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 论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在互联网的发展,也是互联网企业完成实业之后向支付和金融行业挺近的必然结果。因此,互联网金融是一个不得不重视的话题。在中国,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成熟,以及传统金融行业对于市场化需求的不断加深,二者的连接将会越来越紧密,而且这不仅仅是互联网企业的机会,也是传统金融机构转型、发展的良机。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相比,在很多方面都有相似性,但是也具备了很多由于互联网因素而带来的不同,这些不同源于互联网的去中心化、去物理介质性、互联社交性。一种基于互联网商业的思维快速在互联网金融领域扩展,包括用户粘性在内的互联网商业特点都无不体现在其中。
由此,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可以大致分为两块:第一就是金融本身的风险,第二是互联网技术带来的风险。在设置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时,需要正视这两个风险问题,同时要秉承着五大原则,构建适合于互联网金融特点,并且能够与传统金融监管相互衔接的监管机制体系。这个体系既包括了实体法,又包括了程序法;既有组织法,又有内容法。
针对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一大热点——余额宝的监管而言,我们必须要依照互联网监管的一般原则考虑,余额宝是否应当纳入到监管中来。一般来说,余额宝的出现和发展既有利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同时也有利于传统金融的市场化改革。因此,余额宝的监管应当适度、适当,同时还要在一定程度上予以支持。为此,对于余额宝的监管要遵循两个方面:第一,针对余额宝风险的控制和管理;第二,创设社会的信用体系,提高社会的市场经济水平。
由于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法律规制在我国还是一个崭新的课题,文中难免对一些问题的论述不够充分。这将成为本人今后继续关注和努力学习、研究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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