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 论
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得以设立,最主要的原因在于诚实信用的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和对社会经济生活中弱势群体的保护。在市场经济中,存在一些经营者为了谋取高额利润,违背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和法律准则,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现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正常的交易秩序,甚至造成对他人生命权、健康权的严重侵害。为了维护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相对于经营者处于弱势地位的普通群众的利益,为了恢复被不法经营者破坏的交易秩序,应当在补偿受害人损失的同时,对违反诚实信用义务的经营者进行惩罚。
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与英美法系国家通过判例法确立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一定的相似性。通过对我国立法规定的分析,却也可以看出我国与英美法系国家的巨大差异。因此,我国的惩罚性赔偿理论必须植根于我国的立法实践进行建构,他国的理论成果,只能在这一过程中作为重要的参照而出现。
在我国,惩罚性赔偿责任适用于合同法、侵权法两大领域。具体地,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责任等领域,用于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进行否定评价,对相较经营者处于弱势地位的普通大众进行保护。与英美法系国家不同,较低的惩罚性赔偿金反映了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设立并无一般遏制的目的。我国惩罚性赔偿的功能包括惩罚、遏制和激励三项。补偿功能应被排除在外,其原因在于我们不能把惩罚性赔偿金实际产生的效果等同于立法者设立制度时希望其达到的作用。惩罚性赔偿是法律赋予弱势群体进行私力惩罚的有力武器,惩罚性赔偿金是弱势群体扞卫自身平等主体地位的成果。梳理我国法律规定可以发现,我国的惩罚性赔偿以补偿性赔偿的构成作为前提,这使得我国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不能仿制补偿性赔偿而得出,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应将补偿性赔偿的构成要件嵌套其中。具体包括:第一,构成补偿性赔偿责任;第二,存在欺诈行为。此外,侵权法领域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构成还要求发生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损害后果。
在立法层面,笔者认为合同法领域惩罚性赔偿金的确定机制有待完善。首先,应当以买卖合同涉及的合同对价、合同相对人所受损失中数额较高者作为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基数。其次,应当采用弹性标准模式设定损害赔偿的上限,并保留现行法中对于损害赔偿下限的规定。此外,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否被扩展适用于其他民法分支,需要考量是否存在需要保护的弱势群体,是否存在强势群体为牟取利益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如果不存在民事主体平等法律地位的破坏,不得动用惩罚性赔偿这一私力惩罚手段。
参考文献
一、着作类
(一)中文着作
1.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
2. 陈卫佐译:《德国民法典(第三版)》,法律出版社 2010 年版。
3. David M. Walker 着,李双元等译:《牛津法律大辞典》,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
4. 董春华:《中美产品缺陷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 2010 年版。
5. 关淑芳:《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8 年版。
6. 江平主编:《侵权行为法研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04 年版。
7. 金福海:《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8 年版。
8. 考茨欧、威尔科克斯主编:《惩罚性赔偿金:普通法与大陆法的视角》,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2 年版。
9. 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上)》,张新宝译,法律出版社 2001 年版。
10. 曲振涛等:《产品质量法概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2 年版。
11. 田中英夫、竹内昭夫:《私人在法实现中的作用》,李薇译,法律出版社 2006年版。
12. 佟柔:《民法原理》修订本,法律出版社 1987 年版。
13. 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第二版)》,人民法学出版社 2012 年版。
14. 王利明、房绍坤、王轶等着:《合同法(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年版。
15. 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 1991 年版。
16. 徐爱国:《英美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 1999 年版。
17. 许传玺、石宏、和育东译:《侵权法重述第二版:条文部分》,法律出版社2012 年。
18. 杨立新:《民法总则》法律出版社 2013 年版。
19. 杨立新:《疑难民事纠纷司法对策》,吉林人民出版社 1991 年版。
20. 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5 年版。
(二)外文着作
1. Hermann Lange/Gottfried Schiemann, Schadensersatz, 3. Auflage 2003, Verlag MohrSiebeck Tübingen.
二、文章类
(一)中文文章
1. 陈聪富:“美国惩罚性赔偿金的发展趋势——改革运动与实证研究的对峙”,载《台大法学论丛》第 27 卷第 1 期。
2. 刘俊海,徐海燕:“论消费者权益保护理念的升华与制度创新”,载《法学杂志》2013 年第 5 期。
3. P. R.甘地:《英国侵权法中的惩罚性赔偿》,乔棣、孔祥俊译,载《环球法律评论》1991 年第 6 期。
4. 浦川道太郎:“日本法的惩罚性损害赔偿与制裁性慰谢金”,载《法学家》2001年第 5 期。
5. 王卫国:“中国消费者保护法上的欺诈行为与惩罚性赔偿”,载《法学》1998年第 3 期。
6. 王利明:“惩罚性赔偿研究”,载《中国社会科学》2000 年第 4 期。
7. 王利明:“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载《比较法研究》2003 年第 5 期。
8. 王立峰:“论惩罚性损害赔偿”,载《民商法论丛》第 15 卷。
9. 王雪琴:“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载《民商法论丛》第 20 卷。
10. 杨立新:“修订后的《消保法》经营者民事责任之解读”,载《法律适用》2013年 12 期。
11. 张新宝、李倩:“惩罚性赔偿的立法选择”,载《清华法学》2009 年第 4 期。
12. 吴景明:“谈惩罚性赔偿制度”,载《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4 年第 3 期。
13. 罗莉:“论惩罚性赔偿在知识产权法中的引进及实施”,载《法学》2014 年第 4 期。
(二)外文文章
1. David G. Owen, A Punitive Damages Overview: Functions, Problems and Reform,Villanova Law Review, vol. 39, No. 2 (Jan. 1994), pp. 363-413.
2. David G. Owen, Punitive Damages in Products Liability Litigation, 74 MichiganLaw Review, vol. 74, No 7 (Jun., 1976), pp. 1257-1371.
3. Dorsey D. Ellis, Jr., Fairness and Efficiency in the Law of Punitive Damages,Southern California Law Review, vol.56, No. 1 (Nov. 1982), pp. 1-78.
4. Michael Rustad & Thomas Koenig, The Historical Continuity of Punitive DamagesAwards: Reforming the Tort Reformers, American University Law Review, vol. 42, No.4 (1993), pp. 1269-1333.
三、学位论文类
1. 陈年冰:“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山东大学 2013 年博士学位论文。
2. 杜称华:“惩罚性赔偿的法律与应用”,武汉大学 2012 年博士学位论文。
3. 张诺诺:“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吉林大学 2010 年博士学位论文。
4. 朱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华东政法大学 2013 年博士学位论文。
5. 林超:“论我国产品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西北大学 2012 年硕士学位论文。
6. 谭琳:“论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中国政法大学 2012 年硕士学位论文。
7. 吴立英:“环境侵权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山东大学 2013 硕士学位论文。
8. 谢坤河:“论我国惩罚性赔偿立法的完善”,中国政法大学 2011 年硕士学位论文。
9. 张婷:“论惩罚性赔偿在我国侵权领域的承认与适用”,山东大学 2010 年硕士学位论文。
四、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类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 修正)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 修正)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 修正)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7.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