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完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在促进消费模式转变的过程中,现行税收政策多体现为负向的抑制作用。
要改变目前高消耗资源和高排放污染的消费模式,应该大力发挥税收政策正向的激励作用,完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目前我国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多针对企业,多集中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减免,通过鼓励企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排放污染物,引导生产行为向低消耗和低排放方式的转变,进而间接引导消费行为。
6.3.1完善増值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在增值税的征收中设计了较大力度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在当前优惠政策的基础上,还应对改进生产技术、资源再生利用、生产环保节能产品、使用环保设备、减少污染排放以及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等企业给予更大的税收支持。
例如,对于企业受让或引进环保节能技术而支出的款项,可以允许按照一定的抵扣率进行抵扣;扩大增值税低税率的适用范围,企业生产销售环保材料、节能设备和回收废旧物资等适用13%低税率;对享受营业税优惠的节能服务公司,其购进节能设备的进项税款应允许退税;取消剧毒农药等会对环境造成破坏的优惠政策;以旧换新方式的销售,可以允许从新产品的价款中扣除旧产品的收购价;也可以允许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6%的征收率简易征收;对资源性产品的进口环节实行一定的优惠政策,降低或者取消部分资源型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6.3.2完善企业所得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方面具有直接有效的作用,同时也是引导社会投资方向和消费方向的重要工具,因此,要积极完善企业所得税在激励企业低消耗低排放生产模式方面的税收政策,在促进企业自身发展的同时,积极引导居民的消费行为,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扩大“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对废旧物资实行回收、运输、处理、再利用的完整回收体系的企业允许享受“三免三减半”政策,并且可以将“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改为从“获利年度”幵始享受;对企业从相关主管部门或社会力量取得的用于节能环保产品和设备的研发资金等免税;对新成立的专门用于研发、生产国家认证的绿色食品和环保产品的企业,可以从获利年度起,享受年限内企业所得税的适当减免;企业以废气、废渣和废液等排放物作为原料生产的产品,对于其实现的利润给予免税政策;对从事专门污染治理的企业,应给予减征或者免征的优惠政策;适当放宽服务企业享受15%优惠税率政策的条件,促进服务业企业的发展;调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标准与范围,允许企业将自主研发和引进节能环保技术的相关费用从收入当中一次性扣除;企业购进环保节能相关的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应允许一次性摊销;提高设备投资的抵免标准,将允许抵免投资额10%的比例适当提高;对企业用于保护环境和治理污染的设备实行加速折旧的优惠;对环保和节能项目进行投资的企业,可以采取投资抵免的税收优惠政策,使企业在实现的利润中抵扣适当比例的投资额;或者当企业用所得税后的利润进行上述项目的再投资时,采取再投资退税的政策,退还部分或全部的已缴纳税额;鼓励企业开发高效清洁的新能源,积极推广太阳能、风能、潮枚能、地热等能源的专项税收优惠政策。
总之,为了更有效的发挥税收政策的正向激励作用,需要加强税收优惠政策的灵活性与多样性,在原有的减税和免税方式的基础上,增加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扩大扣除范围和延期纳税等优惠形式,增加税收优惠政策的针对性,更好的发挥税收在促进消费模式转变中的作用。
6.4开征环境税
消费过程同时也是对资源的消耗过程,而其消费行为带来的废弃物排放则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因此,消费者也要承担一定的治理污染的责任。但我国目前采取的排污收费制度仅仅针对于企业,并没有对消费者个人征收专项的税费。借鉴西方国家的国际经验,有必要对破坏环境的企业与个人全面开征专项的环境税。专项环境税的征收不仅可以为环境的保护与治理筹集专项资金,还可以增强全体纳税人的环保意识,引导可持续消费行为。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可以从以下方面考虑征收环境税。
6.4.1开征环境税的原则
环境税的建立与完善是一项长远的宏大工程,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遵循以下的基本原则:
(1)污染者付费的原则由于每个纳税人对资源的使用和对环境破坏情况是不均衡的,在环境税的设计过程中要体现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针对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的企业与个人征税。此原则由OECD环境委员会在1972年首次提出,目前已经成为世界各国通用的基本原则。
(2)注重公平与效率的结合在环境税的设计过程中要保证效率的同时也兼顾公平。根据污染者付费的原则确定纳税人和征税对象,同时也要依据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的不同程度加以区别对待,合理确定其税负,实现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
(3)以调控目标为主,收入目标为辅开征环境税应该以发挥税收政策的调控作用为主,积极弓I导和调节居民对环境的保护和对资源的合理使用,收入目的仅为辅助目标,不应该加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西方国家在开征环境税的过程中,非常注意纳税人现有的总体税负基本不变,因此为了不加重纳税人的总体负担,在征收环境税以后可以通过对其他税种的减免等方式来加以抵消。
6.4.2环境税要素设计
(1)纳税人
依据国际通行的“谁污染谁付费”原则,环境税的纳税人应该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废弃物或污染物的排放行为并且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但是在实践中,纳税人的选择还必须充分考虑到其他因素,如征收成本、征收效率和征管控制等因素。环境税又包含多种不同的税种,因此在纳税人的具体设计中,要根据具体各个税种的功能和范围,合理的做出不同纳税人的选择。
(2)征税对象
按照国际惯例,环境税的征税对象通常为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行为以及消费过程中可能或者已经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从公平角度考虑,以上所有会污染环境的行为和产品均应该作为环境税的征税对象。但是从实际的可行性和税收征管水平考虑,环境税的开征应该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因此,在开征初期应该从重点污染源以及易于征管的对象入手。目前我国适宜将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等列入环境税的征税范围,待条件成熟以后再陆续将其他排放污染行为和产品纳入其范围。