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章 从公共政策角度审视婚姻关系
3.1 公共政策概述
本文是从公共政策的视角来分析婚姻关系,因此有必要对公共政策的定义、功能、价值、特点等进行大致的把握。
3.1.1 公共政策的界定
事实上,公共政策的实施比公共政策这一概念的提出要早得多,人们在社会发展中不自觉的适用公共政策来维持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公共政策被深深的打上了社会环境的烙印,不同地区的公共政策在不同时期呈现出不同的内容,正是因为公共政策的影响因素众多,其内涵也非常丰富,这就导致对公共政策的定义至今尚无一个共识,学者们都能描述公共政策,但基于不同的视角,侧重会有所不同,各个学者的定义无谓对错,反而让我们看到了一个更为全面的公共政策。虽然定义各不相同,但大体上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来进行区分。
1、广义的公共政策
美国学者对此给出了自己的观点。伍德罗·威尔逊认为公共政策是“具有立法权者制定的而由行政人员执行的法律和法规”.11哈罗德·拉斯韦尔和亚伯拉罕·卡普兰认为公共政策是“一种含有目标价值和策略的大型计划”.12罗伯特·艾思顿认为公共政策是“政府机构和它周围环境之间的关系”.13卡尔·弗雷德里奇认为公共政策是“在某一特定的环境下,个人、团体或政府有计划的活动过程”.14威廉·琼金斯认为公共政策是“某个政治人(决策者)或一群政治人做出的关于目标选择和如何达成目标的一系列相互关联的决定”.15国内学者伍启元对公共政策的定义是“政府所采取的对公私活动指引”.张国庆对的定义是“一切涉及到选择现象的研究和应有,都可归属于公共政策范畴”.16张金马的定义是“个人、团体或国家政府在具体情景下的行动指南或准则”.17孙光的定义是“国家和政党为了实现一定的总目标而确定的行动准则,它表现为对人们的利益进行分配合调节的政策措施和复杂过程”.18王福生的定义是“人们为实现某一目标而确定的行为准则和谋略”.19如前所述,可以将广义的公共政策总结为如下几个特点:其一,主体包括国家、政党、团体甚至个人;其二,公共政策可以有一定的目标指引,但目标性在公共政策中并非绝对必要;其三,公共政策是包括法律法规在内的一种计划或者规则,也可以看做是一种活动过程。
2、狭义的公共政策
美籍加拿大学者戴维·伊斯顿认为公共政策是“对全社会的价值作权威的分配”.20美国的其他学者也表达了自己的看法:托马斯·戴伊认为公共政策是“政府决定做的或者不做的事情”.21安德森认为公共政策是“一个目的活动过程,而这些活动是由一个或一批行为者,为处理某一问题或有关事务而采取的”.斯图亚特·内格尔认为公共政策是“政府为解决各种各样的问题所作出的决定”.22国内学者林德金对公共政策的定义是“管理部门为了使社会或社会中的一个区域向正确的方面发展而提出的法令、措施、条例、计划、方案、规划或项目”.23林永波、张世贤对公共政策的定义与托马斯·戴伊类似“是政府选择作为或不作为的事情。”宁骚对公共政策的定义是“公共权力机关经由政治过程所选择和制定的为解决公共问题、达成公共目标,以实现公共利益的方案”.24王传宏对公共政策的定义是“社会公共权威部门在特定条件下,为达到一定目标而制定的行动方案或行动准则”.25陈庆云的定义是“政府依据特定时期的目标,在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选择、综合、分配和落实的过程中所制定的行为准则”.26如前所述,狭义的公共政策的特定可以总结如下:其一,主体仅仅是代表国家权威的政府,不包括其他团体,更不包括个人;其二,公共政策是针对某一问题或达到某一具体目标而作出的;其三,公共政策是一种决定或者是一种实际行为,过程性并不突出。
综合以上定义,不论是广义的公共政策还是狭义的公共政策,都能从各位学者见仁见智的表述中领略到公共政策的内涵,在此,为方便行文,本文中所述的公共政策是由政府等权威机构或政党为公共目标(解决问题或实现利益)的实现制定的方案或计划,包括其实施的过程。
3.1.2 公共政策的特征
公共政策从本质上来说,是理论与实践的中间环节,是理论指导实践的工具,是统治阶级为达成目标而使用的一种方法,这种工具方法的特征是由其本质决定的,把握了公共政策的特征,就能深化对公共政策的认识。
1、公共性与阶级性
公共政策最明显的特征就在于其公共性,任何公共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其受众面都是广泛的,针对大众或者某一类型群体。正因为如此,一方面,公共政策的制定需要以公共利益为目标,考虑到广大公众的需求与渴望;另一方面,公共政策的实施需要大众配合,制定出来的公共政策公众需要遵照执行,无权违背。
但是,公共政策的公共性并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有一定限制,这就是公共政策的阶级性。尽管公共政策代表了广大公众的公共利益,但并非代表所有人的利益,以资本主义社会为例,统治阶级所代表的是资产阶级的利益,那么统治阶级所制定的公共政策考虑的是资产阶级的利益,资产阶级以外的利益需求就不在此范围之内了。
2、价值选择性与利益倾向性
简单的说,任何公共政策的出台都是选择的结果。一方面,政府运用公共政策对社会价值进行综合、分配和落实,公共政策的内容必将涉及到价值选择,并且是通过一个又一个的价值选择来调配整个社会的价值财富;另一方面,在制定不同的公共政策时,又会有不同利益倾向的差别,有些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是倾向于弱势群体,有些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是倾向于经济欠发达地区,有些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是倾向于新兴产业,这些都说明了公共政策具有明显的利益倾向性,正是由于公共政策调配社会价值有不同的利益倾向,才能维持整个社会的和谐。
3、权威性与强制性
公共政策是具有公共性的,那么这种公共性如何落实就需要权威性与强制性来进行保障。其一,公共政策的制定并非一己之力可以做到,一定要具有权威的组织(例如政府或政党)才能制定公共政策,主体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公共政策的出台也具有了一般的权威性,个体毕竟没有资源优势也缺乏整个社会的宏观调控能力,这也避免了公共政策沦为谋取个人私利工具的可能;其二,公共政策的实施也并非人人都能自觉做到,在实施过程中,总有些个人会不理解、不合作甚至抵触,如果没有强制性的保障,公共政策就会成为一纸空文,没有实际意义,具有强制性,才能将其落实到位。
4、变动性与稳定性
公共政策是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出现新的公共政策取代旧的公共政策的现象,公共政策在根据客观环境的不同而进行调整,是一个更新换代的过程,历史总是缓慢前行的,决定了公共政策的变动性是绝对的,但是,这种绝对的变动性并不是代表公共政策没有相对的稳定状态。如前所述,公共政策是具有权威性的,不断变动则很难保障公共政策的权威性,朝令夕改,广大公众也难以遵照实施,所以在不断变动中,有稳定的状态,并且在一定的时期内,要保障其稳定性,才能有利于公共政策的实现,发挥公共政策应有的作用。
3.1.3 公共政策的功能
公共政策的功能就是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后所引起的具体的社会效果,在此所述的是公共政策的一般功能。
1、引导导向功能
为了达到公共利益实现这一目标,公共政策的内容自然具有引导性,通过对公众行为、观念的引导来达到预期目标,一般说来,有直接引导和间接引导两种方式,直接引导是直接作用,间接引导因一项政策间接的引发其他的社会效果。例如,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出台创造了良好的投资环境,直接吸引了外资,这是直接引导,而因此带动了国内的良性竞争,引发产业结构改革,这就是间接引导。
2、规制约束功能
从方法上可以分为积极性规制和消极性规制,积极性规制是明确对某种正向的行为进行激励,提高正向行为重复出现的频率,鼓励公众都去实施正向行为,消极性规制则是明确对某些负向的行为进行惩罚,来制止负向行为的出现。从内容上可以分为生活性规制和生产性规制,生活性规制主要是规制公众在日常生活中的行为,例如医疗、教育、安全等,生产性规制则是规制公众在进行社会生产中的行为,例如经济交易活动、劳动用工、市场竞争等。
3、协调分工功能
为了协调社会利益,减少社会矛盾,公共政策会通过协调分配的方法进行调整,简单来说,是通过“损有余补不足”的方式来进行。已经出现不平等局面,只能从不平等中强势的一方拿出一部分利益填补不平等中弱势的一方,或者预计到可能会出现不平等的现象,那么在分配中就根据受众的不同,调整分配方案来达到平衡状态。但值得一提的是,协调分配并不是强求绝对的平均,在社会发展中,总有先后的顺序之分,根据情势的不同,先发展一部分,再发展另一部分的公共政策也是存在的,例如我国的特区经济政策等。
3.2 婚姻关系存在的目的性分析
广义上的婚姻关系自古就有,黑格尔的“现实的便是合理的”虽被无数后人误用,但这句话用在此处,似乎再合适不过了。婚姻关系的现实存在是人类繁衍的必然,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合理性毋庸置疑,但婚姻关系现实存在的目的如果这样一笔带过,未免显得太空洞了。
婚姻关系历经了多个历史时期,发展成为今天的摸样,婚姻关系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目的。以原始社会为例,其最自然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两性的性冲动和性需求,同时,由于人类慢慢的脱离了动物的动物性,有了羞耻心和荣辱感,婚姻也成为人类情感寄托的载体,性的满足和情感的承载是婚姻最原始的目的。但是,更应该注意的是,原始社会的特点是生产力低下,生存是人们的第一需求,人们在此时所做的一切都以存活为目的,广义上的婚姻关系在此时,自然也是服务于这个第一需求,婚姻关系除去最原始的目的之外,还具有其他目的,表现为:其一,人们自身的生存。一个人改造自然能力有限,两个人、三个人、一群人情况就大不一样,大大提高了人们存活的几率,这也印证了原始社会的婚姻形态是杂乱的群体性交关系,只有建立在这种形态之上的婚姻才是符合当时社会的需求;其二,人类这一种族的生存。人类区别于动物的其中一点就在于延续本种族的使命感,在原始社会,婚姻的再生存功能实现了人类繁衍的目的,这是婚姻关系存在的另一目的,从原始社会中婚姻关系的目的,我们可以看出,婚姻关系的目的与社会特征、追求、生产力水平等等因素息息相关,婚姻关系的目的是随着社会的改变而改变。
本文所分析的是现代社会的婚姻关系,同理,现代社会婚姻关系的目的与现代社会的特征、生产力水平、发展方向等因素也是密不可分。现代社会处在一个高速发展的时期,人们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都处在一个变化的过程中,生产力水平迅猛发展,地区之间的交流频繁,信息充斥爆炸等等这一切都是当今社会的特征,现代社会中,婚姻关系存在的目的较之以前有力很大的改变,具体说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1.自然目的--从单纯的性需求到精神生理的双重满足、从种族延续到种族优化的转变
婚姻关系最开始的动因就是生物本能的促使,自然目的是婚姻关系的最直接目的。
其一,精神需求与生理需求的双重满足。从古至今,婚姻关系的存在都多多少少有此目的,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内涵各不相同。一开始仅仅是为了原始的性冲动,后来逐渐加入了情感上寄托的成分,从杂乱的性关系,加入了人类情感的元素发展成为一男一步结为固定的两性关系,生理上的满足就不仅仅局限于人的生物本能,还包含了人类的感情、精神之上的相互慰藉,简单的说,现代社会中婚姻关系以满足人类精神层面与生理层面的双重满足为目的。
其二,种族优化的人口再生产。人类作为一个种族,生生不息的繁衍是人类的使命,但在人类社会的初期,婚姻关系驱使的繁衍是以存货为目的,除此之外,考虑的因素几乎没有,而当今社会,婚姻关系不仅仅以存货为目的,而是追求高质量的种族延续,并且对人口再生产加以控制以保证整个种族的发展,例如,禁止近亲结婚以防止出现不良后代;计划生育以防止人口过快增长对人类社会发展不利等等。婚姻关系的目的从种族延续向种族优化发生转变。
2.社会目的--个人自由的保障、社会秩序的维持和社会分工的促进
社会目的是婚姻关系的根本目的,从某种程度讲,自然目的即使没有婚姻关系的存在,也能得到实现,但如果没有婚姻关系存在,社会目的则无法实现。
其一,保障个人的婚姻自由。古代婚姻关系从不以保障每个个体对婚姻享有自由为目的,夫妻之间的地位极不平等,自由也是单方面的自由。直到现代,每一个个体的自由才被重视,成为婚姻关系的目的之一,个体对婚姻关系的开始、延续、消亡都有着不容侵犯的自由。婚姻关系中规定的夫妻双方的权力义务都是对等的,保障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自由,是对个体的尊重,也是婚姻关系存在的目的之一。
其二,维持社会两性秩序。婚姻关系虽然尊重每个个体的自由,但自由也不是绝对的,有秩序的自由、有义务的自由,才能真正实现自由的价值。每个个体的确有开始、延续、结束婚姻关系的自由,但不能随意开始,任意结束,这样就无法得知一个个体究竟是否处于婚姻关系中,又处于婚姻关系的何种阶段,势必导致社会两性秩序的混乱,婚姻关系对个体也是有约束功能,规定采取何种方式开始,何种方式结束,并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权力义务,婚姻关系对于维持社会两性秩序有着莫大的意义。
其三,促进社会分工,这一点在婚姻关系开始存在时就已经得到了充分的印证,原始社会时期实现了人类社会第一次,也是最简单的分工,男子负责狩猎,女子负责采集,而到了当今社会,情况就复杂许多,社会分工不单单局限于性别,男主外、女主内的格局并不是唯一的选择,现代婚姻关系对于社会分工的意义是在于将两个人组成固定关系,将两个人的组合的社会功能发挥最大值,两个人的组合稳定性高,且能够发挥“物尽其用”的功能,夫妻二人可以有选择的扮演不同的社会角色,以达到一个家庭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