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配偶权的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婚姻,作为与人类有着最密切联系的一层关系,从母系社会的走婚制,到父系氏族公社阶段的多妻制婚姻,再到伦常礼教束缚下的模式化婚姻制度,可以说婚姻已是从蒙昧的家族大关系走向了有序与严谨的私人化,从自然法则演变到了国家制度的保护。随着时间的推移,可以说这层关系已经经历了无数的沉淀与积累。而如今婚姻的存在更是具有了无可替代的社会意义。换句话说婚姻已经不单单只是完全自由无章的个人问题,而是由一种叫做“法律”的制度加以约束和保护。随着时代的演变,国家的改革开放和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得到了飞速的转变,婚姻关系从原来的“以夫为尊”到如今的“男女平等”,可以说是发生了一个翻天覆地的变化,更重要是婚姻已经成为了推动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安定的一股力量。女性的人格地位在伦常的支持下逐渐有所提高,配偶随着身份的特定化,其地位得到了道德、伦常和法律的尊重和保护,但虽然从表面上看,婚姻中男女的地位似乎趋于平衡,但其实地位的高低仍然是以在婚姻中较为强势的一方为主要的影响因素,因此人格地位的上升只能说明以往的绝对男权统治随着社会发展所不得不做的进化。配偶身份权利的确立无疑是婚姻法律发展成熟的一种体现,当然这更是整个时代的进步和必然的趋势。
第一节 配偶权的概念
所谓配偶,是指男女两性基于婚姻而形成的亲属关系,表明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之间具有的同一称谓和平等的地位,夫妻互为双方的配偶。配偶,作为婚姻关系的主体,法律赋予了其合法的权利,于是也就受到了法律的约束和保护。
而配偶权就是作为配偶的夫妻之间所具有的权利。配偶权是由法律自行创造出来的一个名词,是侧重于描述法律关系而非事实的一种概念,在整个法律推理过程中起到一种媒介作用。配偶权的实质在于对夫妻之间权利分配、义务分担以及双方共同享有的权利和共同承担的义务及社会责任的确认;其评价意义在于:便于夫妻双方及其他人参照法律或契约,设计和规划自己的身份行为或影响他人婚姻的行为,准确预期自己的后果,自觉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的指引,符合正常生活秩序,符合社会稳定的需要;其救济意义在于,“可以通过限制过错方随意离婚或使其承担较多的经济赔偿,以实现对婚姻家庭的保护和相对公平”.
关于配偶权的定义,学界众说纷纭,国内外对此也有着不一样的观点,当然这与各个国家的基本国情是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一、国内配偶权的相关定义
对于我国的配偶权问题,其概念最初并非是由法律创造,而是建立在氏族伦理的基础上,夫妻长期共同生活所达成的彼此对外界行为的一种模式或概念,成为夫妻对双方权利义务处置安排的现实体现。到如今,作为一种法律概念,它是直接标志和象征婚姻关系实际价值的一种法律范畴,是可以实际支配的一种无形亦有形的能力,这一概念的价值在于反映了婚姻中的实质,从而可以用以区别其他形式的婚姻关系(非合法)。配偶权不仅规定了夫妻间的权利义务,规范和约束夫妻的行为,而且还保障了婚姻生活的健康发展以及婚姻生活的安全与和谐。
我国先后颁布的两部《婚姻法》,以及最高法院为贯彻《婚姻法》所做的意见和批复当中,均未对配偶权作出明确规定。配偶权作为基本的身份权,尽管我国立法未采纳这一概念,但作为学理上的探讨却从未停止过,配偶权确实有它存在的现实基础。一言记之曰:确立配偶权,旨在保护合法婚姻。
因此所谓的配偶权,简而言之就是指夫对妻或妻对夫基于身份而产生的一系列权利,是男女因结婚而产生的具有法律约束力或法律后果的力量,也是婚姻效力在现实中的直接体现和产物。在我国的学术界主要分为广义与狭义之说。广义的配偶权是指基于夫妻的配偶关系而形成的夫妻间的一切权利,包括夫妻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狭义的定义则称其为“身份说”,它所认为的配偶权仅指夫对妻以及妻对夫的身份权利。我国大多数学者所提及的配偶权主要以广义之说居多,而笔者也比较倾向于广义的配偶权概念。
二、国外对于配偶权的相关界定
配偶权最早是由英美法系的国家首先提出,它起源于夫权,但与夫权又有着本质的区别。它随着社会法治的不断进步和婚姻关系的不断发展以及男女两性地位的趋于平等而逐渐完善。在英美法国家的眼中,配偶权主要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忠爱和帮助的权利,或者称婚姻一方作为配偶而享有的身份权。早期罗马法学家认为,婚姻是一夫一妻的终身结合,神事和人事的共同关系。这一早期的立法思想虽带有男尊女卑的时代局限,却是配偶权利最早期的形态,换句话说也就是配偶权的渊源。近代以后,配偶权在立法上有了新的发展,虽然带有强烈的不平等色彩,甚至有的认为应称之为夫权。如 1804 年的《法国民法典》第212 条规定:夫妻互负相互忠实、帮助、援助的义务;第 214 条规定:妻负与夫同居的义务并应相居至夫认为适宜居住的地点;夫负接纳其妻,并按照其身份与资历供给其妻生活上需要的义务。20 世纪 40 年代以来,人权平等观念深入人心,世界各国纷纷修订了婚姻法,对夫妻间的权利义务的规定趋于平等。如 1947 年《日本民法典》第 750 条、第 752 条,《法国民法典》第 1353 条--第 1356 条,《瑞士民法典》第 1611 条、第 159--161 条、第 169 条、第 170 条及 192 条、1977 年《韩国民法典》的修正案中均对配偶权的派生身份权做了明确的规定。
正是由于配偶权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中发挥着任何其他民事权利所不能替代的作用,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法律都采用了不同形式来规定配偶权。对于配偶权的含义,学界的观点大致有以下几种:
① 广义说。该说认为“配偶权是指基于夫妻的配偶关系而形成的夫妻间的一切权利,包括夫妻人身权和财产权”.
② 身份说。该说认为“配偶权是夫对妻以及妻对夫的身份权”其他人负有不可侵犯的义务。
③ 请求说。认为“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基本身份权利”.
这是英美法系国家学者较为普遍的观点。
④ 专属支配说。认为“配偶权是男女双方婚后基于配偶身份享有的专属支配权”.
⑤ 法定说。该说认为“配偶权是夫妻双方基于婚姻的效力和配偶的身份而享有或承担特殊权利义务的统称”.
⑥ 性权利说。该说认为“配偶权是项民事权利,夫妻互为配偶,就有配偶权,配偶权的核心是性权利”.
⑦ 尊重说。认为“配偶权是配偶一方享有的配偶之间的共同生活应受配偶另一方及第三者尊重的权利”.
以上各学说,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的,或有其合理之处、或有不够全面,抑或范围太宽,切入点不同,其呈现的学术结论也各有侧重。我国民法学者杨立新教授认为,“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权,表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负不得侵犯的义务”.笔者是比较赞成杨立新教授的部分观点,事实上所谓配偶权就是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作为配偶的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权,由权利人平等的、专属的享有和支配其作为配偶所应具有的身份利益,但是与杨教授稍有不同的是,笔者更倾向于广义的配偶权,这种配偶权是基于上述所说的专属身份而产生的包括人身方面及财产方面的各项权利。具体而言,配偶权的内容主要有夫妻姓氏权、配偶人身自由权、夫妻的婚姻住所决定权、名誉权利、同居义务(同居权)与忠实义务(贞操请求权)、家事代理权、夫妻的生育权与计划生育义务、相互扶养、扶助的义务以及婚内财产的支配使用权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