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WTO环境标志规则的实践一以“金枪鱼II案”为例
(一)“金枪鱼II案”概况
1 .历史背景
本案的最早源起要追溯到20多年之前,当时,在东太平洋热带区域(ETP)周边的国家开始用现代化的围网捕鱼技术在海里捕搜金枪鱼,由于在该海域,海豚和金枪鱼是结群出现的,从而导致大量海膝死亡。1991年,美国法院依照《保护海生哺乳动物法》(DPCIA),要求禁止进口墨西哥的金枪鱼及其产品。墨西哥认为,美国的措施对墨西哥金枪鱼产品进行了歧视待遇,《保护海生哺乳动物法》违反了 GATT第3、11、13条的相关规定,DPCIA违反了第1、9条的规定。而美国则认为本国的措施符合第3条规定或属于第20条(b)款和(g)款的例外规定。③GATT专家组对涉案的两项法规进行了论证。专家组认为《保护海生哺乳动物法》下的禁运措施违反GATT第3条、第11条的规定。专家组认为美国的措施并不在第3条的管辖范围之内,因为第3条管辖影响产品特性的国内措施,而美国的措施并不规范金枪鱼本身,而是规范捕榜金枪鱼的方式,这类对产品本身没有影响的生产方法和生产过程不在第3条管辖范围之内。专家组认为美国的措施应当适用GATT第11条,并且违反第11条第1款禁止数量限制的规定。
外专家组认为DPCIA有关“海膝安全”标志标记的规定并不违反GATT第1条第1款的规定。专家组认为DPCIA有关“海豚安全”标志的规定并未创设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同时该项标志对在ETP区域捕鱼的所有国家都适用,并未歧视墨西哥。⑦本案的裁决将专家组推到了风口浪尖,也将贸易保护主义与环境保护主义的激烈争论推向了高潮。世界贸易界人士大都支持专家组裁决他们指责美国打着环保旗IP只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称之为“绿色保护主义”甚至是“绿色帝国主义”;另一边的环保人士和绿色和平主义组织指责GATT专家组头脑发热,“把GATT多边贸易体制保护在与世隔绝状态”,置国际现实和世界潮流于不顾,无视环保和可持续发展的高尚目标,并认为“GATT为环境浈染者们用法律规则构建合法的天堂。” 本案是环境标志首次出现在多边贸易体制中,因此对于环境标志在多边贸易体制合法性争议的讨论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鉴于种种原因,该专家组报告在1991年9月GATT理事会上并未获得通过。
本案虽然对于环境与贸易的关系具有推动作用,但是对于两个当事国而言却是不了了之。
2. “金枪鱼II案”基本案情
20多年之后,墨西哥的金枪鱼产品尽管符合AIDCP②的标准,但是由于美国的有关措施禁止在美国国内使用本国法律规定之外的其他任何类型的海膝安全标志,致使墨西哥的金枪鱼产品既无法标记AIDCP标志也无法标记美国“海豚安全”标志,从而严重影响墨西哥金枪鱼产品在美国市场的竞争力。2008年10月24日,墨西哥就此要求与美国进行磋商,主要内容涉及:一、《美国法典》第16编1385节(“海膝保护消费者信息法”(Dolphin Protection Cons补nerInformation Act) ) , 二、《美国联邦法规法典》第50编第216节91条(“海豚安全标志标准”)和92条,三、美国联邦上诉巡回法院在地球岛研宄所诉荷加斯案(Earth Island Institute v. Hogarth.)的裁决。以上三者共同构成了美国海膝安全标志制度。
2009年3月9日,墨西哥请求设立专家组。2009年4月20日WTO争端解决机构根据墨西哥的请求设立了专家组。阿根廷、澳大利亚、巴西、加拿大、中国、厄瓜多尔、欧盟、危地马拉、日本、韩国、新西兰、中国台湾、泰国、土耳其和委内瑞拉保留作为第三方加入争端解决的权利。2011年9月15日,专家组就该案作出裁决。随后,美国和墨西哥分别于2012年1月20日和1月25日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出上诉。2012年5月16日,WTO散发了上诉机构报告。
本案中,墨西哥认为美国的措施违背了其在WTO所应承担的义务,具体包括GATT1994第1、3条,TBT协定第2、5、6、8条。实际上,本案的焦点主要是TBT协定的适用性以及美国的措施是否违反了 TBT协定有关规定。
本案可以说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首先,为延续20多年的争论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其次,本案对环境标志在WTO体系中的适用问题做了明确的论断,对于与环境标志最为密切相关的TBT协议更是做了十分透彻的解析。下文将对该案涉及环境标志的具体问题进行详细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