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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的清偿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07-21 共408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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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我国夫妻债务法律制度完善
【第2部分】夫妻债务基本理论
【第3部分】夫妻债务的性质认定标准
【第4部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第5部分】夫妻个人债务的范围
【第6部分】对性质认定有争议的一些债务的探讨
【第7部分】 夫妻债务的清偿
【第8部分】我国夫妻债务立法的完善建议
【第9部分】夫妻债务的性质与清偿问题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三章 夫妻债务的清偿

  一、夫妻债务清偿的意义与内容

  夫妻债务的性质认定与清偿,是夫妻债务的两大主要问题。其中,夫妻债务的性质认定,是夫妻债务清偿的前提与基础。讨论完夫妻债务的性质认定问题,随之而来的就是夫妻债务的清偿问题,夫妻债务的清偿问题能否处理好,关系到债权人之债权的能否最终实现。

  夫妻债务的清偿问题涉及夫妻债务的责任财产范围即哪些财产应用于清偿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夫妻个人债务的程序、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并存时如何清偿、因清偿夫妻债务而应在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间做的补偿如何进行等。

  二、对部门地区、国家夫妻债务清偿的立法考察

  (一)澳门夫妻债务清偿的法律规定及评析

  1、明确夫妻债务的责任财产范围。根据夫妻所采用的财产制,澳门《民法典》第 1562 条与 1564 条分别规定了承担清偿夫妻共同债务、个人债务之义务的财产范围。对于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的财产范围,澳门《民法典》进行了如下细化规定:第一,如果夫妻采用的是取得财产分享制,则由夫妻各自的个人财产对夫妻共同债务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如果夫妻一方无个人财产或个人财产不足的,应以另一方的财产补充承担责任;第二,在分别财产制下,夫妻双方以各自的个人财产对夫妻共同债务共同承担清偿责任;第三,采用共同财产制的,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无共同财产或共同财产不足,则由夫妻中的任一方以其个人财产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负担夫妻个人债务的财产范围,澳门是这样规定的:第一,负债一方的全部个人财产。无论是采用何种财产制,对于夫妻个人债务,负债一方的全部个人财产都有清偿责任。第二,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负债一方所有的那一半财产。如果夫妻采用的是共同财产制,除了负债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负债一方所有的那一半财产,也应用于清偿其个人债务。第三,负债一方的劳动收入与着作权。劳动收入与着作权虽然是夫妻共同财产的组成部分,但是因其特殊性,这两种财产也应全数对个人债务承担责任。因此,负债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负债一方所有的那一半财产、负债一方的劳动收入与着作权一起构成了承担个人债务的责任财产。

  2、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夫妻个人债务的程序规定如果负债一方既无个人财产,也无劳动收入、着作权这两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负债一方的个人财产、劳动收入、着作权不足以清偿债务,致使属于共同财产的财产被指定查封的,法院即须传唤非负债一方,以便非负债一方按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法院对共同财产进行析产。如果非负债一方不做申请的,被查封的财产将会被执行以清偿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法院析产后,非负债一方在债务获清偿后的 6 个月内,可就恢复采用原有的夫妻财产制向法院提出申请。

  3、确立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并存时的清偿规则澳门《民法典》第 1563 条规定,采用共同财产制的,夫妻共同财产优先用于偿还夫妻共同债务,偿还共同债务后,共同财产有剩余的,才用于支付其他债务。可见,当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并存时,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优先其他债权人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受偿。

  4、明确因清偿夫妻债务而应在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间做的补偿澳门《民法典》第 1565 条对因支付夫妻债务而应在夫妻间作出的补偿进行了规定。

  第一,如果夫妻共同债务是单独由夫妻一方的财产支付的,则这一方就成为共同财产的债权人,债权的数额为债务的总额;无共同财产或共同财产不足的,这一方就超出其应清偿的份额成为夫妻另一方的债权人。为收取这一债权,夫妻中拥有债权一方的地位等同于一般债权人。

  第二,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夫妻个人债务,负债的一方须用其个人财产将已由共同财产支付的债务金额补偿给共同财产;负债一方无个人财产或个人财产不足的,则非负债一方就负债一方无力偿还之债务金额成为共同财产的债权人。但是,此处不包括负债一方以其劳动收入、着作权(这两种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个人债务的情况,也就是说,负债一方以其劳动收入、着作权清偿个人债务的,非负债一方并不因此而取得对负债一方的债权。而且,此类债权仅在停止采用有关财产制度时才可以要求清偿。为收取这一债权,夫妻中拥有债权一方的地位等同于负债一方个人的债权人。

  第三,如果某债务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却以非负债一方的个人财产支付的,非负债一方就成为负债一方的债权人,债权金额为非负债一方替负债一方所偿还的债务金额。为收取这一债权,夫妻中拥有债权一方的地位等同于负债一方个人的债权人。

  通过梳理澳门的夫妻债务清偿规则,可以发现:第一,澳门夫妻债务清偿规则的内容详细且全面,且大多是结合各种夫妻财产制的内容进行规定,这种做法值得我国借鉴。第二,澳门夫妻债务清偿规则有一个特殊的地方:澳门《民法典》规定劳动收入、着作权是共同财产的组成部分,但是这两种财产全数对夫妻个人债务承担责任,而不是其中的一半。劳动收入、着作权的个人财产特征较为明显,澳门《民法典》规定这两类财产全数对夫妻个人债务承担责任,是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有利于其债权的实现。

  (二)瑞士夫妻债务清偿的法律规定及评析

  1、对债权人的保护

  瑞士《民法典》第 193 条规定,如果夫妻债务的债权人有权对某项财产提出清偿请求,该项财产不因夫妻财产制的设定或变更,或因夫妻财产权的分割而解脱被清偿的责任。如果该项财产已经转移到夫妻其中一方的名下,该方也应偿还该债务,但该项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那一部分,可免除其偿还责任。

  在瑞士,由于夫妻财产制的变更是比较自由的,而夫妻财产制的变更往往会导致夫妻间的财产发生变动。该规定能够确保债权人的利益不会因夫妻间的财产变动而受到损害。

  2、明确夫妻债务的责任财产范围

  瑞士《民法典》规定了夫妻债务的责任财产范围。其中,承担清偿夫妻共同债务之义务的财产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各方的自有财产,承担清偿夫妻个人债务之义务的财产包括自有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负债一方所有的那一半财产。

  三、我国夫妻债务清偿的法律规定及评析

  (一)我国夫妻债务清偿的法律规定

  我国夫妻债务清偿方面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婚姻法》第 41 条、《离婚财产分割意见》第 17 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 25、26 条,这些规定构成了我国夫妻债务清偿制度的主要内容。第一,《婚姻法》第 41 条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 26 条确立了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规则: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共同财产不足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的一方也要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二,《离婚财产分割意见》第 17 条规定了夫妻个人债务的清偿规则:夫妻个人债务由负债一方以其个人财产清偿。第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 25 条确立了夫妻内部的追偿规则:夫妻一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

  (二)对我国夫妻债务清偿法律规定的评析

  1、立法结构上的缺陷

  从立法结构上看,我国婚姻法将夫妻债务清偿问题规定在第四章的离婚制度中,这一做法是不妥的,因为这会造成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引用离婚制度中的法律条文来处理婚内夫妻债务清偿问题。司法实践中,不仅在离婚时需要解决夫妻债务的清偿问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会出现需要处理夫妻债务清偿问题的情况,例如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到期,法律也有必要对此予以规范和调整,所以有必要从立法结构上对这一问题加以完善。

  2、具体内容上的不足

  从具体内容上看,我国夫妻债务清偿的法律规定还有以下一些不足之处第一,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过于简单。我国现行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即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虽然可以确保在夫妻共同财产不易查清的情况下,仍可以使夫妻共同债务得以清偿,进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由于没有根据夫妻所采用财产制的不同进行具体规定,这种规定显得过于简单。另外,当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并存且二者无法同时全部受到清偿时,这种简单规定也不易实施,不利于保护不同债权人的利益。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是以不同的责任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夫妻个人债务是以负债一方的个人财产及其对共同财产享有的权利为债权提供担保,而夫妻共同债务以夫妻的全部财产(包括夫妻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作为担保,这其中就包括同时负有个人债务的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于法律没有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并存时责任财产的先后顺序,故在夫妻财产不足以使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同时全额受到清偿的情况下,如果共同债务的债权人先于个人债务的债权人从债务人夫妻的财产(包括同时负有个人债务的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中受偿的,那他的债权就会得到更多的清偿,个人债务的债权人很可能就无法得到任何的清偿,而导致其权利遭受“侵犯”的原因正是上述立法漏洞。因此,我国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过于简单,难以满足复杂的司法实践需要。

  第二,夫妻个人债务清偿规则的重大缺陷。我国现行《婚姻法》并没有对夫妻个人债务的清偿作出明确规定,只有《离婚财产分割意见》第 17 条进行了规定:夫妻个人债务由负债一方以其个人财产清偿,但是对于无个人财产或个人财产不足时应如何清偿未作具体规定。当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个人债务时,可否强制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债务人所有的那一半财产?如果可以,就需要一个婚内分割共同财产的程序。然而,我国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事由并未包括夫妻一方无个人财产或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个人债务的情形。由此可见,我国个人债务清偿规则是有很大缺陷的,尤其是在夫妻个人债务特别是巨额举债越来越多的社会背景下,这种缺陷更加凸显,可以说这一缺陷是我国夫妻债务清偿制度的最大问题之一,亟需婚姻法或司法解释作进一步的补充、完善。

  第三,夫妻内部追偿规则的不足。《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 25 条规定了夫妻内部追偿规则,但有两大不足之处:第一,在范围上,只涉及夫妻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对另一方的追偿权,未规定以共同财产清偿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时夫妻内部的追偿问题;第二,在时间上,只限于婚姻关系解除后的连带责任,而未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内部能否主张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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