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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6-23 共5056字

  第四章 我国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建立我国食品安全保险法律制度具有很大的必要性,且食品安全保险法律制度的实施,对现实也会产生很大的积极影响,目前我国已经存在的制度和相关现实实践案例,也给我国食品安全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很大的现实可行性。

  一方面,建立食品安全保险法律制度可以为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之后的受害者提供较为及时、有效的救助和保障,为事故的责任方--食品企业分担一定的事故风险,减少事故责任方在事故发生之后的赔偿数额,也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为受害者及时提供了救助和保障。另一方面,从政府的角度来看,食品安全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也可以减少政府的社会风险和事故压力,尤其是在事故发生之后相关责任方破产或者无法追偿的情况下,政府的财政压力会非常大。因此,食品安全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也可以为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一定的滞后保障。

  尽管目前已经有不少保险公司针对食品安全保险制定了一系列的险种,但是真正去投保的公司则是少之又少,食品行业主体投保意识的薄弱以及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淡薄等,都造成了目前建立我国食品行业食品安全保险责任制度的困境所在。

  第一节 建立我国食品安全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指相关的食品企业投保了食品安全责任事故保险,而在保险约定的食品安全事故出现之后,受害者或者食品企业向保险公司要求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相关赔偿的一种保险制度。①从上面关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规定来看,这只是针对食品安全事故而事先购买的一种保险,其具有事先的一种减少损失和风险的事先预防作用,且仅仅涉及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是一种事后损害赔偿措施。但是,从现代保险理论来看,保险不仅仅具有经济赔偿、金融贸易的作用,还具有一定的稳定社会的作用。而且,其对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降低政府政治风险和企业经营风险、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都有着很大的积极作用。所以,在当前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比较严重,食品安全事故频繁发生的情况下,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非常必要。

  一、食品企业的健康发展需要责任保险制度

  “三鹿事件”让我们看到了一个资金雄厚的大企业在一夜之间论为破产,更何况那些没有雄厚的资金和先进的技术支持的中小企业。由于食品行业的受众广泛,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必是波及范围广、规模大、时间长。企业要承担大笔的经济赔偿。所以说,无论是大集团还是中小企业,食品安全事故对其的冲击都是相当巨大的。食品企业会因经济赔偿而陷入资金紧张的局面,甚至导致破产,而消费者得不到有效救济,基本权益得不到保障。

  而在我国食品行业中,多数企业的生产能力有限,企业质量管理理念落后,质量目标不明确,产品出厂检验不到位,车间管理混乱,组织机构不健全,未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这些都是造成食品质量问题的不稳定因素。此外,我国的食品企业中的中小型私营企业数量占到八成,覆盖面广,流动性大,安全隐患多,抗风险能力差,企业责任人的责任能力不足,在重大责任事故发生后,多数企业经济赔偿能力有限,停产甚至破产倒闭造成上下游企业经营受困,短时间内难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与之并发的是,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以及之后的后续治疗等都无法得到保障。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不仅可以无形的监督食品企业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促使企业进行规范化、标准化的生产经营,还可以有效分散食品企业所担忧的赔偿责任。食品企业通过参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分散和转移食品责任产生后的经济风险,在一定程度上还能够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食品企业为了减少保费支出,降低费率,必然会在食品的生产、加工等环节加强管理和监督,以期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这也能够促进企业改进风险管理,把更多地精力投入到如何使老百姓吃上安全、健康的产品,这对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积极的影响。因此,从食品行业长远的发展来看,构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能为食品企业今后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契机和保障。

  二、食品消费者权益保障离不开责任保险制度

  “三鹿奶粉”事件是中国近年来较大的一起食品安全事件,事件起因是很多食用三鹿集团生产的奶粉的婴儿被发现患有肾结石,随后在其奶粉中被发现化工原料三聚氰胺。根据当时中国卫生部官方网站公布的数字,截至 2008 年 9 月 21日,因使用婴幼儿奶粉而接受门诊治疗咨询且已康复的婴幼儿累计 39,965 人,正在住院的有 12,892 人,此前已治愈出院 1,579 人,死亡 4 人。②中国国家质检总局公布对国内的乳制品厂家生产的婴幼儿奶粉的三聚氰胺检验报告后,事件迅速恶化,包括伊利、蒙牛、光明、圣元及雅士利在内的多个厂家的奶粉都检出三聚氰胺。

  从国家卫生部公布的数据可以看出,食品安全事故一旦发生,涉及范围广,受害人数量庞大。而且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之后,受害者的后续保障及其损害的补救成为一个非常关键的事情。目前来看,食品安全的事故发生之后,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并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同时由于保障的力度及寻求保障的困难等诸方面的原因,造成受害者在事故发生之后只能把苦难自己承受。受害者获得的只是自己的直接经济损失,受害者的精神损害和间接损失以及后续的治疗费用等往往得不到应有的赔偿。因此,实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广大受害者的经济补偿,同时全面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避免受害者受损害的进一步扩大。

  三、政府救济的财政减负需要责任保险制度

  由于市场的自我调节具有盲目性、自发性和滞后性,为使生产要素达到最优配置,政府就要加强宏观调控。在食品安全领域,政府充当多方面角色,不仅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还要对食品企业的生产、加工等环节进行监管。在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食品企业没有足够的责任赔偿能力或因破产导致消费者索赔无门时,政府就成为了最终的救济主体。例如 2008 年的“三鹿奶粉”事件,三鹿集团的最终破产导致近 30 万的婴幼儿无法进行后期赔偿与治疗,为了安稳民心,政府不得不担任“救火员”的角色,这无疑加重了政府的财政负担。而事实上,我们看到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由于责任保险人的缺位或赔偿能力不足,政府成为责任事故的最终承担者已不足为奇。因此,为减轻政府财政负担,构建食品安全强制责任险已是人心所盼,充分利用保险公司的专业化运作,能够有效转嫁政府作为市场补充的风险,充分发挥社会管理功能,为政府更好的提供服务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创造条件。

  第二节 建立我国食品安全保险制度的可行性

  一、食品安全责任的追究制度为食品安全保险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制度基础

  从法律基础来看,我国目前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侵权责任法》、《食品安全法》和《产品质量法》。首先,《产品质量法》规定了法律责任和赔偿原则,虽然没有明确规定“食品安全责任”,但是食品属于特殊的产品,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者同样也可适用于食品,如《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①和第四十二条②规定由于产品自身的问题或者由于销售者的过错等造成产品存在缺陷的,使他人的财产和人身受到损害,要承担相应责任。《侵权责任法》的核心价值在于保障私权,其中还有一些涉及“产品责任”方面的法条,规定了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时,销售者和生产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是食品安全领域的一大进步,它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统一了食品安全标准,进一步强化了生产经营者保证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这对于依法保障食品安全,提高食品行业整体发展水平具有重要意义。《食品安全法》第九章规定了法律责任,法律责任主要涉及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在一定程度上了加大了食品企业的责任追究制度,如《食品安全法》的第八十四条①和八十五条②规定,对食品企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经营《食品安全法》所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行为等,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九十六条③规定了如果使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的,要负赔偿责任。《食品安全法》对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使得食品生产企业不得不面临高额罚款和赔偿,不仅在一定程度上了给自己的企业造成损失,甚至可能面临破产或者倒闭等。因此,我国关于食品安全责任的追究制度为构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提供了必备的法律环境。

  二、现行责任保险制度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建立提供参考样本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建立的一种保险关系。保险关系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双方的约定,一方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而对方则承担其因意外事故出现所致损失的经济补偿或给付义务的一种法律关系。

  责任保险产生的历史并不久远,它最早开始于 19 世纪的欧美国家。责任保险制度的产生有其深刻的经济根源,在 19 世纪后半叶,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在给社会带来大量财富的同时,也给人类社会制造了比以往任何时候更多、规模更大的危险。例如大量的工业事故、交通事故、环境污染、产品致人损害等事故,给社会公众带来了大量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损害,人们迫切需要有一种新的保险机制将这种巨额的赔偿转移出去。否则,由于人们担心可能带来的巨额赔偿而置现有的科学技术成果不用,这不仅是一种严重的智力浪费,而且将严重阻碍社会经济乃至文明的进步。在这种背景下,责任保险制度应运而生。在现实生活中,责任保险是借助责任保险合同进行运作的,即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约定由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由保险人承担投保人(被保险人)在生产、业务活动或日常生活中,由于疏忽、过失等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伤亡时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①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即“交强险”,于 2006 年 7 月 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施行 5 年来,从险种的设计,到运作模式的选择,到归责原则适用,形成了一套完整、科学的运营制度。 在推行模式上,“交强险”是我国第一个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机动车保险险种。在配套制度上,自“交强险”实施以来,保监会、公安部等相关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监管文件,通过配套制度为交强险正常运行保驾护航。 以及相关法律对救助基金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了保护了受害人的利益。

  以上“交强险”各种制度的建立对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具有珍贵的借鉴意义。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可在“交强险”方案的基础上,按照食品行业的特点进行设计,建立起可操作性强、科学合理的制度框架。

  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奠定了制度基础,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以参照责任保险制度,这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成本,同时也能从责任保制度的实施过程中总结出最适合我国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

  在现实中,食品安全相关的保险业务也在开展,我国首次农产品食用安全保险在零七年于上海安信农业保险公司推出,尤其是针对猪肉问题承保了将近 1000多万元。以及江苏省长安保险所推出的商品责任保险,也为扬州市广陵区的 30 多为食品经营户提供了食品安全保险。这些经营户只需缴纳 300 元,且平均每天的花费仅仅只有 0.8 元就可以为自己在合法经营的情况出现的食品安全事故中受害者的身体损害和财产损害进行保险,相关的赔偿保险公司会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企业在经营中的风险也将得到较为有利的转嫁。 现实生活中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实践,为我国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提供了较为有利的实践参考和借鉴,也将促进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

  三、食品市场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提供广宽的发展前景

  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人们越来越注重自身权益的保障,对于商家等出售货物所附带的售后服务越来越看重。食品是人类的生活必需品,食品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这使得消费者对于食品方面的投诉率逐年上升。人们开始意识到社会生活中最重要的食品安全问题需要有责任保险的支持,保险作为商业化、高效率的风险转移手段,将会被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接受。可以说,消费者的维权行为强化了企业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需求。

  对于经营者来说,在任何时候,风险都是客观存在的。企业在生产、经营和销售的过程中,对食品安全责任风险有了足够的认识,风险意识日趋强化。为了减少风险并在日益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企业必须对这种未来损失的不确定性进行合理安排,通过风险转移寻求长足发展,以此降低企业的经营负担。经济的发展和保险市场的成熟,使得这种潜在的需求变成有效需求。对于保险公司来说,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保险公司业务扩大与增长的需求。日益激烈的保险市场竞争,使得保险公司迫于生存发展的压力,寻求新的业务增长点,优化险种结构,从而激活对责任保险市场的开发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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