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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借贷平台基本理论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5-22 共379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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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P2P网贷平台的法律监管问题研究
【第2部分】 P2P网络借贷平台基本理论
【第3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运作模式与法律性质分析
【第4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现存风险分析
【第5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法律监管制度完善建议
【第6部分】P2P平台监管法规建设探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第一章P2P网络借贷平台基本理论

  一、P2P网络借贷平台概况及其性质

  (一)P2P网络借货平台兴起和发展概况

  P2P网络借贷,英文名称为Peer-to-Peer/Person-to-Person Lending,即个人间的点对点信贷,国内亦被称为“人人贷” .P2P网络借贷一般藉由独立的第三方网路平台提供撮合服务完成个人间借贷交易,而提供这种第三方网络平台即为P2P网络借贷平台(以下简称“P2P平台”)。自2005年以来,以Zopa为代表的P2P网络借贷模式在英国兴起后,迅速在世界范围内推广开来。2007年,国内第一家P2P平台--拍拍贷于上海正式创立,P2P网络借贷模式正式登陆中国。

  根据《中国P2P借贷服务行业白皮书》的公布的统计数据可知:2009年9月到2012年的110家,截至2013年第一季度至少有132家能够确定注册信息的P2P借贷机构,另外估计有80家左右的P2P借贷公司未进行统计。可以说保守估计现在中国的P2P网络借贷平台数目已经超过200家。可统计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借贷余额将近100亿元,放款人均超过5万元。如果加上尚未统计的P2P平台线下业务,借贷规模在500亿-600亿元之间。其借贷金额和放款人数还于此倍增。

  与传统金融行业相比,P2P行业技术规模并不大,但是年增长速度却超过了300%.其增长主要得益于国内小额贷款以及个人投资理财的庞大市场需求。截至2012年底,国内小微企业超过6000万家,融资难一直困扰其发展。同期,中国可支配资产在10万美元以上的家庭数量超过300万户,全国民间资本总量超过30万亿元。@而随着客户互联网使用习惯的成熟和P2P网络借贷平台自身实力的加强,行业呈“爆炸式增长”或者说“野蛮生长”的趋势几乎是肯定的。

  在人民银行在去年发布的《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给予了互联网金融的出现较高的评价:“互联网金融业依赖大数据分析有助于解决信息不对称和信用问题,提供更有针对性的特色服务和更多样化的产品,交易成本的大幅下降和风险分散提高了金融服务覆盖面,尤其是使小微企业、个体创业者和居民等群体受益。”

  P2P网络借贷这作为互联网金融兴起的代表,监管部门也逐渐意识到其对于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中国人民银行的态度也逐渐幵放,将其定位为“银行的补充”,起到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实体经济。

  然而,由于法律的滞后性,监管部门目前对于P2P网络借贷业并没有出台任何的法律法规文件对其法律性质、入门门滥、交易规则,交易规模等进行确定和监管。这种监管的空白在随着P2P网络借贷的快速发展的趋势下,不可避免也滋生出一系列的不良现象和问题:携款潜逃、信息披露不充分、期限错配、设置资金池、伪造债权、资金链断裂导致等情况有所发生。这些问题甚至致使部分平台成片倒闭,投资者遭受巨大损失。这些现象背后折射出的现时P2P网络借贷平台存在的合法性风险、资金安全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可能的金融系统风险。“无准入门滥、无行业标准、无机构监管”的“三无”状态是国内P2P行业目前监管空白现状的最直观概括。而P2P借贷的放款人主要是被高收益吸引普通个人,并且数量较多,却不具备良好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所以P2P网络借贷行业意义虽大,风险更是不可忽视,尤其是要避免风险的链条式传染,要尽力规避公众风险。2011年,银监会发出了《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表明了对于P2P网络借贷行业中存在的风险已经获得了政府部门的重视。

  (二)P2P网络借货平台的概念和核心价值

  由于目前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历史并不长,其运作模式一直在变化。因此,目前学界对于这一概念虽尚未有一公认的权威性定义,但人们正在逐渐形成达成共识。Andrew Verstein在他早期研究P2P网络借贷的专著中,对P2P网络借贷业务的构成进行准确的分析:P2P借贷可以被分为两个部分--P2P交互和贷款服务。P2P交互指的是独立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通过一种EBay式方式相互连接匹配。而贷款服务则是帮助相互有意愿的借款人和出借人建立借贷关系。部分人士认为P2P网络借贷不过是基于互联网技术的借贷,与传统银行进行互联网技术升级一样,不过是金融技术的互联网化。笔者认为这正是其没有对P2P网络借贷的构成充分了解的结果,只看到了其通过贷款服务的部分,而忽略了更为核心的P2P交互部分。P2P交互部分才是P2P网络借贷的核心价值。

  诚然,P2P最早是一个互联网学里的概念,即“对等网络”的意思,是指“仅包含与其控制和运行能力等效的节点的计算机网络”气实质上这代表的是一种新的通信模式,每个参与者具有同等的能力--“对等性”,无主从之分,任一台终端都将自有资源共享而无需专门的进行组织分配的中心。P2P的出现不仅代表着互联网技术,更代表着一种互联网思潮的理念--“非中心化”.逐渐,依托P2P交互理念衍生出一套“非中心化”新型参与模式,也就是“脱媒”(disintermediaton)。

  以Ebay、淘宝为代表的C2C (customer to customer)拍卖业务也可以看作是P2P理念的在商业领域上的应用:将互联网中的“数据交换”延伸(或者说是具体化)作“商品交易”.

  而P2P网络借贷即是在这种P2P交互模式基础上对金融参与模式的创新,也就是“金融脱媒”的产物。相比传统正规金融的参与模式,“金融脱媒”的参与模式就是“公众化”的“点对点”信息交互和资金流动,这种行为最后所追求是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完全脱罔了传统的资金媒介。②正如Verstein在他最著名的一篇论文 The Misregulation of Person-to-Person Lending 中提到的 P2P 网络借贷的核心(Heartland)是通过互联网平台撮合陌生人之间的无担保消费信贷。虽然个体借贷是私人之间资金融通最古老的一种方式,但P2P借贷则是通过第三方平台--而非传统正规金融机构--促成过往因为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过高而不可能形成的陌生人之间直接的借贷交易。Verstein认为即使在最发达的市场和最大规模的P2P交易中都保留着这一核心。

  从以上关于P2P网络借贷的核心理论的阐述就可以自然导出P2P网络借贷服务商的“平台”角色和作用;P2P平台所提供的正是为平台客户提供P2P交互服务和其后相应的贷款管理服务的独立第三方提供商。P2P平台行动的宗旨正是实现P2P网络借贷的核心价值--即促成撮合陌生人之间直接借贷交易。因此无论这种服务提供的模式怎么变化,P2P平台都只能够以“非债券债务方”的基础上提供服务。一旦逾越了这条界线,则P2P平台则不再是一个“平台”,而是成为了一个“中心主体”参与到所有的债权债务关系中,违背了 P2P交互“点对点”核心价值。

  这种新的金融参与形式改变的不仅仅是资金融通的效率,甚至引发交易主体、交易结构的变化。这种变化会连带改变其背后的法律性质、法律关系;由此将可能产生有别于过去传统正规金融业务中的风险和问题。

  (三)P2P网络借赞的价值

  P2P网络借贷涉及的核心法律关系和过去私人间借贷是一致的。而互联网P2P交互理念和技术的兴起,由广泛参与者和微小募集的借贷关系构成的“长尾”得以释放出巨大的能量;这个“被遗忘的金融市场”得以变成一片金融业务的“蓝海”.相比于传统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融通方式,P2P网络借贷自身拥有着以下价值:

  1.受众广泛性

  P2P网络借贷的参与者呈现出散点网络状的多对多形式,且针对非特定主体,及其分散和广泛。首先,借助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P2P网络借贷的主要操作流程主要依赖于网络即可完成,无需实地操作,因此P2P网络借贷对于参与者的地域限制要比依托于实体经营地点的传统金融机构低得多。其次,P2P网络借贷的准入门榲较低,而且主要促成的一般是无担保的信用贷款,较少担保抵押的限制;目前我国平台上参与者主要是个体工商和工薪阶层,资金需求以短期周转需求为主。

  这些密集微小的借贷需求和投资需求都是传统正规金融忽视和难以满足的,是我国金融市场中一条沉睡的“长尾”,在P2P网络借贷中获得了满足。正如Prosper的创始人ChrisLarsen所言,P2P网络借贷是“推进借贷过程的民主化”.

  2.交易灵活性和高效性

  P2P交互模式使得多样化的借款需求和投资需求在P2P平台提供撮合服务上获得满足,无论是借款金额、利息、期限、还款方式等能够随着参与者自身诉求和选择而灵活变化;将不再受制于传统金融机构为了便于打包和证券化而选择采取的单一操作;而且,这种灵活性带来的多样化还能够提高交易效率,并通过分散投资来降低风险。P2P网络借贷创造了一种自由的方式,让已经厌倦大银行僵化体制的消费者在使用资金时有更大的话语权。②

  3.成本更低

  首先,如前文所提及,藉由互联网技术完成的交易操作能够大大降低线下操作的成本。其次,平台服务能够大大降低搜索和交易谈判的成本;再次,平台本身不承担任何信用风险,因此接受比传统金融机构更宽松的监管,没有较高的注册资本和流动资本、准备金的限制,其服务收费也相对于传统金融机构更低;最后,由于平台上多样化的需求形成竞争,也能够带来成本降低的效果。

  4.运作原理更加简单、透明

  由于P2P交互的特点,资金的流向和法律关系要比传统金融业务要简单明了的多,每个放款人都能够明确知道自己的借款对象以及资金流向,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也仅仅涉及债权债务关系一种,而没有传统金融机构的设置资金池的证券化操作。而且依托互联网技术的运作模式,所有的交易信息、交易进度以及相关交易文件都可以实时通过平台看到,透明度比传统金融业务要高。标准化的合同操作也有效提高清晰度和透明度。

  以上这些P2P网络借贷的特点和价值都对满足市场需求,实现社会效益以及构建普惠金融有着非常大的共享。Verstein认为P2P网络借贷是一个伟大的实验,是以一种透明的,有益于消费者(consumer-benefit)的产品来替代现有占主流的不透明,成本高昂的产品^Lending club的创始人Renaud Laplanche希望利用消费者的“同质性”来为借款人和房款人提供更好的交易。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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