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WTO环境标志规则面临的挑战以及应对
(一)WTO环块赫规则面临的挑战
正如前文所述,GATT/WTO的法律实践中,已经发展出一些解释和适用环境标志的规则或原则。在相关的规则中,GATT1994第3条、第20条最为重要。
WTO允许成员国为保护环境或保护动植物生命、健康安全而釆取环境标志措施,但是这些措施必须符合非歧视待遇,并且不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TBT协定则被认为是直接约束环境标志的核心协定,当然由于环境标志种类的繁多,并不是所有的环境标志都在TBT协定的管辖范围之内。TBT协定明确规范以与产品性能有关的PPM为基础的环境标志,但是对产品性能无关的PPM为基础的环境标志的规范却含糊不明。
争端解决机构对金枪鱼11案的报告,进一步确立了 TBT协定在规范环境标志过程中扮演的重要角色。环境标志将更普遍的以技术法规或者标准的形态出现在TBT规则环境之下。从这个角度来看,成员国若希望自己制定、采用及实施的环境标志不违反WTO的规则,就应当以TBT协定规定的要求为参照,合理制定环境标志,使得本国的环境标志具有更合理的内核。首先,环境标志应当追求合理的目标,不应当借环境标志保护环境之名,实则进行贸易保护,其次,环境标志不应成为其他更有效措施产生的阻碍,这样的环境标志必然会受到批判,无法在WTO下获得合法性认证,再次,环境标志应当以现有的国际标准为依据,最大程度的减少其对国际贸易可能造成的阻碍。
WTO对于环境标志问题,一直持谨慎的态度。WTO特别重视那些表面是自愿性的但事实上却具有歧视性的环境标志。WTO规则真正约束的是环境标志背后的政府行为,WTO环境标志规则规范政府的参与行为,消除环境标志对自由贸易的不良影响。从WTO的司法实践及其法律文本的规定来看,WTO规则下环境标志最为争议的焦点是WTO对待与产品性能无关的PPM的态度及处理方式。WTO争端解决机构在对待与产品性能无关的PPM问题上的态度一直比较摇摆。但是金枪鱼II案的结论扩大了 TBT协议对环境标志管辖的广度和深度,争端解决机构认可了与产品性能无关的PPM为基础的环境标志可以成为TBT协议约束的对象,但是这一观点能否得到普遍的认可甚至成为共识,仍旧有待验证。目前WTO规则在约束环境标志上仍旧存在着不小的挑战。WTO规则无法规范所有类型的环境标志,对一部分环境标志的态度仍旧含糊不清。除此之外,WTO协定制定了约束环境标志的规则,但是并没有建立一套消除环境标志引起的贸易限制的机制和体系,也没有一套内化于WTO规则的环境标志的标准。这就导致WTO的环境标志规则很难约束环境标志对国际贸易的负面作用。尽管,成员国可以就具体的环境标志措施向争端解决机构提起措施,争端解决机构可以在权限内对环境标志进行审查,但是争端解决机构的行为都是被动的、滞后的,并且均针对个案,无法提供统一的标准。因此,现阶段WTO规则很难有效解决环境标志所带来的贸易壁皇,无法达到“一劳永逸”.
WTO环境标志规则所面临的问题其实反映了环境保护措施与贸易协定间的相容性问题。贸易协定的实质是通过约束政府行为来实现贸易自由化,而环境保护措施则通过政府行为来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因此,贸易协定和环境保护措施本质上存在潜在冲突。
更为深入地,WTO环境标志规则的挑战反映了 WTO权力与各成员国自治权之间的深层次矛盾。近年来,WTO开始更多地关注非贸易价值,比如环境、人权等,与此同时,WTO权力的扩张在一些领域也开始侵蚀成员国的自治权。
WTO对于环境标志的规制和约束正是这一现象的典型例证。这不可避务的会侵蚀到成员国的管理自治权。这种规制和约束,在很大程度上,会对成员,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国内自治权产生挤压,进而影响各成员国的利益,因此会引起部分成员国的抵触和反对。更重要的,对于这些非贸易价值与WTO规则的关系的确定,还涉及一个具体的程序问题:什么类型的决策机构有权就此做出最后的决定。对于这一问题,争端解决机构不应当履行这样的职责,因为实质上这是立法职责,这是外交谈判代表应该做的事,能够有新的条约或其他措施将会更恰当。②因此,争端解决机构对于这类问题做出的报告可能会受到成员国的抵制。
另一方面,WTO环境标志规则存在的挑战也集中反映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贸易与环境关系问题中的矛盾。尤其是在环境保护领域内,发达国家率先完成了原始阶段的发展过程,转而更多得关注地球的生态环境问题。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认为,为实现全球可持续发展,各国有责任对全球范围内的环境提供保护,因此,他们认为任何国家有权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禁止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产品进入国际市场,从而减少此类产品对全球环境的影响。但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发达国家的举动是很具讽剌意味的,发达国家的发展过程其实很大程度导致了环境污染,但他们却开始以保护环境为由开始制定相关保护环境的措施,这些措施对于处于发展阶段的国家而言,都是具有不利影响的,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速度。发达国家的举动无异于将曾经造成的损害推给现在的发展中国家来买单。因此,发展中国家十分反对这类具有“域外效力”的单边环境保护措施。
(二〉WTO环境标志规则挑战的应对
WTO作为全球最大的多边贸易组织,应当妥善处理环境标志对贸易的限制问题,解决WTO下环境标志的问题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各成员国进行谈判制定有关环境标志的专门条约。但是,目前环境标志问题未被列入正式谈判议题,并且WTO的谈判也陷入僵持,因此,达成专门协定几乎不可能。
就现阶段而言,WTO应当作为一个具有影响力的平台以促进环境标志的国际统一化。环境标志的国际统一化并不是在国际层面建立统一的环境标志体系,而是建立一套具有普遍性的基础标准,从而尽最大可能的消除环境标志的差异而造成的贸易障碍。
目前,国际上有许多非政府间组织都在积极开展这项工作。在这些组织中,影响力较大的组织有全球环境标志网络和ISO.ISO的参加者主要是会员国的国家标准机构和主要公司,它建立了一套自愿性的环境标志标准,世界各国都对此给予了高度重视,目前很多国家都将这套标准纳入立法并要求遵守。全球环境标志网络(GEN)是由世界各国环境标志机构组成的非政府组织,旨在全球范围内建立生态标志计划,改善、促进和发展全球“生态标志”产品和服务,为各国旳贸易发展和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服务。组织较为松散,影响力和权威性都不及ISO.
WTO在这一过程中也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对于环境标志在国际层面的发展起到纽带性的作用。WTO通过TBT协定的规则将ISO的国际标准引入到公共政策领域之内,支持环境标志的建立应当符合国际标准。这种不同性质间的国际组织之间的协同合作,未来会是推动环境标志可持续发展的巨大推力,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各自组织的发展。一方面,WTO框架之内缺少一套独立的环境标志标准,因此,WTO鼓励制定国际标准、依照国际标准为依据建立环境标志,将国际标准引入WTO弥补了这方面存在的不足,有利于解决环境标志带来的贸易障碍,另一方面,WTO利用其在公共政策领域内的权威性,能更加高效地在全球范围之内推广环境标志的国际标准,使得国际标准能够更为有效的运行。
另外,WTO也非常支持成员国之间环境标志的国际互认。环境标志全球化的过程会很漫长也及其困难。因此,在相对较小旳地理或政治范围内获得了统一性会更加具有现实性。两个或多个成员国通过WTO这一良好的平台,协调彼此之间环境标志存在的分歧,消除环境标志在各自国家间旳负面作用。
WTO成员国也应当积极应对WTO环境标志的挑战。我国作为全球最大的贸易国,必然会有大宗贸易涉及环境标志。WTO环境标志规则存在的缺陷也会直接影响我国的自由贸易,因此,我们应当发挥自身的作用,为解决挑战贡献自己的力量。我国是较早实施环境标志的发展中国家之一,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的环境标志仍有很多的不足,因此,我们需要不断进步,努力提高自身的环境标志水平,努力参与到环境标志的发展和改革之中,积极应对WTO环境标志规则的挑战。
首先,我国应当进一步发展和完善自己的环境标志计划。我国在1993年建立了环境标志,由中国环境保护部管理、组织和实施。相对发达国家,我国的环境标志涉及的产品范围仍旧有限,现阶段我国的环境标志并不涵盖服务。我国应当进一步完善环境标志的认证程序,提高环境标志的认证标准。坚持以国际标准为依据制定我国的环境标志,并利用自己的国际影响力积极推广环境标志的国际标准,向其他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支持。
其次,我国应当深入研宄WTO有关的环境标志规则,尤其是要对TBT协定进行全面深入的解析,了解规则才能更好的适应规则。我国只有依据规则制定合理的环境标志,才能使环境标志与WTO规则更加吻合。我们应当对TBT协定第2条的相关条款进行解读,对TBT协定下的非歧视待遇等重要原则有深刻的理解。此外,我们应当积极研究WTO争端案例,厘清争端解决机构在环境标志问题上的态度,以应对可能发生的争端。
再次,我国要积极参与到环境标志的争端解决过程之中,不是单纯作为第三国提出附和意见,应当基于自己的立场对可能影响全球贸易环境的问题提出建设性的意见。比如在美墨金枪鱼II案之中,尽管我国作为第三国参与了案件的审理,但是可以看到我国给出的第三方意见只有寥寥四段,不足千字,而且内容并不涉及实质性问题。反观欧盟和日本这些发达国家,他们不仅积极参与案件,还对案件中的核心问题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发出了自己的声音。
最后,我国应当积极加入到WTO环境与贸易的谈判之中,努力推进这一议题的前进。目前WTO的法律规则基本代表了欧美发达国家在自由贸易领域内的观点,发展中国家一直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应当鲜明的表明我国的立场。坚持通过协商谈判的方式解决环境标志造成的贸易障碍问题,坚持环境标志的发展必须在必要的限度内进行,不应当成为国际贸易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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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Appellate Body Report, United States - Import Prohibition of Certain Shrimp and Shrimp Products[R], WT/DS58/AB/R, adopted 6 November 1998.
[4]Appellate Body Report,EC-Measures Affecting Asbestos and Asbestos-Containing Products [R] WT/DS135/AB/Rsadopted 5 Apr,2001 .
[5]Appellate Body Report,Korea-Measures Affecting Imports Of Fresh,Chilled And Frozen BeefIR],WT/DS161/AB/R5WT/DS169/AB/R,adopted 10 Jan,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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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Appellate Body Report,US~Measures Concerning the Importation, Marketing and Sale of Tuna and TunaProducts[R],WT/DS381/AB/R,adopted Jun 13,2012
[8]GATTPanel Report, Italian Discrimination Against Imported Agricultural Machinery[R]9 L/833,adopted 23 October 1958,BISD 7S/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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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Panel Report, United States - Standards for Reformulated and Conventional Gasoline[R], WT/DS2/R, adopted 20 May 1996.
[19]Panel Report,US~Measures Concerning the Importation, Marketing and Sale of Tuna and Tuna Products[R],WT/DS381/R,adopted Jun 13,2012.
4.国际条约
[1]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1994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2]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服务贸易总协定》
[3]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
[4]Agreement On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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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主要参考网站
世界贸易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