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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干扰预期合同关系的起源与法理分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6-29 共4995字

  第二章美国侵权法上干扰预期合同关系的起源与法理分析

  第一节 美国侵权法上干扰预期合同关系的起源

  美国侵权法上干扰预期合同关系的起源可追溯至英国法。纵观英国法上干扰预期合同关系的发展,大致分为三个阶段。由于其历史发展与干扰合同交织一体,联系密切。下文论述将涉及干扰合同。

  一、14-15世纪非商业领域的干扰侵权

  十四世纪,英国封建经济发展至鼎盛,是进入王权时期的转折阶段。这一时期,非商业领域有两种类型的干扰侵权类似于干扰预期合同关系。

  第一种,第三人破坏雇主与雇员间不定期的雇佣关系。这一规则由1349年颁布的劳工法令确立。当时英国受痕疫影响,陷入劳动力资源短缺的困境。为维持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国会通过法律,规定引诱雇员离开雇主的第三人需承担侵权责任。第二种,第三人干扰不定期租赁合同。这一规则确立于亨利七世统治的1493年,法律允许房东起诉引诱房客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的第三人。由于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房东无权对提出解除合同的房客提出赔偿请求,于是,法律允许房东对引诱房客离开而存在过错的第三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虽然这两种侵权之诉非严格意义上的干扰预期合同关系侵权,但由于不定期租赁合同与不定期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合同不具有强制履行效力,在性质上更趋同于约束力较弱的关系,从而与预期合同关系具有相似性。因此,这两种侵权之诉被视为干扰预期合同关系的雏形。

  二、资本主义社会早期商业领域的干扰侵权

  十七世纪末,英国完成资产阶级革命,确立君主立宪制,成为资本主义国家。

  商品经济取代自然经济并得到快速发展。为适应社会发展,法院面临着将侵权法中的干扰侵权之诉扩展到商业领域的问题。

  典型判例是1793年,Tarleton v. M'Gawley Peake案。该案的基本事实:原告Tarieton将拥有的商船派往非洲,欲与当地人进行商业交易。商船抵达非洲沿海岸后,一群想要交易的非洲人乘着独木舟与商船会面。就在此时,来自英国的另一艘商船向独木舟开火,致一位非洲人死亡,成功阻止原告本可实现的交易。

  经法庭调查,发现被告明显存在破坏原告交易的恶意动机,判决支持原告获得损害赔偿的请求。21此案的实质是第三人干扰预期合同关系。因为原告没有真正与非洲人会和,进而签订合同,被告干扰的对象是预期合同关系而非合同。法院的判决结果正是基于对第三人干扰雇主雇员关系与租赁关系之诉规则的扩大解释。

  这个阶段干扰预期合同关系侵权的一个明显特征是干扰手段以本身构成侵权为必要。正如《美国侵权法第二次重述》对776B节的解释所言,“行为者行为性质的本身是侵权,例如:暴力、欺诈、徘傍” .

  三、1853年后近代意义的干扰侵权

  1853年,Lumleyv.Gye案标志着近代意义干扰侵权的诞生。此案的本质是干扰合同。Lumley是伦敦一家歌剧院的经理,歌剧院同一名女明星签订了演出合同。Gye是另一家歌剧院的经理,对受雇于Lumley剧院的明星提出更为优越的待遇,让其离开原来的工作地到他的剧院演出。Lumley认为Gye恶诱歌星不履行原来合同,遂将Gye诉至法院。法院支持了原告请求,认为的行为构成侵权。

  之所以将此案定位为近代意义干扰侵权的标志,是因为相对以往的干扰侵权有两点突破:第一,突破雇主与雇员关系之诉。合同成为干扰侵权调整对象。

  Lumley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歌剧明星“是否是雇员”,从而适用引诱雇员离开的侵权之诉,法院结论是:“Lumley不是雇员,但仍旧给予保护” 因此,Lumley案被认为是对过去第三人干扰雇主与雇员关系之诉的扩张。第工,干扰行为本身可不以侵权为必要。诱使违约成为一种独立的侵权类型。即“被告的行为本身不够成侵权或其他违法,但如果被告‘恶意’的干扰他人的合同,也需承担责任” .

  随后,1893年发生在英国的Temperton v. Russell案,法院宣布将Lumley案中确立的新规则用于干扰预期合同关系的案件。被告在辩护中称要区别合同与预期合同关系的不同,只对引诱违约部分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法院不予支持,认为诱使违约与阻止他人订立合同两种情形,“被告主观方面都存在相同的过错,过错即为被告主观上的恶意,而且都造成了原告的损失”.由此,Lumley案中的“恶意”标准扩大到对预期合同关系案件中的运用。1894年,在英国Temperton案审理后的第二年,美国最高院承认干扰合同之诉。在审理 Angle V. Chicago,St.P.,M.& O.Ry.Co.时,引用 Lumley 案中的规则,主张“如果一个人恶意干扰他人的合同,通过引诱一方违约而导致另一合同当事人受损,受害人享有诉权。” 此后不久,干扰侵权之诉在美国各州得以传播。至1937年,《美国侵权法第一次重述》明确其独立存在的地位。

  四、小结

  美国干扰预期合同关系源于英国,英国法上千扰预期合同关系则是对个别干扰侵权之诉逐步扩张的结果。特定社会历史背景产生的第三人干扰雇主雇员关系之诉是为了维持英国社会劳动关系的稳定性。认可这一侵权之诉“并没有承认合同是一种财产权利,而是为了解决因痕疫造成劳动力减少的社会问题” .后来,随着英国资本主义确定,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伴随而来的交易纠纷多样且复杂,为建立安全、有序的市场环境而将干扰侵权规则扩展到商业领域。以1853年为转折点,干扰行为从其本身需具备侵权性转到非侵权性,使干扰侵权的涵盖范围进一步扩大。最终,在1893年,确立了近代意义的干扰预期合同关系之诉。

  第二节 美国侵权法上干扰预期合同关系的法理分析

  美国自引入干扰侵权制度以来己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司法实务界普遍承认干扰预期合同关系之诉。然而,理论上学者们无论对干扰预期合同关系还是干扰合同是否需要保护;若保护,其保护程度,仍存在争议。概括而言,有三种观点:

  矫正正义观反对保护;竞争自由观赞成保护;“效率违约”观限制保护。由于干扰预期合同关系的理论基础与干扰合同相互牵连,下文对三种观点的具体阐述中将涉及干扰合同。

  一、矫正正义观反对保护

  持矫正正义观点的学者认为,侵权损害赔偿建立在对特定财产权利侵害的基础上。而干扰侵权中没有具体的财产权利,不存在受保护的前提。学者们对此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首先,爱拨斯坦教授从先占规则(The rule of first possession)出发,认为所有权的取得以在先者带据为己有为目的的实际控制无主物为标准、然而,无论是合同的债权人还是潜在预期利益的获得者,在债务人实际履行前,都没有对合同履行后而创造出财产的所有权。因此,不存在受法律认可的损害。

  其次,鲍勃斯教授认为承认干扰侵权将导致法律不正义。他指出,“如果保护合同免受干扰,意味着赋予合同犹如财产所具有的对抗效力。” 29这是不公平的,因为此时约束双方当事人的协议限制了第三人的自由。此外,如果合同或预期合同关系具有财产权利的性质,那么债权人或潜在利益的获得者就有了强制对方当事人履行的权力。这一结论恰恰与劳动自由相冲突。通常而言,法律没有要求合同必须得到履行,债务人在履行合同义务或支付与履行相同价值的违约金之间拥有选择权。

  然而,这一结论并不科学。它混淆了 “财产权利”与“责任规则”的基本概念。据波斯纳与兰德斯对“财产权利”与“责任规则”的分析,前者指财产权利拥有者有阻止他人使用自己财产的权力,不管该他人有无正当理由;后者指受害人在损害发生时享有寻求损害赔偿权利,该规则不具有排他效力。合同是一种承诺,合同权利建立在当事人承诺约束自身自由的基础上。法律对其的保护在于当一方违约时,提供给另一方当事人损害赔偿的救济途径。因此,法律对合同权利的保护是遵从“责任规则”的逻辑。同样,在第三人干扰合同或预期合同关系中,虽然债权人对将来履行合同所创造的财产价值没有所有权,但是第三人破坏合同当事人履行承诺的事实使债权人有向其提出损害赔偿的基础。第三人承担干扰侵权责任并不以有无财产权利为前提,而是是否存在破坏他人交易关系的事实为标准。

  二、竞争自由观支持保护

  持竞争自由观的学者认为,对于同一项经济利益,虽然每一个市场主体都处在相同的地位对其展开追逐,但是任何人在缺乏正当理由的情形下都无干扰他人追逐这一经济利益的权利。学者本杰明?范用类比方法,以猎捕野生动物领域的法律规则来分析干扰侵权的保护基础,形象的表达合同、预期合同关系应免于他人干扰旳观点。他指出,虽然潜在的债权人或实际债权人对预期合同关系或合同本身没有财产权,但他们在获得预期利益的过程中,有排除他人干扰的权利。31类比的前提在于自然界中猎捕野生动物与商业环境中寻找交易对象具有相似性。债权人与干扰者如同存在竞争关系的猎人,前者看中的“猎物”是同一商品或服务;后者看中的“猎物”是同一水陆空中某一生物。此外,债权人或潜在的权利人与干扰者及猎人对“猎物”都没有所有权。因此,猎捕野生动物的法律规则对干扰侵权的理论构建具有借鉴意义。

  同干扰预期合同关系类似,有关猎捕野生动物的典型案例Keeble v.Hickeringil产。案情:原告在水塘里以鸭子作诱馆来捉野鸭。此时,被告站在B比邻原告水塘的自家门口,向空地开枪以吓跑鸭子,结果使得原告没有捉到野鸭。

  于是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对失去鸭子的损失予以赔偿。被告辩称原告对鸭子没有所有权,因此自己无需承担责任。主审法官霍尔特不赞成其辩护理由,指出“被告的行为没有为自己谋求利益,却阻碍别人获得利益”,“如果被告也是使用鸭子而导致原告无法捉到猎物,便不会面临诉讼,因为他也有像原告一样使用鸭子来狩猎的自由。” 此案说明,在猎人开始猎捕特定动物时,虽然在未实际控制猎物前无所有权,也不存在优先于其他猎人获得猎物的权利。但是,在先猎人享有自由猎捕的权利,即对抗干扰的权利,不过这种权利无法对抗其他猎人的平等竞争。相类似的,在干扰预期合同关系中,若原告已进入础商阶段,被告也知晓此事实,若在缺乏正当商业动机的情形下仍破坏原告交易则需承担干扰责任。

  同干扰合同类似,在猎捕野生动物中是指,猎人已经实际控制了猎物,列如使猎物受到致命的伤害,被绳子套住,陷入圈套等。猎人因此获得排除其他猎人获得此猎物的权利,即享有优先获得猎物的权利。此时,只要其他猎人注意到这一事实,无论基于何种动机,若干扰在先猎人获得猎物都得承担赔偿责任。相类似的,在干扰合同中,进入合同的债权人犹如实际控制猎物的在先猎人,享有排除第三人干扰债务人履行的绝对权利。

  然而,运用猎捕野生动物领域中的规则分析干扰侵权存在一定局限性。其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对商业竞争领域里干扰侵权的分析,而干扰侵权的涵盖范围不限于商业竞争。

  三、“效率违约”观限制保护

  “效率违约”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因寻找到更好的交易机会而违约,且从新的交易关系中获得了更大的利益,也就是说,违约者用新的收益在向原合同当事人支付违约金后还能获得比原先更多的收入。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责任规则”的确立应以是否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为导向。拍尔曼教授指出,违约不同与侵权,违约代表社会资源流向可以创造更大社会效益的领域34.干扰侵权责任阻碍第三方向合同当事人提出更好的交易条件,因其可能面临诉讼风险,甚至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当然,“效率违约”观者并没有反对干扰侵权存在,只是主张限制干扰侵权的责任范围以突出“效率违约”的作用。“效率违约”强调一些情况的违约若有利于整体社会效益增加,行为者无需承担侵权责任。但不是所有存在“效率违约”结果的行为都免于责任,行为需建立在正当动机与正当手段的基础上。鲍勃斯教授建议,“限制干扰侵权的责任的范围,仅在使用‘不正当手段’情况下规定责任” 35.若使用“不正当手段”,即便达到“效率违约”的结果,也要承担干扰侵权的责任。因为它不是靠市场自身力量调配形成,“不正当手段”扭曲了正常的市场形态,破坏了市场秩序。

  然而,“效率违约”理论存在的不足是仅仅谈到了干扰合同问题。并没有分析干扰预期合同关系。

  四、小结

  在美国,承认保护干扰预期合同关系是主流观点,限制保护则是发展趋势。

  矫正正义观者认为预期合同关系不是财产权利,以不应具有对抗力为由拒绝对预期合同关系进行保护,但这使经济环境的安全、稳定受到威胁。因为在资本市场里,交易主体依靠合同特有的稳定性来实现议价时确定的经济利益。此,法律需保护预期合同关系。然而,另一方面,竞争又是市场经济的基础。风险与收益为一体的竞争也应受到法律保护,如此才能保持经济的活跃。“效率违约”理论的实质在于保护正当竞争,以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此理论虽基于干扰合同而提出,但也可以适用于干扰预期合同关系,而且在干扰预期合同关系中,更需侧重保护行为人的行为自由,毕竟预期合同关系中利益实现的可能性比合同要低。这也意味着需限制干扰预期合同关系责任成立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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