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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在我国侦查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9-10 共584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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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我国刑事侦查中电子证据的应用研究
【第2部分】电子证据概述
【第3部分】国内外侦查机关关于电子证据的运用研究
【第4部分】 电子证据在我国侦查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第5部分】电子证据在我国侦查运用中的对策研究
【第6部分】电子证据在刑事侦查中的运用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三章 电子证据在我国侦查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电子证据的立法规定,从证据学理论和侦查实践中两个方面就电子证据的发展过程进行分析,发现研究电子证据的重点在于对其的收集、保全、审查环节。在《刑事诉讼法》确立电子证据独立的法律地位的大背景下,分析查找电子证据在收集、保全、审查方面存在的问题,针对问题提出合理性建议,加快和完善我国电子证据制度。既然电子证据有其特殊之处,那么在证据的收集、保全、审查上必然不同于传统证据,要想充分运用和发挥电子证据对案件的作用,这对侦查机关在案件侦查阶段提出了较高的要求,然而我国现行的有关规定缺乏对电子证据的规制,导致侦查机关在实际运用中面临诸多的问题。

  本章中,笔者重点介绍电子证据在收集、保全、审查环节存在的问题。

  第一节 侦查中电子证据收集方面存在的问题

  收集电子证据的主要方法是进行搜索和扣押,我国侦查机关在刑事侦查阶段,对电子证据的收集仍然参照视听资料的收集规定进行,这在实践活动中存在着矛盾。电子证据具有自身特有的属性和收集专业化的要求,依据视听资料的收集规则已经无法保障电子证据的合法性,这对审判机关审理案件时认定其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方面带来困扰。目前收集电子证据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电子证据收集法律规制、措施的缺失

  电子证据具有的高科技性、易破坏性和隐藏性,证据形式的多种多样,容易与其他证据混淆,造成错误的收集方法,因此要求收集证据的过程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我国诉讼法学里没有提出“电子证据”一说,当然关于它的规定也少之又少。能查到的收集电子证据的措施和范围等规定主要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从专业性来讲,这些规则其实都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电子证据尽管与视听资料存在相似之处,但电子证据的收集主体、收集方法和收集程序与视听资料收集存在着很大的差异,需要运用专业的技术人员和技术侦查手段,我国缺乏对电子证据收集主体、收集方法和收集程序的规制,导致之后在电子证据的证据资格认定上存在困难。此外,目前我国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有义务向侦查机关提供自己掌握的证据,而电子证据篡改、销毁或者伪造后普通人是很难分辨出来的,现行的法律规定也没有对保护当事人提出规定。

  二、电子证据的收集技术和手段的落后

  传统证据的收集方法已经不能适用于分散在各种电子设备中的电子证据的收集,电子证据的收集过程不仅需要具备专业的技术人员参与,还需要专业的设备。

  目前我国在电子证据的收集技术和措施上相对落后,如果用传统方法对电子证据进行收集,一旦犯罪分子得知了消息,很有可能将电子设备中的电子证据迅速破坏或销毁转移,而被破坏、销毁和转移的这些电子证据不容易留下痕迹,对侦查过程迅速收集全部的电子证据存在着很大影响。实践中收集的电子证据主要来源于光盘、U 盘、电脑和手机等介质中的,因为收集方式的单一,大多采用搜查、扣等传统证据的收集方式,手续繁杂,无法做到快速及时的原则。例如收集手机中的证据,科技使得智能手机的功能越来越完善,一些智能手机完全可以代替电脑完成工作,通过手机获得的证据种类不仅仅只包括传统的通话记录和短信,对于 QQ 聊天记录、微博信息、电子邮箱、购物记录等都可以获得,一些设定了定位技术的手机能够帮助侦查人员清晰准确的看到犯罪嫌疑人的生活轨迹,但这些电子证据的获取,需要专业的技术手段处理,目前电子证据的收集技术难以适应要求。

  三、电子证据的收集不够全面、完整

  收集的电子证据不够全面和完整,有因为定义不够准确而造成,也有因为数量太大而造成的。关于新刑诉法中电子数据的理解,可以看出学者基本是参照《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3]

  但这没有全面对电子证据进行解释,没有涵盖电子证据的范围,现实中依靠电子介质形式的证据越来越多,书证、物证也能用电子的形式表现,也可以使用电子设备储存和用于传输,而这已经远远超出了之前所理解的电子证据的范围。电子证据在各种介质中的储存量与传统证据不一样,例如 U 盘的内存也越来越大,这些电磁材料的存储的数据量是纸张的数十万倍甚至更高,相同物理范围内或许的信息量也远远高于传统介质的容量,这导致电子证据的范围大幅度增加,电子证据所包含的大量信息也对收集和证据的审查构成了巨大的挑战,因此收集电子证据更应该注意程序的合法性、证据范围的具体性。还要对各种信息的关联性加以甄别,保证形成一条全面完整的证据链条。

  四、电子证据的收集与人权保障相冲突

  各国刑诉法共同面临的是打击犯罪和保证人权,关于是否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用来保护数据,反映着一个国家的人权能否得到充分保障的情况。[24]

  我国刑诉法第 2 条规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在电子证据的收集过程中难免遇到会保障人权相冲突的时候。现代科技使越来越多的工作学习所需要的文件、网上购物、聊天等的个人登陆账号直接保存在计算机或者手机中,目的是可以实现一键登陆,极大地提高了人类生活的效率,减少时间浪费,但网络便来带来方便也会让我们暴露在外,这些个人数据很容易被窃取。然而这些个人数据往往涉及个人隐私,收集这些个人数据势必会对个人隐私权构成威胁。为此,如何有效保障公民的个人隐私权与保持控制犯罪成为了与由于电子证据收集面临的新的法律议题。
  
  第二节 侦查中电子证据保全方面存在的问题

  在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之前或侦查机关进行案件调查的过程中,侦查机关依据职权对已经收集到的,今后有可能灭失或丢失的证据要予以固定和保存。如果不能及时保全或者因为人为地、客观的原因破坏而使电子证据丢失,这不利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维护。然而,除了电子证据在技术方面的保全存在困难外,还包括在法律诉讼过程中面临的问题。

  一、技术方面上电子证据的保全存在的实现困难

  过去对于电子证据的保全是依照保全视频资料的程序进行的,我国对电子证据的保全制度仍处于摸索状态,电子证据的脆弱性、隐蔽性及网络电子虚拟性很容易受到删改和损坏,而且无法轻易被发觉证实,所以在技术上电子证据的抽取和保护还处在不断地摸索发展状态中。

  电子信息的出现,计算机应用也网络日益普及,社会的各个角落都可以听到电子通信、电子商务、黑客、计算机病毒等名词。电子信息技术给我们的生活给予了很多的帮助,提升了工作效率。传统的证据观念对电子信息一直有着巨大的冲击,对于电子信息的客观性一直备受质疑。事实上,“任何电子信息,包括数据,文字,声音,图像,程序等,是存储于一个磁介质(硬盘,软盘或 CD-ROM等)的二进制码的形式,所以对不同的信息用编码”0“或”1“来记录两个数字信息的性质,由于电子信息的数字化、不稳定特性,使得电子证据超过其他任何证据材料。人们可以使用各种方法为切割和编辑留下电子信息的数字编码,已被篡改,伪造,损坏或丢失。此外,计算机病毒,硬件故障,软件故障,操作者的错误,网络故障和其他不可预见的情况都会影响电子的真实性证据。”[25]

  可见,电子证据保全问题,在技术上是难以完全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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