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经济不断向前发展,新的领域不断出现,原有领域也出现了新的特点。真知灼见都来源于对实践的全面剖析和理论的深度挖掘。传统反垄断法不能完全适应于网络产业,需要对有些规则进行修正,还要创造出新的规制方法。美国作为在反垄断领域理论体系相对成熟,实践经验相对丰富,其处理网络产业相关垄断问题的方法对其他国家有着深远的借鉴意义。笔者认为,首先,网络产业应该受到传统反垄断法的规制,只要网络产业还存在竞争,就应该适应于传统的法律规则。
其次,由于网络领域的外部性、冒尖现象、锁定效应、转移成本高等一系列的原因,传统反垄断法又不能完全适用于网络产业,应该对其进行相应的修正。笔者从相关市场的界定,包括相关产品市场、相关地域市场、相关时间市场,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问题研究,违反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三个网络产业反垄断主要法律问题出发,阐述了美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和应对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得出了对我国的启示:首先,在相关市场界定的问题上,我国存在扩大相关市场的倾向,使得网络企业很难被认定为占据市场支配地位,这一做法可以起到保护网络产业创新积极性的作用,但同时也损害了相对方的利益,使得一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竞争对手或者消费者利益的行为逃避了应有规制。所以在实践中,我国必须更加谨慎使用因证据不足判定企业市场支配地位不成立的做法。其次,在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上,因为网络产业垄断的新特点,应该采用更关注结果的行为主义方法认定网络产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最后,在法律制裁的问题上,由于网络产业的技术性特点,不宜采用结构性惩罚,应釆用开放平台、公幵源代码等措施规制其违法行为,这个方法不仅避免了企业拆分,而且使垄断企业意图通过垄断攫取的利润消失殆尽,使竞争对手们获得与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网络产业公平竞争的机会,能有效恢复市场正常秩序,可谓善莫大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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