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 论
国际贸易的飞速发展为信用证提供了广阔的发展平台,在采用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的国际贸易中,提单质权所提供的融资担保作用具有重大意义。然而,不仅在实际操作中,不同银行之间存在各不相同的规定,理论界对信用证下提单质权的观点也是难以统一,实有研宄之必要。
本文认为信用证项下提单质权是一种国际贸易信用证支付环节的权利质权,具体可以体现为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间和进口押汇行与进口商间的提单质权。提单是一种物权凭证且代表提单下货物的间接占有是提单作为提单质权标的的前提,提单作为提单质权标的不仅要满足权利质权标的的一般条件,还须符合UCP600和银行操作规范要求。在信用证项下,只有开证申请人(进口商)有权出质提单,受益人并不满足出质人的条件。信用证项下提单质权的设立要通过签订提单质权合同或者在开证申请书或进口押汇协议中进行约定,欲使提单质权生效,除双方合意外还应向提单质权人交付提单。开证行与幵证申请人间和进口押汇行与进口商间的提单质权担保的是不同的主债权债务,二者法律关系中质权人的权利也不尽相同。对进口押汇行与进口商间提单质权会因提单返还给出质人而丧失的质疑,完全可以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内通过合理解释并适用法律予以解决。在信用证项下提单质权实现时,应视承运人交货日期和债权清偿期届至的先后顺序区别对待。信用证项下提单质权人应当不以协商为前提条件即可向法院申请实现提单质权,出质人只有在质权人未及时行使权利时可以申请实现提单质权。
由于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信用证项下提单质权仍然存在分歧,再加上本人科研能力有限,虽然竭力从理论和实务方面对信用证项下提单质权进行较为详细的论证,但难免会存在理论深度欠缺,研究问题角度不全面,文字表述简朴等问题。本人也将在日后的学习与工作中力求进步,更恳请各位老师和同学对本文的不足不吝赐教,以期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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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谢
两年的研宄生生涯己经接近尾声,仿佛是如白驹过隙一般,回想在学校的本科四年和研宄生两年的学习经历,真的是感慨万千。其间有过欢笑,有过泪水,有过成功,也有过失败。但不论如何,感谢这几年的经历让自己变得愈发充实。
在这里,首先要重点感谢我的导师尊敬的李志文教授。在本科时就一直久闻李老师的大名,尽管未曾与老师有过直接的交流,但深深的为老师的学术成就所折服。
也正是怀着对老师的崇高敬意,我选择了李志文老师作为我的硕士生导师,现在想来真的是幸运之至的选择。李老师对我最大的影响就是严谨的法律逻辑以及极富正义感的精神。对这一点,我现在也是在努力的向老师学习。在论文写作过程中,我更是为老师的严谨之风所折服,不论是论文的整体架构,还是论文的每一处细微错误,老师竟然都给我指了出来,真的是让我既愧又敬。总之,再次向李老师致以崇高的谢意!在今后的学习工作中我会以李老师为奋斗的方向。
感谢法学院的各位亲爱的老师在我六年的学习生涯中所给予的指导,他们那渊博的学识、和蔼的气质对我影响至深,而我也将努力向各位老师学习。感谢法学院这个大家庭带给我的无限温暖,在法学院学习和生活的这六年,自己真的是成长了太多!
感谢我的本科和研究生同学们,感谢他们带给我的积极向上的精神,感谢我们所建立的深厚同学情谊。
最后,我要对我的父母说声辛苦了,感谢他们二十多年无微不至的关心和照顾,支持着我的每一步人生历程,我一定牢记他们的谆谆教诲,在未来的人生道路上我将尽我所能绝不辜负他们的期望,用自己的毕生所学来报答父母的养育之恩。再次向所有关心爱护我的人、给予我支持和鼓励的人们表示我最诚挚的谢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