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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基本理论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6-23 共9778字

  第二章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基本理论

  近几年,苏丹红、地沟油、毒奶粉、瘦肉精等,这一系列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故屡见不鲜,不仅严重地侵犯了广大人们群众最基本的合法权益,而且还导致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因为难以承担高额的赔偿而陷入困境,濒临或者直接破产。

  一些本应该由涉案的食品企业自行承担的赔付责任,也被迫由监管责任的政府机构来承担,公信力也因此受损。监管机构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虽然也起了一定的效果,然后完全依赖监管部门自然是不够的。因此,为了降低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频率,有效地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减少政府机构的责任和监管风险,我们国家有必要引进食品安全的责任保险制度,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使受害人能够得到最低限度的经济保障。

  第一节 食品安全制度概述

  关注民生是我国今后发展的重要方向,食品安全问题是民生大计的重要环节,不仅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还与社会和谐发展息息相关,也关系着国家与政府的基本形象。“三鹿奶粉”事件引发了大家对于食品安全的重视,《食品安全法》正是在大家迫切的呼吁中颁布和实施的。然而,《食品安全法》实施以后,我国食品安全并没有像我们所期盼的那样得到彻底的解决。瘦肉精事件、毒黄瓜、染色馒头、地沟油、塑化剂等,这些恶性事件触目惊心,不断提醒着我们:我国的食品安全制度亟需尽快完善。

  一、食品安全制度的概念和主要内容

  (一)食品安全的概念

  1、食品安全的定义

  食品安全问题最早出现在古罗马时代,据史料记载,当时有很多市民反映红酒的味道有问题,调查官在对红酒生产者进行调查后,发现生产者在制造红酒的原料中掺入了芦荟和其他药剂,已达到快速制造红酒的目的。此后,古罗马又陆续出现了在面粉中掺入碳酸盐,用麦芽替代物酿造啤酒等事件。②但当时人们只是注重食品的口感和味道,并没有关注食品的安全性。

  1974 年,世界粮食会议上将食品安全被定义为世界上任何状况下任何人都能够获得足以维持赖以生存所需的食物。①这个时期的食品安全主要倾向于解决温饱问题。我国对于食品安全相关制度的研究与其他国家相比起步晚,学者对于食品安全的定义也各不相同,然而其存在一个共性:食品安全的衡量标准与食品对人们身体是否造成不良影响密切相关。直到 2009 年《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出台,明确界定了食品安全的涵义。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2、食品安全概念综合论述

  食品安全问题的牵涉面广,使得它不仅仅只是一个普通的社会概念,它已经上升到国家的政治和法律层面。

  首先,食品安全是一个社会概念。食品安全问题涉及到社会中的每个人,食品是每个人生活中的必需品。食品出现安全问题,就会影响社会的稳定发展,损害社会公众的基本利益,因此食品安全和社会发展相铺相成。

  再次,食品安全是一个政治概念。食品是人类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保障。食品的安全问题是能否保障人类在这个社会长久的生活,食品安全问题危及人类的生命权,每个人都有活着的权利,国家有权利保障公民的生命权,因此食品安全需要政府来监管。

  最后,食品安全是一个法律概念。食品安全问题的日益严重,人们对于食品安全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将食品安全问题法制化也越来越重要,因此我国在 2009年出台了《食品安全法》,来保障食品安全问题。

  (二)食品安全制度的主要内容

  食品安全制度包涵了很广泛的内容,涉及食品安全许可制度、认证制度以及标准制度等。

  1、食品安全许可制度

  我国食品安全许可制度是由卫生许可证制度与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构成。我国在 1995 年颁布的《食品卫生法》中明确规定了 3 项许可: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许可,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资格的许可,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和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等健康相关产品的许可。

  2009 年实施的《食品安全法》中第二十九条第一款②对于如何解决重复许可问题做出了规定。根据这项规定,原来《食品卫生法》中的食品卫生许可证被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餐饮服务许可证所取代。《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③还规定了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餐饮服务许可证等三类许可无需重复取得。

  2、食品安全认证制度

  目前,我国己经基本上建立了一套体系完整的食品认证认可体系。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家认监委)是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国家认证认可工作的主管机构。

  认证的类别主要有饲料产品认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良好农业规范认证、食品质量认证、有机产品认证等等。其中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又包括了产地认证与产品认证,产地认证是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来负责实施的,而产品认证则是由农业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认证。

  3、食品安全标准制度

  在《食品安全法》颁布以前,国家质检总局下属的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简称国家标准委)负责统一管理食品的标准化工作,食品安全(卫生)国家标准由各个相关的部门负责起草,由国家标准委统一计划、审核、编号与发布。食品安全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等。2009 年的《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我国的食品标准制度也发生了变化,从原来的食品卫生标准转变为现在的食品安全标准。随之,与其相关的食品标准也发生了变化。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和公布食品安全标准,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负责提供国家标准编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食品、农业、营养等方面专家和国务院相关部门代表组成)负责审查和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标准”是国家强制性标准,包涵食品与食品相关的产品中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质的限量,对食品添加剂和营养成分的要求,说明书或标签的要求、检验方法、卫生要求和规程等内容。

  4、食品安全检验检疫制度

  我国食品安全的检验检疫权分散于卫生部门、农业部门和质检部门等多个政府部门。本节主要介绍卫生系统、农业系统和质检系统的食品安全监测制度。从2000 年起,卫生系统建立了包括食品污染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等内容的国家食品安全监测系统。2003 年又推出 “食品安全行动计划”,实行食品卫生监督的量化分级管理。卫生部通过“食品安全行动计划”,建立完善食品污染物监测网络和食源性疾病预警和控制体系,提升对于生物性食源性疾病病原的溯源能力。

  2000 年,农业系统构建了食用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的安全定点监测制度,这十来年,农业部构建了食用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的质量安全定点监测制度;建设完善了国家级质检中心、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以及产地环境类部级质检中心和省级农业投入品与产地环境类质检站(所)、地(市)、县级农业投入品和产地环境检测站(室)等为依托的部、省、县三级农产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质检系统基本上形成以国家级技术机构为中心,以省级检验机构为主体,市、县技术机构为基础,不仅能满足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验工作,还能承担前沿和尖端食品安全检验和科学研究任务的食品检验体系。

  5、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制度

  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组织机构和职能。定期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的专项整治制度于 2003 年 7 月由国务院确立。食品药品的监管部门组织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综合整治食品安全问题。农业部门开展“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在种植和养殖的环节着重于解决高毒农药、残留超标问题和兽药违规使用等问题。质检部门通过开展“百千万工程”和“两打”专项行动(打击食品“黑窝点”与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在加工环节保证食品的安全。在流通的环节,商务部门着力实施“三绿工程”(提倡绿色消费、开辟绿色通道和培育绿色市场),和“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以加大监督管理的力度。在餐饮的消费环节,卫生部门开展食品卫生监督的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加强了对餐饮环节的整治。为了使食品安全问题得到有效的改善,2007 年,国务院成立了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和协调同产品质量与食品安全相关的重大问题。

  以食品质量安全的专项整治重点来看,食品安全主要经历三个阶段:首先是2003 年的“重点环节、重点品种整治”阶段。然后是 2004 年的“重点环节、重点品种整治、重点区域整治”阶段。把广大的农村地区确定为重点区域,重点抓住食品源头治理污染、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四个环节;最后是 2005 年到现在的“重点环节、重点品种整治、重点区域、重点对象整治”阶段。

  二、食品安全制度的重要性及现状

  (一)食品安全的重要性

  食品安全事件不断发生表明我国已经进入到食品工业化生产阶段,除蔬菜外,大多数食品是工业化产品,这些工业化食品大多含有添加剂、防腐剂等物质,使用添加剂不当就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因此就需要有严格的法律规定添加剂的标准等,同时还需要食品安全有关政府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

  食品安全指食品达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营养标准、食品中的添加剂不得超标、不得使用法律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种类以外的添加物、不得对人体造成健康隐患。食品的卫生、安全、合格可以提高我国食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声誉,增强我国食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提高食品的出口量,有利于食品出口经济的发展。

  健康、卫生的食品对环境的保护也起到重要作用,卫生合格的农产品在生长过程中是不会滥用农药、化肥、催生剂的,少用或者不用这些药物不仅可以生产安全放心的无毒无害农产品,而且还保护了环境安全。保持食品安全,可以降低社会成本,因为食品一旦出现安全问题,社会各界就会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处理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后果,增加了社会成本。农民生产的农产品安全、卫生、达到相关标准,就会扩大市场对该农产品的需求,从而可以增加农民的收入,有利于整个社会和谐发展。

  (二)食品安全的危害现状

  近年来我国频频发生食品安全事件,首先引起人们关注的是安徽阜阳大头娃娃事件,几个月大的婴儿头大,脸肿,很不正常,经调查发现他是由于吃了劣质奶粉后才得这种病的,接着相关部门在知名品牌三鹿奶粉中检测到了三聚氰胺,很多孩子吃了这样的奶粉出现早熟现象,后经医院检查多名婴儿患上了肾结石,随后食品检验部门在市场上抽取多种品牌的奶粉检测,其中蒙牛、伊利等名牌奶粉中也检测出含有三聚氰胺,这说明我国整个奶制品中,违法使用添加剂的现象非常普遍。其次 2009 年发生的注水肉事件,即为了加重肉的重量在猪肉或者牛肉、羊肉中注入水然后在市场上销售,而且很多商家注入的是污水,这样做即破坏了肉的营养成份,又使很多消费者在食用了注有污水的肉后可能会得很多疾病,反应了很多食品生产者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会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唯利是图,一切向钱看。然后 2011 年发生了地沟油事件,地沟油就是指将下水道的油污、饭店的剩菜剩饭等收集起来,通过化学加工提炼将这些油并重新投放到市场销售,据相关检测表明这些地沟油的毒性比砒霜还要高很多倍,人如果长期食用会得癌症;2012 年 4 月 9 日在网上出现这样一则消息:大家不要吃果冻和老酸奶了,它们是用废皮鞋做成的,这则消息是央视某主持人在自己的微博中写到的,被点击转载了无数次,再度引起了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不满。在果冻和老酸奶制作过程中使用废皮鞋就相当于制作过程中添加了工业明胶。工业明胶是一种化学品,是不能食用的,人如果长期食用工业明胶容易得癌症,甚至死亡。

  随着工业化的发展,食品安全已经成为整个社会非常严峻的问题。食品安全问题对整个社会的方方面面都造成了不良影响,不仅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对人们的心理也造成了很大压力。同时对食品的出口也造成了影响,食品安全事故的不断发生,损害了我国食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声誉,食品出口量减少,导致食品出口经济损失巨大。

  我国已经进入到食品工业化生产阶段,食品的供应商不再是个人,而是企业,包括食品生产、储存、销售等企业。部分不法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了追求高额利润,在生产加工食品过程中违法添加一些物质,如色素,激素等,其中使用添加剂最为常见。还有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在制造、加工食品的过程中使用低劣原料以及混搭原料,这一问题在肉类食品中尤为突出,例如:双汇“瘦肉精”事件,农业部早在 2002 年就出台了相关文件禁止在饲料或者饮用水中添加“瘦肉精”,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从养殖户、检疫站、屠宰场等一系列环节,只要舍得拿出点好处费就可以打通各个环节,最后到了消费者的餐桌上,这暴露出食品安全的监管十分不到位。还有部分食品经营者使用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这些容器或者工具、设备可能有害或者不清洁等,都可能影响到食品的安全。一些食品销售者将明知是过期的食品仍然销售给消费者,或者将已经过期的食品上的生产日期加以修改,使过期食品从新改后的生产日期上看还在保质期内,从中获利。还有部分销售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从业人员应该达到的身体健康标准,没有定期进行身体检查并取得相应的健康证明,如果此类销售者患有法律上规定不能经营食品销售活动的疾病,那么这就给消费者带来了很大的安全隐患。这些不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储存者、食品销售者违背我国食品安全的宗旨,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接二连三的发生,我国相关部门应该采取积极措施制止类似事件的发生,保障消费者能够买到安全、卫生、合格的食品。

  综上,我国食品安全事故频频发生,造成了严重的后果,需要稳定的经济保障才能解决后续问题,但食品企业的往往难以通过一己之力来解决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因此需要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来保障受害人最低的经济保障要求。及时企业有足够的能力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也一定给企业造成损失,因此我们可以借助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来分散食品企业的一部分风险,使其不至于彻底毁灭。

  第二节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概述

  在我国以往的食品安全事故中,企业常常陷入困局,过度依赖政府的救济以降低损害造成的负面影响。然而总是依靠国家救助,不仅给政府带来很大的财政压力,事实上也不能彻底有效地解决食品安全事故的引发的损害赔偿问题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具有分散风险和及时赔付的优势,能使受害者在第一时间得到经济救助,不仅可以使企业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降低对社会秩序造成的损害,而且可以利用保险公司对企业在投保期内进行定期的检查,监督企业降低风险隐患,从源头避免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一、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概念

  (一)食品安全责任的概念

  责任保险的基础是责任,食品安全的责任就是保险人赔偿的前提条件,被保险人一旦负有食品安全的责任,就会启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因而开始了一系列的理赔程序。根据当前的研究,食品安全责任有广义与狭义这两个方面的概念。

  从广义上看,责任的形式包含了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责任的主体既可以是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也可以是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从狭义上看,食品安全的责任仅仅是指人身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食品企业是责任主体。

  如前文所述,本文中界定的食品安全责任指的是民事赔偿责任。而民事责任根据其发生的原因,可以分为“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这两类。①生产商、销售商与消费者是食品安全民事责任涉及的主要主体,首先,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存在着一种因食品买卖而建立起的合同关系,当消费者因食品的质量问题遭受人身和财产的损害时,其既可以基于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要求销售者给予赔偿,也可以基于人身和财产遭受侵权而提出相应的损害赔偿。于是就出现了请求权的竞合问题。如果消费者选择以违约责任的形式要求赔偿,那么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买卖关系以外的第三者是无法行使合同权利的,这便会削弱消费者部分合理利益。

  故而,以侵权责任的形式要求销售者给予对应的赔偿更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再者,食品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主要是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第四十三条②中对食品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关系的相关规定,由此,消费者应该以侵权责任的形式向食品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赔偿。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食品安全责任里的“责任”其实是民事赔偿责任中的侵权责任。

  (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基本内容

  1、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含义

  为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涵义,我们首先要了解责任保险的涵义。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③对责任保险进行了界定,责任保险主要是以为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④而产品责任保险是指一定期限内,被保险人制造或售卖的产品因产品缺陷对第三人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依照《保险法》的规定,有被保险人承担造成的经济损害。①因此,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可以定义为,依据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食品企业在自己的经营场所内从事制造或销售食品的,或者食品销售者在现场提供食品的过程中,被保险人因自己的过错,导致消费者因食物中含有毒素危及人类身体健康,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者财物受到损害,由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规定的相关情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构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意义

  责任保险自从 19 世纪以来,由于其能保障人们的经济利益,因此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并且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中,成为了市场经济主体开展经济活动的保障。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应用于食品领域,具有特殊性,可以降低食品企业的经营风险,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食品消费者的经济权益。

  从食品企业的角度出发,构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能够分散食品企业的运营风险和降低经济损失。食品生产企业通过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将食品加工、制作和销售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能使人们及时有效的得到经济赔偿,同时也保障食品市场的可持续发展。有些食品小型企业,由于自身资金有限,发生食品事故时,没有赔偿损失的能力,即将面临破产,因此可以通过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来解决企业的赔偿问题。基于食品消费者的角度,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能使他们及时有效的得到赔偿,使得很多经济条件不佳的消费者,能得到经济赔偿及时就诊。

  基于社会的角度,构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能保障食品市场稳健运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政府的救济成本,防止产生混乱,保证社会和谐发展。

  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特征

  (一)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和广泛性

  人们一日三餐都要接触食品,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与社会中的每个人都密切相关。对于食品的消费需求程度,那是难以表述的。作为生活的必需品,食品企业的数量也是数不胜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涉及的主体包括食品消费者。

  食品生产者等,然而,社会中的每个人都是食品消费者,那么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普遍适用性和广泛性就显而易见。“三鹿奶粉事件”中,受害婴幼儿数量高达 30万之多,由此不难看出食品流通的广泛性和食品责任保险适用的普遍性。

  (二)具有强制性

  食品作为人类的必需品,与人们的身体健康密切相关。一旦发生食品责任事故,民众的健康权和生命权将受到直接的威胁。而对健康权与生命权的救济又往往需要耗费巨大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对整个社会的影响都是不可估量的。由古至今,不管是国内还是国外,法律对人身权都始终有着特别的关怀与保护。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将食品的消费者作为了保护的对象,旨在保障消费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因此有着非常深远的意义,因此必须依靠国家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强制要求各个企业缴纳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三)具有社会公益性

  “三鹿奶粉”以来,食品行业人心惶惶,食品企业因食品事故而损失严重,受害的食品消费者由于其弱势地位无法及时得到赔偿,严重损害到了社会的公共利益。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作为一种制度安排,通过给食品生产者设定强制投保的义务,既可以提高食品企业的生产安全意识,又可以对食品安全责任事故受害者提供及时、有效的经济补偿,平衡了食品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不平等地位,使得受害者的利益得到应有的保护,维护了社会稳定,具有明显的公益性。

  三、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价值分析

  (一)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积极作用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随着全球商品经济兴衰起伏逐渐发展,其在保障食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进步与发展,促进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积极的作用。

  1、切实保障食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构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目的不仅仅在于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而且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主要价值体现在保护食品消费者的利益,就是降低被保险人的风险,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从而能使食品消费者得到最低的经济保障。③食品安全责任事故中,食品的生产、销售企业往往因遭遇较大的经济冲击而彻底丧失了经营能力和赔偿能力,甚至有的企业还故意地隐匿或破产财产,以实现规避责任、拒绝赔偿的目的。为此受害者享有索赔权却无从行使,受损的人身财产无法得到及时的补偿和救济,合法利益无法得到保障。从 “三鹿奶粉”到现在的“毒鸡腿”事件,食品安全事故涉众性,导致食品企业无力解决经济赔偿问题,而受害者因缺乏医疗费用,而无法得到有效治疗,给社会造成巨大危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存在可以有效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一方面,食品企业免受食品安全责任事故造成的巨额赔偿的压力,免受破产之困,从而保障的食品企业的权益;另一方面,食品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后,经保险公司核实,可以直接向食品事故受害者给付保险金,保障食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推动社会经济稳定发展

  现代社会,企业作为最重要的经济主体,对于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维护社会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尤其是食品企业,向人们输出维持生命运转的食物,可以说直接关乎国计民生,影响整个国家的发展。不仅如此,由于食品企业间存在很高关联度,通常是牵一发而动全身,不仅影响整个食品行业,对整个社会发展和市场经济发展都会产生不良影响。①企业在社会中立足最主要的是有雄厚的资金和良好的信誉,一旦发生食品责任事故,企业信用崩盘,人们对食品行业的恐惧就随之而来,人们之间的恐惧会相互传染,导致整个食品行业受到牵连,也同时会波及其它食品产业的销售情况,社会经济也会受到不小的影响。在世界金融危机与我国内需严重不足的大环境下,它所产生的负面作用可想而知。

  食品责任保险可以分散原本集中在食品企业个体身上的责任风险到全社会,从而避免企业因支付给受害者的巨额损害赔偿,遭受致命冲击而破产。该制度不仅有利于鼓励企业提高创造社会价值的能力,还能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3、预防食品责任事故的发生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构建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让食品企业免除自身应该承担的责任。事实上,保险公司加入食品安全,根本上是为了分散食品安全责任事故风险;②另一方面食品企业为了减少运营成本、降低保险费用支出,就会通过公司内部不断加强日常的经营管理,来达到我国法律法规对食品行业规定的标准。食品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另外,让保险公司加入到对食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与检查中,同样具有促进企业加强风险管理,减少和避免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从这个意义上说,保险公司也参与到了食品安全责任的风险管理中。

  (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消极影响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具有分散风险的功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有可能会以为得到了责任的豁免,因此而放松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警惕,更有甚者,会利用食品责任保险来恶意逃避自身本应该履行的各种义务,最终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因为被保险人的审慎义务很难在法律上做出非常明确的规定,这类规避责任风险的行为无法受到相应的制裁,便可能导致道德风险的危机。食品责任保险虽以保障第三人的利益能够得到及时充分救济的名义出现,又不可避免地将第三人的利益置于更危险的境地,法律在这里似乎开了个玩笑。法律制度并不是完美无缺的,因为社会在进步,法律制度具有滞后性,法律制度只有符合时代的脚步,法律制度才能更好的适用于食品安全领域。

  不过,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能够使食品消费者的利益得到及时的救济,对维持社会的稳定,推动经济的发展,具有明显的公益性价值,可见它的积极意义还是大于它的消极影响的。不仅如此,食品安全责任是无法预见的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的责任,当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目的是转移一部分原本由食品生产者承担的赔偿职责,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是食品企业生产者无法避免的,基于此,责任人通常不可能以身犯险。再者,食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企业作为高度追逐经济利益的群体,也不可能因为保险公司可以分担部分经济损失,而冒着资金辛苦创立的品牌和声誉因食品安全事故而毁于一旦,让企业陷入万劫不复境地的危险,这实在是得不偿失。此外,我们还可以通过建立其他的法律制度和经济制度来配合食品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对其存在的不足进行规制,比如调整责任负担的分配,加强产品标准的执行力度,控制保险费率等。综上所述,食品责任风险利大于弊,存在的缺陷可以被控制在比较合理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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