生选民的利益无人代表,选民对代表的监督不能落实到具体某一名代表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