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促进消费模式转变的税收政策建议
6.1优化税制结构提高服务性消费
针对我国消费模式存在的高物质化消费,低服务性消费的现象,应努力降低物质化消费的比重,提高服务性消费的比重。但在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中,流转税所占比重很高,在60%以上。地方政府过分重视工业和房地产业的发展,不断扩大建设规模,盲目片面的追求经济的快速增长,而缺乏对促进服务业发展和扩大消费的积极性。要降低消费模式中的物质化消费,就要优化税制结构,提高服务业的比重。
一方面,可以放宽对服务业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与工业相比,我国的服务业明显滞后,应该结合服务业的实际状况,适当的降低服务业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从而使得更多服务业企业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服务业的大力发展。另一方面,可以加大对小型服务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主要釆取多种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小型服务企业的发展,例如,扩大小型服务企业的减免税种;降低其企业所得税税率;对小型服务企业在实行起征点优惠的同时也提高其起征点的幅度;允许核定征收小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等。
此外,还要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将目前征收营业税的服务行业纳入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中,消除对服务业企业的重复征税,降低服务业的税收负担,以鼓励服务业的发展。
6.2完善现行税制中的相关税种
6.2.1完善资源税
针对我国消费模式存在的高消耗资源问题,资源税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引导合理利用资源、抑制肆意开采资源的作用,但目前我国资源税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的改革和完善,以更好的节约和保护资源,促进低消耗消费行为。
(1)扩大资源税征税范围
我国目前的资源税征税范围过于狭窄,只是针对部分矿产品的开采和盐的生产,基本上是属于矿产资源占用税。而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资源的需求不断增加,可利用资源的范围也随之扩大,使得越来越多的资源尤其是多种不可生资源成为稀缺性资源,因此需要及时的调整和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起到全面保护资源的作用。首先应该将地下水、土地、森林和草地等已遭到严重破坏的可再生资源纳税到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以缓解我国目前上述资源的短缺状况;其次,增加矿产品的征税种类,以保护不可再生资源的合理开采;最后将征税范围扩大到海洋、地热、动植物等资源。此外,可以将现行的矿产资源管理费、林政保护费、育林基金、林业补偿费、渔业资源费、水资源费等资源性收费也纳入资源税的管理范畴。
(2)完善资源税计税依据
我国资源税是以应税资源产品的销售数量或者自用数量作为计税依据,对于已经开采却未销售、使用的资源产品不征税,容易导致对资源的过度开采,造成资源的大量积压和浪费。因此现行资源税可以改为对资源的实际产量计税,课征对象为所有幵发利用资源的企业和个人,将资源的开采量与纳税人的自身利益相结合,使居民通过市场需求出发合理开釆和利用资源,减少资源的浪费损失,提高资源的利用率。
(3)提高资源税征收标准
我国资源税的单位税额设定普遍较低,使开采者的税负水平较低,不能有效限制纳税人浪费资源的行为,弱化了资源税的保护作用,因此适当提高资源税的征收标准是很有必要的。随着资源的日益紧缺,应普遍提高单位税额或税率,并且根据资源的非再生资源性、稀缺性、非替代性等特征实行差别税率,适当的拉开不同档次的资源税额或税率的差距,通过提高税负水平和运用差别税率的方式加强对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作用。
6.2.2完善消费税
消费税对消费模式中存在的高弦耀性消费、高消耗资源、高排放污染等问题均有有效的调节和引导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通过对不鼓励消费的产品和行为进行征税以达到限制某些消费行为的目的,例如对烟、酒的征税;二是通过对高档品、奢侈品的征税提高高收入高消费群体的税负水平,以起到降低弦耀性消费规模,调节消费结构和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三是通过对资源消耗型产品和污染型产品征税,有利于减少资源消耗,保护环境。我国现行消费税对消费行为起到十分重要的调节和引导作用,因此在促进消费模式转变的过程中要不断完善消费税,充分发挥消费税的功能。
(1)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
完善消费税首先要扩大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应该包括以下几类产品:消费使用后难以降解的产品,无法回收再利用其材料的产品,多种一次性使用产品,可能会在消费使用过程中对资源造成浪费、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产品以及使用国家颁布的淘汰技术或落后工艺生产出的产品等。例如含磷洗衣粉、难以降解的塑料包装物、电池、一次性泡沫餐具、杀虫剂、剧毒农药等产品。
(2)提高部分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税率
一方面要提高危害人类健康和污染环境的产品的税率,例如烟、酒、鞭炮及烟火等,同时可以考虑适当调高大排量摩托车、摩托艇、小汽车和越野车的税率;另一方面要提高使用不可再生资源生产加工的柴油、汽油等产品的税率。
此外,还要提高高档品和奢侈品的税率,由于高收入高消费群体消费行为存在较大的刚性,消费税带来的税负增加对其消费行为的替代效应比较小,无法有效解决在目前消费模式中存在的高弦耀性消费问题,因此应该提高相关产品的消费税税率,体现税收政策的调节作用。
6.2.2完善其他相关税种
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对车辆、船舶的消费与使用起到一定的调节作用,进而引导对石油等能源的合理使用,缓解消费模式中对能源的高消耗问题。一方面,要完善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采取从价计征和按车辆排量计征相结合的方式,促进对环保节能车辆的消费。另一方面,要加大车船税的征税力度,从使用成本上有效的调节对车辆、船舶的消费与使用。此外,还可以将车船税的征收与耗油量、行驶路程等相结合,直接影响到对石油等能源的消耗。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均对土地资源起到一定的调控作用,影响消费行为中对土地资源的消耗与浪费。因此可以采用提高税率等方式增加这两种税的征税力度,从而对消费行为中对耕地破坏的行为起到显着的抑制作用,缓解消费模式中对土地资源的高消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