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绪论
1.1 研究的背景
由于历史地理等原因,各地形成了一些具有个性特点的经济区域。例如,东北经济区域、长江三角洲经济区域等。经济区域内各地在文化、自然等方面有许多相同或近f以之处。随着生产的社会化,经济区域一体化发展的趋势越来越明显,这就要求各地根据自身优势科学分工,形成共同市场,以提高竞争力。不少地方有一定的立法权,不过,这也造成了各地方之间立法的冲突。因此,在合作向纵深发展的情况下,各地方法治缺乏协调的问题日益突出。因此,如何协调经济区域内的法治冲突,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热点问题。
1.2研究的意义
理论来源于实践,又指导实践。目前,经济区域的发展迫切需要一种统一、完善的法治环境,以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深入。从各地的实践看,在地方立法中,消除冲突、加强合作的模式也多种多样。对此,迫切需要进行理论研宄,并通过理论指导实践。只有这样,才能为系统构建经济区域法治保障制度奠定基础,从而有利于预防并解决各经济区内行政区之间的地方立法冲突,消除地区壁皇,为经济区域整体经济目标的实现营造良好的法治软环境。
1.3国内外研究综述
关于经济区域发展的法治保障问题,国外已有类似的理论研究,并在实践中有各种成功的做法。西方国家如德国、日本、美国等在发展区域经济时,都普遍以法律手段来进行,以实现区域经济的发展,尽管他们的做法不一定适合我国的国情,但还是能给我们提供有益的启示。而一些国际经济组织在经济一体化过程中协调各成员的法治冲突的模式对研究本课题很有启发意义。如欧盟各成员国通过协商方式制定能在各成员国具有直接适用效力并优先适用的欧盟法,以协调各成员国的立法冲突,实现区域内法治一体化,并进而实现经济一体化、实现共同市场,这种做法对构建我国经济区域的法治一体化模式很有启发意义。
随着我国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对如何实现区域法治保障的研宄日益增多,新的成果不断涌现,特别是每年一次的长三角法学论坛更是这一研究成果的集中体现。但目前研宄存在的不足在于,虽然对区域法治的协调有了更多的认识,但对如何实现法治保障则缺乏更为具体有效的措施。目前有两种倾向:一种倾向是寄希望于中央立法来协调,以克服各自为政的格局。这种想法是不切实际的,也满足不了经济区域发展对法治的迫切需要。实际上,法治保障只能主要由地方立法来安排。另一种倾向是指望通过构筑立法信息交流平台等半紧密型或分散型的立法协作方式来达到法治和谐与统一的目的,如,通过交流立法信息,相互了解各地立法动态和立法情况,互相学习借鉴;建立区域内各立法主体的立法动态通报制度,做到省级立法主体新制定的立法及时互相交换等。这种做法在实践中虽有一定作用但很难达到好的效果。实际上,立法信息资源的共享,不是主要目的,其主要目的应当是有关立法主体共同事项实施统一的立法行为,以实现区域法治的一体化,这才是本文研宄的重点。
1.4相关概念分析
1.4.1经济区域概念的界定
对经济区域可以有不同的分类。从范围上来分,可以分为三类:一是由若干国家共同构成的世界经济区域,如北美自由贸易区、欧盟、亚太经济区等;二是国内跨省的经济区域,是主权国家范围内一个地域邻近且经济联系十分密切的区域,如我国的长三角经济区域等;三是一个省级行政区划内的经济区域,如院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合芜鲜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合肥经济区等。对于第一类区域,一般以国际法研宄为主,因此不属于本课题研究的范围;第三类经济区域由于在一省行政区划范围内,法治问题完全可以由本省来解决,甚至可以用政策来调整经济区域内各地方间的关系,因此也不作为本课题研究的对象;而第二类经济区域,由于跨省,法治问题相对复杂,需要国家关注。
在我国,跨省的经济区域(以下简称经济区域)主要有:长三角经济区域、泛珠三角经济区域、京津冀经济区域、东北经济区域等。这些经济区域具有如下几个基本特征:一是内部的同质性或相似性,即每个经济区域内的经济活动具有相对的同质性,所依赖的主要资源和要素的基础相似;二是彼此间的互补性,即各经济区域的专业化倾向日益突出,各行政区划之间存在着相互依赖和优势互补趋势;三是经济区域内的经济活动具有群体性,即它们依据经济上、技术上的联系而组成经济系统。一般以地理、资源、经济结构相似性组成经济关系,以分工、交换、协作方式形成联系相对紧密的生产要素与企业群体。所以,经济区域在组织上是一个整体,是相对独立的经济组织单位;四是空间上的相对排它性,即同一经济区域是由若干省市区的全部或部分组成的,经济区域内的经济结构比较完整,具有相当的独立性,从而构成相对独立的经济地域单元。当然,经济区域之间的边界不像行政区划那样明显,经济区域的空间边界呈现过渡性,而不是一条绝对的界线。
1.4.2经济区域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4.2.1与“自然区”的区别自然区是自然综合体,反映的是其在地表所呈现出的相似性和差异性,是具有一定从属关系和等级系统的自然单元。自然区与经济区域主要区别在于,自然区客观存在,其划分立足于空间特征;经济区域是一种客观经济现实,属经济基础范畴,其划分着眼于经济发展以及相关因素,其规模取决于中心城市的实力、基础设施条件等。同时,两者也有联系,即自然区是客观存在,基本上视为经济区域划分的基础。
1.4.2.2与“行政区”的区别行政区的设立,在很大程度上源于政治统治和行政管理的需要,是国家行为,具有政治性,行政区体现了中央和地方之间、地方与地方之间权力的分配关系。其设置主要着眼于政治因素;更考虑地理历史和民族分布等因素,是基于众多因素进行划分的。
行政区与经济区域的区别在于:行政区是一定等级的政府或社会综合体,经济区域则是一定等级的经济综合体;行政区有完整的行政系统,经济区域是按照经济规律通过市场调节运行的;行政区有决策权、调控权,政府是决策主体,经济区域没有区域性决策主体;行政区具有稳定的区域界定,经济区域的界线仅具有动态性。
1.4.3区域经济一体化
就国内而言,随着生产社会化的发展,经济区域内各地方在经济发展方面呈现出经济一体化现象(以下简称区域经济一体化)。主要表现为:第一,市场一体化,包括资本市场、人力资源市场、文化市场等。第二,产业一体化,根据各自比较优势,提升区域核心竞争力。第三,交通设施一体化,共同完善交通、物流网络。第四,信息一体化,强化信息资源互通共享。第五,生态环境一体化。第六,人才资源一体化,推进人才资源合理有序地流动。
同时,行政区经济模式也阻碍着经济一体化深入。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因行政区划对区域经济的约束,产生了一种特殊经济现象。它是与经济区域的经济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它的一个显着特点就是以国内行政区划的界限进行经济区域的刚性分割。它是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由纵向运行向横向运行转变时出现的具有过渡性质的经济类型。首先,行政区经济受地方政府干预大。传统经济体制下,行政区经济功能强大,在地方政府利益最大化驱使下,对经济的不合理干预十分严重,使区域经济的发展行为带具很强政府色彩。当触及局部与整体、地方与中央利益关系时,这种行为就演变成地方保护主义。地方行政区划如“看不见的墙”,成为区域经济发展的障碍。其次,行政区经济是受地方的经济职能和经济行为直接影响的经济。地方政府作为一级利益主体,地位突出,力量强大。各省区经济大多自成体系,产业结构“大而全”、“小而全”,成为区域经济发展的顽症。
再次,行政区经济具有边界性和稳定性。一旦行政区划确定下来,在相当长时间不会有大的变动。市场分割和发育和滞后性,也难以冲破这种边界,而边界性特征又巩固和强化了行政区经济。
目前,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下,行政区经济仍然存在,并在不同程度上阻碍着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与深入。
1.4.4法治概念及其与法制的区别
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也是现代社会的基本框架。
在我国,只有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才是真正的法治。“法治”一词很早出现在《晏子春秋·谏上九》:“昔者先君桓公之地狭于今,修法治,广政教,以霸诸侯。”《淮南子·犯论训》:“知法治所由生,则应时而变;不知法治之源,虽循古终乱。”
法治与人治是根本相对立的,是不同的治国理念。法治包含两个部分,即形式意义的法治和实质意义的法治,是两者的统一体。
形式意义的法治,强调“以法治国”、“依法办事”的治国方式、制度及其运行机制C实质意义的法治,强调“法律至上”、“法律主治”、“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和精神。
形式意义的法治应当体现法治的价值、原则和精神,实质意义的法治也必须通过法律的形式化制度和运行机制予以实现,两者均不可或缺。
在全国人大60周年纪念大会上,***总书记强调,必须坚持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不断把法治中国建设推向前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成为依法治国征程上的又一重要里程碑。
法治与法制是有明显区别的。两者都强调了静态的法律制度以及将这种静态的法律制度运用到社会生活当中的过程。不同表现在:法制的概念不包含价值;法治包含了价值内涵,强调了人民主权。法制只是强调形式意义方面的内容,而法治既强调形式意义的内容又强调实质意义的内容。
1.5 研究方法和主要内容
1.5.1研究方法
主要是,运用经济与法律关系,分析区域法治保障的必然性和可行性;运用博弈论,分析地方法治冲突的影响等。用比较的方法,分析国外的一些做法,,在此基础上,结合现实,提出我国的法治保障模式。
1.5.2主要内容
研究内容主要包括:在我国经济区域呈现出一体化发展趋势的条件下,区域经济的发展需要什么样的法治保障·并从法治保障的理论基础和国外区域开发和都市圈构建的经验看出发,分析了我国经济区域发展的法治现状。其存在的的主要问题,一是目前的经济区域合作主要是通过一系列国家的政策进行调整,缺乏明确具体的法治来规范,使得区域合作呈现出不稳定的现象。二是已有的地方法治呈现出相互冲突与不协调的状况,。根据宪法和法律,经济区内不少地方都有的立法权,各地各自立法,尽管都依据法律,但仍存在问题,造成地方立法不协调,甚至冲突。
在区域经济合作向纵深发展的背景下,区域内法治不协调的问题越来越突出,而且口丁能阻碍区域合作的进一步开展。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区域法治构建的路径选择,一是中央提供还是地方创制·实际上,希望通过中央立法协调和规范不同区域涉的社会经济关系,是不现实的。尤其是在中国这样一个超大规模社会、发展中的国家里,更应该注重各地方在构建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立法积极性。但中央立法可在两个方面发挥作用,一是推动和引导,在地方需要创制立法时“开绿灯”,另一方面就是对区域法治建设中的有效监督,保证区域法治向正确方向发展。二是松散型还是紧密型经济区域内的立法协作不仅停留在信息交流的松散型的协作方式上,而是共同协商立法内容、协调立法争议,建立紧密型立法协作方式。在方案设计上,一是,可以对相同或相近的事项制定区域“共同规章”协调冲突。二是,使用示范性文本协调地方性性法规间的冲突。三是,赋予政府间协议的法律效力以规范和协调地方赫行为。
1.5.3创新之处
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不仅论证了我国经济区域法治保障的必要性,而且在研宄发达国家和组织经验基础上,设计了符合我国实际的经济区域法治和谐统一的几种主要立法模式,即区域共同规章型、政府协议型和统一示范性文本型等,以实现特定经济区域的法治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